第二章 國際反毒與非傳統安全
第三節 國際反毒潮流
聯合國在1987年6月在奧地利維也納召開了麻醉品濫用的部長會議,並決定 把每年6月26日訂為「國際反毒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Drug Abuse and Illicit Trafficking)。聯合國在1990年2月召開反毒特別會議,透過《政治宣言》和《全 球行動綱領》,把20世紀的最後10年定為「國際反毒10年」,進一步要求各國立即 開展有效而持續的反毒措施。
聯合國的決議突顯了毒品氾濫、走私的嚴重情形,使得反毒不再是一國之內 的事情,而是必須結合國際力量一同面對。「向毒品宣戰」已經成為國際共同目 標。
一、國際反毒條約
上個世紀 80 年代以來,吸毒在全世界日趨氾濫,毒品走私日益嚴重。面對 這一嚴峻形勢,1987 年 6 月 12 日至 26 日,聯合國在維也納召開有 138 個國家 的 3,000 多名代表參加的麻醉品濫用和非法販運問題的部長級會議。會議提出了
「愛生命,不吸毒」的口號。與會代表一致同意將 6 月 26 日定為「國際反毒日」, 以引起世界各國對毒品問題的重視,號召全球人民共同來抵禦毒品的危害。同年 12 月,第 42 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決定把每年的 6 月 26 日定為「反麻醉品 的濫用和非法販運國際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Drug Abuse and Illicit Trafficking)(即「國際反毒日」)。29
國際認可的毒品治理模式,呈現在聯合國毒品管制相關公約中。國際毒品管 制最早是於 1909 年在上海國際鴉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Opium Commission)的 會議。美西戰爭結束後,美國的傳教士開始把遠東的毒品問題視為一個區域問題
29彥嵐,〈國際國內禁毒資料〉,《觀察與思考》,第 12 期(2006 年),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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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僅僅是雙邊問題,呼籲列強通過國際協定加以解決。與此同時,美國政府出 於對菲律賓和國內毒品問題日益嚴峻的關心,及改善「義和團運動」之後中美關 係和向中國經濟擴張的需要,積極地倡導對麻醉品問題進行國際管制。在菲律賓 主教查理斯‧布蘭特 (Charles H. Brent) 和老羅斯福 (Theodore Roosevelt) 總統 的倡議下,1909 年 2 月 1 日至 26 日,在中國的上海召開了由 13 個國家出席的
「國際鴉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Opium Commission),儘管這次會議達成的「九 項決議案」僅是建議性的,而非實質性的和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但卻使與會 國更加意識到,「毒品問題不只局限於東方,同時對西方國家的威脅也日漸增 加」,強調「在與這一罪惡鬥爭時需要協同合作」,從而開創了國際社會在毒品管 制領域進行多邊合作的先河。301912 年 1 月 23 日,在海牙召開的國際會議上,
通過了第一個關於禁止鴉片的公約—《國際鴉片公約》。從那以後,到 90 年代中 期為止,國際上先後簽訂了有關麻醉品的國際公約、協定和議定書共 17 個。
從 1909 年上海鴉片會議到 1988 年之前的聯合國兩個毒品管制相關公約
(1961 年麻醉藥品單一公約和 1971 年影響精神物質公約)的頒佈施行,重點都 是放在「減少供應」上,側重於供給面的管制,對減少毒品需求面,並未作出明 確的規範。直到 1988 年聯合國頒佈第三個反毒公約—「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 及影響精神物質公約」後,這個狀況才轉為「減少供應」及「減少需求」並重,
這個是迄今對於非法販運毒品問題的一個全面、可行和有效的國際公約。進入 90 年代後,國際社會更進一步認識到毒品犯罪對人類健康所造成的嚴重威脅及 對經濟、社會生活甚至政治產生的危害。1990 年 2 月在紐約召開的聯合國第 17 屆反毒特別會議通過了《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動綱領》,並鄭重宣佈將 20 世紀 最後 10 年(1991─2000 年)定為「國際反毒十年」。要求各國立即開展有效而 持續的反毒鬥爭,促進《全球行動綱領》的實施。1998 年 6 月,聯合國第二次 反毒特別聯大通過的《政治宣言》、《減少毒品需求指導原則宣言》、《在處理毒品
30張勇安,〈多邊體系的重建與單邊利益的訴求 ──以美國批准聯合國「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 公約」為中心 (1948-1967)〉,《歐美研究》,第 2 期(2006 年),頁 3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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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上加強國際合作》等,就加強國際司法合作、控制興奮劑、減少毒品需求、
打擊洗錢、剷除非法毒品作物,為全世界建立一個「無毒品世界」制定了跨世紀 戰略。
二、國際反毒組織
目前世界存在的國際性的反毒機構與組織主要有:
(一)聯合國大會(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縮寫GA)
聯合國大會是主要負責審議、決策和聯合國系統的代表機構。所有193個會 員國共同討論聯合國憲章所涵蓋整個範圍的國際問題。在聯合國大會中,所 有成員國都擁有平等的地位和投票權,它們負責監督聯合國的預算,任命非 常任理事國成員進入安理會,接收來自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報告以及以大會決 議的形式提出一些建議。聯合國大會每年於9月到12月在紐約召開。應成員 國的要求,聯合國大會也對於受關心的問題召集「特殊會議」,比如在2016 年會員大會就會對於毒品問題召開「特殊會議(UNGASS)」。
(二)經濟和社會理事會(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縮寫ECOSOC) 經濟和社會理事會(ECOSOC)是一個協調聯合國經濟、社會及其他相關工 作的主要機關。它負責監督聯合國有關機構和委員會,包括它每年正式採用 的提供報告和決議的麻醉藥品委員會(CND)。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是對經濟 和社會問題的政策進行討論和制定的核心論壇。經濟和社會理事會有 54 個 成員,所有的成員都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每年經濟和社會理 事會的主席是從小或中層國家所派來參加地域代表中產生。經濟和社會理事 會於每年的 7 月召開一次為期 4 週的會議,會議的地點在紐約和日內瓦之間 交替選擇。經濟和社會理事會還全年定期與著名學者、商界代表和非政府組 織舉行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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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麻醉藥品委員會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縮寫 CND)
麻醉藥品委員會(CND)是為聯合國藥品控制系統服務的決策中心。它是 由53個聯合國成員國組成的。同時,為了確保地域的代表性,儘管其他國家 可以以觀察者的身份參與,它還是由經濟和社會理事會(ECOSOC)選舉產 生。在麻醉藥品委員會上,各會員國討論了全球毒品的形勢,採取了一系列 相關問題的決議。麻醉藥品委員會也是負責評估用於非法製造藥物的化學 品,以便確定是否應將之列入國際管制範圍的最終決策者。另外,麻醉藥品 委員會也負責監督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 Offices on Drugs and Crime)。
(四)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 Offices on Drugs and Crime,縮 寫UNODC)
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是負責協調國際毒品管制活動的機構。它成立 於1997年,它的建立是聯合國「國際麻醉藥品管制署」(United Nation Drugs Control Programme)和「國際犯罪預防中心」(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Crime Prevention)合併為「毒品管制與犯罪預防辦公室」,2002年改為「聯合國毒 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由於聯合國毒品控制項目和國際預防犯罪中心之間 的合併。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有三大的重點工作,分別是研究和分 析工作,指導各成員國,和以實地為基礎的專案。
(五)國際麻醉品管制局 (The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Board,縮寫INCB) 國際麻醉品管制局是按照《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而成立於1968年,它扮 演著獨立監督國際藥物控制系統的角色。它是由13個個人成員組成,他們以 個人身份,而不是作為國家政府代表提供服務。國際麻醉品管制局努力和各 國政府合作,確保醫療和科研用途的藥物充分供應,確保防止藥物從合法來 源轉入非法管道;説明防止各種各樣的管制藥品和先驅化學品進入非法市 場;識別藥物管制制度的弱點;和保持與各國政府對話以協助他們履行其義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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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世界衛生組織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縮寫WHO)
世界衛生組織是一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專職於國際公共健康的聯合國機 構,它的區域和國家辦公室遍佈全世界。它的任務包括減少及預防傳染病(如 愛滋病、結核病)、預防和控制慢性病(如癌症、中風)、性病和計畫生育、
人口老化、營養和食品安全、職場健康和衛生系統。在國際反毒公約,世界 衛生組織負責的提供基本藥物標準清單,基本藥物標準清單由藥物依賴專家 委員會(ECDD)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來決定的,旨在作為一塊基石,使各 國能夠制定自己的國家基本藥物清單。但是,在近幾十年,它面臨了資金和 資源的短缺。
(七)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 (The Joint United Nations Programme on HIV and AIDS,縮寫UNAIDS)
關於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不是一個藥品控制主體,但是它與全球毒品問題休 戚相關。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和世界衛生組織聯合資助支持關於愛 滋病規劃署的運作。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領導關於愛滋病規劃署對 有愛滋病的吸毒者和攜帶愛滋病毒的囚犯進行主導。為了切實解決愛滋病 毒,毒品管制政策與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的工作和目標保持一致至關重要。
目前國際上各國際反毒組織,均有規章與制度,具有組織運作規則、明確的 目標、成員的權利義務的有形組織,其成立與運作,依循一套正式或非正式的規 範,最重要還是在於它是實體的行為者,具有成員、資金、目標與行動能力。
三、反毒現況與趨勢
(一)聯合國大會反毒特別會議
有鑒於毒品走私的全球化與跨國毒品走私的嚴重性,為加強國際合作,有效 打擊毒品生產及販運等非法活動,聯合國分別於1990年、1998、2016年三次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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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反毒特別會議(簡稱反毒特別聯大)。
1、1990年2月,聯合國第一次反毒特別聯大(會議正式名稱為「國際合作取締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非法生產、供應、需要、販運和分銷問題的聯大特別 會議」)通過「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動綱領」,並宣佈將20世紀最後10 年(1991-2000年)定為「國際反毒10年」。
2、1998年6月,聯合國第二次反毒特別聯大通過了「政治宣言」、「減少毒品 需求指導原則宣言」、「在處理毒品問題上加強國際合作」等檔,交流各國
2、1998年6月,聯合國第二次反毒特別聯大通過了「政治宣言」、「減少毒品 需求指導原則宣言」、「在處理毒品問題上加強國際合作」等檔,交流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