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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前到集體時代的轉變

第六章 歷史過程中的社會關係

第一節 土地改革前到集體時代的轉變

(一)從飄泊四方到定著一地

對 Hmongb 人而言,遷徙是歷史過程中的主旋律,甚至可以說 Hmongb 人的 文化特質與其歷史際遇形成一種辯證的關係。文化特質上以「家」為象徵中心,

以及在社會連帶中強調以「家」作為關係匯聚之核,使得 Hmongb 人當中並不存 在堅實的社會組織129,也沒有以村落或家族等為單位的武裝力量。社會組織上的 鬆散造成他們在面對外來勢力時,往往無法形成積極的抵抗,在川南、滇東北、

滇中、滇南、滇東南的 Hmongb 人,在歷史上多數依附於當地王權或地主之下,

無土無地也意味著地方上的農民承擔著相當大的賦稅及勞役,如何擺脫沈重的賦 稅壓力及尋找新地開墾,成為遷徙的另一根引線。

在民間有兩句流傳很廣的諺語「老鴉無樹庄,苗族無地方,背個梨花討飯 吃」、「桃樹開花、苗族搬家」,刀耕火耨的生業型態,固然是促成這個現象的原 因之一,不過將 Hmongb 人的文化特質及其本身無土無地的處境納入考量後,確 實強化了這種搬家的形象。以雲南其他採行刀耕火耨的民族來說,同樣也會因地 利耗盡而必須搬家,但由於從文化特性中所衍生土地所有制的差異,使得諸如布 朗、基諾等同為刀耕火耨的民族130,並沒有產生如 Hmongb 人般分散的居住現 象。如同上文所述,Hmongb 人的文化特質與其土地所有型態形成一辯證關係,

文化特質中,以家作為宇宙觀的中心,使得家不是代表一個地點,而是一種「行 動」(action);正因如此,對 Hmongb 人而言並不存在空間上的邊界或遷移的問 題,相反地,以家為中心的宇宙觀,使得只要有家的建立即可繁衍 Hmongb 人文 化(Tomforde 2006:405)。

128 筆者選擇以土改前後作為切入點,主要是因為該地早期的文獻資料相當少,所以僅就目前老 人所能憶及的時間範圍內進行討論。

129 雖然在中國境內目前把「苗族」分為三個方言區,但因中部方言與東部方言區中,不論在自 稱、習俗、甚至語言上,差異都非常之大,所以在這裡要特別強調的是,本文所討論的人群需與 其他方言區區隔開來,因為事實上,在黔東南苗族中,社會組織型態與西部方言區的苗族幾乎完 全不一樣。

130 這幾個民族具體的土地所有型態可參考楊毓才(1989)《雲南各民族經濟發展史》一書。苗族 本身的土地問題,在筆者田野中無法取得土改前的資料,不過不論是胡慶鈞(2006)在中共建政 之前於川南的調查,或是在《雲南省金平屏邊苗族瑤族社會調查》(1976)、《雲南苗族瑤族社會 歷史調查》(1982)之中都已經深刻地指出苗族無地以及租稅沈重的問題。

不過,遷徙的行動力,隨著一九五二年土地改革(以下簡稱土改)的施行而 逐漸受到限制。以筆者田野為例,土改當時馬 A 家尚未從老古沖遷下,不過在 距離蒿子坪不遠的新寨(苗寨),有許多大伯都還記得土改時的社會氛圍,他們 說當時整個片區中,只有上布高、下布高(兩個壯族寨子)和河尾在劃分成分時,

有幾個地主階級,附近的 Hmongb 人村落,除了少數幾戶因人手不足、雇有小工 而被錯劃為富農或中農之外,絕大多數都是貧農或雇農。從老君山嫁來、已經七 十多歲的老奶奶回憶起當時的情景說:「一聽到馬鈴鐺響了就知道是保長(按:

當時的保長多數為漢人所擔任)來了,如果沒法開錢他就拉牛、拉豬,當時候大 家都很怕,好些人就直接從後面的小門先跑走了。當時鬥地主在街上,地主都要 戴一塊牌子在脖子上,如果他們不認錯就用槍桿打他,鬥地主之後這裡才平,苗 族才有土地,土地才分給社員!」在描述土改的景象時,年紀較大的大伯也會提 到,當時家家戶戶都是敲鑼打鼓、歡天喜地的去領土地證131,而土地證的發放另 一方面也意味著 Hmongb 人的遷徙受到限制。

(二)「家」與「集體」的嵌合

不過實際上私有土地的形式維持不到五年,就隨著合作社化運動而告終。當 時,大家還來不及充分享受小農的權益,就得將剛獲得的土地重新入社,並把自 家的牛、耕具等以三百、一百的價格歸公132。這種集體所有、集體生產的方式在 一九五八年人民公社的建立中達到高峰,在一九六一年撤銷大食堂前,家的經濟 職能幾乎被完全取消,國家透過地方組織的力量介入家庭,從生產、分配到消費 的過程全由國家包辦。在為期一年多的大集體時期,連自留地都全部收歸集體所 有,這也意味著一個家庭的所有食物來源,都必須仰仗食堂,個別家庭唯有緊緊

131 不過事實上,即使在土改後,苗族搬家的情況仍然存在,這裡牽涉到一個因素是,許多苗族 村寨在地理位置上皆處高寒山區,土改當時所配給的土地質量並一定不適合長期耕作,土改的施 行固然緩解了租稅的問題,卻沒有解決生產力低落的問題。以一九五六年屏邊三、五區的苗族為 例,該年間九個鄉即有 166 戶(內含漢族三戶)要求搬家,牛碑鄉共 195 戶,其中苗族 135 戶,

合作化以來已經搬走的有 25 戶,沒有搬走的採取觀望態度,等待政府發給搬遷證(雲南大學歷 史研究所民族組 1976:51)。

132 一九五四年馬關縣已有常年互助組 599 個,季節性互助組 139 個,臨時性互助組 105 個,並 在馬白區的雨波鄉試辦了三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一九五五年全縣已有 185 個初級農業生產合 作社。隔年全縣將 185 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過渡為 201 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入社農戶 33555 戶,佔總農戶的 98.45%,土地從農民私人所有變為高級農業社集體所有(馬關縣國土資 源局編 2002:12)。在互助組階段,土地仍歸各農戶私有且有權安排自己作物耕種面積,農戶間 的互助以換工方式結算居多;初級社時,土地所有權和生產工具仍歸各戶私有,但土地的使用權 轉讓給社;高級社則是土地和主要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其規模也較大,其區劃基本上與行政村 等同(張樂天 1998:62-65)。

相嵌於集體中才能獲得生存。

但事實上,食堂中敞開肚皮吃飯的榮景僅維持了十個月不到,大鍋飯的後 期,嚴重的飢荒問題在老一輩的生命中留下了無可抹滅的痕跡。每每與一些年紀 較大的長輩聊到大鍋飯的過往時,往往第一句話就是「造孽得很」,一位從越南 嫁來的奶奶說「當時候大家都沒有飯吃,都是麪麪飯(按:玉米磨成粉後和水而 成的主食)拌菜吃,都是草草飯啦!那時候還要用篩子來篩,小娃吃下面的,大 人吃上面的。一天到晚工作不得閒,晚上還要點火把到田裡收包谷,老實累又吃 不飽。做活路的時候,累到一句話都不想說,小娃餓狠了都不想去念書。」而村 裡面六十多歲以上的大伯,在這一段時期內幾乎都有走路到越南背糧解飢的經 驗,也有幾位大伯的妻子因承受不住長期飢餓而跑去越南。在國家強力改造生產 關係下,家的職能被迫解組,也喪失了以往的獨立性,依附於集體之中的「家」,

也勢必更容易受到大社會的影響,大躍進之中的飢荒即為一個最好的例子。

糧荒的問題,隨著各村所處的地理條件而又呈現不同程度的嚴重性,以當時 馬 A 家所在的老古沖為例,全村僅有 10 畝的水田,其餘 105 畝皆為看天吃飯的 雷响田,糧荒的問題迫使他們必須另謀出路,也因當時蒿子坪尚有馬 A 家的 gud dix 居住,遂經雙方大隊同意,他們重新搬回村裡。馬 A 家遷入時,還是一個僅 有三代的擴展家庭,雖兄弟間已分家,但因五個兄弟中有三個外出從事國家派任 的「工作」,故馬 A 家的大哥承擔了照顧一大家子人的責任。剛搬下來時,馬 A 家連房子都沒得住,大哥蓋好房子也是三、四個月以後的事,兄弟的妻小部分先 跟著大哥住,等到其他兄弟從外面回來後,才又各自將房子蓋好。幾位奶奶提到 這位大哥都讚譽有加,並異口同聲的說如果當初不是這位大哥幫忙,一個女人要 維持一個家真的很不容易。時代的混亂以及國家的強制作為,帶給地方社會極大 的衝擊,個別家庭的經濟功能雖被剝奪,卻反而促使原有擴展家庭的連帶更加緊 密。從馬 A 家的例子中可以看到,地方社會的因應之道,仍是沿著既有的文化 特質在回應,比如說尋找落腳之處的途徑以及善用擴展家庭的連帶等都是明證,

不過需要留心的是在這一段時期中,「家」的性質,似乎更偏向於凸顯「擴展家 庭」的連帶性而非原先「核心家庭」的獨立性。

走過「大躍進」帶來的蕭條與混亂,原有的大社規模被重新編制,大食堂也 被取消。「大躍進」後的集體時代,「家」的生產和分配權力依然被剝離,人的勞 動力被客體化為可以衡量的工分,這也提供了一個前提,使得個人的勞動力得以 脫離家庭而歸附於更大的集體,然而勞動力雖從家中分離,但生產隊的收益分配

133,重新回歸以「戶」作為结算。換言之,在大集體時代中共同生產、統一分配、

133 這裡的收益包括了以工分換取相對應的糧食,以及生產隊在上繳公餘糧後,隊上仍有的現金

共同消費的理想破滅之後,國家把家庭經濟職能中的消費一環,重新歸還給家 庭,然而這種行為本身是出於對於整體社會文化的一種妥協,其所反應的其實就 是公社制度的兩難:公社在小農家庭的基礎上建立了社會秩序,但是小農家庭從 一開始就是一種瓦解公社的力量(張樂天 1998:373)。

共同消費的理想破滅之後,國家把家庭經濟職能中的消費一環,重新歸還給家 庭,然而這種行為本身是出於對於整體社會文化的一種妥協,其所反應的其實就 是公社制度的兩難:公社在小農家庭的基礎上建立了社會秩序,但是小農家庭從 一開始就是一種瓦解公社的力量(張樂天 1998: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