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與未來發展議題
第一節 論文定位:從家看雲南 Hmongb 人的社會關係
從 Hmongb 的民族誌回顧中可以發覺,早期學者在討論其社會型態時,大多 將研究重心放在物質匱乏與遷徙頻繁的關連性,但此一取向,在理論上卻有可議 之處。Sahlins(1976)早已指出文化的形式無法由「物質力量」(material forces)
解讀,因為物質力量的社會存在形式,取決於文化系統中的整合程度,而物質力 量賴以發生效果的脈絡,在於其本身的象徵屬性(ibid.:206-207)。在此前提下,
重新審視過往民族誌,可以發現「家」及「家神」除了作為一種「關鍵象徵」外,
亦是該社會中最為重要的組織單位,這給予筆者一些新的啟發,並試圖從該社會 的各種群體關係作為分析場域,以此來檢視「家」在各種脈絡下的意涵,希冀能 藉此理解 Hmongb 人的「意義理性」內涵。
(一)作為關係核心的「家」:社會行動與象徵系統中的意義
全文篇幅最長的第三章,主要是交代該社會中主要的社會群體——父系親屬 關係的構成原則,從 khuat(姓)作為父系親屬的最大範疇,到 ib ob gud dix 作 為實際的互動親屬群體,可以看到家之上的親屬群體,在認定上有相當彈性。相 同的禁忌、傳說故事、祭儀規則固然是認同的重要條件,但可稱上 ib ob gud dix 的人,有其地緣上的親近性;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有個別成員搬離且距離較遠時,
也可以自身之家加入或逐漸發展成新的 ib ob gud dix。舉例來說,達布斯與蒿子 坪的馬 A 家,相傳彼此有同一個老祖當時是一起從文山搬來達布斯,但蒿子坪 的馬 A 家,先行搬出,經過幾代的繁衍,蒿子坪、錫廠、後洞的馬 A 家,在地 緣的優勢下,發展成今日 ib ob gud dix 的規模,而現在蒿子坪與達布斯兩邊在 dot sob 和 uat dlangb khuat 上,也就各自舉行。
從以上敘述中,可以總結該社會的兩個特色:「家」的極高行動力與社會組 織的彈性化,且兩者間互為主體。在現象上,家的極高行動力,也意味著它的成 員必須有能力在不同地方找到自己的 gud dix 以獲得基本支持,而親屬認定的彈 性作為背景提供了「找 gud dix」的可能性。同姓,是尋求協助的條件之一,但 如果彼此有相同的祭儀規則、禁忌、傳說等,則是更親的 gud dix,所得到的幫 助也更多。但為何認同的依據著落於這些事情上,成為第三章的焦點。
這三項認同條件中,當地人尤其在意彼此是否有相同的祭儀規則。這些儀式 有幾項特質,第一、儀式的發起基本上為個別家庭,且祭儀主題皆與「家神」相 關;其次,儀式中必須請到自己的 gud dix 來學習儀式的流程,不同的儀式有不
同的規模,請到的人群範疇也有差異,其計算的基準是以主辦之家為核心所擴展 的差序格局;第三,個別家庭舉行儀式之際,因相同祭儀規則的實踐,而建構了 彼此所熟悉的儀式空間,儀式參與者藉由對此一空間的識別,從而凝煉我群同一 感,這種同一感所反映的即是「我們有相同的家神,我們是一家 gud dix」。
然而,從「我們有相同的家神」到「我們是一家 gud dix」過程又是如何可 能的?此即在於家神的特殊性——「既客體化於個別家屋,又為 ib ob gud dix 認 同的客觀依據」,這個特質提供了從家的內聚性轉喻成 ib ob gud dix 的我群感的 基礎。家神客體化於每一個家屋中,也因此使其成為伸縮性很強的儀式空間,一 方面,在日常生活及生命儀禮中,不斷地強調個人的魂與家的依附,彰顯了家作 為一個共同體的強烈意象以及家屋空間的內聚性;另一方面,以家屋作為祭儀的 主要展演空間,並藉由儀式參與者對空間的識別,使得家的一體感及內聚性,同 時與 gud dix 間的我群感產生疊影,並形成一種轉喻的關係。相較於此,辦喪儀 式中所傳達意涵,則是經由相同祭儀所展演的儀式空間,讓在世的 gud dix、往 生者與祖先,藉由對此一空間不同形式的參與,把彼此的社會關係脈絡化。
在一系列 Hmongb 社會的儀式過程中,家屋始終作為儀式進行的主要空間,
這與「家神」在該社會的重要性有密切關連。而從獻祭的家神到祭儀規則,「家」
已成為一被客體化的空間場域,用以區別他者與凝聚我群的同一性;也正因如 此,家屋作為一種儀式的空間,不斷在展演各種社會關係。換言之,家本身既是 親屬認同的最小單位,也是最核心的單位;在象徵上,家屋的中心性更是其宇宙 觀信仰的本身再現,這也使得每個「家」都可以成為新的社會關係的開展點,也 就是親屬網絡的建立首先是由個別家庭去指認。
(二)姻親間的交換:以「家」為主體的互動
相較於父系群體中以「共有家神」作為聯繫的紐帶,姻親作為一種社會關係 則是藉由一連串的交換過程來維繫,而這種交換關係始於婚姻的締結,穩固於小 孩的出生。婚姻的建立過程,固然是在許多人的協助下完成,但在婚後的互動中,
仍是以這對夫妻與新娘生家之間的來往為主。雙方的互動過程,是一種互惠的交 換關係,這不僅展現於平時的逢年過節裡,也可見於喪禮之中。喪禮上 hot khuat 的角色,主要由四對關係所構成,它們分別是往生者所在家戶所衍生的四對姻親 關係,其中包括了舅舅、姑姑、女婿、與媳婦後家;在禮的互動方向上,也可以 看到以「家」為單位的強烈雙向性,即在某一場喪禮上,以舅舅身份而送禮來者,
在這位舅舅的喪禮上,這家人則以姑姑及姑丈的角色回禮。但與往生者同輩的姻 親關係,在維繫關係的四人分別過世後即告終了(可見第四章說明);可是,喪 禮中由死者下一輩所締結的關係,在雙方親家皆過世後,關係還會沿著兒子們所
建立的家戶,延續屬於他們自身新的姑舅關係。換言之,我們可以看到「家」本 身是喪禮中互動關係的主體。
姻親中的另一種交換關係,則可從早期與姑舅表婚(父方交表婚)的文獻中 窺見其輪廓。從滇東南、滇南一直延伸到中南半島上,都可見到與父方交表婚相 關的紀錄。Mark(1967)一文以芮逸夫、管東貴(1962)在川南收集到的系譜 進行分析,並認為 Hmongb 人本身有指定父方交表婚的傾向。但因截至目前為 止,尚未有人對此一問題進行系統性的追蹤,使得這種交表婚的傾向究竟是 prescriptive 或是 preference,無法有更細緻的分辨。不過,相關記錄中所表明姑 舅表婚的偏好,有可能成為 Lévi -Strauss(1969)筆下的 elementary structure of exchange,並作為該社會中更深層的一種交換機制。
姻親與 gud dix 兩者,在關係的建立上有著不同的基礎,但十分值得注意的 是,兩者關係的建立都十分強調以「家」作為關鍵的出發點。gud dix 或 ib ob gud dix 的認定,是隨著不同的家庭,在遷徙中新的情境下重新建立起來;姻親關係 的維繫則有賴於新娘生家與其新婚之家的長期互惠交換關係。在以往姑舅表婚依 然普遍的年代,姻親的關係也是順著原有的兩家互動關係所延續下來。
(三)從「家」看 Hmongb 人社會如何可能? 從平權意理觀之
在早期 Lévi-Strauss(1982,1987)對「家(屋)社會」(societes a maison)的 討論,主要將重心放在階序社會的法權結構,但從 Carsten(1995)所編一書中 可以看到,事實上,這個概念在平權社會裡的運用更具有說服力。本文沿著 Carsten & Hugh- Jones 所提出的觀念,揚棄把「家」僅視為社會團體的作法,進 一步從家屋空間在儀式展演過程中所延伸的意涵,去探討該社會結群的意理。相 較於 Lévi-Strauss 以「家屋」作為一可繼承財產的法人來組織其「家社會」的理 論,本文則偏向討論「家」何以成為該社會最重要的社會單位及象徵。
文中,筆者以人觀作為切入點,比較 Lévi-Strauss 筆下典型的家(屋)社會——
排灣族與 Hmongb 社會間的差異。我們可以看到,前者以「家(屋)」作為一法 人所展開的嚴明秩序,是以其人觀中的先賦權(priority)作為基礎;相較於此,
Hmongb 則透過人的三個 blis(魂)的交互運作中,形成其平權意理的基礎,並 進一步展現在寨首的產生過程上,是經由各家及各家族的同意。排灣族社會中,
「家」的社會地位受到其父母的社會位置及個人的出生順序所牽制;與此相較,
Hmongb 社會中每個家都可以成為新的社會關係起點,而不受先賦權的影響。而 這種平權的意理可見於該社會中小至家內的互動,大至家與家以及家與村落之間 的關係。也可以說,平權意理給予了「以家為核」的社會關係得以施展的前提,
另一方面後者的實踐過程也間接地強化了前者的主導性。
以「家」做為關係核心的文化特質,展現在地緣團體上,則是反映於 Hmongb 人對地緣團體欠缺高度認同,而偏向於臨時的互助單位。在一般生活中,缺乏特 別強調以村落為一共同體的儀式,唯一的村落祭儀,也僅需由各家派一代表出席 即可。也因地緣群體的形成主要是依著 gud dix 或姻親關係而來,使得這兩種關 係中以「家」為中心的強烈特質,連帶影響到地緣團體的運作。換言之,在平權 意理之下,家與家之間不存在依附與階序的關係,使得個別的家庭也可以隨時遷 出村落,而以「家」作為行動的主體,也型塑了地緣組織的鬆散面貌。
(四)當代場景中文化的「抽象繼承」
然而,若要討論當代 Hmongb 社會的樣貌,無可迴避地要面對一九五零年以 來國家力量的滲透。嚴格說來,Hmongb 人在歷史上不乏與國家互動的經驗,不 過從清中葉直到民國初年,國家對於地方的介入,多半還停留在徵兵及稅收,在
然而,若要討論當代 Hmongb 社會的樣貌,無可迴避地要面對一九五零年以 來國家力量的滲透。嚴格說來,Hmongb 人在歷史上不乏與國家互動的經驗,不 過從清中葉直到民國初年,國家對於地方的介入,多半還停留在徵兵及稅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