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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災害防治之環境政策與行政管制

在文檔中 論我國土石災害防治法制 (頁 30-38)

第二章 環境法與土石災害

第四節 土石災害防治之環境政策與行政管制

第一項 環境政策

由於極端氣候變遷日益頻繁,其中有關溫室效應所導致的氣候災變,更是國 際間的重大環境議題,因此在面臨溫室效應所帶來的威脅下,也逐步發展出相應 的環境保護政策。其中針對全球氣候變遷所發展出的「減緩」與「調適」成為因 應環境劇變的兩大重要策略。

所謂減緩,指人為干預,以減少人為干擾氣候系統,它包括戰略,以減少溫 室氣體的來源和排放量,以減緩氣候變遷問題的發生速度與規模;所謂調適,指 任何調整,在自然或人為系統中,以因應實際或預期的氣候變化或其影響,採取 即時與預防性的適應行動,將其減少傷害或尋找有利的機會,以降低人類與自然 系統處於氣候變遷影響與效應下的脆弱度,減少衝擊,並獲致最大效益59

58 陳慈陽,環境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修訂三版,2011 年 11 月,頁 121-124。

59 廖欽福,全球暖化、氣候變遷下環境公課概念、體系之解構與重建-以高雄市開徵「氣候變遷 調適費」為例,二十一世紀環境國家之新挑戰,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初版,2013 年 8 月,頁 370-372;賴宇松,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及法制之初探,二十一世紀環境國家之新挑戰,元照出 版有限公司,初版,2013 年 8 月,頁 32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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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此因應政策對應土石災害的防治,即是透過了解土石災害的成因,並以 人為介入干預,去減少或消滅任何可能導致土石災害發生的各種因素,盡可能的 減緩土石災害的發生風險以及其所可能招致的災害程度;更由於現今極端氣候變 遷的影響,環境的變化日益劇烈,使得我們所面臨的土石災害的規模和破壞力日 益加劇,因此必須透過長時間的監控及探勘,事先做好預設的各種可能情況,並 準備相應的應變措施並做好調適,一旦面臨土石災害的發生,便能及時的因應,

以減少所可能帶來的損傷。

第二項 環境行政管制

環境行政管制則是使環境政策實現的具體手段,其目的是為了提供人民一個 適合生存的環境,以保障人民的憲法基本生存權及財產權等權利60。然而,在行 政管制的同時,卻也無可避免的會對人民的基本權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就像「雙 面刃」一樣,為了達成某種公益目的,對個人私益的侵害將無可避免,而關於土 石災害防治的各項行政管制措施,同樣的也具有這種既保障又侵害人民權益的特 質。

所謂管制61,傳統上將其定義為:「國家為實現特定公益屬性任務,而採取高 權手段限制人民之自由與權利。」國家所展現的公權力,係人民在憲法框架下透 過代議政治所賦予的國家權力,而此公權力的體現與效果則以各種「行政管制措 施」來呈現。如環保署對排放廢水的廠商處以「罰鍰」的行政處分,即是在有限 度的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情形下,以達成維護水資源的公益目標。

在此種概念之下,人民面對國家的管制作為,係處於一個較為不對等的狀態,

而為了平衡這種不對等,則透過「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以及「正當 法律程序」等作為公權力行使的拘束,並設置一定做成行政處分應行之法定程序,

透過人民陳述意見或提起法定救濟等方式,以此來限縮公權力過度侵害人民基本 權。

然而由於工業化及資本化對社會及經濟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人民開始要求國 家積極的介入人民生活,促使國家經由金錢或服務等方式,提供人民生活所必需

60 環境行政的整體目標在維持理想的環境品質,為了追求此一環境品質,作法上往往先行強調環 境預防,期能在產業活動或政府行為的進行前或進行中,避免環境問題的發生。針對已發生的 污染則透過行政干預,促使污染防治工作的進行。最後針對環境議題所造成的損害或糾紛則必 須謀求適當賠償以及糾紛的妥善處理。參見葉俊榮,環境行政的正當法律程序,國立台灣大學 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再版,1997 年 11 月,頁 92-94。

61 關於「管制概念」在法學上的定義及內涵,可參閱劉家嘉,台灣環境法制自主管制之研究,國 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9 年 7 月,頁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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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照顧,以實現社會及經濟的實質正義。公權力的展現從傳統的指令控制手段,

發展出了「給付行政」的概念。如針對汽機車排氣檢測所提供的獎勵金,鼓勵人 民依法檢測以維護空氣品質,或基於自然環境之保育,由國家徵收私人土地作為 環境保育之管制用地等。由國家積極的提供服務與金錢補助,來達成環境保護的 目的,並藉此直接提供人民一個適合生存的環境,保障人民的生存權。

因此,環境行政管制,即是為了實現特定環境保護目的,藉由行使公權力而 為的各種行政管制措施,並透過有限度的侵害人民基本權,或是積極給付人民一 個適合居住的環境,以達成維護環境的公益目的。

第三項 土石災害類型及成因

綜觀台灣近年來所發生的土石災害類型,大致上可分為:山崩、落石、地滑 及土石流,基於其發生成因及表現型態的不同,有以下不同的特徵予以區分62: 一、落石─指由風化或侵蝕作用造成岩屑、岩塊或出露的岩層,沿著山坡或山崖 向下移動或崩落的塊體運動。

二、地層滑動─指山坡地或岩屑層的一部份呈塊狀滑落,且滑落後亦不致破碎,

主要因地下水或滑動面的存在,且岩屑層與基岩之間因含水層的膨脹,使地面呈 現十分緩慢的潛移現象,又稱走山、滑坡。

三、山崩─指山坡坡面因崩積土失去穩定平衡而遭到破壞,再加上誘因如集中豪 雨或地震,受重力之影響而向下快速移動的現象。

四、土石流─指由泥、砂、礫及巨石等岩石碎屑與水之混和物,受重力之作用後 所產生的流動現象,因內部含水量飽和,並在重力催動下形成的快速流動體63。 深究其發生的因素,可分為自然及人為兩大類型。在自然因素的部分主要分 為地質、地形、降雨、地下水及地震等;在人為因素主要分為坡面開挖、上方加 重及水庫蓄水。其中地質與地形是屬於潛在性因子,其餘則為誘發因子,而誘發 因子多為具時間相關性,如崩塌前累積雨量、地下水變動等,或屬於突發性動態 因子,如地震、火山爆發等64

62 關於土石災害類型的劃分,基於不同背景知識以及應用目的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類,本文則 以較為通俗且常見的土石災害類型為劃分標準,作為本文主要探討的對象。詳細的劃分種類 及定義可參見王雁平,崩塌因子對崩塌率及崩塌深度關係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 系碩士學位論文,2008 年 7 月頁 5-13;黃振全,台 14 線 88k 地區滑動機制與風險管理之研 究,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博士學位論文,2010 年 1 月,頁 7-26;洪明瑞、段賢麟、廖 新興、張惠文,台灣山坡地災害類型及產生因素之探討(上),現代營建,第 223 期,1998 年 7 月,頁 57。

63 依據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 2 條之定義:「本標準所稱土石流災害,指因泥、砂、礫或 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受重力作用產生黏稠流動體所造成之天然災害。」

64 關於土石災害發生因素的類型劃分,可參見王雁平,崩塌因子對崩塌率及崩塌深度關係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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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潛在性因子,臺灣本島係歐亞大陸板塊以及菲律賓海板塊碰撞、擠壓及隆 起而成,至今這種地殼運動仍然持續中,使得這形似鍊狀島嶼之地質隱沒著大大 小小的斷層節理、褶皺與不整合等破碎的混同層65;且同時位於環西太平洋第三 紀造山帶及環太平洋地震帶之上,兩大板塊不斷地擠壓碰撞之下,造山運動頻仍,

全島總面積約 36,000 平方公里,山坡地和高山地區面積即有約 26,500 平方公里,

約佔台灣總面積的四分之三66,直接孕育了台灣本島多山的環境特色,中央山脈 綿亙台灣全島,地勢極為高聳,使得山坡地的坡度相當陡峻。

於誘發因子,台灣位於板塊交界處,地殼活動頻繁,岩層在地殼構造運動的 作用下發生破裂,破裂面兩側的岩體產生位移,產生規模大大小小的斷層帶67, 地震頻仍,造成坡地土層或岩盤之斷裂以及震波傳遞過程所引發之地震動,直接 或間接地產生土石崩潰的現象,或在某些地質條件下導致邊坡土壤的液化而引起 山崩68。台灣又位於熱帶和副熱帶季風氣候區,雨量豐沛的特性,使得年平均雨 量達 2,500mm,高山地區甚至達四、五千公釐,且乾溼季分明,雨量明顯集中於 五、六月梅雨季及七到九月的颱風季69,往往以瞬間豪大雨的形式猛烈的沖刷破 碎又坡度極大的山坡地,帶來強勁的侵蝕動能,又加劇了洪水以及土石流的發 生。

第四項 現行土石災害防治相關法規與管制手段

依水土保持法第 1 條規定:「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 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

70而以水土保持法作為我國土石災害防治的首要法規71。然而觀察前述所歸納的土

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碩士學位論文,2008 年 7 月頁 13-14;洪明瑞、段賢麟、廖新興、

張惠文,台灣山坡地災害類型及產生因素之探討(中),現代營建,第 224 期,1998 年 8 月,

頁 55。

65 洪明瑞、段賢麟、廖新興、張惠文,台灣山坡地災害類型及產生因素之探討(中),現代營建,

第 224 期,1998 年 8 月,頁 58。

66 何智武,禍從山上來─談水土資源保育與防災,立法院院聞,第 28 卷 12 期,2000 年 12 月,

頁 50。

67 潘國樑,山坡地安全管理之管見,研考雙月刊,第 22 卷 5 期,1998 年 10 月,頁 53。

67 潘國樑,山坡地安全管理之管見,研考雙月刊,第 22 卷 5 期,1998 年 10 月,頁 53。

在文檔中 論我國土石災害防治法制 (頁 3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