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回顧
促進土地的合理與永續利用,減少災害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之目標。
第二節 文獻回顧
關於防治土石災害的相關學者著述,文獻上討論較多的部分,係以水土保持 法,及關於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制度的檢討,為主要探討的對象。前者針對水土 保持法中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分及管制方式多所著墨;後者則透過評析我國山坡 地開發建築管制的發展演進,就管理制度上所呈現的效果,是否能夠達到山坡地 保育以及防治土石災害的目的做討論。此外,於災害應變的基礎法規─災害防救 法則制定較晚,於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始公布施行,因此關於我國針對土石災害 所規劃的災害防救體制,仍有待進一步的觀察及發展。
第一項 相關文獻分析
由於土石災害防治法體制的建構,必須要整合各個不同領域之專業以及相關 法規始能達成,舉凡建築技術、水土保持工作的施作、主管機關權限的劃分等,
涉及諸多技術層面、行政法制層面的整合與連結。因此,針對同樣的土石災害防 制議題,從不同領域學者的專業角度切入,便會有不同的討論方向。以下針對不 同領域針對土石災害相關議題的探討作介紹。
一、土木、建築開發技術面向 (一)學術論文及期刊
1.學者洪明瑞等人7,在其共同研究的「台灣山坡地災害類型及產生因素之探討」
中,針對我國好發的山坡地災害類型,諸如山崩、落石、地層滑移及土石流,針 對其發生的成因作個別深入的探討,並藉此彙整影響土石災害發生的因子,如地 形、坡度、地質以及颱風、暴雨等,進而檢討我國目前的管制法規以及措施的應 行檢討之處,主要係以建築技術層面及若干法制規範作為切入點。
2.學者洪明瑞等人8,在其共同研究的「對台灣山坡地開發應有的認知」中,將 討論重點限縮在山坡地開發建築之特性,如因地形陡峭,使得開發加劇侵蝕作用,
7 洪明瑞、段賢麟、廖新興、張惠文,台灣山坡地災害類型及產生因素之探討(上),現代營建,
第 223 期,1998 年 7 月,頁 55-63;台灣山坡地災害類型及產生因素之探討(中),現代營建,
第 224 期,1998 年 8 月,頁 55-64;台灣山坡地災害類型及產生因素之探討(三),現代營建,
第 225 期,1998 年 9 月,頁 66-72;台灣山坡地災害類型及產生因素之探討(四),現代營建,
第 226 期,1998 年 10 月,頁 61-68。
8 洪明瑞、張吉佐、黃俊鴻、張惠文,對台灣山坡地開發應有的認知(一),現代營建,第 240 期,
1999 年 12 月,頁 49-58;對台灣山坡地開發應有的認知(二),現代營建,第 241 期,2000 年 1 月,頁 67-74;對台灣山坡地開發應有的認知(三),現代營建,第 242 期,2000 年 2 月,頁 61-70;對台灣山坡地開發應有的認知(四),現代營建,第 243,2000 年 3 月,頁 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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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土壤流失、促使洪氾的發生導致水資源的失衡等,針對山坡地開發所可能面 臨的問題做一統整。並著重在「地質結構」的分析,以「建築技術工法」的施作 為切入點,檢討並提出技術層面的建議,以防杜災害的發生。
二、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面向 (一)研究計畫部分
1.學者劉慶男、陳明竺9,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法 制之研究」計畫中,針對我國山坡地住宅使用管理之維護、管理法制之建構、相 關政策法令作探討,藉此提出我國山坡地住宅使用管理的中、長期對策,並認為 應制定「山坡地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並整合相關法規及配套措施,始能完 善山坡地住宅社區之管理,進而達到防治災害發生之目的。
2.學者丁育群、陳明竺10,在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之「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 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計畫中,分析檢討現行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 與行政管理制度之運作狀況,藉此研擬出完善的「監督執行制度」,經由監督制 度的建立,而能使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工作能順利進行,以降低開發行為對山坡 地環境造成的損害。
(二)碩士論文部分
1.王泓鑫先生11,在「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之研究─由林肯大郡事件談 起」之碩士論文,以溫妮颱風所導致的林肯大郡土石災害為出發點,探討我國山 坡地住宅開發管制法制的發展沿革,以及現行制度的運作情形,並從中尋找林肯 大郡事件之肇因,係於導因於管理制度中的哪一個環節出錯,藉此針對我國山坡 地集合住宅開發之管制,提出檢討與建議。
(三)學術論文及期刊
1.廖書賢先生12,在「山坡地開發建築制度─從行政監督管理談起」中,整理並 探討我國山坡地開發建築之相關法令,如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 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規的彙整,針對現行山坡地開發建築行政監督管理法制,
提出相關的建議,認為應統一國土規劃之事權、落實專業設計監造簽證制度等,
以防杜山坡地災害的發生。
9 劉慶男、陳明竺,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法制之研究,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計畫,2002 年 12 月,計畫編號:MOIS902013-1 。
10 丁育群、陳明竺,山坡地開發建築雜項工程監督與行政管理制度之研究,2000 年 11 月,計 c 劃編號:MOIS892024。
11 王泓鑫,山坡地集合住宅社區開發管制之研究-由林肯大郡事件談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 究所碩士論文,1999 年 6 月。
12 廖書賢,山坡地開發建築制度─從行政監督管理談起,全國律師,第 11 卷 7 期,2007 年 7 月,
頁 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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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者陳建忠13,在「台灣地區山坡地開發管制回顧與展望」中,彙整了台灣山 坡地開發管制的發展沿革,藉由各階段法規的修訂和規範內容的整頓,檢討我國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制度的良窳,並認為必須做好國土的整體規劃,以合理有效 利用土地資源、整合環境保育與土地開發並劃定環境敏感地等措施,來達到防治 土石災害的目的。
3.學者林秋綿14,在「以生態管理觀點檢討我國山坡地開發管理相關法令」中,
彙整我國山坡地開發管制所涉法令,再以比較法的觀點,透過日本法、美國加州 聖地牙哥市及洛杉磯市關於山坡地開發建築的管制法制,作為他山之石。並認為 針對不可開發區的定義及劃定,應配合「台灣地區環境敏感地劃設及土地適宜性 分析」之結果納入法規中一併做考量,始能兼顧生態管理之目的。
三、水土保持法法制面向 (一)學術論文及期刊
1.柯勇全先生15,在「由防災土地管理觀點探討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中,從災 害風險管理切入,針對我國土石災害的防治首要的法規─水土保持法,其中關於 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定標準做深入的探討。認為我國目前劃分的管制區類型,實 質上包含「天然災害敏感區」以及「天然災害危險區」之性質,但卻用相同的管 制方式,可能會產生混淆造成執行上的問題。並認為現行管制方式,於河川下游 危險區之管制有所不足,是否要於水土保持法中明確規制,或是另尋他法取代,
仍有相當討論空間。
2.學者蔡達智16,在「水土保持法之規範原則、管制程序及其行為」中,針對特 定水土保持區的劃定,認為應區分 1.不應有任何人類活動的區域。2.應降低人 類活動的區域。3.維持目前人類活動的區域。4.可增加人類活動的區域。依此種 劃分方式分別採取不同的管制手段。並認為水土保持政策與立法目的,應以「全 觀」的態度重新理解,針對河川的水土保持工作,能有「全流域」的觀點來認識 並推動相關水土保持措施,才不至於有見樹不見林之缺憾。
3.學者賴宇松17,在「土石流災害綜合防止對策法制─日本土砂災害防止相關法
13 陳建忠,台灣地區山坡地開發管制回顧與展望,人與地,第 104 期,1992 年 8 月,頁 12-20。
14 林秋綿,以生態管理觀點檢討我國山坡地開發管理相關法令,法商學報,第 28 期,1993 年 8 月,頁 203-224。
15 柯勇全,由防災土地管理觀點探討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台灣科技法律與政策論叢,第 3 卷第 4 期,2006 年 12 月,頁 27-61。
16 蔡達智,水土保持法之規範原則、管制程序及其行為,台灣科技法律與政策論叢,第 3 卷第 4 期,2006 年 12 月,頁 5-25。
17 賴宇松,土石流災害綜合防止對策法制─日本土砂災害防止相關法制之經驗,台灣科技法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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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之經驗」中,藉由介紹日本砂防三法以及土砂災害防止法所建置的土砂災害防 治體系,做為我國土石災害防制法體系的建構參考,並簡略的對照我國的水土保 持法運作模式,認為現行有關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設,並無法與目前山坡地開發 建築管制做有效的連結。
(二)博士論文部分
1.柯勇全先生18,在「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政策執行分析」之博士論文,針對我 國水土保持法中最重要的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分做討論,並參考奧地利及日本等 先進國家在防災土地管理之經驗,以災害風險管理之概念,分析防災土地管理之 目的與因果關係,藉此推導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合適的政策目標以及實施的手段,
以達到災害預防的效果。
第二項 綜合分析
就上述我國學者針對土石災害防治的相關探討文獻觀察,可見土石災害防治 法制之建立,事涉許多不同專業領域以及法規範,更加凸顯出為達成土石災害防 制之目的,整合各領域的專業以及資源,並配合法規建置完善的依循法制的重要 性!而其中最主要論述的重心,多放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的檢討,以及水土保 持法中的特定水土保持區之畫定標準以及管制。
之所以著重在山坡地的開發管制,主要原因係基於土石災害的成因、特性,
主要好發於山坡地區,因此希望透過完善山坡地的開發管制制度,避免人為過度
主要好發於山坡地區,因此希望透過完善山坡地的開發管制制度,避免人為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