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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應變管制

在文檔中 論我國土石災害防治法制 (頁 80-91)

第三章 我國現行土石災害防治法制運作

第四節 災害應變管制

179 所謂災害管理( Disaster Manegement ),是針對危險情況的一種持續性、動態性的規劃管 理過程,以減少危險情況的不確定性及降低災害發生之可能。從「管理」的觀念而言,有關 災害種類、預防方法、發生時間、應變方式、復原計畫、政策檢討等,均是災害管理的範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防災資訊網,

http://210.69.127.146/debrisClassInfo/disastersadmin/disastersadmin1.aspx。(最後 參考時間:103.10.26)

提出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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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漸轉移至減災工作上,因為減災才是最根本且長期性的災害管理措施180。基於 這樣的管理要點,本法之立法結構為:一、總則。二、災害防救組織。三、災害 防救計畫。四、災害預防。五、災害應變措施。六、災後復原重建。七、罰則。

八、附則,以此作為災害應變管制各層面的規定框架。

由於台灣所面臨的災害類型繁多,各種天然的地震、颱風及暴雨,或是人為 的火災、甚至是今年度發生的高雄氣爆等,各種不同特性的災害環伺在我們的生 活周遭,不得不正視並盡可能的控制、減低傷害。本法係針對災害的發生之應變 做一統整性、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再針對各種不同災害的特色,擬定其他相 關的法規以及處理模式,故本節將分為:一、一般性災害防救體制。二、土石災 害防救體制兩部分作探討,先對於我國一般防災體制作介紹,以了解我國目前的 防災體制的運作狀況,再針對個別災害處理中關於土石災害的應變體系做介紹,

藉此瞭解我國土石災害的防災體制。

第一項 一般性災害防救體制

由於災害防救法係針對各種的災害之應變處理,因此其規定大部分為統籌性 的原則性規定,以做為災體系的大框架,並藉由行政體系上的分層、分權的劃分,

做好層級式的防災結構,區分不同的政府階級應負責的任務內容,以編織成一完 善的防災救護網絡,以下介紹。

一、權責劃分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其中地方政府之權限範圍係依照地方制度法之權限劃設規定,處 理災害防救的自治事項,此部分的管轄,則是屬於災害防救中,針對整體性指揮、

監督的管理權限劃分;另外,由於災害發生的地點、性質、管轄範圍之不同,各 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工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係依據各個 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管轄範圍,作為不同類別的管轄劃分:例如關於土石流 災害之業務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關於礦災則是屬於經濟部的管領範圍,

並概略性的規定其權責範圍,主要是居於地方政府間協調、監督以及支援的輔助 功能。

二、災害防救組織

設置各層級的「災害防救會報」,從中央到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分 別規定其關於災害防救的任務內容,以及組織之組成、劃分,藉由行政體系分層

18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土石流防災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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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性質,以規劃災害防救組織之運作模式,大致上係以中央做統籌性的管理,

而地方政府由於較為貼近第一線的災害發生地區,其所負責的項目則多為機動性、

立即性的現實需要,因此為最主要的災害防救執行者,而中央之立場,則是基於 協助、支援並提供相關資源的輔助者。

另外,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各級政府單位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以便及時的因應災害發生所引發的各種救 助問題,以求能夠達到瞬即的反應,以減低災害發生時所帶來的損害。

三、災害防救計畫

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制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作為災害防救計畫的最 高準則,並依據此基本計畫的大框架下,以下再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其業 務的職掌範圍,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地方政府則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 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其計畫內容主要是針對長期的災害 防救計畫做擬定,並針對災害發生時可能會面臨到的各種防災、民生問題,事先 做好各種的應變措施。藉由一開始的設想遭遇災害可能會遇到的各種挑戰事先、

預防性的作好準備,以因應災害突然來臨時,能夠立即的投入減災以及救護的工 作之中。

四、災害預防

為減少災害發生或防止災害擴大,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各種減災事 項,舉凡防災計畫的擬定,防災教育的宣導以及針對各種不同的災害特性做研究 探勘,藉此達到減災、防災的目標;另外,由於災害的發生往往突如其來,故平 日事先就必須做好準備,一旦災害突然發生時,才能立即的投入救災的工作,因 此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各種整備事項,並於平日規 畫各種防災演習,使得民眾得以熟悉流程運作,在災害來臨時,能立即依循並實 行,以減輕損失。

五、災害應變措施

於災害防救法第五章第 27 條到第 35 條,針對災害應變的各種細部事項作規 定,並於第 27 條詳列了各種遭遇災害應為的應變措施。藉由這些可預先設想到 的可能遭遇的問題,事先做好分類劃分,使得第一線的防災人員得以藉此迅即的 做好資源的整合,確保立即投入分秒必爭的災害防救工作。

六、災後復原重建

在災害發生地區,經過各種肆虐之後往往殘破不堪,各種民生上的需求亟待 獲得立即的援助,因此重建的工程在整個防災體系上是最為重要的一環,關係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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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的重生以及災民的日常生活盡可能的步上軌道,故此,本法第 36 條規定,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相關事項,並鼓勵民間團體及企業 協助辦理。且針對災後重建所需要的經費來源,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所編列的預 算之外,依法可向金融機構做協調以低利貸款進行災後重建之工作,另外針對災 民的損失,亦有相關的補償機制,協助災後重建的工程能夠順利的進行,盡早的 恢復原狀!

圖 3-13 現行災害防救組織圖

第二項 土石流災害防救體制

土石流為災害防救法所明定的災害類型之一,而土石流災害在台灣係屬於土 石災害類型當中,最具破壞力、最頻繁出現也最威脅到我們的生命財產安全的類 型。關於土石流災害的防救,於災害防救法中,針對遭遇土石流災害的災民們的 經濟救助,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之授權制定「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處理之;並為了能夠迅即的處置土石流災害所帶來的民生問題,因此依災害防救 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制定「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交通搶通或 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以及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所制 定「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寒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以簡化 平日繁瑣的行政程序,以遂行分秒必爭的災害防救工作,使得災民安置以及交通、

公共設施的搶通能夠順利且快速地進行。

執行推動 災害防救會報

主管機關(業務 機關)

中央內政部

↓ 直轄市、縣

(市)政府

↓ 鄉鎮(市)政府

中央行政院 中央災害防救 委員會 行政院防災辦 直轄市、縣(市) 公室

政府

鄉鎮(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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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基於土石流災害的特殊性質,也特別為其設計了幾種防治的手段,包 括「土石流災害潛勢」、「土石流潛勢溪流」的探勘研究及劃定;遭逢土石流災害 時的警報設計「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警報」;災害來臨時應如何保全當地居民安 全的「土石流防災疏散避難」;並針對災害的權責做分工的「坡地崩塌防災權責 分工表」,藉此做到量身訂做的防災機制,以因應土石流災害,以下分別介紹:

一、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 條之規定,對於政府相關施政資訊,人民有知的權 利,政府必須主動公開,人民也有權申請提供,以增進人民對公眾事務的了解,

促進民主參與。而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土石災害資料,同樣必須使人民廣泛周 知。故而依災害防救法第 22 條第 4 項之授權訂定公開辦法,亦屬於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2 條所列的其他法律,其中第 2 條明定:「本辦法所稱土石流災害潛勢資 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分析模擬發生土 石流災害可能性之相關資料。」則為土石災害相關資料做了廣泛的定義。

其所公開之土石流災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

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野溪,分別是「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用以表 示土石流潛勢溪流之地理位置、「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以歷史降水資料配合地文 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分區訂定土石流災害可能發生之警戒雨量、「土石流災 害紀錄」則為土石流災害發生後蒐集之現場前後照片、雨量資料或勘查報告等181, 藉由這些資料的收集統整,以預防可能發生土石流的警戒溪流地點,作為嗣後評 估防災機制的建立的參考資料。

二、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依災害防救法第 35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係指土石流災害所需之訊號,劃分 以下不同的訊號種類:一、消防車警報訊號。二、救護車警報訊號。三、警車警

二、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 依災害防救法第 35 條第 1 項授權訂定。係指土石流災害所需之訊號,劃分 以下不同的訊號種類:一、消防車警報訊號。二、救護車警報訊號。三、警車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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