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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政府組織評鑑的狀況

第四章 地方政府辦理組織評鑑的經驗與意願

第二節 各地方政府組織評鑑的狀況

人事處 人事處 人事處 人事處 人事處 人事處

政風處 政風處 政風處 政風處 政風處 政風處

公務人員訓練處 資訊局

31 28 28 27 29 27

32 32 32 29 32 32

說明:台南市政府下灰色底的組織是採取內部單位建置,而非機關型態。

第二節 各地方政府組織評鑑的狀況

根據民國96 年新修訂的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地方政府組織(包括府內一 級單位或府外一級機關)設置的法定程序是,依循內政部所訂準則,自行訂定 各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經議會審議通過後,報行政院備查。然後,再據以制訂 各機關及學校的組織規程(雖然地制法未明訂規程需送議會審議或備查,但實 務上已有爭論的案例;現行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6 條直接明訂,市政府 各局、處、委員會的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審議),送考試 院備查。

壹、辦理一級組織評鑑的經驗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同年底也配合修正相關條文並實行,各地方政府需 依法重新制定自治條例和組織規程的情形是必然之舉。因此,本研究詢問各地 方政府「民國97 年迄今,貴政府曾否向議會提送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時,地 方政府負責此項業務的人事處,所有的回覆意見皆回答「有」,可瞭解最近五年 間各地方政府確實都有進行政府組織的修編。儘管組織有所調整,但是調整幅 度通常並不大,對照民國96 年首次修編後迄今與更早前組織體系和數量,可以 發現各地方政府一級單位和機關總數和名稱的變動情形基本上都不算明顯(表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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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2012 年和 2006 年各地方政府組織數量對照

宜蘭縣 台北縣 桃園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台中縣 彰化縣 南投縣 2006 22 26 26 22 19 24 24 23 2012 21 28 27 21 21 24 21

雲林縣 嘉義縣 台南縣 高雄縣 屏東縣 花蓮縣 台東縣 澎湖縣 2006 23 23 23 25 22 22 21 21 2012 23 20 24 20 20 18

金門縣 連江縣 基隆市 新竹市 台中市 嘉義市 台南市

2006 19 18 22 21 23 21 23 2012 19 18 20 21 28 19 27

最近五年間,雖然也有不少地方政府再進行零星的組織自治條例修正,絕 大多數是新增一個或少數特定局處的狀況,組織總數量有略微增加(不過,嘉 義縣政府為例,反而是呈現減少總數量的調整)。新改制的三個直轄市政府,改 制時的增加變動幅度略微明顯,但也隨即呈現穩定。事實上,各地方政府的組 織中絕大多數是穩定不變的,少數僅是名稱的變動,例如原來建設處改為經濟 發展處之類。實際上比較常增減變動的組織大致上有三個領域,一是觀光(或 稱旅遊、都市行銷、觀光行銷等等),一是交通,一是水利(或置於工務)。

當接續詢問本研究的關鍵問題「民國97 年迄今,貴政府曾否做過組織評鑑 工作?」時,所有受調查的回覆者中,有 8 位受訪者表示「沒有」,14 個表示

「做過個別局處」和12 位表示「做過縣市政府整體」(僅就人事處長部分,人 數分別是6, 7, 6 位)。如以這樣的回覆意見而言,地方政府辦理組織評鑑工作顯 然多少已有相當普遍地的經驗。不過,如果對照本研究訪談十個地方政府人事 處主管們的資訊,卻又呈現幾乎完全不同的事實面,受訪者當被問及此一問題 時,絕大多數人都莞爾一笑,不少人直接說「沒有」,僅約有一兩位受訪者間接 地提到,對於「個別性組織」是曾有過瞭解和討論,稱不上是實際的組織評鑑,

沒有任何受訪者表示該地方政府曾經辦理「定期性」組織評鑑 – 不論是個別個 別組織局處組織或是整個政府組織。就同一事實,問卷和訪談結果有相當差異,

可能是問卷受訪者用相當寬廣角度解釋何謂組織評鑑有關。

台北市政府是值得一提的個案,近幾年間,市政府每年會基於某些理由選 定特定的一級機關或甚至二級機關進行相當有規模和制度化的人力評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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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組成市政府跨部門參與、中央政府相近部門和外界專家的評鑑小組,藉由 人力評鑑過程的確會「附帶」觸及組織任務、架構和經營模式等意見交換,但 也並非是以組織評鑑為主軸,引導人力評鑑。其他地方政府的受訪者中,部分 曾約略提到有辦理人力評鑑,但通常是以個別性組織為主體,而且也多以人事 處成員為主較少有其他機關和外界成員參加。就員額評鑑工作而言,問卷調查 結果和訪談發現較具一致性,各有1/3 問卷受訪者稱最近五年間該政府「沒有」

做過人力員額評鑑和「做過個別局處」。

綜合上述的更具體的從訪談經驗說明,大致上可以得出的事實面是,地方 政府雖然不定期地會進行組織自治條例或組織規程的修訂,但幾乎不是根據系 統性的分析為基礎。組織評鑑工作是很少進行的,如果有,主要是針對少數個 別一級局處組織,幾乎沒有真正進行過政府整體的定期性組織評鑑工作。

貳、辦理組織評鑑的機制

如同上述,由於地方政府實際辦理組織評鑑的經驗並不多,因此當問及地 方政府組織設置調整等業務的負責部門時,權責法制面規範有時未必具體清 楚。即使如此,回覆問卷的人事處長中,有16 位指出是由人事處負責,有兩位 指出是研考部門主責(如台北市政府),另一位說是由兩個部門共同負責。這 樣的認知,也是研考或計畫部門主管受訪者認同的實際狀況,本研究訪談也大 致上獲得這樣的陳述。換言之,地方政府人事處是主要負責組織與員額評鑑的 部門,這和目前中央政府由行政院研考會負責組織改造業務有相當的差異性。

本研究接續詢問地方政府人事部門和研考計畫部門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

關於如何進行組織評鑑工作的機制面課題,調查意見的結果如表 4-4。兩個部 門對這方面的看法其實相當一或,所以整體說明如下:

1. 絕大比例受訪者都認為,辦理組織評鑑工作時,應該成立專案小組,

並指定專責幕僚單位,亦即不宜由人事處自行擔綱。此一期待顯示受 訪者多認知到,組織評鑑工作相當複雜,僅依賴單一部門處理的機制,

可能會比較不周延。

2. 然而,分別有各半比例受訪者認為,比較適合擔任主責的幕僚部門是

「人事處」或「人事處與研考計畫部門共同合作」。這與目前主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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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處負責的狀況顯然有別,顯示受訪者會期待採取合作機制辦理組 織評鑑業務。

3. 一旦組成組織評鑑工作專案小組,地方政府受訪者都不認為,小組成 員應該是「由外部成員為主體」,約六成比例認為應該是「內部成員 為主體」,另外比例的受訪者則勾選「內外成員約各半」。

4. 最後,受訪者都不贊成專案小組召集人由外部成員擔任,較多比例受 訪者認為由秘書長擔任較為合適,也有一定比例者認為由副縣市長擔 任較佳(人事處長們比例高於研考計畫部門)。一般說來,這樣的看 法反應許多地方政府的權責認知,即秘書長負責地方政府內部專業性 業務的會議,副縣市長們幫忙縣市長處理偏屬政治性質的業務。

表4-4 辦理組織評鑑工作機制的意見

全體 (n=36) 人事處(n=20) 辦理組織評鑑工作的機制

成立專案小組,並指定專責幕僚單位 31 18

主責幕僚單位辦理,循行政程序簽請核定 4 2

適合的主責幕僚部門

人事處 17 9

研考部門 2 2

前兩部門共同 17 9

適合的專案小組參與成員組合

內部成員為主體 20 12

外界成員為主體 0 0

內外成員約各半 13 7

適合的專案小組召集人

副縣市長 13 8

秘書長 20 11

外部成員 0 0

目前具備辦理組織評鑑工作的技術方法能力

自己可以掌握 9 6

仍需外部專業的適當協助 21 10

需外部專業的大力協助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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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地方政府不熱衷認為,組織評鑑工作的專案小組一定要依賴外部人員 的主體協助?一方面是對自己有一定程度的自信,調查顯示 1/3 人事處主管們 認為「自己可以掌握」(研考計畫主管們的自信比例稍低),相對地僅有約 1/5 人事處主管們覺得「需要外部專業的大力協助」(研考計畫主管們選此項的比例 更僅約 1/10)。另一方面則是對於外部成員的實際功能有所疑慮,主要是認為 即使是具有專業的外部成員,因為他們就政府個案本身狀況未必有相當程度的 掌握,自然不能僅因其是學界或專家,就肯定能夠提供有助益性的診斷性或藥 方性意見:

外部學者並不了解機關運作的實際情況,也無法確定是否針對受評機 關的實際狀況提出的建議,實用性因此打了折扣。由機關和學者一起 進行評鑑比較適宜,且外包的部分要有管控和監督的配合。(G 政府)

外部的人比較不瞭解我們的需求,而且他們的意見會更分歧複雜,甚 至擾亂我們原本的規劃和想法。(H 政府)

外部學者進行的診斷結果並不實用,由於對實務運作的瞭解不足,加 上從官方文件中看出問題的敏銳度和經驗不夠,提出的建議通常不易 落實。(I 政府)

對照中央政府進行各式評鑑的小組機制,特別是員額評鑑,相當依賴外界 學界和專家參與和提供意見,認為這是公正客觀的評鑑機制,地方政府所持的 觀點顯然有很大差異。地方政府基於地方環境運作經驗,一般而言特別強調工 作的務實主義和重視實務經驗,或許的確也較少有機會實際見證與感受到外界 成員的實際助益性,因此自然比較持著疑慮觀點。

此外,不少受訪者會認為,由於為何要做組織評鑑的原因可能早已有定見,

或者評鑑結果會使用到那個程度都不確定,因此組織評鑑即使成立專案小組,

或者評鑑結果會使用到那個程度都不確定,因此組織評鑑即使成立專案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