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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地方政府的綜合式績效評鑑經驗

第三章 他國地方政府組織評鑑與台灣員額評鑑

第一節 英國地方政府的綜合式績效評鑑經驗

根據英國2000 年地方政府法 (Local Government Act, 2000) 規定,地方政府 及各機關均應定期評量本身績效。英國地方政府各項評估,主要是由「審計委員 會 (Audit Commission) 」負責,本委員會成立於 1983 年,採「行政法人 (public corporation) 」組織架構,依據相關法律授權與內閣部會監督,辦理有關監察評 估事宜。

2002 年至 2009 年間,審計委員會執行的組織評鑑方式稱為「綜合式績效評 鑑 (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Assessment,簡稱CPA)」1。本評鑑目標主要有下 列五項:

第一,協助地方政府界定改善其公共服務所需要採取的行動。

第二,對地方政府及其所提供服務的監察與檢討工作,與績效觀念密切結合。

第三,整合各界對地方政府運作的監察、檢討,以及相關管制作業。

第四,在尊重地方政府自主性與彈性運作基礎上,達成更佳績效表現。

第五,促使地方政府建立本身的監測與支持改善機制,並落實執行。

1 CPA 不僅針對個別地方政府,也可針對特定地方業務 (如消防、警察、社福…等)進行評量,

本 節 CPA 內 容 的 歸 納 整 理 , 係 摘 自 英 國 監 察 委 員 會 線 上 公 布 資 料 。 請 見 (http://www.audit-commission.gov.uk/localgov/pages/default.aspx,2012.06.22.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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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量項目均以1 至 4 級分作為評分範圖,其中 1 級分最差;4 級分最佳,於是評 量者在評分時,便可依據表3-1 評斷:

表3-1 CPA 評分方式與評量結果對照表

核心服務績效表現

分數 1 級分 2 級分 3 級分 4 級分

1 級分 差 差 弱 良

2 級分 差 弱 良 佳

3 級分 弱 良 佳 優

地方政府 表現能力

4 級分 良 佳 優 優

表 3-1 內容顯示 CPA 的評分方式,以及最後評量結果的計算方式:第一,

兩大評量範圍的計分方式,均為1 級分至 4 級分;第二,整合兩大範圍的評量結 果,就可得出「差」(poor)、「弱」(week)、「良」(fair)、「佳」(good)、「優」(excellent) 等5 種不同的評量結論。

參、評量指標

儘管服務績效表現與地方政府能力,是評量的兩大範圍,然而各地方政府條 件與特性不一,故有必要賦予相當調整的空間,故評量指標建立可說是執行CPA 的重點,以下分述之。

一、核心服務績效表現

英國是單一制國家,故地方政府仍應依據全國一致性的法律提供各項公共服 務,基於此,審計委員會選定了7 項各地方政府均應辦理的公共服務,作為「核 心服務績效指標」 (如前述)。整個核心服務績效表現計分方式如表 3-2 所示,至 於每個地方政府對於該7 項服務的評量方式,則依下列原則調整:

1. 每項服務計分方式仍為 1 分至 4 分;1 分最低、4 分最高。

2. 每項服務依其重要性,賦予不同計算權重,其中「教育」分數以 4 倍計 算、社會服務(兒童)、社會服務(成人)、環境等 3 項,則以 2 倍計算;住 宅、圖書休憩、經營利潤、資源運用4 項,則以 1 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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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地方政府經由審計委員會考核評分,並經過加權計算後,核心服務績 效表現總分最低為15 分、最高為 60 分。

4. 核心服務績效表現總分再區隔為 4 個級距,並分別給予級分,以「單一 地方政府為例」,低於29 分者為 1 級分;30 分-37 分為 2 級分;38 分-45 分為3 級分;46 分以上為 4 級分。

二、地方政府表現能力計分方式

地方政府表現能力 (council ability) 的指標建構方式,亦與前項相同。上述 內容整理如表3-3 所示以下說明之:

1. 以「企圖心」、「聚焦力」、「次序性」、「能力」、「績效管理」、「改善達成 度」、「投資力」、「學習力」、「未來計畫」9 項為評量範圍。

2. 各項表現亦進行權重計算,其中「改善達成度」以 3 倍計算,「投資」以 2 倍計算,其餘項目權重均以 1 倍計算。

3. 各地方政府經由審計委員會考核評分,並經過加權計算後,核心服務績 效表現總分最低為12 分、最高為 48 分。

4. 地方政府表現能力總分亦區隔為 4 個級距,並分別給予級分,其中第一 年度低於23 分為 1 級分;24 分至 31 分為 2 級分;32 分至 39 分為 3 級 分;40 分至 48 分為 4 級分。

5. 審計委員會根據第一年度總分級距的分配情形,於次年度調整各級距之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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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county) 分數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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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性 (Prioritization) 能力 (Capacity)

績效管理 (Performance management) 改善達成度 (Achievement improvement) 投資力 (Investment)

學習力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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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結果等級的額外考量條件

為了使 CPA 結果更能反映出政府年度施政重點,故在對照表一級分,決定 最後評量結果時,尚需符合若干規範限制。以2004 年為例,審計委員會就另外 設定下列評量規範:

1. 地方政府欲獲得「優」之最後評量結論,其核心服務績效表現必須符合下 列標準:「教育」、「社會服務(兒童與成人)」、「資源運用」三項的評量結 果都必須在3 分以上。

2. 地方政府欲獲得「良」之最後評量結論,其核心服務績效表現必須符合下 列標準:「教育」、「社會服務(兒童與成人)」、「資源運用」三項的評量結 果都必須在2 分以上

3. 地方政府欲獲得「優」之最後評量結論,其所有核心績效服務表現項目得 分,都必須在2 分以上。

綜上英國經驗可知,CPA 架構雖然是由中央政府所訂定,卻可以兼顧地方政 府特色與條件,並符合中央政府的績效方針。本研究認為其有兩項特點:

首先,就地方本位而言,雖然各地方政府狀況不一,但卻都要依據中央法律 辦理地方事務並維持相當運作水準,故下列作法便可以截長補短,使各地方政府 運作取得較公平的評鑑比較基準:

1. 將評量標準區隔為核心服務績效表現,以及地方政府能力表現二大類別,

每一類別再細分為若干指標,在此多元指標下,便較可以包容不同特性的 地方政府。

2. 最終評量結果,乃是兩類指標所產生級分的組合,且組合方式是多元的,

故個別地方政府在某指標雖然可能是弱勢,但可藉由其他優勢指標的分數 加以平衡。

其次,就中央本位而言,CPA 亦有助於整合各地方績效表現,並符合政府整 體施政方針:

1. 各指標進行加權,有助於引導地方政府努力方向,或是作為其配合中央政 策的誘因。

2. 最後總評結果再附加特定規範,更可作為強制性的力量,促使地方政府運 作符合中央政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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