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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可推動的建議

第五章 地方政府組織評鑑機制的建議

第二節 立即可推動的建議

根據本研究第四章對地方政府辦理組織評鑑意願的瞭解,以及第五章分就辦 理組織評鑑程序機制和組織設置原則等兩方面的建議,以下提出幾項立即可辦理 的建議。

壹、辦理組織評鑑工作的方法技術研習營,邀請各地方政府參加,分享討論本研 究報告所提的評鑑程序機制面建議作法,培養自我辦理的能力(主辦機關:

內政部)

本研究就組織評鑑的程序面機制和實體面原則均提出建議。為期能增進各這 方面的瞭解甚至共識,內政部可以即刻辦理研習營,研習營中甚至可以提供模擬 組織的案例試作,增進參與者對組織評鑑的信心。

組織評鑑程序面應包括下列幾個流程:組織領導者確認評鑑方向,設置組織 評鑑專案小組,決定組織評鑑的對象與方式,規劃組織評鑑的細部步驟與時程,

設定組織評鑑結果的運用目的。

1. 地方政府行政首長確認組織評鑑方向:最關鍵性的方向決定包括:組織 評鑑的對象、組織評鑑結果的目的、組織評鑑成員的組成方式和組織評 鑑的範圍面向。

2. 設置組織評鑑專案小組(當然,也可以有常設性的組織評鑑委員會):

專案小組最核心的工作是:(1) 評鑑實施前,確定評鑑程序和評鑑內容 架構,(2) 評鑑結束後,討論和議決評鑑報告初稿。組織評鑑委員會成 員組成方式建議是以政府成員為主體,法定政府成員應包括: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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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政務副市長或副縣市長、秘書長、人事處處長、研考會或計畫處首 長或主管和主計處處長。本研究建議,專案小組或委員會主席原則上由 政務副市長或副縣市長擔任。不宜因為刻意和過度強調評鑑組織的「獨 立性」,反而讓地方政府以外的專業或學界人士變成是評鑑組織成員的 多數。

3. 設置組織評鑑幕僚工作小組:幕僚工作由地方政府人事處負責,或者由 人事處和研考會(或計畫處)共同負責。主要的理由是,目前各縣市政 府幾乎就是人事處負責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員額編製表和人力管 控與評估的工作。許多專業和外界人員,應該是參與幕僚小組的機制。

4. 決定組織評鑑的對象和方式:組織評鑑可以區分為全面性和個案性兩 類。全面性組織評鑑是將地方政府所有機關全部納入,固定幾年就進行 一次的定期性評鑑。個案性組織評鑑是設定條件,只挑選部份機關或部 分單位進行評鑑。至於進行組織評鑑的方式也可分為兩類:書面或實地。

5. 規劃組織評鑑的流程與時間安排:基本流程依序包括下列:(1) 組成組 織評鑑委員會、評鑑幕僚小組和評鑑工作小組、(2) 確認與通知受評鑑 對象、(3) 機關提交自我評鑑報告、(4) 評鑑幕僚小組準備相關資料、(5) 評鑑工作小組進行評鑑、(6) 受評鑑機關的意見回覆、(7) 組織評鑑委 員會決定評鑑結果、(8) 組織評鑑報告核定、(9) 組織評鑑結果執行。

6. 確認組織評鑑結果的目的:一般而言,組織評鑑的目的有兩大類。第一 類是作為政府如何進行機關重組決定資訊,如果政府機關數總量有所限 制,這類目的通常會產生零和的效應,組織評鑑架構內容就需要更具備 嚴謹性,評鑑結果的決定過程也必然更複雜。第二類是作為現有機關運 作定期診斷的資訊,透過評鑑機制是要求組織要定期辦理自我檢視,瞭 解組織經營績效狀況,以及影響績效的可能不利因素,進而提出改善因 應措施。

貳、提供各地方政府如何辦理組織評鑑的資訊蒐集與撰寫架構,以及一級組織設 置的六個參考原則 (主辦機關:內政部)。

評鑑究竟應該蒐集哪些面向的資訊,基本上與評鑑結果的目的有關係,如果 是以「組織調整」為評鑑目的,主要的評鑑範圍面向應該更集中於:績效、策略、

業務計畫和組織結構,如果是以「組織運作健康檢視」,其面向當然考以更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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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性,包括人力面、領導、文化、… 等等。

本研究參酌中央政府員額評鑑和研究團隊成員參與實際評鑑經驗,提出的建 議和參考表件,如表 5-1。表 5-1 所列使命面、業務面、績效面和人力面及其各 次面向的觀察重點,都可以提供評鑑工作小組和專案小組成員透過充分討論,判 斷每個受評鑑組織是否有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6 ~ 8 條所稱狀況的程度,然後據 以做出新設、調整或裁撤的決定。

此外,目前地方政府組織設置面臨的最關鍵課題是過度的水平分化,違反控 制幅度原理。為克服這個問題,建議應該優先依六項原則,檢視一級組織應否設 置,包括:回應施政策略與總量管制原則、組織規模化原則、機關外部業務化原 則、業務執行主體性原則、垂直分化兩層次原則、民選首長辦公室領導原則。

1. 一級組織設置回應行政首長施政策略,並採總量管制原則:一級組織大 致上可分為兩大類,即基本維持性組織和施政重點性組織,兩類組織有 可能相互重疊,但後者的新增或調整變動機會相對較高。參酌其他國家 地方政府一級組織設置方式,本研究受訪者的觀察評述,地方政府目前 實際使用一級組織數量的狀況,以及本研究調查結果,建議地方政府一 級組織數量的規範應採用更精簡但有彈性的作法,即:各直轄市政府機 關數最多高限是18 個,各縣市政府業務部門一級組織最高 15 個,原則 上不必因人口數多寡而有差別(但離島縣因人口極少,可以是更少的數 量)。但個別地方政府經地方議會同意後,最多可增加2 個。

2. 一級組織設置應符合規模化原則:建議可以採用執行經費數、實有人力 數和內部單位數作為觀察規模化的判準,重點包括:(1) 一級組織年度 執行預算總數應該佔該政府年度總預算數應有一定比例以上(扣除國民 義務教育經費和統編人事費外),(2) 一級組織三年平均實有總人力數 佔該政府教育部門以外年度總人數的一定比例以上,總人力數同時包括 職員、約聘僱人力、臨時人力與清潔隊員,(3) 分別就業務組織和幕僚 組織設定最低的內部單位數(應該是4 個以上),同時要求每一內部單 位應該具備的人力規模數。此外,二級組織設置仍應優先重視規模性,

因此可同時考慮下列的組織設計模式選項:(1) 一級組織以派出單位方 式,派出單位數量不應該每個鄉鎮市或每區都有,應考量業務服務規模 經濟性等。(2) 使用區公所作為市政府的在地性機關型態組織,建議尚 應該更思考分區域設置2-4 個市政府「區域服務中心」派出單位,配置 適量人力,負責整合和協調區域內各區公所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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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機關設置採外部業務執行性原則:本研究特別要建議,機關或機構型態 組織要減少設置,因為一旦設置機關型態組織,該組織就必然要配置幕 僚與行政支援內部單位和人力,任何機關間的法定預算不能調整挪動,

機關間需要經以「公文」方式進行互動,機關間的人力流動和培育反而 變得更為困難。組織業務主體如為外部性業務執行,就比較適合採用機 關型態設置,但仍應再考量其所執行業務的數量和複雜度等,以及規模 化原則,再決定是否設置機關,否則都可以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內部 單位方式設置組織即可。幕僚輔助性和行政支援性業務,本質上都應用 內部單位方式設置。

4. 組織設置應重視業務執行主體性原則:業務執行主體性主要觀察的重點 有五:各項業務來源的法定性、各項業務的親自執行比例、各項業務的 執行密度、各項業務的執行角色和各項業務的執行模式變化趨勢。

5. 地方政府組織兩層級的垂直分化原則:搭配第一個原則,各地方政府應 該適當地善用垂直分化理念進行第二層級的組織設置,不過,垂直分化 的程度建議以兩個層級為限。其優點包括:避免公共服務的整體決策流 程,將因為更多機關間的互動而更緩慢和複雜;一級機關首長能夠充分 有效地監督領導;一級組織不會過度將來應該負責規劃和決策向下授 權。

6. 充實民選行政首長辦公室,落實策略領導原則:策略管理與地方民主責 任政治的引擎則是地方政府的政治經營團隊,因此不能忽略給予政治經 營團隊運作所需的合宜組織結構。本研究建議,民選行政首長辦公室應 該是一個常設性的市政府內部單位,辦公室分設幾個任務領域,不同任 務領域的內部主管皆為非一級機關首長的政治任命,負責屬於政治性本 質較高的業務如公共關係與新聞處理、施政策略決定與整合、年度與中 程預算(和人力資源)配置規劃、重大施政績效管理與管考、議會關係、

立法計畫政治分析等等。

參、辦理「特定組織領域」如何評鑑與調整的經驗分享與研討會,邀請各地方政 府參加,分享已有成功案例或構想(主辦機關:內政部)

本研究訪談過程中,發現其實已有一些地方政府推動某些組織調整的工作,

或者研議某些領域的組織調整構想。內政部應該可以扮演更積極的平台,透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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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專題性的「特定組織領域」評鑑與調整經驗研習會,邀請地方政府進行成功經 驗分享等等,增進其他地方政府辦理的信心。

例如,屏東縣和台東縣已成功地進行戶政事務所的調整,就可以分享其經 驗。台北市、高雄市和嘉義縣等將稅務和財政整合,也可提供許多地方政府的學

例如,屏東縣和台東縣已成功地進行戶政事務所的調整,就可以分享其經 驗。台北市、高雄市和嘉義縣等將稅務和財政整合,也可提供許多地方政府的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