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地方治理與地方文化產業相關文獻檢閱
第一節 地方治理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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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方治理與地方文化產業相關文獻檢閱
在本章中,首先談到地方治理的基本概念,再探討關於地方文化 產業的相關意涵,從全球化現象影響所及開始論述,而後將文化產業 延伸到地方文化產業來分析;並且闡述地方文化產業的類型和價值,
並檢視我國地方文化產業政策發展的脈絡,藉以理解我國地方文化產 業發展的情形。
第一節 地方治理的意涵
在管理主義的影響下,政府不再是唯一主權的領導者,政府的功 能和角色也起了結構性的變化,私部門和第三部門等非政府組織分享 政府決策的情形也日漸成為普遍的現象。以下將先簡要說明治理的意 涵,在立基於治理的基礎上更進一步聚焦於地方,探討「地方治理」
的概念。
一、治理的意涵
治理一詞之涵義甚廣,應用在不同領域以及用不同觀點詮釋皆有 不同的意涵,難有具體且共通之定義。根據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 1995 年發表一份「我們的全 球夥伴關係」的研究報告,其中對治理做出了以下的界定(轉引自俞 可平,2000:4-5):治理乃是「各種公共及私人機構,管理共同事務 的諸多方式的總稱。它是使相互衝突的不同利益得以調和,並採取聯 合行動的持續性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機構與典章 制度,也包括由各種人們所同意或認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體制安 排」。再者治理的運作特質應可羅列如下四點:(1)治理不只是一套 規則,或一種活動,並且是一個政策過程;(2)治理強調協調,而非 以支配作為基礎;(3)治理同時兼顧公私部門的相關行動者;(4)治 理並非一個正式的制度,而是指明持續互動的重要性。由此可知,治 理是一種強調公私部門行動者之間的協調溝通、合作、持續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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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模式。
簡言之,現今治理成為達成公共行政目標的途徑或策略之 一,誠如 Peters 的觀點所述,其認為治理概念雖然可以解釋今日政府 面對的多元環境特性,以及民間影響公共政策的現象,但更重要的是 治理將引導我們重新解讀公共問題,並據以採行不同於市場或官僚的 行動(Peters, 2001: 38)。
二、地方治理的概念
治理觀點不僅影響國家層級組織的運作,同樣也影響地方層級的 政府組織決策的方式,開始將地方公共事務的處理從過去以公部門為 主的思維,延伸轉變為重視地方社群及地方公民參與的「地方治理」
(Local Governance)概念,亦即將「治理」概念置於「地方」問題 系絡上(呂育誠,2007:19)。
地方治理的定義依據不同的學者的看法而有所差異,Hambleton
(2002)從和地方政府意涵的對照來定義地方治理,其認為地方治理 是指地方上不同的公共、私人,以及志願部門,集體提供公共服務的 組織和過程(Hambleton, 2002: 151)。在此概念下的地方治理是一個 三角互動關係,三方行動者的角色和功能都要配合另外兩方進行調 整,形成地方治理。而 Bovaird & Löffler(2002)則將地方治理扼要 定義為:「一套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結構以及過程,用來規範 個人和組織權力的行使,除了超越利害關係人作成決策的權力外,也 會影響個人和組織在地方層次上的福利(Bovaird & Löffler, 2002:
16)。」其強調在治理過程中存在多元利害關係人,面對日漸複雜的 社會、經濟問題,地方政府能力有限,須有賴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合作 和互動來共同解決,地方政府不再是唯一的主導者或是資源配置者。
國內學者呂育誠(2007)綜合國外學者的觀點,將地方治理定義為:
「地方政府促進所在區域內公私部門形成特定互動關係,以處理地方 公共事務,並促進地方整體發展的過程。」簡言之,即是地方政府基 於地方需求、條件和特性,與政府體系內其他機關,以及外環境中具 有影響力的人員或團體,進行更動態的合作(呂育誠,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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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可以得知地方治理的意涵包括地方政府角色的轉變,地方 政府已不再像過去僅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理人,或者地方公共事務 的唯一主導者,地方治理加上了地方上多元利害關係人(或稱為行動 者)的參與,透過彼此協商和議價,與地方政府來共同解決地方上之 共同問題,是一動態的合作過程。
總結以上關於治理與地方治理的概念可以發現,地方治理的發 展,意謂著地方政府角色與功能的重新定位,將政府僵固保守的形象 轉化為促進領導者的角色(Stoker, 2004: 59),除此之外,地方治理提 供了地方其他行動者參與決策制定的空間,使其可以根據地方上的條 件、需求,共同進行協商和對話,制定真正符合地方需求的政策,來 因應多變的環境與日益複雜的問題。再加上地方治理所涉及的問題皆 是與一般大眾生活較為密切相關的社會基層事務,無形中也可強化地 方社群或地方居民對地方的認同感,因此更值得我們去關切此項概念 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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