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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之工具

在文檔中 專家參審制度法政策學分析 (頁 126-129)

第五章 從法律制訂之面向看專家參審制

第一節 執行之工具

第一項 爭議與判決

壹、法官之反對意見

法庭是法官的領域,讓專家擔任法官會讓人覺得有侵犯到法官的權 威。審判的專業工作又涉及到邏輯推理與經驗法則之判斷,專家未受過完 整的訓練,其能否勝任被受質疑。再者,法官本身案件量已不堪負荷,如 果還要在庭上擔任指導參審官之角色的話,根本就是在加重法官的負擔。

故除非執行機關有擬定良好的配套措施,否則似乎很難得到法官肯定。

貳、人民的接受度

由專家擔任法官參與審判,雖然有助於事實之認定及保護訴訟當事人 之利益,但此由具專業知識之人民來擔任者,與一般人民心中之法官的地 位有所落差,是否能為人民所接受,將是一個疑問。故如採用參審制的話,

應有一段緩衝期,期中對人民多加宣導讓人民對此一措施有多方的瞭解,

才會讓參審制的實行有較好之成效。

第二項 組織與預算

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第 4 條規定,參審官得支領日費、旅費及報酬,

費用由國庫負擔。依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參審官費 用支給之辦法授權由司法院訂之。雖然為有確切的明文,但從現行相關法 規中可略知端倪。

參審官得支領之費用有日費、旅費及報酬三種。訴訟法中有規定日 費、旅費有證人、鑑定人之日、旅費,此計算可參考「法院辦理民事事件 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之規定。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 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第 3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到場之日費 為每次新台幣五百元,因此可預計參審官將來之日費為新台幣五百元;又 依該標準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分別依公務人員「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定薦任人員每日給予之標準支給。參審官若比 照規定,則其旅費可能為新台幣八百元(交通費三百元、善雜費五百元)。

至於參審官報酬部分,依照司法院之「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

第五點。專家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件於新台幣三千元至一萬元範圍內增減 之規定,考慮到專家參審花費之心力遠高於專家單純接受諮詢,故不會低 於新台幣一萬元。

依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第 23 條規定,準則程序原則上由法官一人 為之,例外必要時,參審官才參與;第 26 條立法理由:「試行專家參審之 事件,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 27 條規定:「裁判之評議,應 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第 31 條第 1 項:「評議經評決者,應立即宣示 裁判。」可見草案之立法意旨是讓參審官於每一案件只開一次庭為原則。

故以一次開庭為計算基準,國家每一案件須支付每一位參審官新台 11300 元(日費、旅費及報酬)。如有兩位參審官費用則加倍。

第三項 說服與引導

壹、專家擔任參審員之意願

專家在同意擔任參審專家時,多半會就個人本身的情況作考量。包括 本身的法律專業素養是否足夠擔任參審官之審判工作?本身工作與為參 審官時之工作的衝突?還有其人身安全得如何保障?以上種種均有賴執

行機關提出相關具體措施因應。例如:安排審判前之法律講座;集中審理 減少開庭次數;加重對參審官犯罪之刑罰等。

貳、參審觀之篩選

專家參審試行條例關於參審官之遴選程序訂定了詳細的規定,從參審 專家係由職業公會、政府機關、學術單位所推薦,並經公告與參審官遴選 委員會選任之程序後,再次公告以接受社會之公評,讓參審官的爭議度能 降到最低。因此執行機關在審理參審專家是否具備參審官之資格條件時,

應審慎為之,以避免有持偽造之專業證明文件者擔任參審官。

參、參審官與業界之關係

參審官既為各行業之專家,與業界多半有認識或關係。在兩造當事人 均為業界的情況下,因為彼此熟知圈內的專家,不公平之情形較不明顯。

如果是一方為普通當事人,另一方卻在業界頗負盛名,則難免會讓當事人 有為不公平審判之聯想。

肆、避免參審官意見被法官左右

參審官雖然也是某領域的專家,就該領域有其專業的見解,但在制度 的設計上仍應避免法官利用職權去影響或左右參審官之意見。參審官多半 不具專業的法律知識,故就程序上來看,法官在整個審判程序中會居於主 導的地位,過程中難免會發生法官指導參審官專業的法律意見。故專家參 審試行條例草案第 29 至第 32 條就「評議」即有明文,以避免參審官被法 官意見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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