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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之效果

在文檔中 專家參審制度法政策學分析 (頁 129-142)

第五章 從法律制訂之面向看專家參審制

第二節 執行之效果

法律之執行所涉及的領域,在法律的討論中幾乎一片空白,因為政治 與法律的壁壘分明導致此議題完全被忽略,但是,此部分所討論之議題卻 是政治、法律最需要密切結合之處。因本文著重於法律執行之效果研究,

因此僅就法律執行之效果討論之。

第一項 法律系統論(legal systemtism)

在論述法執行的效果之前先談一項很新穎的理論,就是法律系統論,

以系統論之方式來談法律,此乃一非常先進的論述觀點。

壹、緣起:形成此─理論之源頭

1.新生物學:和舊生物學之最大差異就是反對、質疑物競天擇理論(就 生物學之典範)的直線擴張概念,而以生態圈這種非線性的概念來看 生物得發展,他強調物種間的相互影響。生物或生態系統之淘汰、發 展、存歿皆是各種因素間之相互作用來的,其變化是複雜的,而非簡 單的直線。

2.控制工程:反對直線運作的概念,而認為機械的運作乃是非線性不規 則的,因此一機器之生產流程往往非如人們所想像的那般簡單。

貳、概論

1.系統具有「自我指涉」之性質(self-refernce)。

任何東西只要成為系統即具自我指涉性,即系統內部之各要件相互作 用、影響,此乃一交錯影響,因此新生物學和控制工程理論才會認位 系統乃是複雜的多變的。而此交錯作用往往會有新的結果產生,即下 所要敘述的。

2.自我指涉作用之下系統具有「自我在生」(autopoiesis)之性質、力 量。會生新的共通語言、新的互動模式、新的共通想法…等,而這些 皆僅屬於此系統,乃是由系統內部而生的,而不能對他系統生直接之 影響,無論市法律系統、行政系統皆然,白話來說,即所謂的上有政 策下有對策。

3.在自我在全性之下系統運作對上位系統而言開放,但運作本身乃封閉 的(此乃自我再生概念運作之下的一種矛盾現象)。

對上位系統而言,下位系統係存於其下,故屬開放的。但就系統對外 來刺激之應變的產生過程來看,系統乃封閉的外界無從得知,如法律 政策學這門課的同學間即為一小系統,而有屬於此團體的語言、思考 模式且是和別人不同的,小系統對大系統(政法系)而言即為其中之一 個派系(白話的說法),小系統和小系統間又各自運作各不相干,各系 統皆有其自身的一套運邏輯,用以面對同一外來刺激(如畢業旅行的 地點),而此運作外界無從得知,外界僅知曉運作後之結果而已,此 即運作封閉。正因會自我再生故往往和大系統所預期的不同,會出現 許多出乎原來預期的東西,此即自我組織(srlf-organization)。

4.社會系統具有自我指涉性 (由(一)來看)。

社會系統亦為系統的一種,就如同一般系統一樣亦具有自我指涉性,

社會系統是透過溝通的方式來達自我指涉。不過社會系統是屬於大系 統,其下仍有許多小系統。

5.每一社會系統皆會產生新的次及社會系統 (由(二)來看)。

此乃是系統自我再生下之產物,即透過系統目我再生而形成次級系 統,如法律系統,行政系統…等等。

6.各社會系統之運作乃封閉的(由(三)來看)。

因此某系統想要干預別的系統是不可能的。法律亦為一種系統,所謂 的法律規範只是其自我再生之結果,故法律系統想要干預、規範他系

統是不可能的,而他系統也會在封閉的狀態下以自己的邏輯模式來因 應法律系統的規範。

7.法律系統是以 「規範性言談」為核心之社會次級系統。

其溝通之主要內涵即規範性言談,在立法的領域中透過名命的「應 為……….」之字句或「不該為………」之字句為其主要的內容及溝通 之核心。

8.法律體系本身具有自我再生性----會自行產生各種新的規範語言。

自己本身即會不停產生新的規範,我們所接觸到的法理判決、法諺 都屬於自我再生之產物,如關於陳總統的柔性政變訴訟中,法官所 提到的總統沒有言論自由的概念即屬一例。

9.立法、判決、執法皆系法律體系自我再生的結果,不會對其他社會體 系產生直接介入之改變,為此理論最令人震撼之處。

就像陳總統的柔性政變訴訟,其結果為陳總統敗訴,於是其發言人就 以等內部開會後再做決定,來回應媒體之詢問,所謂的內部開會也是 一種自我封閉運作,即以陳總統為首的系統的內部運作,而外來刺激 即該判決。判決出來之後陳總統之系統必不會人為自己有錯,故他必 然會有所對應,對法院之判決以自己之解釋方法來回應之,法院之判 決對他們是不會有影響的。行政法也是如此,行政法上之原理原則行 政機關會完全遵守嗎?也不會,這些原理原則之遵守只是學說上之討 論罷了,並不會直接的使行政機關受約束。又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施 行以後,是否真的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答案也是否定的,家庭暴力防 治法或許隔離了家庭中暴力之來源,但卻可能是其他倫理悲劇,況且 隔離暴力源並不能真正解決家庭暴力,使家庭回復和諧,甚至會使原 來的一般夫妻爭吵直接訴諸法律而造成不可挽回之情形。我們的法律 是站在男性的角度而來的,所以強調個人財產的保障,例如當夫妻要 離婚時只要給足膽養費即可,給錢了事,為何如此?從女性主義認識

論的角度來看:

(1)男人從小就由異性(母親)照顧因此他會想要脫離異性尋求自己個體 的獨立(最重要的價值),因而不重視人的關係而強調個人財產的重 要性。一個男人會娶妻不過只是為了傳宗接代,對男人而言女人也 是財產的一種,在原始的部落中這種情形更為明顯。故男人會平等 對待女性或是照顧家庭照顧小孩都是由後天之教育而來,非天性使 然。

(2)但女性則恰恰相反,因為女人從小就由同性(母親)撫養長大,又加 上他們天生與男性不同之生理特徵,因此他們著重人與人的關係,

重視人跟人的結合,重群體大於重個人獨立乃他們的特色,所以與 人相處才是她們所在意的,而非個人的財產。現代法律正是由這種 男性觀點所主導,因此法律所保障的乃是個人財產權而非人與人之 間關係之存續,而此種法律給女性所造成之傷害極大,因為此種法 律往往造成女性的孤立。因為男人女人天性上的不同,再加上男女 再生理上的差異,導致男性女性許許多多認知的不同,進而引其各 型各色的衝突,而在此種衝突之下法律又再不停的自我再生,而形 成種種只有人類才理解的社會規範。

參、運用:法律執行之效果

1.法律之執行是法律系統自我再生之過程和結果:無論是判決、立法、

行政機關之執法都是一種自我再生。以文化資產之登錄為例,雖有文 化資產保護法的存在,但卻不一定能真正保護到一些古蹟,因為指定 成為古蹟以後,政府即成為主管單位,也就必需編列預算來維護修 復,即花納稅人的錢,故文化局不想登錄。以前沒有文化資產保護法 之時,文化局樂於受理古蹟之登記,但自從文資產保護法要求文化局 負保護維護之責時,文化局登記之意願反而下降,這也是一種再生。

2.執行本身不會產生直接的效果:以文化資產保護法為例,我們的社會 並不會因為此法之頒佈就變的重視文化資產的保護,也不會因為此法 之頒佈而使的文化資產就真的都被登錄了。

3.被規範的社會系統會在封閉的情形下,自我再生出各種的回應及新的 內容:好比說「高雄中都窯場」的問題,在文化資產保護法頒佈之前 徵收補償制度不甚明確,但頒佈後即有明白的表示要補償,因此就有 里長跟唐榮磚窯掛勾,在該場中買下一部份的地而成為所有人之一,

進而用爭取徵收金之方式使政府之後續規劃不能運作,反而不能保護 道古蹟,這便是被規範之對象自我再生出來的東西,這結果往往超出 立法者一開始所預期的,此亦體現出系統的複雜性。

第二項 法律系統論在法律政策上之運用

在前述已經解釋過何謂法律系統論,以下所要討論的,則是法律系統 論在法律政策上之運用情況。

壹、法律執行是執行系統「動態」的自我再生之過程。

法律政策在執行的時候,其本身的系統會不斷變化。在過去的學說,

都假設法律執行的體系(例如法院、司法機關)是靜態的,當一個法律的政 策擬定之後,系統就會用一種特定的組織型態來執行法律政策。所謂「動 態」,係指在一個法律政策下,法律系統會不斷的經由內部、外部的各種 刺激,而逐漸產生一些原本法規範中未為規定的事項。

以離婚為例,當法律執行體系發現離婚氾濫,許多人操作離婚來達成 其他目的時,法律體系就會產生自我運作,而產生限縮,限縮的方式便是 利用法律的解釋來操作。例如台東縣長利用與其妻子離婚,而達成任命其 妻為副縣長之目的。

貳、法律執行之效果亦是受影響之體系動態的自我再生之過 程,法律執行不具可預測性之效果。

1.法律之執行會使得其他體系受影響,但是受影響的體系是不確定的,

也就是不能確定會有哪些體系受到法律執行的影響。以台東縣長離婚 一案為例,誰也無法預測容易離婚這種法律現象,會被當作地方選舉 的政治利用工具,這是在司法環節體系之影響。

在行政法領域,例如環保法規規定,石化工業的污染罰鍰提高為 原來之十倍,因而使得各大石化工業上市公司的股價爆跌,影響股市 表現以及造成買賣股票的虧損;而金融市場受影響,連帶也影響營造 業,影響了營造業,就會造成房地產價格波動,房地產價格波動,可 能會使家庭負擔不起房價壓力,而連帶影響小孩的教育、生活……等 等,影響廣泛而不能確定其範圍。

2.因為是個動態的自我再生過程,因而使執行效果也不確定。

2.因為是個動態的自我再生過程,因而使執行效果也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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