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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之檢討

第一章 序論

第五節 文獻之檢討

根據研究目的,筆者試著建立法律政策學分析之理論與架構,專家參審制 度相關之學術論文,從事文獻檢閱,試將其臚列於下:

壹、法律政策學分析之理論與架構

由於國內關於法律政策學理論之著作甚少,只有《政策與法律》這篇 是陳銘祥教授於 86 年完成並首度投稿於國內期刊之論文,更是國內首見 唯一與「法政策學」直接有關的學術性文章,從這篇文章對「法律與政策 之關係」之釐清,以及「法律對政策的必要性」與「政策對法律的重要性」

之探討,透過簡易理論闡述影響法律有效施行的因素,並如何加以操控此 等因素,以增強法律之有效執行,從而順利達成其政策目的,此即法政策 學的主要目的之一,而其另一目的,則在使吾人明瞭不應受限於傳統的法 律思想,全然否認法律也有工具性之一面,應正視決策者將法律作為工具 使用之現象。

關於法律政策學之學科定位與理論基礎,大陸學者胡平仁教授為法律

政策學釐清了基本觀念與指出研究方向,確立法律政策學之定位與功能,

其提出相關之論文為《法律政策學的學科定位與理論基礎》、《法律政策學 的研究路向》、《法律政策學:平衡權利與權力的科學》,胡平仁教授認為 如果要給法律政策學作一學科定位的話,那麼可以說,法律政策學是法理 學中繼法哲學、法社會學、法經濟學之後的綜合性的應用研究,是法哲學 通向部門法學的橋樑。並認為:政策法學派只是法律政策學研究中的一部 分,而不是法律政策學的全部,法律政策學也不同於立法學,因為法律政 策學的研究領域既涵蓋立法,也涉及執法、司法和仲裁,法律政策學應視 為用政策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思想傾向、一種法學研究的 方向和方法。國內學者陳朝建亦認為:法律不一定要用類型化、條文的邏 輯分析來理解,也許法律的政策定位及其功能分析,是一件更重要的事9, 並於其所著「談我國新公法學派之建構—以法律政策的憲法論證為例」之 文章認為法律政策學,應該是用政策的觀點及方法來研究法律的學科,即 該學科係側重於政策及政策科學對法律,包括立法、司法過程的影響,並 可視為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途徑(approach),其更嘗試公共政策學 的角度結合美國新公法學派的觀點,將「法律」認為就是政策規劃、政策 合法化的結果,並跳脫傳統行政法的角度,以法律政策分析之看法認為應 該去了解法律制定及施行的目的、過程、結果及其影響,並以特定的「視 框」10(研究模式或研究途徑)來看待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過程、施行

9 陳朝建老師認為:憲法、法學緒論及地方制度法,還有行政法等相關課程,這些課程的法律觀 點就教科書體例而言,似乎都還停留在德國式、日本式的傳統法律思維,即偏好於類型化、法 律條文的邏輯分析,而不側重法律的政策分析。法律不一定要用類型化、條文的邏輯分析來理 解,也許法律的政策定位及其功能分析,是一件更重要的事;參陳朝建老師部落格,《2004/07/19,

作 者 專 論 : 台 灣 法 律 政 策 學 之 初 擬 》 文 章 , 部 落 格 化 的 台 灣 政 治 法 律 學 院 , 網 址 http://blog.sina.com.tw/423/article.php?pbgid=423&entryid=5346。

10 陳朝建老師提出之研究途徑有:1.制度模式 2.過程模式 3.團體模式 4.精英模式 5.理性模式 6.

漸進模式 7.博奕理論模式 8.公共選擇理論模式 9.系統模式。詳細內容請參見其部落格文章,網 址:http://blog.sina.com.tw/423/category.php?categ_page=3&categoryid=664,「台灣法律政策學之

結果及其社會影響,俾以建構台灣法律政策分析途徑的視野。

貳、法政策學理論架構外之實務操作

隨著現代極為細密的分工生態以及知識專業化,有越來越多的法律實 務操作者漸漸明白體悟到,司法之審判活動,並無法由法律人單獨一族群 獨占,審判任務迫切需要法律以外的其他領域專家參與。在美國體制上,

時常可看見專家的身影出現在法庭,以專業學識侃侃發表其意見,即為美 國法上之「專家證人」。其中的箇中翹楚,例如享譽國際的李昌鈺博士,

就是大名鼎鼎的專家證人者。然而,我國法庭上似少見如此情形存在。11 本文研究,研究學生即是實務操作者,亦為行動者之一部份,故本文 是一種參與研究法,是為研究者本身反省之研究法。基於研究者個人參 與、反省,乃根據法政策學結構而來,亦即論理如後。

初擬」乙文。

11王梅英,89.10,專家在法庭上的角色-鑑定或參審,律師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