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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政策學分析之理論與架構

第一節 定位

第一項 法律政策學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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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學是一門以法律和政策的關係為研究物件的新興的邊緣學 科。國內有的學者認為,法律政策學是政策科學興起和發展之後的產物,

其創始人就是美國學者哈樂德‧拉斯韋爾(Harold Lasswell)。根據這一 觀點,“雖然從政治的角度探討法律問題由來已久,政策和政治也密切相 關,但明確地用政策的觀點、方法來研究法律現象,提出系統的法律政策 學說,卻是本世紀中晚期的事。"其實這種看法是不準確的。

首先,按照政策科學界的一般看法,1951 年,拉斯韋爾和丹尼爾‧勒 納(Daniel Lerner)一起合寫、出版的《政策科學》一書,標誌著現代 政策科學在美國的正式誕生。由於拉斯韋爾和以色列學者葉海卡‧德洛爾

(Yehezkel Dror)的熱心推動和卓有成效的研究,政策科學作為哲學、

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數學、決策科學、管理科學等 相互碰撞、滲透、交叉而產生的一門新興的邊緣性應用學科,20 世紀 70 年代末才被人們普遍接受(它在我國的興起和發展,則是 20 世紀 80 年代 中後期以來的事)。而被稱為法律政策學創始人和主要代表的拉斯韋爾和 麥克道格爾,他們的法律政策學研究至少始於 20 世紀 40 年代初。麥克道 格爾在刊於《密西西比法律雜誌》(1940 年)上的《法律在世界政治中的 作用》、拉斯韋爾、麥克道格爾在刊于《耶魯法律雜誌》(1943 年)上的《法 律教育和社會公共政策》等文章中,就已經提出了許多有關法律政策學的

12參胡平仁,《法律政策學的學科定位與理論基礎》網路文章,湘潭大學法學院,湖南湘潭,

411105,電子郵箱:hpr@sina.com。

許多基本問題,並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

其次,政策科學界也有極少數人主張把拉斯韋爾首次提出“政策科 學"這一概念的時間確定為政策科學的誕生。但拉斯韋爾首次提到“政策 科學"這一概念是在 1943 年的一份備忘錄中,而他正式提出這個概念則 是 1950 年他與卡普蘭(A‧Kaplan)合著的《權利和社會:政治研究的框 架》。很顯然,這兩個時間都晚於拉斯韋爾等人最初的法律政策研究。再 者,更為重要的是,上述看法雖然說是針對整個西方國家而言的,實際上 卻只限于英美國家,而無視歐洲大陸國家的情況。法律政策"

(Rechtsplitik,legal policy)和“法律政策學"概念在 19 世紀末就 開始被歐洲的法學家們廣泛使用。波蘭俄裔著名心理學法學家萊翁‧彼得 拉日茨基(Leon Petrazycki,1867—1931)最早在兩卷本的《收入學》(1893

/95 年)中批判法典編纂者的立法方式,提出自己的法律政策計畫。其後,

他又在《法律政策學導論》(1896/97 年)一書中系統論述了法律政策與 法學理論之間的關係、法律政策的社會理念、道德的進步、法的教育功能、

法的心理學、法律政策的方法等問題。

第二項 法律政策學學科性質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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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法律政策學是新拓墾的一塊法學領地。惟其如此,人們對 什麼是法律政策學?它是研究什麼的?等諸如此類的問題,尚存在極為模 糊甚至錯誤的認識。比如有學者把法律政策學等同於美國政治學家哈樂 德‧拉斯韋爾和國際法學家M‧S‧麥克道格爾(M.S.Mcdougal)為創始人

13參胡平仁,《法律政策學的學科定位與理論基礎》《法律政策學的研究路向》網路文章,湘潭大 學法學院,湖南湘潭,411105,電子郵箱:hpr@sina.com。網址:

http://translate.google.com/translate?hl=zh-TW&sl=zh-CN&u=http://www.163class.com.cn/html/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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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主要代表的政策法學派14;有的則將法律政策學等同于立法學或立法政 策學15;還有的認為,法律政策學是一種用政策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法律 現象(主要側重政策對法律,包括立法、司法過程的影響)的思想傾向,

是一種法學研究的方向和方法16。這些雖然都是基本的、甚至可以說是常 識性的問題,卻直接關係到法律政策學能否為人們所認可並獲得進一步發 展。但其實這些種看法也都是不準確的。

首先,政策法學派只是法律政策學研究中的一部分,最多只是法律政 策學發展史上一個較為引人注目的山峰而已,而不是法律政策學的全部。

理由是政策法學派產生之前,就已有自覺的對法律政策的研究;在政策法 學派產生之後,其他法學流派也對法律和政策的關係問題進行了多方面 的、頗有成效的研究。

其次,法律政策學也不同於立法學。因為法律政策學的研究領域既涵 蓋立法,也涉及執法、司法和仲裁。拉斯韋爾等人的政策法學派就是如此,

批判法學派和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對法律政策的考察甚至更側重於司法 環節,而博登海默和德沃金等人的相關研究,甚至不只是考察立法和司法 等法律運行過程,還延伸到了法律本體(法律規範)這一靜態層面,從而 既體現了傳統法學的優勢,又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拉斯韋爾等人的偏頗與 不足。

此外,將法律政策學視為用政策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

14 參沈宗靈先生為《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寫的“政策法學派"詞條,1984 年版,中國大百科 全書出版社,第 749 頁。轉引自網路文章:胡平仁,《法律政策學的研究路向》,註 18,網址:

http://translate.google.com/translate?hl=zh-TW&sl=zh-CN&u=http://www.17net.net/Article/701/559.h tml&sa=X&oi=translate&resnum=9&ct=result&prev=/search%3Fq%3D%25E6%25B3%2595%25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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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hl%3Dzh-TW,96 年 10 月 22 日造訪。

15 參呂世倫、谷春德,1987 年版,《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增訂本)下冊,遼寧人民出版社,

第 379—381、414—416 頁。轉引自網路文章:胡平仁,《法律政策學的研究路向》,註 19,96 年 10 月 22 日造訪。

16 參見彭漢英博士,1997 年,《當代西方的法律政策思想》,載《外國法譯評》第 2 期;或呂世 倫主編,1998 年版,《當代西方理論法學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 171、176 頁。轉引自 網路文章:《法律政策學的研究路向》,註 20,96 年 10 月 22 日造訪。。

思想傾向、一種法學研究的方向和方法是較為恰當的,但這也只是法律政 策學的研究路向之一。因為在語義層面上,如果我們細加琢磨,漢語中的

“法律政策學"一詞至少可以有三種理解:一是“法律政策—學",即對 法律政策的研究;二是“法律—政策學",即對法律的政策(學)研究;

三是“法律—政策—學",或稱政策法學,即對政策的法學研究。這三種 理解,都可以在研究實踐中找到其對應物,或者說它們實際上標示了法律 政策學的三種研究路向:其一,對法律政策的研究;其二,對法律的政策

(學)研究;其三,對政策的法學研究,即側重于從傳統法學的內部視角 來研究對法律影響日益深廣的公共政策,並把公共政策內置於法律之中,

把政策看作是法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大陸研究法律政策的學者一般傾向于把法律政策 學作為一門學科來看待。“法律政策學不僅應當在法律技術層面考察立法 程式、步驟、目標設定的合理性,而且應當作為一門特定的法學學科在法 哲學框架內予以研究。"作為一門新興的獨立學科,法律政策學在德國已 被一些大學(如科隆大學)列入法學課程,法律政策學與法哲學的學科劃 界,也成為德國大學課程設置的問題之一。

拉斯韋爾和麥克道格爾認為,他們的法律政策學不同於社會法學和分 析法學。他們說,這種理論為法律的研究提供了一種價值學說,而不僅僅 是一種社會事實的描寫。但他們也否認他們的法律政策學思想是某種自然 法學說。而有的西方法學著作認為該派將它所列舉的價值視為共同體中民 主分享的價值,又將人的尊嚴當作民主的最高價值,因而具有一般自然法 學的特徵。我國有些論者則認為,拉斯韋爾和麥克道格爾的法律政策學的 基本傾向還是社會學法學。 這些觀點應該說都有一定道理,但都視野過 於狹窄,難免盲人摸象之嫌。

鑒於我國法理學界一般都把法理學視為綜合性的法學理論學科,如果 要給法律政策學作一學科定位的話,那麼可以說,法律政策學是法理學中

繼法哲學、法社會學、法經濟學之後的綜合性的應用研究,是法哲學通向 部門法學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