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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律政策學分析之理論與架構

第三節 架構

第一項 序論----何謂法律政策?

所謂法律政策(德文為 Rechtsplitik,英文為 legal policy),在學 術界大體上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法律政策是指為達到一定的 社會目的而在法律上採取的各種手段和方法。在此意義上,法律政策不僅 包括立法政策和司法政策,而且包括社會政策的一切領域(如住房政策、

農業政策、藥品政策、衛生健康政策、勞動政策、人口政策、環境政策等 等)。狹義的法律政策僅指立法政策(Gesetzgebungspolitik),即在立法 上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達到一定社會目的而採取的對策。"所以,法律 政策乃是一上位的、高階的概念,在法律體系中即為法理學。換句話說,

就是探討法之原理原則,惟其與法理學不同者乃在於法律政策學著重在實 務面,強調應用。而如何將法之理論概念與社會問題互相結合,以達到有 效解決問題之效果,為其一大重心。

關於法律政策學之架構,有國內學者18提出「透過法律達到社會變革」

理論,強調法律與政策的互動關係,並將政策與法律之研究劃分為三大部

18 請參陳銘祥,87 年元月,《政策與法律》乙文,經社法制論叢,第 21 期,行政院經濟建設委 員會、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出版,頁 41-61。

19

一、從政策¼立法階段-「政策與法律的界面」(政策形成與法律草 案的擬訂)。

二、立法階段-「將政策轉化為法律」(立法機關立法過程本身,亦 即政策合法化)。

三、從立法後¼形成新的制度行為階段-「法律的效能與效果」(乃 法律的執行及其後果評估)。

圖示如下:

政策

立法 制度性行為 新的

社會現狀 社會變革

公共政策

(政治學)

領域

法律學

(立法技術)

領域 政策與法

律的界面

將政策轉 化為法律

法律的效 能與效果

這種有利於「法政策學」立基的架構劃分,也可作為檢視並說明為什 麼「法律有限、人事無窮」、「法律不是萬能」、「法律通過之日,即為法律 修改之時」、「法律總是無法通過」、「法律徒具虛文」及「法律的與時俱進」

或「法律的安定性」…等情形或現象的成因。

而法律之生命週期為法律之草擬、法律之制定、法律之執行、法律之 解釋、法律之修改與廢止等流程,而法之所以需要解釋乃是因為社會之變

19 參考高雄大學研究生賴世昌對於《政策與法律》讀後心得之整理。

遷迅速,而法之制定跟步上其腳步,故必須以解釋之方法加以闡釋,使抽 象之法概念能適用至具體之個案。惟若連解釋亦無法使法條與個案相連結 時,便進入修法或廢止舊法而另立新法的階段。

※法律之生命週期,圖示如下:

法律 制定

法律 執行

法律 解釋

法律修 改、廢 止

當要修改或廢止時,又等同回到草擬階段 法律

草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