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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主義

第四章 從法律草擬之面向看專家參審制

第一節 法治主義

法治主義乃現代法治國家的靈魂。法治主義強調「依法而治」(Rule of Law),更準確的說,應是「排除人治的法治」(Rule of Law , not of man)。

國家在法的規範下,合乎正義的達成國家目的。而法律並非統治者的「意 志」,而是由人民代表組成之國會制定,國家用來建立並維持國家、社會 基本秩序的正當工具。因此,現代法治國家必須具有合乎民主的法律體 制,國家權力的行使也必須依此體制運作。藉此防止政府濫權,保障人民 基本權,進而達成法治國家的任務。89

第一項 問題的界定

問題的界定是法律政策學之首要工作,舉例說明:

《問題》學校停出車場之收費議題----收費但不負保管責任合理嗎?收費 能否保證有停車位嗎?為何要收費?

〈一〉先就收費目的探討之,之所以要收費便是因為要解決某些問題,

如學校缺錢、停車場不符使用、停車場的停車位不足………等原因。

〈二〉收費能增加收入,學校能透過此經費蓋新停車場,亦可透過收費 之方式管控車的總量。故從學校之立場而言,收費不失為一良好之 方法。

〈三〉對學校而言停車乃事一大問題但就學生之角度卻非如此。收錢對

89 參考憲政法制組研究理何子倫,2001 年 5 月 31 日,《經發會法治背道而馳》乙文,財團法人 國家政策基金研究會國政評論,網址:http://www.npf.org.tw/particle-623-1.html,96 年 10 月 22 日造訪。

學生而言是權益之侵害,學生並不覺得停車有任何問題,因為上學 就要騎車,就學生的立場認為學校收費並不是解決問題,而是在為 難學生,但學校可能認為就足失序了。

是故,問題之界定往往因立場之不同而異,一開始若不能妥善界定問 題則其後續擬定之規則也不易被人民所接受,故法律政策學的首要工作即 問題之界定。因此,關於社會問題之界定,主要之內涵為:

〈一〉社會失序:因社會之失序才會有問題之產生,就法治主義之立場而 言,只要社會失序國家有解決之責任。如人人一台摩托車,使學校 之停車場消化不了(失序),而產生學校停車的相關問題(社會問 題)。而國家(學校)就應有解決之方法。

〈二〉國家責任:以政治學觀之,現代國家之權力是非常大的,其權力所 涵蓋之 範圍也常和人民息息相關。現代國家責任之兩大特色:

1、以基礎教育之方式展現國家責任。

2、以法律規定來作為國家界定諸多間題之方法。

〈三〉問題可界定性:

此亦為法治主義之一大特色,問題現象必須可以被界定,即可 以用「因為某原因所以造成此問題」的模式來展現者,即為可被界 定之問題。這就是一種理性主義,他們認為社會問題是可以被界定,

社會必須是有秩序的而其秩序是有一群有理性之人來建構。例如學 校之停車收費就是在做管制,在作量的管制。唯停車之間題真的是 因為車量過多嗎?又若以高額收費之方式真的就能解決停車之間題 嗎?並不盡然,社會問題往往是無法界定的,因為其成因非常之複 雜,我們並不能以單一之角度來看待它。此情形在專家參審制度中 亦然,「專家參審」、「專家鑑定」、「專家諮詢」均是由於為彌補法官 於法律外專業知識不足所提出的因應措施,這三者均有差別,所以 探討何者最適合我國的審判制度時,就回歸到法官法律外專業知識

不足的問題究竟為何。

第二項 問題之解決目標

壹、可預測性:

在法治主義之下我們希望一社會問題是能被政府國家社會百姓所預 測,我們可以預測出在未來的某種情形下該問題是可被解決的,預測出在 何種情形下生何種社會問題,能預測社會問題之變化,例如對停車場加以 收費即可預測出車子的量會大幅減少。

貳、穩定性:

預測出社會問題之變化,其目的乃在求得一相對之穩定性,使其 不易因某些因素而變動。

參、普遍性:

因為穩定,故不論是何種性別、宗教思想、教育水準、政治立場之人 皆能適用,人人對於此問題只要用此方法便生固定之結果,追求此種穩定 與普遍乃法律目標之一。

司法制度的變革,涉及到的是全面性的影響,且對於一套完善刑事 訴訟至的形成與人性尊嚴的保障,具有莫大的影響,因此需謹慎研討商 榷。以達到完善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在於,一方面保障被告與犯罪嫌疑人 的訴訟地位,一方面得以有效追訴犯罪並保障被害人權益的目標。

第三項 問題之解決方法

壹、設定標準規範(對人之外在規範):

以透過對生命、自由、財產的剝奪與限制來把人控制在一定之框架 中,亦即用一威嚇之方法來達控制之目的。透過規範之設定使人們之行為 可被預測,即作特定行為必然該當特定結果。

貳、透過約定:

一、上述規範之設定乃透過約定之方式來達成。約定乃法之原型,約定 即即契約。為何法律有條列式的、不用說明理由、簡單化、規範性 的等持色,便是因為其原型乃契約也,故其非國王之命令亦非宗教 之教條,更不是神的旨意。

二、為何人們需要做約定?因為人們對某些事項無共識,故才須以契約 來約定之,即有爭議才需用到契約,故可謂有契約(法律)即有對立,

有爭執。因此現在之法體系就是假定人們是對立的、有爭執的為其 基礎來建立的。因此在法治主義之教育下我們的社會反而產生更多 的問題、更多的不和諧。

三、用第三造作為行使此方法之後盾:

當爭議產生就需要客觀第三者來評判之,否則雙方將會各執一詞,因 為雙方皆是以自己之立場角度來認定事情,故才生爭執法。若繼續由當事 人雙方來評判,紛爭將永遠持續下去,故需交給第三者來處理,此時法院 即扮演第三造之角色,唯法院需真的是中立第三者才行,否則其所生之問 題將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