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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神學與傳聞法則

第二章、 傳聞法則的起源與傳聞同意的起源

第二節、 基督教神學與傳聞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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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道德慰藉程序的萎縮

在前現代法律中,道德慰藉程序普遍存在而又各式各樣,如各種稀奇古怪的 神明裁判方式。然而時至今日,道德慰藉則扮演一個不太顯著的角色16。現代的 司法程序有更強的事實證明導向,在過去兩個世紀以來,隨著科技的進步,加入 了如 DNA 鑑定、化學鑑測等一系列新興的刑事鑑定技術,這些技術更使刑事程序 中對於犯罪事實如何證明有極大的幫助,相反的宗教焦慮感在消退,我們對道德 慰藉的需求,隨同古老的敬虔文化一樣,已像海潮般漸漸消退,但是法律之景觀 仍包括了許多昔日漲潮時的古老容貌,若不能知其歷史,則無法有更新的發展。

然對事實證明和對道德證明的需求同樣重要,它們都提高了定罪的門檻。如 果對於被指控的事實必須充分證明,那麼定罪當然會更加困難;同樣地,若法官 不願裁判,這種不情願也會使定罪難上加難。實際上我們會看到前現代世界定罪 率相當低的原因正在於此。從此意義上來講,探求真相的執著和擺脫審判道德責 任的意願,兩者共同奠定先今被告人程序保護體制的基礎17

第三項、小結:傳聞法則與道德慰藉程序

回到本論文題目,究竟傳聞法則以及傳聞例外的操作蘊含了多少的事實證明 的部分,又有多少僅是道德慰藉程序,若不從根源探究,則無從得知,然若欲研 究此,則必須先理解其道德慰藉之由來,也就是從基督教文化中探詢其精神上面 臨的壓力,再則須藉由傳聞法則的發展歷史脈絡探詢,方能一探究竟。

第二節、基督教神學與傳聞法則

無論在歐陸法系或是英美法系中,犯罪均有輕重罪之分,而其區分標準就是 死刑、流血刑與其他刑罰,並且兩種犯罪處理程序迥異,背後原因正是血罪概念 的影響。而在 18 世紀以前,死刑與各種殘害肢體的刑罰是常規的法定型種類,

至少對地位低下的人如此,然而這樣會使人流血的行為,其實都是被基督教教義 嚴格禁止的,因此中世紀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戰場的士兵等,都被視為殺人者,

也正是這種對血的禁忌,才形成基督教文化特有的刑事審判觀:「審判等於謀殺,

16 WHITMAN﹐supra note 6﹐at 18

17 WHITMAN﹐supra note 6﹐at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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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等於謀殺者」18

第一項、血罪之污(Taint of Blood)

「人所共知,壞人為所欲為的殺害好人,然好人除非透過公開戰爭和合法的 審判,否則不能殺死壞人,這是上帝之謎,而不令人所知。」

—Agobard of Lyons(769-840),Liber contra Judicium Dei—

第一款、血罪的起源

於古代出現伊始,基督教審判的道德神學就以一個儀式性的忌諱—流血為中 心19。此乃源於更古老的猶太教,血和流血在猶太教儀式中有著核心的地位:聖 經中有許多儀式規定都涉及血,如猶太飲食法則(kashrut)禁止猶太人食血,

另外如舊約創世紀記載的「耶和華說、你作了甚麼事呢、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 地裏向我哀告。地開了口、從你手裏接受你兄弟的血.現在你必從這地受咒詛20。」

創世紀記載的「 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 神造人、是照自己 的形像造的21。」;利未記記載的「論到一切活物的生命、就在血中、所以我對以 色列人說、無論甚麼活物的血、你們都不可喫、因為一切活物的血、就是他的生 命.凡喫了血的、必被剪除22。」另外還有十戒中的第五誡律,不可殺人!然舊約 篇章中的關於血的論述大多是汙染法則,可藉由儀式而潔淨。

猶太教對血的忌諱也受基督教繼承,然隨著基督教的發展走向了不同的道路,

除了廢除食血和禁止接觸經其婦女的要求,血仍發揮著基本的作用,一方面,它 的角色是積極的,因為基督的血被認為是神聖,實際上基督徒在禮拜中所領之聖 餐中紅酒正代表著基督的血,但與此同時基督徒仍然同猶太人一樣,對血感到恐

18 佀化強,形式與神韻-基督教良心與憲政.刑事訴訟,上海三聯文化,2012 年 7 月 1 版,頁 53

19 WHITMAN﹐supra note 6﹐at 32

20 創世紀第 4 章第 9-11 節:「耶和華對該隱說、你兄弟亞伯在那裏.他說、我不知道、我豈是看 守我兄弟的嗎。耶和華說、你作了甚麼事呢、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裏向我哀告。地開了口、

從你手裏接受你兄弟的血.現在你必從這地受咒詛。」引自聖經和合本。

21 創世紀第 9 章第 3-6 節:「凡活着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菜 蔬一樣。惟獨肉帶着血、那就是他的生命、你們不可喫。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

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 神造人、

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引自聖經和合本。

22 利未記第 17 章第 10-14 節(耶和華對摩西說):「凡以色列家中的人、或是寄居在他們中間的 外人、若喫甚麼血、我必向那喫血的人變臉、把他從民中剪除。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 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裏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因此我對以色列人 說、你們都不可喫血、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也不可喫血。」引自聖經和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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懼,並將血的定位從污染轉為有罪。而在新約中,如約翰一書「不可像該隱.他 是屬那惡者…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23。」馬太 福音「凡動劍的,必死在劍下24。」—此也直接指向審判,因為使徒保羅在羅馬 書中明確指出:法官持刀,如同士兵25

第二款、基督教審判的道德神學:出於正義而留人血,

仍應譴責

正如基督教教義所言:「Ecclesia abhorret a sanguine(教會遠離鮮血)26」, 留人血者即使出於正義的緣由,也應受到譴責。而法官不受例外,仍在此譴責範 圍中,以下舉安布羅斯(Ambrose)當選主教的傳奇故事為例27

安布羅斯乃羅馬高官之子,至 374 年,其亦為帝國最重要的城市—米蘭的管 理者,這位實權人士毫無擔任神職的意願,然事與願違,在其以官方身分為維持 秩序(至少撰寫者是這麼認為)而出席選舉米蘭主教的集會時,奇蹟發生了:一 名兒童突然大喊「安布羅斯主教!」隨後米蘭信眾異口同聲的附和,於是他被擁 戴為主教。這種當選對一名基督徒來說不可拒絕,但是他還是反抗了,他在離開 教堂後不久,便安排了一次庭審,並一反常態的傳令對數人嚴刑拷打,然而當他 做完這些,人們依然擁戴他,紛紛說:您的罪歸到我們身上了28

從此故事,我們得知,安布羅斯理所當然地認為,法官若被血汙染就不再適 宜當作主教,所以他願意走得更遠,通過刑訊幾名可憐的不幸者以讓眾人認為自

23 約翰一書第 3 章第 12-15 節:「不可像該隱.他是屬那惡者、殺了他的兄弟。為甚麼殺了他呢.

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兄弟的行為是善的。弟兄們、世人若恨你們、不要以為希奇。我們因為愛 弟兄、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 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裏面。」引自聖經和合本。

24 馬太福音第 26 章第 52 節:「耶穌對他說、收劍入鞘罷.凡動劍的、必死在劍下。」引自聖經 和合本。

25 羅馬書第 13 章第 4 節:「因為他是 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因為 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 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引自聖經和合本。

26 Petrus Blesensis,Epistola Ⅵ,ad Radulfum Bellovacensem,in PL,207,col.16c,quoted in WHITMAN﹐supra note 6﹐at 33

27 WHITMAN﹐supra note 6﹐at 36 詳細言之,撰寫者為乃文書傳記作者 Paulinus of Milan,又本 故事經考據並非真實故事,然一樣可以反映出吾人所欲表達者:審判乃血腥之事,甚而至人汙染 有罪

28 乃援引馬太福音第 27 章第 24~25 節:「彼拉多見說也無濟於事、反要生亂、就拿水在眾人面 前洗手、說、流這義人的血、罪不在我、你們承當罷。 眾人都回答說、他的血歸到我們、

和我們的子孫身上」引自聖經和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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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喪失資格,然米蘭的信眾願意將此罪歸在自己身上。

此一法官不潔甚或有罪的概念,最終在神學家聖奧古斯丁等的理論中獲得解 套,其在《十戒評論》(Commentary of Ten Commandments)提出了名言:「當正 義的殺人時,是法律殺死了他,而不是你29」,而其在《論自由意志》(On the Free Will)則對該觀點做出了經典的解釋:「法官和士兵並不能稱為謀殺犯30,遵循法 律而殺人並無罪孽,因為他們殺人既無個人私利,也無個人激情(libido)。」

延續奧古斯丁主義,中世紀的神學家則距離現代對法官的想像更進一步,正 義殺人並非僅僅意味著屏除激情,更重要的是遵循證據的程序,其解釋到世俗司 法殺人在所難免—當然必須是正義殺人—但即使是正義殺人,教士仍不適宜參與,

教士只能遠離世俗法律:一如傳統所堅稱法庭即血,「法庭」乃源出於「血」31。 但世俗法官則只要「遵守法律的程序(iuris ordine servato)」,就能免於道德 之罪(mortal sin)32

第二項、傳聞法則的誕生與演變

傳聞法則乃是神學家聖奧古斯丁「法官以公共身分殺人不是罪」這一精神的 產物。至於其起源,傳統觀點認為乃起源自英國陪審團裁判之成果;然此實乃西 方基督教世界法官在死刑案件,避免事實判斷33轉移死刑判決責任進而避免血罪 等道德上的重大罪惡之審判規則,故而傳聞法則並非 17 世紀英國的發明,而是 可追溯到從基督教征服羅馬帝國的時代,以下各節將概略簡述之。

另外,最早自耶魯大學教授 Mirjan Damaska 在 1994 年出版經典之作《義大 利傳聞規則》一書中,即確認早在 13 世紀的歐陸上,尤其是義大利,傳聞法則

29 「Cum homo juste occiditur,lex eum occidit,non tu。」WHITMAN﹐supra note 6﹐at 37

30 WHITMAN﹐supra note 6﹐at 22 又關於基本的奧古斯丁態度在今日德國刑法典仍然可見,即第 211 條第 2 款就處理了何人可被稱為謀殺犯,這條不是將其作為定義某類犯罪的問題,而是聚焦 於描述何人可以被稱呼為謀殺犯。德國刑法典第 211 條第 2 款:「謀殺者是指出於謀殺意圖,為

30 WHITMAN﹐supra note 6﹐at 22 又關於基本的奧古斯丁態度在今日德國刑法典仍然可見,即第 211 條第 2 款就處理了何人可被稱為謀殺犯,這條不是將其作為定義某類犯罪的問題,而是聚焦 於描述何人可以被稱呼為謀殺犯。德國刑法典第 211 條第 2 款:「謀殺者是指出於謀殺意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