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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範圍與各章主體

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各章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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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研究方法

第一項、文獻資料的比較分析法

本文欲分析我國法、美國法及日本法三國,以及歐洲人權法院中的相關文獻,

互相比較研究,以建構出論文的架構。

詳言之,首先對我國國內針對證據同意制度之文獻,包含期刊論文、專論 與教科書進行統整歸納,以瞭解當前學理之發展,並透過參考美國法及日本法的 證據法中之相類似制度,比較兩者與我國間其中之差異。故將以兩國文獻為主要 參考依據,閱讀的範圍包括了兩國的期刊論文、專論、教科書、註釋書以及相關 判決以及判例。另外將參照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判決,以供我國參考。

此外,將進一步分析此證據同意制度之起源與最新之外國立法上之發展,以 彌補我國學理上論述之闕漏,及當作我國法將來發展之借鏡,惟需注意各國人民 間之法感情是否相似,故而在轉化引用上,仍應作更本土化的思考,避免曲高和 寡。

第二項、判決實證資料的研究分析

至於實證研究方面,我國法上有大量判決引用此證據同意制度,然已有前人 做過細緻的研究,故本文僅作全盤性的整理,並引用具代表性者,因此論述上將 會以文獻資料的分析為主。

第四節、研究範圍與各章主體

第一項、研究範圍

本文的研究範圍將包含我國、美國、日本三國中有關證據同意制度的學說與 實務,詳言之,首先從傳聞法則的起源著手,判斷同意是否果為其例外之一種,

若否,則藉由研究長期使用傳聞法則之普通法系國家,即美國中,研究其真正之 法源,並介紹其之性質與我國法可供借鑑之處;再來則是日本2其現行的學說與

2 參考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理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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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近況;之後再整理我國法中傳聞同意之適用近況,並更進一步得探討關於傳 聞同意的瑕疵與撤回的進階問題,此處將參考相關歐洲人權法院之判決。

第二項、各章主題

第一章為緒論,包含的項目有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前已論及,

資不贅述。

第二章為傳聞法則的起源與傳聞同意的起源,欲解傳聞同意此一傳聞例外,

勢必追本溯源到傳聞法則此一龐大而複雜的體系中,而在追根究柢的探詢傳聞法 則起源,則就連在西方世界也是眾說紛紜。本章第一節由司法程序的一體兩面出 發,即事實證明和道德慰藉,並分析道德慰藉從何而來,而在第二節,基督教神 學與傳聞法則中,則此章將試圖從基督教此一西方文化中最主要的信仰出發,來 討論其神學對於傳聞法則有何影響,由血罪之汙的聖經起源而始,進入到基督教 審判的道德神學:出於正義而留人血,仍應譴責,再來則是討論傳聞法則的誕生 與演變傳聞。最後在第三節討論傳聞同意的起源,先從比較法上之分析,闡示普 通法系與大陸法系在審判結構、法官定位上之差異,對傳聞法則之影響,復認明 示同意之法理來源乃證據上自認制度;擬制同意之法理來源則屬證據上異議制 度。

第三章乃以美國聯邦證據法為觀察對象,本文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1 項明示同意與第 2 項擬制同意分拆以觀,蓋其有本質上之不同,前者乃當 事人主動表示同意而使該傳聞證據取得證據能力;後者則是因當事人不爭執而視 同權利之放棄。對應於美國法可分兩層次,即本章第一節從體系層面觀察,第 159 條之 5 似同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 807 條之傳聞補遺規則,即字面上觀之皆是 蓋括規定;而第二節,則從功能層面觀察。第二節第一項為明示同意與美國聯邦 證據規則第 801(d)(2)條之自認制度之對應,即當事人出於本身意志而同意不利 於己之證據作為裁判依據;又自認制度於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中雖不屬傳聞例外;

然在普通法系中其通常是以傳聞例外之樣貌出現,各州州證據規則中可見,如佛 羅里達州和加州證據法即是。接下來則會介紹自認之性質、可否撤回及通過行為 做出自認等等。而第二節第二項,則為擬制同意與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 103(a) 條的異議制度之對應,即「不提出異議,視為放棄」之法理,若在美國聯邦證據 規則中,若有異議而未即時提出,有相當嚴重之後果。

在第四章第一節中,將從當事者進行主義著手,分析日本法中之當事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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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其又將此細分為當事者的程序處分權與訴訟物處分權兩者,在此僅將著重介 紹日本法中當事者程序處分權的現況,即其適用的範圍與現況。在第四章第二節 中,從為從當事者主義分析被告的證據能力處分權,即日本法中學說對於傳聞同 意本質之爭論,有對質詰問權放棄說、證據能力賦予行為說、二元說、修正後的 證據能力賦予行為說等等,皆以當事者的角度出發重新思考其定位。最後再以此 為立場,分析被告的證據能力處分權以及在傳聞同意中的適用。

在第四章第三節中,將參考日本權威性著作,來針對日本法第三二六條作詳 細的討論,如其立法趣旨及機能、同意的本質,又日本在此已跳出反對詰問權放 棄說與證據能力賦予行為說兩者的泥淖,而對同意的本質有新的理解,即傳聞性 解除說、再來尚有討論,同意權者、同意的意思表示、同意的效力、相當性、同 意的撤回、同意是否具有時效性、及最後的同意的擬制等等做討論。並會附上相 關學說與實務之爭論。並在第四章第四節處小結,比較日本法與我國法之差異,

並尋找值得我國法參考借鏡之處。

第五章將進入我國證據法則中的傳聞同意,將按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傳聞同意之種類,分別在第五章第一節中討論刑事訴訟法中同意之性質,如何為 同意、同意法理之由來及證據法則中之同意之區分。第二節中,則分別討論明示 傳聞同意及擬制傳聞同意之立法理由與構成要件,另在明示傳聞同意權之主體,

究竟為被告抑或是辯護人,將做更細緻的討論。並作相關要件在實務判決中如何 適用之整理與討論。並在其中第二節第五項中,考察傳聞同意在實務上如何運作 之問題,即對違法取得證據行使同意權、私請鑑定與傳聞同意、以及得否以未於 判決理由內交代適當性要件而上訴第三審等等問題。最後則是法院訴訟照料義務 與辯護權之介紹。

第六章將討論更進階之問題,也就是傳聞同意的瑕疵與撤回,如採當事人 進行主義的美國,即只允許當事人提出新的自認而不許當事人撤回自認;而同採 當事人進行主義之日本法則以是否於準備程序中提出為準,原則上若於準備程序 中不爭執,即不得再行爭執,若否,則在證據調查前皆可撤回;若為同意錯誤則 限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錯誤。又歐洲人權法院對此一問題亦有判決詳加討論,

更具有參考價值,故而深入了解此問題,將可以對傳聞同意作一個全面性的理解 與統整。

第六章第一節將討論何謂傳聞同意的瑕疵,常見如被告被詐欺、被脅迫、

陷於錯誤等,甚或國家偵察機關以不正方法(如刑訴第 156 條第 1 項之規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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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同意等。此種因第三人之因素而導致之同意當然不生效力。然有爭議者乃 當事人或其辯護人出自於本身自由意志之同意是否亦有可能產生瑕疵,即屬本文 討論之重點。再來則是進入比較法例之討論,並觀察如歐洲人權法院 Bonev v.

Bulgaria 案;另外我國實務對此一問題之看法,即在具有與 Bonev v. Bulgaria 案相同的案件背景下,我國最高法院 103 台上 1192 號判決卻有著截然不同的結 論,值得吾人深思。。

第六章第二節則是討論傳文同意撤回,第一項首先討論若認定當事人行使 同意權乃一訴訟行為,則對於該訴訟行為應該行使撤銷或撤回權,是否有差異。

再來第二項為明示同意撤回,再細分相同審級間的撤回與不同審級間的撤回,並 輔以實務判決作論證。並會討論我國法對於得否撤回後再為同意此一問題,亦有 實務判決參照。第三項則討論擬制同意撤回之問題,分別從學說與實務角度觀察。

最後則是小結部分,對於明示同意中不同審級間是否得撤回同意中的三條道路,

選擇折衷道路,即事人雖得對傳聞同意進行爭執,惟並非得任意提起爭執,而是 應具有正當理由始可提出爭執。

最後第七章則是結論,本章將對以上的論點作摘要式的整理,並整理比較法 上對我國具有啟發性之處,並提出立法政策與修法上之建議,以便讀者在閱讀整 篇內容之後,可以清楚整握本文之來龍去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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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傳聞法則的起源與傳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