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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進民主的悖論:解構「無架構暴政」概念

第四章 基進民主的悖論:社運組織中的「無架構暴政」現象

第一節 基進民主的悖論:解構「無架構暴政」概念

Freeman 研究的團體是以取消壓迫、追求成員間權力平等作為為目的,近似於我選 擇本論文研究團體的標準。因此本章中以 Freeman 提出的無架構暴政現象為起點,分析 社運團體理想的內部民主圖像在實踐時面臨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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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Freeman「無架構暴政」這個用詞恐怕讓人以為「組織內部無架構」是組織 內部被菁英把持的肇因,但從 Freeman 對這些無架構團體運作情況的描述中,可以發現,

無架構不過是鞏固了菁英統治的現象。換句話說,無論社運組織有沒有成立正式架構,

組織內部無可避免地都會有菁英團體的存在。

因為,只要有人際連帶,就會發展出架構。非正式的架構的存在是人類社會的本性,

價值觀或興趣相近的人們自然會發展出友誼關係。組織的成立與運作絕不可能排除人際 之間的互動、發展關係。因此,無論組織是否有正式的職稱、位階,架構都會在人際互 動過程中產出。Freeman 認為,人際連帶的關係之所以會變成菁英掌控,關鍵在於組織 堅持無架構,使得全體成員無法對真正決策的人課責。

有些組織沒有必然要完成的目標,無須評價任務成敗,也說不上需要誰負責。例如 在以「意識覺醒」、「自我成長」作為目標的組織中,無正式架構有助於所有成員無壓力 的抒發情感、相互理解。但是當組織開展出對外行動、規模開始擴張後,全體成員彼此 的熟悉與信任程度並不均質,繼續沿用無架構的方式,會讓權力聚集在原先彼此最為熟 悉、信任的小群體之中,他們以共識之名對所屬的更大群體施加權力,團體卻無法控制 這個群體的決定。這樣的一個群體,便成為了在團體中的菁英。在「所有成員皆平等」

的認同下,團體成員難以公開指出真正具有決策權力的是哪些人,也缺乏任何基礎要求 他們對決策負責。

團體沒有發展出正式的溝通、決策管道的情形之下,這樣的群體也就會是整個團體 的唯一溝通管道。如果有正式的架構,至少所有團體成員都有參與的規則可循,成員之 間發展出的各種人際連帶,就在正式架構外扮演溝通的功能。但是如果堅持無架構,就 讓人只能靠著關係行事。Freeman 所命名的「無架構暴政」,雖然是在無架構社運團體 中發現的情況,但是現象的核心仍然在於真正的決策者無法被課責的問題。

「無架構暴政」概念本身指出了一種實踐基進民主的矛盾,也就是團體成員雖然有 意識要打破正式制度在成員身上構築的權力與壓迫,但卻適得其反。如果組織確實發展 出了正式架構,但是這個架構同樣的使菁英無須對全體負責,全體也缺乏追菁英責任的 基礎,我認為這也是「無架構暴政」所指涉的內涵。然而,在具有架構的組織中依然使 用「無架構暴政」一詞,容易使讀者混淆本文研究的團體到底是有架構或是無架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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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本論文中我以「基進民主的悖論」一詞指涉在任何一個有意實踐民主的團體內部無 法規範、監督菁英權力行使的現象,無論這個團體是否有正式的架構,或是意圖實踐哪 一種民主。17

從 Freeman 對於無架構暴政概念的說明中,菁英團體在任何團體中都必然存在。我 認為,任何組織架構的設計(也包含無架構),都只能減弱菁英在團體中的權力,因此,

要避免菁英完全掌控權力,必須要能夠透過組織架構正式地辨識出決策的菁英,才能進 一步對他們課責。

美國佔領華爾街運動發起人之一 David Graeber,或許不會同意我的這個看法。他 主張權力的來源是資訊,正式公布容易掌握資訊的人,並不會改善領導者壟斷資訊的情 況,而只會變的更糟。同時,確認職務位置也無法真正課責,就算是定期改選也是一樣,

因為要檢討責任,只能限縮在職務所對應的內容,但是未規範在職務之內的濫權就無計 可施,「要用清晰且公開的規則來規範所有的政治行動,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格雷伯,

2014:292–295)。Graeber(2014:292)認為,在採用共識決的水平性團體中,「如果 是在沒有任何規則的情況下採取共識決,那麼默認的領導圈必定會出現。」他為了改善

「無架構暴政」的現象,而設計出一套共識決程序。協助此程序順利進行的關鍵是引導 者的角色,他(們)本身不能是提案人,要能「傾聽並成為團體可以藉以思考的媒介」,

而且這樣的角色要拆散成更細的多項工作,多人分工並且經常輪替,使特定的人不會長 期擔任特定的職務,也無從把持跟該職務相關的所有資訊。另一個搭配的機制是,共識 決程序理想上不要經常使用,而是要跟基進分權結合,即運動中小型團體大多數可以自 己決定的事情不需要透過大會討論授權。提出了這套細緻的共識決操作程序後,Graeber 提醒人們不應該對任何團體抱有浪漫不切實際的想像,而且人們如果還不熟悉這程序的 運作,共識決程序也很容易出錯。要避免領導圈的出現,以下幾個原則是重要的:資訊 要盡可能的讓所有人共享,除此之外,也要不斷的提醒最活躍的成員:「這裡沒有領導 者」,「沒有人有權利把自己的意志加諸在他人身上」(格雷伯,2014:292–294)。

17 感謝本論文口試委員黃秀端教授提醒「無架構暴政」一詞用於分析有正式架構團體時語意混淆的問題,

並感謝口試委員陳信行教授提出以「基進民主的悖論」一詞作為更適合描述此現象的用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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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論文研究的社運團體的實際情況,引導者的機制並不存在於社運團體日常運作 中。引導者角色必須是中立、不提案的,由多人分工並且輪流擔任。如果是在個別會議 當中,設置一個協助團體成員相互傾聽、確認所有意見都被同等考量的主席或是議事組,

原本就是許多日常會議進行時必備。不過,團體生活並不只存於個別會議當中,主席或 是議事組成員身為社運團體成員,實質上不可能不參與內部行動議案的提出、討論及執 行,頂多只能在會議進行之時謹守中立。如果主席或議事組是 Graeber 所提的活躍成員,

那麼他們的影響力是透過團體生活中成員間彼此的互動與交流產出,會議進行時不提案、

謹守中立並不能確保他們的看法比其他人更具影響力。如果主席及議事組是由一般成員 擔任,他們更無法在會議上表達自己對事情的立場、加入討論。唯一能夠確保所有成員 在共識決中都可以暢所欲言的安排,就是找非成員來擔任主席或議事組的角色,這樣的 情況只有在日常例會之外另外舉辦的會議中,才有可能舉行,例如:前一章提到島國前 進舉辦的共識營,實際的情況是島國前進並沒有另外找非成員來擔任領導者,因此本論 文也無法評估引導者角色在社運組織中共識決使用的情況。

在我看來,由於 Graeber 對水平式團體能透過共識決程序、基進分權(包含各小組 的自主性、引導者角色的分工),以及對活躍成員耳提面命的提醒來使默認領導圈不出 現,有相當高的期待與自信,也因為如此,他並未進一步設想及討論如果默認領導圈仍 舊出現的可能性以及後續的處理方式。無論如何,對於有正式架構以及無架構的團體,

他都未提出如何辨識團體內部真正有權者的方式或標準,以及如何知道他們是否當責。

Graeber 所批評的「正式架構無法處理職務定義以外的責任」,也就是菁英的真正影響力 無法透過正式架構規範,依然無法被團體監督、課責,這其實正是我對 Freeman「基進 民主的悖論」現象的詮釋。我在本章中並不是要提出一套方式來避免基進民主的悖論,

或是僅僅去分析水平式團體中的無架構暴政,而是先去梳理選擇了不同種架構的社運團 體當中,菁英掌控且無法究責的情況是在哪些情境中產生。

不同於 Graeber,我認為組織的正式架構仍然有利於課責。不過,我也同意 Graeber 所強調的,全體成員對於權力集中現象保持敏感度的重要性。所有成員對權力有意識,

才能在某些活躍成員的影響力開始變大時,能夠即時的予以提醒。最理想的情況,是活 躍的成員能夠清楚意識到自身的影響力,並妥善運用。因此,我也將成員的權力意識列 入觀察的研究團體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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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對於 Freeman 無架構暴政概念的詮釋,我認為任何組織中的菁英團體都必 然存在,任何的架構或是規則都只能減弱菁英在團體中的權力。要了解社運組織中「基 進民主的悖論」的現象,也就是菁英掌控且無法被課責的現象,我認為在架構的層次上 需要觀察以下兩個層次的三個問題:

一、 菁英在架構中的可辨識性

1. 實際決策者是否能透過架構被辨識,使所有人無須透過人際關係才能明瞭。

觀察這一點,才能夠知道菁英團體的權力是否是以正式架構所規範的框架對團 體全體發生作用。

二、組織內部是有否有明確的機制使實質的決策者負起責任。判斷的標準為 2. 團體能否掌握權力、政策的決定與實行資訊,以及

3. 團體能否能更換具有權力的人。

關於第二點可課責性的判斷標準,本文採用參考 Beetham 的定義,認為可課責性在 於監督機關,能夠掌握決策者行動及決策的資訊,以及擁有對決策者制裁的權力

關於第二點可課責性的判斷標準,本文採用參考 Beetham 的定義,認為可課責性在 於監督機關,能夠掌握決策者行動及決策的資訊,以及擁有對決策者制裁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