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內部民主以「參與」與「共識決」為共同要素
della Porta(2009)的 DEMOS 計畫蒐集了歐洲六國 200 多個社運團體的資料,並且歸 納出四種社運組織內部民主模型。這四種模型以有兩個判斷基準。一、誰是具有決策權 的成員?是成員所推選出的少數代表,或是成員全體、甚至是模糊的潛在成員?二、組 織決策的方式為何?是多數決,或是共識決?
由於本論文也計畫就不同的組織模式進行比較,因此採用 della Porta 的分類方式。
訪談資料顯示五個研究團體就重要議題的討論上,皆不是採取多數決為決策方式。因此 我調整上述內部民主的分類模式,首先觀察研究團體是代表制或是參與制,接著再看這 些團體是否是採取共識決。
研究發現,島國前進實際上採行的制度並非代表制也非參與制,而是科層式的由董 事會及秘書處決策,再由各地區志工執行。民主鬥陣、黑島青以及民主黑潮三個團體則 是混合參與制與代議制,重大事項由全體成員直接討論,但同時設置子部門作為組織業 務分工、提出議案以及執行決策的單位。民主鬥陣與黑島青的差異在於會員大會舉辦的 頻率以及處理的事務。黑島青的會員大會每兩周開會一次,每個部門需要對大會提出業 務報告,並且在大會上做出各項事務進行協調與決策。民主鬥陣有會員大會做為討論章 程、幹部改選的機制,平時的業務就由統籌由各部部長在幹部會議上決議,然而民主鬥 陣的成員可以透過組織內部的臉書、網路通訊媒體頻繁討論組織的事務。民主黑潮是以 地區為分布,設有總召與理事會,由於是全國性社團的聯合,要舉辦全體成員大會的頻 率只有一個月一次,各地區在全體大會之前各自舉辦小型會議。與前兩個團體相比,運 作方式比較接近民主鬥陣。賤民解放區則是純粹是參與制,沒有採取代議制的意圖,也 不打算認定誰是組織成員,所有的討論與決策對所有人開放。一年多的運作下來。幾個 比較活躍的成員所屬的工作小組成為實質進行決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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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參與制的四個團體受訪者,皆表示他們內部的決策,都是經過成員之間的討論 與溝通後才做出的。在 della Porta 的分類中,共識決決策方式作為一種判斷組織內部民 主模式的檢驗標準,主要思維來自審議民主理論。審議民主理論認為,相較於代議民主,
使所有社會成員的意見更能對決策發揮影響力的方式,是透過對話理解不同的立場,使 決策能夠考量最多的面向。儘管島國前進的實際運作情況並非採用共識決,不過卻曾經 舉辦過一次共識營,請所有的志工一起來討論島國前進在補正公投法行動的下一個階段 可以做什麼事。自此,我們可以判斷,雖然這個新興社運團體採用的組織架構有所不同,
但是對於內部民主想像的共同點,是全體成員參與討論,並且透過對話凝聚共識。
Polleta(2002)也提醒我們,在希望進行共識決的團體生活中,成員之間情感的建立是開 啟信任與對話的基礎,而 Iris Young(2000)提出的打招呼(greetings),就是一種讓彼此陌 生的成員間開始建立關係的實作方式。
貳、民主圖像在實踐上的挑戰。
社運組織對於內部民主的理想,在實踐上會碰到什麼樣的挑戰呢?對於全體參與、
共識決策的社運組織,Freeman 以實際參與 1970 年代美國婦女社運團體運作的經驗與 觀察,提出「無架構暴政」現象做為提醒,這是在本論文的第四章主要檢驗的現象。另 外,審議民主理論的論辯中,女性主義學者也批評審議民主的框架有利於善於理性言說 的優勢團體,弱勢團體仍會在審議的過程中被排除在外。第五章中,我借用 Bourdieu 的資本類型來說明社運組織當中,具有何種條件的成員更可能成為對團體具影響力的菁 英。
一、代議制與參與制混合的組織架構,較能避免「無架構暴政」現象
我對於 Freeman「無架構暴政」現象的詮釋,是「菁英對團體決策有直接的影響,
但是全體成員卻無法對有權的菁英課責」,而且這樣的現象可能在所有的社運團體中發 生,無論該組織是否有正式的架構。原因是,根據 Freeman(2007)的分析,人與人互 動交流必然會產生各種人際關係的群體,當組織中有一個群體的對所有成員的影響力更 大時,「無架構」無法抑制菁英的權力,而會反過來使得全體沒有任何正當性基礎去據 以要求做出決策的菁英課責。我以兩個問題來判斷研究團體是否有無架構暴政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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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員能否透過組織的正式架構或職務來辨識誰是團體的決策菁英?二、團體成員能 否對菁英課責? 課責的具體判準為:全體能否取得有權者行動與決策的資訊,以及全 體是否有制裁菁英的權力。
2011 年佔領華爾街運動的發起人之一 David Graeber 認為水平式團體中默認團體圈 得以產生的原因,是因為共識決在完全沒有規則的情況下進行。他設計了一套共識決程 序,以改善 Freeman 所提的無架構暴政現象。他主張少數人掌握權力是因為他們掌握了 比其他人更多的資訊,正式宣稱他們是領導人並不會改善權力集中的狀況,也無法真正 對他們課責,因為正式架構無法規範所有的政治行動(格雷伯,2014)。不過我認為,
Graeber 的共識決程序設計儘管使得個人無法長期掌握所有的資訊以及職務工作,確實 分散了權力,但是這樣的設計並未進一步去設想課責的必要性與可能的處理方式,因此 尚不足以提供本文作為判斷社運組織中無架構暴政是否發生的標準。另外,Graeber 也 提出,所有成員都應該要對權力的敏感度,才能在資訊與特定組織工作開始集中在少數 活躍成員身上時,隨時、即時的提醒所有成員整個團體「這裡沒有領導者」,「沒有人有 權利把自己的意志加諸在他人身上」(格雷伯,2014:292–294)我認為這樣的提醒相當 重要,因此也將成員對權力的敏感度作為觀察的第三個重點。
研究發現,黑島青、民主鬥陣、以及民主黑潮三個選擇以參與制與代議制混合的組 織決策架構,比較能夠確保全體對菁英的課責基礎。對組織運作較具有影響力的菁英,
在正式架構下被賦予職務,但是又因為有會員大會的機制,使得他們的權力行使必須公 開對全體成員報告,也必須透過定期的改選受到全體會員的檢驗。會員大會作為組織的 最高決策機關,擁有組織決策的直接權力。
當正式的架構本身雖然有課責機制,但是架構本身卻有意的不涵蓋組織中多數成員 時,我認為這也是無架構暴政的情況。島國前進的正式架構是基金會的框架,這樣的框 架中的執行單位是董事會與秘書處,監督單位是監事。島國前進在 318 退場後的一年內,
最主要的計畫是囊括全國一百多名志工的連署補正公投法計畫,廣大的志工群在基金會 的框架中並沒有監督的正當性基礎,去要求董事會與秘書處對志工們提供資訊、進行報 告以及改選。所有資訊的需求僅能單方面仰賴董事會與秘書處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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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個團體中最偏向無架構的賤民解放區,並沒有設計任何職務以及課責機制。如何 避免無架構暴政的狀況? 純粹僅能仰賴所有成員的權力意識。
成員的權力意識在組織運作上當然是關鍵的環節,以黑島青決策方式的轉型過程中,
可以清楚看見,整個組織的成員要習慣從幹部會議轉換成會員大會共識決的運作方式,
如果沒有前總召魏揚有意的釋出決策權力,其他一般成員會很習慣的仰賴菁英來進行決 策。不過,制度的功能在於,如果成員對權力意識的敏感度不夠強,制度能夠扮演一定 的制約功能,使成員在制度的框架中培養出挑戰菁英及直接參與的習慣。
二、文化資本在共識決社運團體中的作用
我在第四章中認為,無論社運組織採取何種組織架構,組織內部都會有菁英團體的 出現。但是成員對權力的敏感度以及組織制度設計的制約,可能讓所有成員比較能夠直 接參與並且對有權的菁英課責。第五章接續處理的是,人是擁有什麼樣的條件才成為組 織中的菁英?這樣的條件在採取參與制共識決的社運團體中,有沒有可能改變?
我從女性主義對審議民主理論的批評以及 Bourdieu 的資本形式來定義社運組織中 菁英擁有的條件。
審議民主理論強調以促成共識決為目的進行對話與溝通,不過,女性主義學者指出 過於強調理性言說的對話過程,是彰顯了社會上優勢團體擅長的表達方式,排除了弱勢 的實質參與。而我所研究的社運團體雖然採行共識決的決策方式,但是社會運動團體的 運作中,討論與開會只是團體生活的其中一部份。因此,在討論採取共識決的社運團體 內部運作中,什麼樣的人成為菁英時,不應該只考量理性言說的能力。我以 Bourdieu 的四種資本類型來擴充社運組織生活中優勢的菁英擁有的條件,這四種資本為經濟資本、
社會資本、文化資本、象徵資本。我特別著重社會資本與文化資本。社會資本方面,社 運組織組成與行動在很多時候仰賴人際網絡,社會資本對於正在進行擴充與發展中的社 運組織來說尤其重要。我分別將「一般社會空間」與在「社運圈」中得以動員的人際網
社會資本、文化資本、象徵資本。我特別著重社會資本與文化資本。社會資本方面,社 運組織組成與行動在很多時候仰賴人際網絡,社會資本對於正在進行擴充與發展中的社 運組織來說尤其重要。我分別將「一般社會空間」與在「社運圈」中得以動員的人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