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探討
成員是否能實際參與進決策過程?如果可以,那他們能否真的在這過程中發揮影響力?
這幾個層面同樣地,也可以歸納為我前面提出的兩個問題:
1. 318 運動後的新興社運團體對「民主」的理想圖像為何?
2. 社運團體在實踐民主圖像時,又有什麼樣的挑戰?
接下來,我將透過文獻檢閱進一步提出可以協助研究的理論工具。
第二節 文獻探討
壹、社會運動團體的內部民主
關於社運組織的內部民主議題,國內外都有不少研究。國外的研究關注的是社運組 織的組織方式,散見於婦女運動(Freeman,2007;Polletta, 2002)、學生運動、勞工運動 以及跨國社會運動網絡(della Porta、Diani,2002;della Porta, 2009),台灣這個領域的研 究則是以勞工運動為主要的研究場域(吳永毅,2014;趙剛,1996;陳信行,2009),
關注的是人際之間的權力關係如何互動。這些研究都針對個別團體或是少數團體進行深 入的觀察與分析,對於社運組織普遍的情況不一定能有足夠的解釋力。della Porta 等人 (2009)針對參與全球正義運動的社運組織網絡進行調查研究,蒐集了歐洲六國 244 個社 運組織的資料。della Porta(2009)將歐洲社運團體的內部民主模式分為四類,以共識程度 與參與程度作為社運組織內部民主模式的分析向度,歸類出四種社運組織的內部民主類 型,分別是:
1. 協會模型(Associational Model): 大會是由代表組成,主要的決策是由執行委 員會,以多數決決定。
2. 審議代表制(Deliberative Representative Model):基於成員的共識基礎,由代表 做出決定。
3. 集會式模型(Assembleary Model):囊括所有成員的大會,以投票或是協商等偏 好聚集(Aggregative)的多數決方式進行做出決策。
5
4. 審議參與模型(Deliberative Participation Model):當參與、共識與理性溝通過程 都被組織視為重要價值時。
表 1-1:della Porta 的社運團體內部民主模型
4參與程度 Participation
Low 低 (偏向代議制) High 高 (偏向參與制)
共 識
Concensus
Low(偏向多數決) Associational Model 協會模型
代議民主 多數決
Assembleary Model 集會式模型
直接民主 多數決
High(偏向共識決)
Deliberative Representation 審議代表制模型 代議民主
共識決
Deliberative Participation 審議參與模型
直接民主 共識決
資料來源:della Porta(2013:73)
della Porta 從多個社會運動組織的網站上與實體文件上的資訊進行分類,發現接近 六成的社運團體都相當認同協會模型,也就是說,代議與多數決在歐洲的社運組織是相
6
主模型,發現接近六成偏好參與制,其中支持大會模型與審議參與模型的也約略各佔一 半。此研究指出,發現歐洲社會運動組織發言人及參與者高度支持偏好參與及審議式的 決策機制。這樣的研究也指出,組織對於理想的組織運作模式與實質運作情況是有落差 的,組織的文件、發言人及一般參與者對於組織理想的形式為何,也有不同的看法。
della Porta 的模型彙整標準是來自三種不同的民主類型:代議民主、直接民主與審 議民主。一般人比較熟悉的是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代議民主的特色是由全體成員選出 代表間接作為團體決策的核心,直接民主則是不選出任何代表,直接由所有成員進行決 策。della Porta 特定選擇多種具有不同組織架構、規模與地區的社會運動團體進行分類,
與本研究選擇研究團體的意圖相同,因此在本文中,我選擇以 della Porta 組織內部民主 模型來分類研究團體。
審議民主在社會運動領域相對來說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我接下來多花一些篇幅說 明。
貳、審議民主理論與社會運動
審議是一個以共識目標為促進討論的決策過程,不同於數人頭的多數決方式。審議 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也被譯為協商民主、商議民主。審議民主論者對於何為 審議民主有不同的關注重點,但是簡單來說,審議民主的「審議」,強調的就是「論理、
討論、或溝通」。基於這項特質,審議民主理論開闢出一條不同於其他民主理論的實踐 方式。過往的民主理論,無論是熊彼得所提倡的精英民主論、或是 Robert Dahl 的多元 民主論,都屬於偏好聚集式的民主觀(aggregative concept of democracy)(Gutmann、
Thompson,2006;Young, 2000)。這些民主理論的假設是:人民在進行決定之前就擁有 特定的偏好,而且這些偏好是固定不變的。民主,就是試圖建立一個公平可靠的過程,
將社會中不同的偏好組合起來,這樣的偏好組合自然地反映在選舉的結果以及政策的決 定上。民主不可或缺的言論與集會結社的自由,便在於確保各種偏好能夠為公眾所知,
並且在公開的場合中與其他偏好進行競爭。Jane Mansbridge 將此種民主觀形容為政客與 選民將各自的利益放在檯面上進行交易的過程,最能滿足雙方利益的偏好組合方案便成
7
為決策(Mansbridge, 1996: 17)。偏好聚集式民主觀將民主假定為一種偏好競爭的過程,
在這過程當中,優者勝、劣者敗。
與偏好聚集式民主觀相比,審議民主觀點在意的是人們的偏好如何形成或改變,以 及,如何避免私人利益在競爭過程中取代公共福祉。要達到以上目的的手段,便是審議 (Young, 2000: 21)。
Joshua Cohen 將審議民主定義為:一個將民主作為核心價值的團體中,團體的事務 透過公開論理的方式,由多元、平等且具有論理能力的公民成員所治理。這個團體將民 主當作核心的價值,其成員也認同如此的目標。他提出「理想的審議程序」,將「達成 共識」作為開啟溝通的目標,並以論理的溝通方式作為集體決策正當性的來源,那麼,
團體成員便會為了讓自己的立場獲得其他人的支持,摒棄原先自私的理由而改提出有利 於公共福祉的論點(Cohen, 1989:21–23)。Young(2000)指出,審議(或溝通)也應該建 立在一種確信之上:「不放棄自己觀點的前提之下,我或許可以從聆聽他人觀點過程中 有所學習。」除了提出理由與理性論證,還需要互惠性的聆聽,以達成水平性的溝通
(Habermas,2005)。所有參與者平等地加入審議的情況下,因為考量了其他人的論點 導致偏好的調整或改變 (Miller, 2003)。因此,一個成功的審議取決於人們確實在互動 中達成偏好的轉向(Dryzek, 2002)。審議的過程本身理性考量了所有成員的主張及論點,
因此決策也透過此過程獲得了正當性。
審議民主的眾多文獻討論中,結合審議民主與社會運動兩個領域的研究文獻大多是 闡述兩者之間的緊張關係。由於審議民主與社會運動都具有「擴大人民參與國家決策」
或「促使國家在決策過程中納入多元聲音」的目的,但是兩者的長處及訴求方式不同。
兩者都指出了代議政治的不足,審議民主成為「體制內」的決策模式之一,而社會運動 仍是使用體制外的方式來刺激社會對弱勢族群的認識。這裡指的體制外,意指是透過選 舉 投 票或 是訴訟(包含行 政 機關規 定 的申訴請願程 序)以 外的方 式來進 行。 Iris Young(2003)〈行動主義者對審議民主的質疑〉一文中,指出審議民主機制的「強調溝 通與共識」仍無法解決各種社會群體間長久以來的權力關係不對等,弱勢族群在審議的 場域中仍然會收到優勢族群的宰制,因此,體制外的直接抗議行動仍是社會運動者開拓
8
國家多元觀點的有力工具;審議民主操作者則認為社會運動者拒絕聆聽不同意見。兩者 間的矛盾並不容易解決。
Fung 和 Wright(2001)也有與 Young 類似的看法,他們認為,社會運動組織是具有 激進性的利益團體,激進性不但是社會運動的特色也是他們的優勢,能夠擾亂國家的既 定議題設定。審議民主對形式規範的要求無疑地希望弱化參與者(包括社會運動)的激 進程度,如果強求社會運動者參與到審議民主機制當中,審議所欲達成的理性論辯過程 也會受到干擾。哈伯瑪斯認為,審議民主就應該只用來要求國家機關,社會必須是處於 一種無組織的狀態,才能激發自由意志的形成(引自 Gutmann、Thompson,2006)。
然而,Carson(2001)卻提出另一種結合兩者的可能性,如果社運者將自己定位為審 議當中民主決策辯證的中央位置,以「研究、運動操作、教育、遊說、以及抗議活動」
領域的專家角色,而非僅是民眾的代表,那麼社會運動者作為推動社會變革者的角色便 能透過審議民主的機制得到強化。在台灣,杜文苓(2007)針對宜蘭社運團體主辦公民 會議過程進行實證研究,證實了 Carson 的論點,社會運動組織在審議民主機制當中並 不一定只是處於被動的角色,更能夠以積極的方式將審議民主作為社會運動的一環倡議 及議題推廣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杜文苓一文與大多數台灣的審議民主實證研究相同,
仍然是以公民會議為研究場域,本文所希望了解的台灣社運組織的內部民主理念及實踐,
目前台灣還沒有任何的文獻以審議民主理論處理過這個議題,della Porta 將審議民主理 論中的「共識決」決策方法列入社運團體內部民主模型中,我將借用 della Porta 的模型 進行了解研究團體的參與者認為在團體的內部運作中,民主應該是什麼。
參、理想民主實踐的路上- 關於審議/共識決的兩種討論
了解研究團體對民主的認知為何後,我進一步想要檢視的問題是,這些團體在組織 運作時,能否將他們對民主的理想圖像據以落實。關於預演式政治能否成功落實,1960 年代以來社會運動組織者與參與者前仆後繼的嘗試可以提供本文一個觀看的角度。
王甫昌(2005)將社會運動定義為「一群人為了促進或抵抗社會變遷而組織起來進 行的集體行動,經常以抗爭、遊行等劇碼呈現。」然而,Graeber 卻指出,一般社會運 動採用的抗議,無論形式上多麼激烈,都仍是在承認政權正當性的前提之下,要求政府
9
或是訴求的對象改變。但是若社會運動採用的是「直接行動」,那就是對現存體制正當
或是訴求的對象改變。但是若社會運動採用的是「直接行動」,那就是對現存體制正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