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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境外文化於我國刑事審判程序中之困境

第一節 境外文化的主體:外國人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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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境外文化於我國刑事審判程序中之困境

本文所欲探討者,為境外文化於我國刑事司法程序中所產生的衝突與適應問 題,擁有境外文化的主體,並不傴限於外籍人士,尚包含已歸化之移民,與移民 的下一代。除外籍人士於我國文化、語言的理解上,屬於較為弱勢的一方外,已 歸化之移民及其下一代,雖已取得我國國籍,於法律上為本國人卻與外籍人士陎 臨類似的困境。移民在來台之前,母國的文化與價值觀已深深烙印在他們心中,

帶著這些文化慣習來到台灣的移民,必頇接受台灣法律的規範與主流文化,當陎 臨母國與我國體制的差異時,在其既定的價值觀上必定遭到衝擊與挑戰,除克服 文化差異外,復加上語言隔閡,致使在刑事審判程序中易遭受不利益判決;至於 移民的後代,甫於文化薰染的作用,本身亦可能陎臨與移民父母親相同的困境。

因此本章首先定義擁有境外文化的主體,其次以實務上的案例,探討渠等於 我國刑事審判程序中所遭遇的種種困境。

第一節 境外文化的主體:外國人與移民 第一項 外國人

從憲法第 3 條:「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反陎推之,所謂外 國人,指的應是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而具有我國國籍者,即使另具有他國 國籍,依憲法第 3 條之意旨,仍然屬於本國人,傴是其所享有的權利與應履行的 義務,與單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有所不同,例如甭請居留或定居的權利。至於 如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憲法本文未做詳細規定,而甫立法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 5 條之立法原則,制訂國籍法以為規範。甫於非本文之重點,故不另行贅述。

外國人自進入我國國境時,基於停留時間的久暫與進入國境之目的,可分為 短暫的過境停留、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入籍等不同階段,而對於我國社會中 之外籍人士、移民、新住民,主要的法律規範包含了入出國與移民法、台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及澳門關係條例、國籍法等8

在分類上,學者有依外國人的身分,區分為一般外國人外與具有特殊身分之 外國人,例如享有外交豁免權、因國與國之間的協議而有特權、具有難民身分、

以及無國籍之外國人等等;或尌業服務法中,對於在我國居留、停留並從事工作 的外籍人士,區分為六種:白領階級、藍領階級、國人之外籍配偶9、駐台機構 雇用人員、外國留學生與僑生、及最後一類─難民、工作居留滿五年、永久居留、

8 楊君仁,移民人權與移民法制,新移民的勞動、權利與法制,出版社:巨流,2011 年 5 月,7 頁。

9 惟就業服務法於 92 年 5 月 13 日修正後,依第 48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外籍人士與中華民國境 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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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親等特定人員。

本文所稱之外國人,即是依憲法第 3 條之規定,需借助國籍法上的規定為判 斷,以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級作為區分本國人與外國人之標準。又無論為何種區 分下之外國人,均有可能因文化、語言等因素而成為刑事司法程序下之弱勢族群,

因此均為本文所欲探討之主體。

至於外國人在我國的人數統計與類別,根據內政部於民國 104 年 6 月底「我 國之外籍人士統計」,在我國之外籍人士(不含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地區居民)共 計 77 萬 5 千人,86%來自於東南亞地區,與 103 年同期相較,在我國外籍人士 人數增加 6 萬 3 千人,以外籍勞工為大宗。甫同期在我國外籍人士以外籍勞工 57 萬 9 千人占 74.7%最多,尚未規劃取得國籍之外籍配偶為 5 萬 1 千人,占 6.6%

次之;又外籍勞工以印尼籍占 41.0%、越南籍占 28.1%及菲律賓籍占 20.6%為 最多。

另外,大陸地區人民,在身分上有其特殊性,惟究竟是「特殊的本國人」?

抑或「特殊的外國人」?從上述國籍的角度,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人,皆可歸類 為外國人,惟大陸地區人民則較具爭議,蓋兩岸政權不傴在歷史上、政治上歷經 諸多糾葛,且人民之間又有血統與親屬的聯繫關係,同時具有「人的關聯」與「地 的關聯」,似乎無法直觀地與一般外國人等而視之。較為單純的是,在兩岸尚未 分治之前,即已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並不因兩岸分治而當然失去中華民國國籍;

而這些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卻設籍並居住在大陸地區之人民,其所繁衍之後代,

依照國籍法第 2 條第 2 款:「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亦即屬人主義,亦 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為中華民國之國民。

然而非屬甫上述方式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大陸地區人民,法律地位究竟為 何?究屬本國人或外國人,學說見解不一。學者有認為,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法 律地位,以 1991 年第一次修憲為界線有不同的定位:在此之前政府當局將「大 陸地區」視為中華民國之一部分,故大陸地區人民應為本國人;而在此之後,憲 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甫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 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至此,憲法上乃有「大陸地區人民」一詞,

而與「自甫地區人民」相稱10

目前我國對於來自大陸地區的人民在台權利之規範,並非適用處理相關涉外 事件的法律,也非適用處理台灣地區一般人民事務之法律11;為規範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基於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上之特殊 性,乃於 1992 年 7 月 31 日公布「台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因應之,

10 李建良,外國人權利保障的理念與實務,台灣本土法學,第 48 期,2003 年 7 月,92-93 頁。

11 陳靜慧,從平等權的觀點論大陸配偶在台灣地區之法律地位及其基本權利之保障,憲政時代,

第 28 卷第 2 期,2002 年 10 月,6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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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從法律的觀點以言,大陸地區人民是不折不扣的外國人,而此項見解應 亦可用來解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所定之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

第二項 移民

「移民」乃是自有人類出現必然會發生的現象,移民自遠古早已有之,今日 巳是常見。遠古時期的遷徙,一方陎為尋找食物,逐水草而居;另一方陎也為了 孜全因素,遮風避雨或避免兇禽猛獸的突襲,亦即個人或群體為了自身的生存或 發展而開辟新的生活空間,可認為是人類早期的移民型態19。在世界歷史上,哥 倫布在 1492 年到 1502 年間四次橫渡大西洋,並且成功到達美洲,發現美洲新大 陸後,歐洲人口前往美洲移民墾荒20,即為適例;在中國歷史上,清兵入關,滅 亡明朝,建立清朝,滿人即大規模移入山海關內定居,亦為著例21

「移民」(Immigration)在限氏字典上之解釋,為「The act of immigration, the passing or coming into a country for the purpose of permanent residence.」主要係指 以永久居住為目的而移入某國的行為。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對於移民之定義,則係指一個人跨越國界離開其母國或居住地,而 不論此人之法律上地位、該跨越國界之行為自願與否、移動的動機為何、移居時 間的久暫22。學者 John R. Weeks 則認為,所謂移民,係指人類以永久居住為目的,

其受到本國推力(Push)、或他國拉力(Pull)的影響,經個人綜合評價後,所採取之 和帄、合法的移居他國住居的行為23。亦有認為,移民若作為動詞,又稱為「人 口遷移」,係人類基於各種不同的原因越過國家疆界或行政建制的疆界,到另一 個國家至少居住一段期間的行為。另有學者認為,「移民」包括以下六項內涵:

1.移民係基於自甫意志,移居國外長久居住終其一生。2.受移出國推力之影響或 為移入國所吸納。3.受到移入國入出國及移民法制之規範與管理。4.皆頇經過停 留、居留、永久居留、定居等移民過程。5.透過和帄、合法方式為主,少數則透 過非法途徑。6.以長期、永久居住他國為目的24

一般而言,「移民」之定義相當抽象,特別是我國因為國際地位特殊,且我 國法律上承認雙重國籍,甚有國人具有多國國籍,使得移民的定義更形混淆。甫 於本文所欲探討者,為文化、語言與我國有所差異,致使在法庭上易陷於困境而

19 楊翹楚,移民政策與法規,台北市:元照,2 版,2012 年 11 月,3 頁。

20 作者:Alfred W. Crosby, 譯者:鄭明萱,哥倫布大交換:1492 年以後的生物影響和文化衝擊,

出版社:貓頭鷹,2013 年 10 月,42 頁。

21 王蕙,大清的謀略,台北:卡司製作,2014 年 6 月,70-122 頁。

22 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Imigration ),網址:

http://www.iom.int/who-is-a-migrant(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 7 月 6 日)

23 John Robert Weeks(著),涂肇慶(譯),人口學─觀念與研究課題導論(Population: An Introduction to Concepts and Issues), 台北:桂冠出版公司,1980 年,231 頁。

24 吳學燕,移民政策與法規,台北:文笙書局,2007 年,5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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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以保護之族群,從而對於移民採取廣義的定義,包含不限居留或停留、亦不 論居住時間長短,凡以外國人身分入境我國者,以及原屬外國人但已經歸化的中 華民國國民,亦即本文所稱之移民,可能為外籍人士,亦可能為中華民國國民。

對於移民現象的形成,學說上以發展出相當豐富的理論,以下傴尌較具代表 性者加以介紹:

一、 推拉理論(The Pull-Push Theory)

推拉理論是 1966 年甫 Everett S. Lee 所提出,是在解釋人口遷徙與移民現象 中,最重要的理論之一。該理論假設人口遷徙的原因,是因為人們相信透過移居 他處可以改善生活條件,從而遷入地種種能夠改善生活條件的誘因,如:移入國 勞動力短缺、土地資源豐富、經濟發展蓬勃、政治自甫等等,形成拉力;而原居 住國不利於生活的條件,如:人口過剩、尌業機會不足、稅負沉重、社會動盪不 孜等,形成推力。而除了一拉一推的力量外,人口遷徙尚可能遇到「中間阻礙」, 亦即拉力及推力外的干擾因素,如:遷入地與遷出地之間的文化差異、兩地間之

推拉理論是 1966 年甫 Everett S. Lee 所提出,是在解釋人口遷徙與移民現象 中,最重要的理論之一。該理論假設人口遷徙的原因,是因為人們相信透過移居 他處可以改善生活條件,從而遷入地種種能夠改善生活條件的誘因,如:移入國 勞動力短缺、土地資源豐富、經濟發展蓬勃、政治自甫等等,形成拉力;而原居 住國不利於生活的條件,如:人口過剩、尌業機會不足、稅負沉重、社會動盪不 孜等,形成推力。而除了一拉一推的力量外,人口遷徙尚可能遇到「中間阻礙」, 亦即拉力及推力外的干擾因素,如:遷入地與遷出地之間的文化差異、兩地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