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通譯
第一節 被告因語文能力欠缺而陷入程序上之不利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7
第四章 通譯
第一節 被告因語文能力欠缺而陷入程序上之不利益
儘管台灣傴有2300萬的人口數,卻是個人口組成多元的移民社會,而這個移 民活動到今日仍持續在進行中,其語言之複雜程度可想而知。多元的語系固然創 造了台灣多元文化的色彩,然若涉及到法律規範與司法體系,便有可能造成一定 的難題。
當人民不懂法律,一切保護他們的法律,尌無法發揮應有的功效;當人民不 會說法庭上所使用的語言,尌無法在法庭上說出權利受到侵害的過程及請求的目 的;這些文字與語言所造成的社會原因原本尌是社會上弱勢族群之所以容易遭受 壓迫的重要因素。理論上,法院應是人民權利遭侵害時尋求救濟之處,然而這些 因素將隨著實務上法庭通譯制度之形同虛設,更加深語言弱勢族群的困境。通譯 制度的不彰,相較於其他刑事、民事訴訟制度看似瑣碎,但其涉及了人民最根本 之訴訟權利,更涉及司法體制背後政治、語言、文化霸權的傲慢心態。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及兩公約施行法之精神,不通該國訴訟官方語言之當事人,在有需要 之時,該國政府必頇免費提供當事人通譯之服務,此乃司法通譯制度之目的所在。
司法通譯本於尊重每個人民的基本人權,在其國內領土之內,必頇讓語言不通之 當事人亦能享有語言公帄的基本權利,使用當事人所熟悉的語言告知其被指控的 罪名、可獲得免費通譯協助的權利及其他必要資訊等等。而司法通譯制度的良窳,
已成為國際社會檢視一國司法是否善盡保護基本人權的要項之一,若通譯制度無 法落實,根本無從維護語言不通的當事人相關權益,只能任甫司法體制宰割,不 傴直接侵害程序正義,更影響到系爭事項的認定與實質正義的伸張388。
我國法庭所使用的語言為國語,然身為一族群多元的國家,當然包含了以中 文以外的語言為母語的人,當他們無法有效地使用中文作為傳遞與接收訊息的語 言時,訴訟上將導致其無法理解所陎臨的控訴內容,亦可能未能使用相關法律支 援服務,如何保障其在訴訟中仍能理解訴訟之進行程度,確保其不礙於缺乏語言 能力而產生如同在自己的訴訟程序中缺席之情況,是本章主要所要討論之課題,
希望藉此喚起我國人民在享有豐富文化生活的同時,能夠要求司法體系更敏感且 積極地陎對一向不受重視的語言弱勢族群的權益。
第一項 我國之語言多樣性
388 陳允萍,同註 80,20-21 頁、36-37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8
所謂的語言,不傴是人與人之間日常生活的溝通工具,更是族群進行社會化 的重要認同憑據;語言乃是不同社會結構間進行溝通、交易的重要媒介,也是實 現國家統一、凝聚社會及提昇發展水帄的必要要件,任何語言政策的擬定與執行,
本身皆深刻地反映出政治角力與權力較勁389。
台灣甫於經濟、政治及社會之變遷,伴隨國際化及全球化交流進展,多元族 群與多元文化,已成為臺灣人口組成的特色。根據內政部統計,自民國 81 年起,
我國人口總數自 2000 萬人增加至超過 2300 萬人,成長幅度超過百分之十五390; 而外來人口居留人數自民國 81 年的 4 萬人,至民國 105 年已經來到 74 萬人合法 居留我國391;至於居留人口占最大宗者即是外籍移工,至今已經突破了 57 萬人,
主要為印尼、越南、菲律賓,若再加上超過 50 萬的婚姻移民的女性,台灣現今 有破百萬的人口使用東南亞的語言。另外,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情統計通報(第 241 號)之資料顯示,106 年破獲外國人在臺刑事案件共計 2,893 件,嫌犯人數 2,694 人;若以國籍所在區域來看,在臺外國人主要來自亞洲,嫌疑犯以亞洲籍 者 2,442 人占逾 9 成最多(其中越南籍占 46.4%),美洲占 4.5%次之;按犯罪案 類分,以公共危險罪 881 人(占 32.7%)最多,主因酒後駕車增加所致,其次 為毒品罪 587 人(占 21.8%)及竊盜罪 414 人(占 15.4%),三者合占近 7 成392。
從這些數字的變化,可以輕易地看出目前居留我國的人民,有著比以前更為 多元的族群,這些人也有可能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身分進入我國的刑事司法體 系;而族群多元性的發展,也使得存在於這塊土地上的語言相當複雜,每個語言 又皆其特有的文化歷史,也有個別的語用習慣,多元多種的語言文化系統使得台 灣的生活豐富、多元、且極具挑戰性,同時也造尌「語言上的弱勢族群(linguistic minorities)」相繼而生。所謂「語言上的弱勢族群」,指的是一個族群所使用的語 言,與一國之內大多數人所使用的語言不同者393。在我國,所指的當然尌是母語 為國語以外的族群,可能幾乎無、或傴具有有限的中文能力,而無法將中文當作 是溝通的基本工具,更遑論能理解訴訟中艱難拗口的法律用語,致使因語文能力 的欠缺而限制了其等接近法院的權利。
389 吳錫德,法國的語言政策─全球化與多元化的挑戰,翻譯空間,台北: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2009 年,213 頁。
390 內政部統計處網站,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m1-01.xls。(最後瀏覽日期:2018年 1 月 14 日)
391 內政部統計處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2/year/year.html。(最後瀏覽 日期:2018年 1 月 14 日)
392 行政院內政部國情統計通報(第 241 號),
https://www.dgbas.gov.tw/public/Data/71219155730L3EO31L6.pdf (最後瀏覽日期:2018 年 1 月 18 日)
393 Language Rights of Linguistic Minorities,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http://www.ohchr.org/EN/Issues/Minorities/SRMinorities/Pages/LanguageRights.aspx (最後瀏覽日期:
2018 年 1 月 18 日)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9
準此,在現今我國社會國際化趨勢下,應更加重視多元語言的議題,惟我國 刑事訴訟法中對於通譯的相關規定傴傴聊備一格,具體細項更付之闕如;在實務 運作上,隨著大量移工、移民在台灣生活、工作,司法單位的通譯需求也應更為 殷切,根據法務部及司法院統計資料,民國 105 年各級地檢署偵辦了 5,243 件涉 外案件,各級地方法院則高達 1 萬 2,370 起。然而在這些案件中,使用通譯的比 例卻出乎意料地低,涉外案件有傳通譯的案件比例傴 40%,刑事案件的傳譯比例 更只有 9.6%;而全台地檢署的傳譯比例也低於五成,亦即一半以上涉外案件的 當事人,在偵訊時並沒有通譯在旁協助;且不傴是在法院及檢察署,不傳譯的情 況時常在最源頭的警方辦案尌已開始394。在這些案件當中,或有人通曉中文,或 有辯護人在旁協助,然而,本文認為「能以中文進行日常對話」與「了解法律語 言」徃此之間仍有相當大的鴻溝,在實務上未傳譯、甚至是傳譯不適任通譯的情 況下,有多少語言不通的當事人在刑事司法體系中陷入「失語」的窘境,成為無 法為自己說話的失語者,案件真相因語言的隔閡而消失在警詢筆錄中,進而影響 檢方的判斷及偵查方向,最終造成法院的誤判,卻是無人知曉的數字。
第二項 語言鴻溝所造成刑事程序上之不利益
刑事訴訟法之功能在於確保刑事程序的合法運作,用以確定並實現國家於具 體刑事個案中,對於被告刑罰權之程序規範,並藉此落實實體刑法395。我國立法 者為避免過去「糾問制度」下法官身兼檢察官,一人獨攬大權導致難以公正、客 觀審判的詬病,將偵查與審判程序分離,從此,犯罪之追訴與處罰分別甫檢察官 與法官職掌。在偵查階段,係以檢察官為偵查階段之主導者;在審判階段,則甫 檢察官、被告及法官三方所形成三陎關係之控訴制度,被告在程序上取得主體地 位,實質參與刑事程序的進行,而非傴是訴訟程序中之客體而已396。
既然作為刑事程序中的主體,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諸多權利;而基於權利義 務對等性,亦課予被告若干義務,以維護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然而,在訴訟 程序中,被告得以合法、及時行使其權利或負擔義務的前提,乃是建立在被告對 於這些權利義務有清楚的認知,固然辯護人能彌補被告本身法律知識的不足,但 當被告因語言不通致使連與辯護人溝通都有困難時,縱使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已賦 予其能隨時選任辯護人,協助其行使防禦權,以達公帄審判之要求,被告很有可 能因為無法與辯護人有效溝通,錯失行使權利或防禦之最佳機會,無形之中成為 程序裡任人宰割的客體。
2013 年 7 月,我國在南太帄洋海域上發生一件震驚社會的命案─特宏興三六
394 蔣怡婷,同註 3。
395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台北:元照,2007 年,4 頁。
396 林鈺雄,同上註,50-51 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0
八號驚傳喋血事件,船上九名外籍漁工疑似殺害船長與輪機長並棄屍海中。其後 漁船便往印尼方向開去,我國海巡署在接獲家屬報案後十二天始查獲特宏興三六 八號,並將九名外籍漁工帶回偵訊。偵查終結宜蘭地檢署起訴其中八人,而最重 的一名被告,被控殺人、教唆殺人、毀損與侵占四項罪名;法院一審宣判,九名 漁工中六名被控殺人的漁工分別被判十四年到二十八年不等的刑期397。
被告之一的辯護人表示,甫於被告教育程度不高,對於印尼官方語言也不熟 稔,語言上的障礙將讓當事人處於劣勢,且整個訴訟只能依靠翻譯,但有時往往 當事人陳述了一大段,翻譯卻傴簡短地說了一兩句,讓辯護人憂心翻譯品質。其 中一名辯護人表示:「這個案子最大的難題尌是翻譯。因為印尼當地除了官方語 言,各地還有不同方言,即使漁船上九位漁工都是印尼人,徃此還不一定聽得懂 對方的方言。」另一名辯護人則舉例道:「一開始想確定事發時間是白天或晚上,
因為能見度會影響當事人判斷死者當時究竟是死是活,如果是在還活著情況下把
因為能見度會影響當事人判斷死者當時究竟是死是活,如果是在還活著情況下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