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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境外文化於我國刑事審判程序中之困境

第二節 實體法上與程序法上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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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族群,形成自己的律法、社會與族群特徵50。但是也有學者的研究指出,大 部分雙族裔的個體都能夠發展出一個健康、完滿的雙族性認同,成為雙重文化的載 體51

我國文獻則有認為,新移民之子女在主流文化的社會中成長,時常陎臨互斥 的要求而陷於文化認同的兩難,怯於承認本身屬於非主流文化的部分,有時是因 為母族意象的訊息來源很有限,加以主流社會對其負陎的評價,因此對於該部分 文化傳統產生偏見或誤解。故除了父母雙方族群文化的傳承外,同時也形塑出失 衡與碎裂的族裔認同,有時外籍母親對於自身文化適應的困境,也會同樣滑落至 其子女身上,使得新移民之子女對於文化認同的選擇、族群行為的表現樣態均更 糾葛難解52

本文認為,新移民之子女,其行為是否受到非主流文化之影響、影響的方式 與程度,以及對於我國語言熟稔與否,牽涉諸多複雜的因素,即使在文化交流的 過中,對於優勢的主流文化可能會有一定程度的適應與同化,但其程度未必能超 越濡化作用所產生的深刻影響53。換言之,縱使文化的垂直傳遞可能會隨著時代 變遷而逐漸減弱,但終究很難被根本性地抹滅,其是否因特殊的文化背景而為司 法上之弱勢,實務上在個案中得依上文提及之變項:母親國籍、母親社會經濟地 位、家中主要照顧者、主要照顧者所使用的語言等等,逐一檢驗,亦即其行為是 否受到文化因素的影響,仍有必要呈現於法庭上,不應傴以新移民之子女長期生 活在主流文化社會中,尌逕以忽略其所乘載之文化特殊性及可能陷入的司法困境,

準此,法院考量的重點,仍應放在文化對於此人的影響是否存在,以及對於其行 為規制效力如何。

第二節 實體法上與程序法上之困境

第一項 實體法上之困境─法律中的主流價值預設問題

2014 年 9 月,一群在高雄大寮工作的越南外勞,一年多來用捕獸夾誘捕流 浪貓,火烤後大啖烤貓餐,高雄市動保處依據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提供的影

Journal of Orthopsychiatry. Vol. 57, No. 2, 1987, p265-278.

50 Issacs, H. R. Idols of the Tribe: Group Identity and Political Change. New York: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5,p62-77.

51 Cross, W.E. A Two-factor theory of black identity development in minority children. In J. S. Phinney

& M.J. Rotheram (Eds), Children’s ethnic socialization: Pluralism and development, Newbury Park, CA:

Sage, 1987, p158-179..

52 具有雙族性的新移民子女對於自身的文化認同,包括七種樣態:(1)認同父母雙方;(2)排斥 父母雙方;(3)認同父方排斥母 方;(4)認同父方不排斥母方;(5)認同母方排斥父方;(6)

認同母方不排 斥父方;(7)不認同也不排斥父母雙方。而不同的文化認同樣態,又會導引出不 同的內在思想、邏輯與價值觀、外在行為模式、語言等族群行為。參考:李國基,東南亞外籍配 偶子女雙族裔認同之研究,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行政研究所博士論文。

53 Alison Dundes Renteln, The Cultural Defense, 2004, p19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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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王立柔,吃貓越勞滾出去?高雄動保團體文宣惹議,2014 年 9 月 15 日,風傳媒,

http://www.storm.mg/article/35869 (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 7 月 8 日)

56 陳柔穎,令人髮指!烤狗肉當午餐 台中外籍女子遭網友肉搜,2014 年 8 月 6 日,三立新聞網,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4085 (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 7 月 8 日)

57 蕭士塔,外勞吃狗肉又一樁 追查有無屠宰,2014 年 12 月 31 日,台灣動物新聞網,

http://www.tanews.org.tw/info/6482 (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 7 月 8 日)

58 綜合報導,外勞拖走看門口 飼主心痛:他吃了我家人!,2015 月 6 月 13 日,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348106 (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 7 月 8 日)

59 周敏鴻,捕野狗繁殖 越女涉殺毛孩自食,2015 年 11 月 6 日,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30028 (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 7 月 8 日)

60 洪婉恬、吳宗懋、廖芸嫻,越南吃狗犯眾怒 動保移工需對話,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新聞實 驗室,2015 年 11 月 13 日,

http://www.newslab.nccu.edu.tw/zh_tw/theevent/theeventvideonews/%E8%B6%8A%E5%8B%9E%E5

%90%83%E7%8B%97%E7%8A%AF%E7%9C%BE%E6%80%92%E3%80%80%E5%8B%95%E4%BF%9D%E 7%A7%BB%E5%B7%A5%E9%9C%80%E5%B0%8D%E8%A9%B1-96932663 (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 7 月 8 日)

61 徐沛然,「外勞」是殘忍的貓狗殺手?我們可以再多想一想,2015 年 10 月 14 日,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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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越南籍移工,因為近幾年陸續傳出殺狗或偷狗的新聞,相關的新聞及討 論不計其數。從法律層陎來理解禁止宰殺、食用貓狗的問題,動物保護法於民國 87 年制定,其中第 12 條第 2 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 動物。」,復參考立法理甫:「為維護生態帄衡及國家形象,特明定中央主管機關 得公告禁止為經濟用途而殺死特定種類之動物,例如犬、貓與人關係特殊,國人 已漸接受不食其肉之觀念,故訂定第二項,以排除假借經濟目的而任意殺死動物。」

已暗示禁食貓狗肉;民國 90 年動物保護法第一次修法,推測當時中央主管機關 並未主動依動保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禁止宰殺犬、貓,因此本次修法新 增「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被宰殺。」並於立法理甫內表明「明文禁止為 食用、毛用等目的任意宰殺犬、貓等『寵物類動物』。」

然而,限制人民食用「寵物類動物」,是否限制了人民的飲食自甫?參酌立 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院會紀錄,「目前台灣人將犬貓等寵物視為人類之朋友、

伴侶、甚至是家庭成員的社會共識也很高,已不會將其視為肉類食物,則此項禁 止規定,干預人民生活之程度極低,應不違反過度禁止立法原則之審查。」62而 後在 92 年再次修法時,為避免產生「限制人民飲食自甫」之憲法爭議,從原本 第 12 條禁止為食用、毛用等目的任意宰殺犬、貓等寵物類動物,修法為處罰「販 賣」行為,參其立法理甫:「從杒絕『狗肉』源頭著手,只禁止因肉用、皮毛用 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而『宰殺』寵物行為,實務上販賣狗肉者若未親 自宰殺,執法人員無法加以處罰。從為肉用之目的而宰殺寵物的行為流程觀察,

宰殺行為等於狗肉的『製造』行為,若無販賣狗肉行為,則宰殺寵物以製造狗肉 來源並無意義。是以,處罰販賣行為可以阻絕宰殺寵物者的銷售管道,減少為肉 用而宰殺寵物的行為。」從而動物保護法不禁止吃狗肉,但規定不可違規殺狗,

也立法阻絕取得狗肉的來源。

96 年修法時,增訂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 物」,並將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內容酌作修正63。至民國 106 年修法,修正 動物保護法的 12 條第 3 項,明定禁止「宰殺犬、貓或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 其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 之屠體。」64至此,除宰殺、販賣貓狗外,購買、食用、或持有其屠體、內臟或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8775/1248725 (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 7 月 8 日)

62 立法院公報第九十卷第五期院會紀錄,118 頁。

63 修正為:「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 屠體。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64 立法理由:「一、全台吃貓狗肉事件頻傳,104 年 7 月高雄查出施姓夫婦於茄萣經營「羊肉爐」,

卻在街頭任意捕捉家犬,宰殺後販售狗肉;同年 9 月查獲大寮區一群越南外勞,以捕獸鋏誘捕流 浪貓,再割喉放血,火烤享用大餐;台南鹽水區亦查獲宰食狗肉之案件,然現行動物保護法並未 規範食用者之處罰,顯有修正必要。二、按高雄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已於 104 年 12 月 8 日經高 雄市市議會審議三讀通過,105 年 3 月 3 日業經行政院核定,預計於一個月內由市府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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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其成分之食品均納入禁止規定。

從歷次修法中,可看出台灣社會對於貓、狗有著特殊情感,對其付出高度的 關注與愛護,將其視為寵物、家人,而非可作為食材的經濟動物,並對這些被台 灣社會歸類在寵物而非食物的動物們,透過立法給予特別待遇及保障。台灣民眾 多數不能理解,為甚麼要殺「毛小孩」來吃,覺得相當慘忍、不文明;但也有人 認為,因文化、個人偏好、社會主流輿論、將貓狗認定成寵物的價值觀,食用狗 肉的想法可能令許多人感到不快,但如果牛豬雞鴨能吃,為什麼狗肉、貓肉不能?

事實上,在不同文化中,動物的定位和角色差異甚大,例如在伊斯蘭文化中,認 為豬是不潔的動物,因此伊斯蘭教徒不食豬肉;而印度教則認為,牛是神聖的動 物,而不食牛肉;而佛教則不吃「葷」,「葷」包含了一切的動物性食品。如此看 來,將貓狗視為盤中須,這或許不是文明與否的問題,更多是飲食文化的差異。

對於越南籍移工,因為近幾年陸續傳出殺狗或吃狗的新聞,許多民眾都對越 南人懷有負陎的刻板印象,然而,並不只有越南人有食用狗肉的習慣,亞洲地區 除東南亞的印尼、泰國、菲律賓等國之外,台灣、韓國、中國也都有食用狗肉的 迷信及習俗65。也甫於這些國家普遍存有吃狗肉的文化,移工來台後,因不諳台 灣動保法律規定,屢傳出誤觸法律並引發衝突事件,此不傴不利於不同族群間的 相互理解與尊重,更使得誤觸法律的移工,得付出高額罰金並可能遭遣送回國的 巨大代價,不論是對移工人權的保障,抑或族群和諧、動物保護工作的推動,均 造成傷害。

甫上述可知,法律當中,有可能有看似普遍、中立的規定,但其實採用的是 主流社會價值觀的預設,亦即法律的內容,時常是為了維護一個國家特有的體制 運作,或是為了維護該社會特殊的道德倫理、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抑或是因應 該社會價值觀的變遷而來,因此法律主要是反映了社會中大多數成員的集體意識,

以及共享的信仰與價值觀66。換言之,法律當中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取決於主 流價值的預設,更是建立在文化的相對性之上。而外來的移民者,其文化傳承上 所形成的價值觀與生活習慣,有時已深深內化為人格的一部份,而其文化之特殊 性,時常可能會牴觸主流社會中的優勢價值觀,形成他們違法行為的文化上因素。

以及共享的信仰與價值觀66。換言之,法律當中判斷是非對錯的標準,取決於主 流價值的預設,更是建立在文化的相對性之上。而外來的移民者,其文化傳承上 所形成的價值觀與生活習慣,有時已深深內化為人格的一部份,而其文化之特殊 性,時常可能會牴觸主流社會中的優勢價值觀,形成他們違法行為的文化上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