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增強權能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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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分別針對增強權能理論、青少年增強權能內涵、理論模型與影響青少 年權能感之因素進行文獻回顧與整理。第一節說明增強權能理論的發展背景與定 義,並深入探討增強權能中「power」的內涵;第二節則聚焦在青少年群體,說 明青少年增強權能的意涵、策略與展現,並從國外文獻中整理出五種青少年增強 權能理論模型,最後說明青少年增強權能之測量方式。第三節遂依前兩節之概念 內涵與理論基礎,結合相關實證研究,整理可能影響青少年權能感之重要因素。
第一節 增強權能理論
本節首先說明增強權能理論之內涵,並特別著重在 power 的意義與展現。第 一部分將整理增強權能理論的歷史發展與定義;第二部分則聚焦於權力(power)
的意涵,整理解釋權力的相關理論,最後探討增強權能的展現與向度。
一、理論內涵
增強權能(empowerment)是一個抽象、複雜且多層次的概念,鑲嵌於個人 與環境的互動中,需結合不同學科的觀點或研究策略來理解(Zimmerman, 2000)。 本部分將說明增強權能的發展背景,並檢視過去不同文獻對於增強權能之定義、
內涵與構成要素。
(一)發展背景
增強權能最早起源於 1970 年代初期,由教育學者 Freire 在開發中國家進行 教育時所發展的教育理念。Freire(1970, 1973)強調受壓迫者學習批判意識
(critical consciousness),並提出基進教育(radical pedagogy)與受壓迫者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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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在這個過程中,受壓迫的當事人能夠取回發問與表達意見的權利。Freire 認為意識覺醒(Conscientization)指的是學習感知社會、政治與經濟環境,針對 壓迫採取行動,而意識覺醒與對話(dialogue)是增強權能的本質(引自 Lee, 2001)。 Freire 相信增強權能歷程中最重要的是批判意識的發展,人們需理解社會文化環 境對他們生活的影響,並靠自己的力量來改變社會情境(引自 Boehm and Staples, 2004)。Freire 對於增強權能的理念雖然著重在教育上,但已經奠基批判思考與 自助在增強權能上的重要性。
在社會工作的範疇中,一般認為是 Barbara Solomon 在 1976 年因關切黑人 在美國受壓迫的處境,開始明確使用「增強權能」一詞,並提出相關處遇概念。
Solomon ( 1976 ) 認 為 有 三 個 原 因 會 使 個 人 或 團 體 受 到 壓 迫 而 產 生 無 力 感
(powerlessness):(1)受壓迫者對自己的負面評價態度;(2)受壓迫者與外 在系統間的負面經驗;(3)外在環境加諸給受壓迫者的行動阻礙。Solomon 認 為權能障礙(power blocks)是導致消權最主要的原因,將之分為直接權能障礙 與間接權能障礙,前者會限制個人接近物質資源,後者則指資源的匱乏及強化不 平等結構的社會價值,如負面評價或烙印(引自鄭麗珍,2012;趙善如,1999;
Gutierrez, 1998)。是故,Solomon 認為增強權能便是處理群體之無力感,設法辨 識出權能阻礙導致的問題,透過不同策略來因應直接與間接權能阻礙。
從前述增強權能理論的發展來看,壓迫、權力與增強權能似乎是相互緊扣的 概念。Yip(2012)將三者之關係整理如圖 2-1-1 所示,為了滿足壓迫者的利益需 求,某些群體的權利與平等在壓迫的社會環境中受到壓迫者的剝奪,導致消權的 處境。為了重新獲得權能感,他們必須透過倡議(Advocacy)發展批判意識,進 而在受壓迫的社會環境中增強其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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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 Freire 與 Solomon 所強調的,增強權能觀點相信儘管處於消權或無力的 狀態中,個人仍有能力與技巧去改變情境或採取群體行動,並將壓迫界定為一種 結構性的現象,隱含對過去將病理化與問題個人化歸因假設的反動。增強權能起 初就是對於權力的反思而產生,早期助人工作強調專業與案主之角色關係,增強 權能反而強調透過合作的方式,協助個人、組織與社區增進社會正義與社區福祉
(Rappaport, 1981)。
圖2-1-1:壓迫、權力與增強權能之關聯 參考資料:Yip(2012)p.viii
(二)增強權能之定義
增強權能是由 em 與 power 組成之名詞,一般譯作增強權能、培力、充權或 賦權等。根據 Webster's New World Dictionary(1982),empower 是指 1. 賦予權 力或權威(authority);2. 賦予能力(ability to)、使能(enable)或許可(permit)
(引自 Staples, 1990)。社會工作辭典(Social Work Dictionary)定義增強權能為
「幫助個人、家庭與社區增加其個人、人際與社會經濟的優勢,提升其對環境影 響力的過程」(Barker, 2003)。前述定義上雖較為概略,但仍指出增強權能涉及
壓迫
權力
增強權能 權利、正義與平等
消權 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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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增強權能的定義以社區心理學領域著墨較多。Rappaport(1981)定義增 強權能為「人們控制其生活的可能性」。Perkins and Zimmerman(1995)認為增 強權能是「與其他人共同參與以達成目標、取得或接近資源,對於社會政治環境 的批判性理解是基本元素」。Zimmerman(2000)認為增強權能是指「人們能夠 控制生活與參與決策,並發展對於社會政治環境的批判意識」。Pinderhughes(1983)
則認為增強權能的意義是「取得權力」,即具備處理阻礙權力展現的能力。上述 定義說明「控制生活」與「共同參與」是增強權能重要的要素。
增強權能應包括過程與結果,且包含多元層次(Gutierrez, 1998;Zimmerman, 2000)。增強權能過程是指個人或團體從相對失權的狀態中,透過參與決策、集 體行動等行動,獲得權能、發展權能、掌握權能及促進權能的歷程,是個人從「缺 乏權力」轉移至「具有權力」的過程(Staples, 1990);而結果是指前述過程的結 果,可以透過測量來瞭解權能增減的程度(Zimmerman, 2000;Boehm and Staples, 2004)。Hur(2006)的看法類似,認為若將增強權能視作一種過程,因其與他 人互動有關,通常具有不可預測性,故是一種流動的(fluid)概念,會隨時間與 地點變化;若將增強權能是一種結果,可以被強化與衡量,作為結果較為特定與 固定。
在概念層次上,Pinderhughes(1983)認為微觀面的增強權能指個人力量或 控制力的發展與增加,鉅視面則指團體政治力量增加的過程;Gutierrez(1990)
亦認為鉅視角度的增強權能關乎政治與外在環境產生的改變,微視角度則著重個 人的改變。Gutierrez 定義增強權能為「一種增加個人、人際與政治權力的歷程,
以致個人、家庭與社區可以採取行動改善自己所處的情境」,此定義隱含生態觀 點之基礎,顯示增強權能涵蓋個人、人際與社會政治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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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宋麗玉(2006)綜合各家學說,定義增強權能為「個人對自己的能力抱 持肯定的態度,自覺能夠控制自己的生活,並且在需要的時候影響周遭環境」
(p.55),結合生態系統理論,指出三個層次增強權能:在個人層面,個人擁有 自尊、自我效能與掌控感,而能採取行動達成目標;在人際層面,個人能具備與 他人互動的能力與技巧,在互動關係中自我肯定,相互尊重與影響;在社會政治 層面,肯定自己的權利,相信群體的力量,並透過集體行動促成社會改變,同時 願意為社會正義而行動。
綜合上述對於增強權能之定義,增強權能本身應包含過程與結果,過程面強 調的是「權力」變動的歷程,透過增強權能的過程可改善個人或團體無力與去權 的處境;而在結果面,增強權能會展現於個人、人際或社會政治層次當中,權力 被視作一種能力,強調控制與決策的信念,能在群體中有參與感與影響力,並願 意採取集體行動。無論是過程面向或結果面向意涵,兩者皆提到「權力」轉變或 展現的重要性,有關權力的意涵與權能感展現的層次將在後文進一步說明。
二、增強權能:power 的展現
增強權能關乎權力(power)的改變,包括獲得、擴大、減弱或失去權力(Hur, 2006),因此在討論增強權能的展現前,必須進一步探究「權力」之意涵。
(一)權力(power)的意涵
「權力」在政治學與社會學領域的討論已有長久的歷史,但對於其定義卻尚 無定論。Parsons(1963)曾說明權力難以定義的三個原因:1. 權力是一種概括性 的能力(generalized capacity),其內涵長期以來不斷擴散,導致我們很難找到一 種特定的機制理解權力的運作;2. 權力同時具有強制面(coercion)與共識面
(consensus)的意義,兩者也備受爭議;3. 權力一直存在零和遊戲思考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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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權力有「行使」與「能力」兩種面向的意涵,德文中的 Macht 與 Herrschaft、法文中的 puissance 與 pouvoir,都有呈現這兩個意義上的區別(Lukes, 2006),但在英文中僅以 power 一字概括,中文則譯為「權力」、「權能」或「力 量」,並未區辨兩種面向。傳統上,權力被視為是一種獨立的實體(isolated entity), 隱含一方控制一方的意涵(Hur, 2006)。古希臘哲學家 Aristotle 早在兩千多年前 便提出在自然能力(natural power)之外,存在一種人類權力(human power),
他認為這種權力是雙向的、可以任意行使的(Lukes, 2006),如同 Aristotle 的定 義,Dahl(1957)認為「當 A 能使 B 做出其原本不會做的行為,A 便對 B 行使 權力」(引自郭秋永,2006),Lukes(1974)對於權力的見解是「當 A 以一種 違反 B 利益的方式影響 B,A 便對 B 行使權力」。這些定義雖未對權力的概念 提出完整的解釋,但已經奠基權力長久以來被視為是一種「行使觀」的基礎。
不同於將權力的行使觀,英國哲學家 John Locke 認為權力是「有能力
(capacity)做出或接受改變」(引自 Lukes, 2006),Locke 將權力視作一種能 力,而非關注權力的支配性。Morriss(2006)也認為 Dahl 與 Lukes 未理解權力 本身也是一種能力,誤將權力等同於「權力的行使」,權力也許未被使用過或行 使過,但仍然存在於社會關係中的角色上(引自郭秋永,2006)。Pinderhughes
(1983)也認為權力是個人能夠掌控其生活與發展行動的能力。當權力被視為一 種的能力或力量時,權力與我們如何看待自己有關,擁有權力者相信自己的聲音
(1983)也認為權力是個人能夠掌控其生活與發展行動的能力。當權力被視為一 種的能力或力量時,權力與我們如何看待自己有關,擁有權力者相信自己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