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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的意涵與來源

「壓力」一詞源自於拉丁文 Strictus,意思是「緊繃」,指個體常 伴隨著有壓迫的感覺(Jex, 1998)。此名詞最早被使用在物理學與工 程學上之用語,係指充分的力量施於一種物體或系統之上,而造成扭 曲變形。1929 年 Walter Canon 發現當個體感受到壓力時,身體會出現 一些生理反應,例如出現不能控制呼吸、出汗、肌肉緊繃等等一連串 的變化,Canon(1932)並將此一反應稱之為「戰或逃」(Fight orFlight)

(Kenneth & Christopher, 2000, 2002)。

一、 壓力的意涵

晚近社會學、心理學者、醫學界將之應用於人類,隨著社會的變 遷與進歩,人們漸漸重視心理問題,對於壓力的詮釋與研究也更趨多 元(蔡蓮味,2012)。此後,對壓力的研究逐步從生理性的概念,擴展 到心理、社會性的觀點。壓力不僅被視為是一個威脅身體健康的因子,

更儼然成為一般人與學術界經常使用之名詞(Glank & Lewis, 2002)。 長期失眠絕對有害身心健康。從高血壓、高膽固醇、糖尿病、心 臟病、癌症,到憂鬱症、焦慮症、記憶力變差、注意力不能集中…,

一籮筐毛病隨之而來。(黃惠鈴,天下雜誌 , 2013) ,1858年Durkheim 在自殺的研究中發現,自殺率與親密社會關係,相互支持的缺乏有很 大的關聯(徐靜芳,2003)茲以國人自殺死亡情形及警務人員近年自 殺案件統計分析檢視壓力的威脅。

(一)國人自殺死亡情形:

據行政院衛生署編印臺灣的自殺死亡率,民國 99 年自殺死 亡數為 3,889 人,自民國 86 年以來首次退出十大死因,排名第 11 位。100 年自殺死亡人數截至 101 年 2 月 29 日之統計結果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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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自殺死亡人數為 3,417 人,較 99 年 3,889 人減少 472 人,相 較下降 12.14%。(見表 2-2-1)

表 2-2-1 國人自殺死亡情形分析表

資 料 來 源 : 行政院衛生署

(二)員警自殺案件統計分析(資料引自:警察實務,2013)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所提供「歷年來殉職警察名單」資料,自 1984 年起,警察人員公因殉職 62 人、失蹤 2 人、重殘 21 人(張 道藩,2005)。民國 98 年至 101 年員警自殺共 31 人,統計與分 析如下:

1、年度統計:101年發生 3件(2男 1女)、100年發生 9件(9 男)、99年發生 9件(6男 3女)、98年發生 10件(10男),

近年來外勤女警人數逐漸增加,相關工作與環境適應等問 題亦逐漸浮現,其中 101年發生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蘇姓女

警燒炭自殺、99年發生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蔡姓、董姓女警 舉槍自殺、苗栗縣警察局張姓女警燒炭自殺,發生 4起女 警自殺案件,引起社會輿論關切。

2、年齡分佈與婚姻情形:發生年齡主要集中於40至49歲、其 次為 30至 39歲;本期統計婚姻狀況,發現已婚者與未婚 者數量一樣。

3、自殺原因:發生主要原因,每年次序不同,本期間分析前 二者分別為感情困擾、健康困擾,另外精神、家庭及工作 適應問題並列第三。就上表內容所謂的公務人員並不包括 警務人員,這是社會普遍不重視警務人員為公務部門的重 要角色,這種被矮化的認知差異現象,亦會造成警職人員 內在壓力來源。

國外學者Wild 與 Hans(1976)認為,壓力不僅是特殊有害 的刺激對個體所造成的直接影響,同時也是無害的環境刺激與有 機體為了順利處理這些刺激時失敗的經驗之間的交互作用,因而 導致緊張不斷的增加。Ross(1985)則認為,壓力乃人類在適應 環境變遷時在心理與生理情緒上所產生的反應,可分為正面功能 之壓力與負面功能之壓力。賴倩瑜等(2000)認為個體與外界環 境互動時,所產生會使個體某種程度不適的緊張或現象則為壓 力。根據案例分析,通常有心理問題的員警都不會尋求諮商,也 不是心理輔導列冊有案的同仁,這是自殺防治最大的死角,也是 自殺防治最大的困難-「就是如何找出有問題的人」。李明宗

(2000)提出壓力定義為當個體在面對外界要求或某種特定事件 刺激的情況下,個體所做出的身心適應反應,而此反應乃是依據 他個人過去的經驗、人格特質或心理認知歷程為媒介所產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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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各級主管應學習與具備充分心理衛生知識,才能敏銳觀察所屬 的情緒反應與身心異常行為,即時進行輔導。長官與同儕應做好 聆聽者的角色,藉由當事者的敘述,使聆聽者瞭解其壓力來源,

更可使當事者自我撫平與療傷,進行情緒之宣洩(警察實務,

2013)。

(三)國內、外學者對於壓力的理論定義

綜合各學者所提出之定義,大致可將壓力歸納成三大 類(翁萃芳,2002):

1、刺激取向

持 此 種 觀 點 的 學 者 認 為 , 壓 力 是 一 種 環 境 刺 激

(stimulus),是由外在因素所造成的;換言之,是指客觀 存在的外界事件,會使人產生身心不舒適的一種感受,因 為事件的刺激即是一種壓力。舉凡環境中重大的改變、影 響個人的重大生活事件、日常生活的困擾,皆是重要的壓 力源。此觀點僅指出壓力現象的某一層面,未能概括壓力 完整意義,因為個體對壓力的容受度常有個別差異,不同 的個體面對相同的壓力事件或情境可能會有不同反應、知 覺歷程和處理方式。

2、反應取向

持此類觀點的學者強調,壓力是一種反應(response),

即個體對外界刺激所產生的反應,壓力狀態的產生,是因 個體與環境之間不平衡的現象。這種看法由壓力之父Selye 所倡導,但批評者認為無法釐清壓力源與壓力反應之間的 關係,同一生理反應可能受不同的事件或情境所影響,而 有些反應可能未被個體察覺為壓力源;同時亦無從認定個

體在壓力反應上對威脅的認知評估所佔重要性,一般認為 個體對某一情境所知覺到的意義,可以決定將發生何種生 理反應。

3、互動取向

此類學者主張,壓力是個體與環境互動的產物,它是 個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溝通與交互作用。個體面對環境 刺激時,先對壓力刺激進行主觀的認知評估,經過評估之 後才會有因應行為發生,如果個體對壓力刺激因應無效,

就會產生威脅感受及生理激動的壓力知覺。所以有些事件 對某些人來說可能是一種壓力事件,但對另一人則未必是 會成為壓力。

「人是組織中最重要的資產」,這是人力資源與組織管理學中相 當重要的觀念,此觀念不論是在私人企業或公務部門均能適用,在警 察組織中也能適用,而警察人員便是警察組織中最重要的人力資源(蔡 蓮味,2012)。外在刺激因素加諸於個人,經個人評估後產生反應,

刺激與反應之間交互作用,當反應無法控制刺激時,會產生焦慮、緊 張或不愉快的情緒反應,即為壓力(王淑芬,2009)。壓力的能量對 個體是否造成危害或幫助,可因人、因事、因時、因地、因物,而有 所差異,端視個體對壓力之承受、適應程度、所處狀態如何而定(李 旺憲,2008)。

綜合以上所述,本研究對於壓力之定義為:壓力會反映在生理、

心理與行為上,也許是外顯行為,也許形成壓抑狀態(翁萃芳,2002)。

上述三類定義各有見解,刺激取向的觀點,似較偏於環境因素;反應 取向的論點,又較偏於個人因素(王淑芬,2009);互動取向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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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為持平,亦最能被認同,其不僅提供了完整的藍圖,並且反應出對 所處情境的了解、個人特殊反應與因應壓力的重要性(蔡祈賢,2007)。

二、 壓力的來源

1956 年「壓力之父」—Han Selye 認為不論壓力來源為何,皆可 能引起個體生理與心理反應,稱為「一般適應症候群」(GAS:General Adaptation Syndrome),此一歷程分為三個階段:警覺反應期(stage of alarmeaction)、抗拒期(stage of resistance)、耗竭期(stage of exhaustion)

(朱,2000)。直到 1966 年 Lazarus 發現壓力與心理、社會問題的關 聯性,認為壓力應該考慮感覺到刺激及刺激的意義,開始鑽研個體面 臨壓力的認知過程及其交互作用的關係,並於 1984 年和 Susan Folkman 提出交互模式—壓力、因應和健康行為理論(王淑芬,2009)。 Martin 與 SchemierHom(1983)認為壓力源(stressor)是各種能產生 壓力狀態的刺激物,可被用來反應壓力的潛在來源,它包括個人因素 與組織因素(陳亭月,2003)。張郁芬亦認為,壓力源係指任何會讓個 體產生壓力反應的刺激、情境或環境(張郁芬,2001)。所以壓力源可 能是重要的生活事件:如家人過世、面對新工作、失業、股票下跌;

也可能是長久累積的結果:如罹患慢性疾病,長久從事缺乏彈性的工 作;或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擾人事件:如塞車、噪音等。

國內有關警察工作壓力的研究相當深入的張錦麗副教授回顧國內 有關警察壓力的研究,指出警察的壓力來源,可分為下列幾點(資料 引自:警察實務,2013):

(一)警察工作性質:1.不確定性、不可預測性與危險性皆高。2.

由於行政任務過多,工作繁重,且任務之間會互相衝突,

使角色模糊矛盾。3.需面對現實黑暗面引發個人價值觀衝 突等。4.與司法系統的協調等。

(二)警察工作與家庭衝突:由於工作本身之高危險性、高辛勞 性、高不確定性、高衝突性、易造成家庭生活不協調,夫 妻關係與親子關係不和。

(三)警察組織特性:1.警察傳統之軍事性、權威化管理面臨現代 社會民主化、人性化需求之挑戰,例如溝通方式、陞遷考 核制度方式。2.各項行政、勤務、休閒與生活支援之硬體設 施不良。

(四)社會與警察組織之不能契合:1.警察組織是健全社會之一 環,然而由於其工作之特性,可能會因少數勤務人員之過 失加強民眾對警界支付性刻板印象,使員警及其家屬自我 概念受損。2.由於以往行政體系常動用警力處理政治與民眾 利益有關之事務使警民關係不佳。3.警察與立法、司法及其 它行政體系之互動不能配合,造成警察功效不能發揮。

(五)警察個人因素:警察本身之人格強度、人際關係能力、個 人危機(如感情、財務、工作挫折、陞遷挫折等)處理能力,

(五)警察個人因素:警察本身之人格強度、人際關係能力、個 人危機(如感情、財務、工作挫折、陞遷挫折等)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