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警務人員對於本身職責的認知度高,再加上高公眾性的職業 屬性,和蓬勃發展的大眾傳播媒體,使警務人員的一言一行都深受關 注。執政者為提昇政績來獲取民眾的認同,往往利用媒體的嗜血性,
而將警察同仁於刑案現場衝鋒陷陣的英勇表現傳播出來,以挽回民眾 對執政及治安日益敗壞的信心(李旺憲,2008)。因此每當警察偵破 重大刑案時,大批的傳播媒體便於現場衝鋒陷陣爭取鏡頭,導致給外 界警察等於「勇者」「超人」「鐵人」「無所不能」「無所懼」然警 察人員絕無法成為鐵石心腸的「機器戰警」,從實際面觀之;警察工 作特性除必須忍受社會大眾期之以聖人的關注眼神外,更常需於眾家 媒體攝影機前接受顯微鏡式的嚴格檢視(簡聰洲,2005)。尤其現代 電子器材的便利性,幾乎是全民媒體,手機、行車紀錄器、商店錄影 鏡頭甚至有心跟拍的正義哥(姊),隨時隨地都在監督警務人員的言 行舉止,執法人員正面臨更嚴謹之時代考驗,凡是應該謹言慎行。
一、 沿革
近代我國警察始於清光緒辛丑 27 年(1901 年)裁汰綠營,改練 巡警營。光緒 31 年(1905 年)九月,清政府正式創設巡警部。次年,
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另於其下設立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光緒 33 年(1907 年),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全省的警政。至此中國 警察制度確立。民國成立以後,在中央,民政部改為內務部,內設警 政司;在地方,易各省巡警公所為省會警察廳,旋又改為全省警務處;
省會商埠地方則改設警察局。1936 年沿舊稱,仍名首都警察廳及各省 警務處、警察局,自此成為定製對日抗戰勝利後,1946 年 8 月 15 日 將內政部原有之警政司擴充,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至 1949 年後各 機關撤往臺灣;至 1972 年始恢復警政署,並與臺灣省政府警務處合署 辦公,至 1995 年 3 月署、處分隸。1999 年 7 月 1 日實施精省,原臺 灣省政府警政廳人員及業務由內政部警政署承接(資料引自:內政部 警政署全球資訊網,201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發展沿革概述:1945 年正式設成立市警局;
1979 年高雄市升格定名;2010 年高雄縣市合併。高雄市的警政組織發 展沿革,回溯自日治時代開始,當時設有東、西、水上及消防警察署。
臺灣光復後繼續沿用,直到民國 34 年才正式成立高雄市警察局,掌管 全市的治安工作,至民國 59 年再晉升為全臺唯一的甲種編制警察局,
其下並設有 7 個分局;民國 68 年高雄市升格為直轄市,高雄市警察局 也正式定名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縣市合併,
併入高雄縣政府警察局之轄區,總計設有 17 個分局、3 個大隊(含交 通大隊)、4 個隊。仍名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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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度特色
我國警察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派出所制度,所謂派出所就是把警 力派出到各分局的轄區中,通常一個分局大概有 5-10 個派出所不等。
派出所是沿自於日治時代的日本警察「交番」制度,我國每個派出所 人數約十幾人不等,依所轄區大小及人數而定,在都市繁忙地區甚至 可以到約 100 人。在派出所服勤的警員稱為勤區警員,依警察勤務條 例規定,警員服勤時間為 24 小時輪班。警勤區為警察最小的管轄單 位,一警勤區由一勤區警員負責,每位警員平日主要工作為家戶訪問、
巡邏、值班、備勤為主,但也需要擔服臨檢、路檢、特勤、取締交通 違規、偵辦刑案等勤務。傳統觀念上而言,我國警察制度學理上近似 於大陸型警察,也就是須負責百姓的管理工作(海洋型警察制度也就 是英美警察制度,警察多負責治安、交通工作)。目前我國警察制度主 體可以說是由派出所承擔起來的(資料引自: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 網,2013)。
三、 警察工作特性
(一)曾浚添(2003)綜合文獻及實地觀察與進行質化性研究訪 談結果,歸納提出警察工作之特性為:
1、高壓力性:警察工作隨時隨地均有可能發生不可預期之狀 況,因此員警於執勤中,均係處在壓力性甚高之環境中。
2、角色衝突性: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往往要對人民採取干 涉、查察、強制、取締等性質的執法行動;但是同時也要扮 演為民服務的人民公僕角色,工作上常伴隨著衝突情境。
3、工作危險性:警察人員所執行的工作,經常會面臨到許多 無法事先預知的危險情境,特別是在執行巡邏、路檢、取
締酒醉駕車勤務、逮捕人犯、攻堅等勤務時,因此,無不 時時刻刻身處險境之中。
4、工作多變化性:警察工作變化性甚大,例如:協助救災、
交通事故處理、刑事案件之處理… 等等,都與人民的危害 需要緊急性之排除有關,而其工作中所面臨之挑戰,都是 具有高度的變化性,且影響人民權益甚鉅。因此,警察人 員之工作具有多變化性。
5、外力干擾性:警察人員於執法時,經常會遇到長官、同事、
各級民意代表、記者等人員之干擾或關說,使員警於執法 時產生極大的困擾。
6、工作繁重性:我國警察工作負荷量多,業務繁重,使警察 無法專心致力於交通與治安工作。
7、時間不固定性:警察勤務係晝夜實施,每日24小時,由服 勤員警持續輪流執行。因工作時間係全天候,且輪值夜間 及深夜勤務之頻率甚高。在此情況下,員警對家庭照顧、
生活安排與本身健康上均產生影響。
(二)陳明晰(2006)在其「警察人員組織投注感與工作適應之 關係研究」中,綜合警察工作相關文獻,將警察工作特性歸納為:
1、工作時間長且負荷重。
2、角色衝突及錯亂。
3、工作高危險,安全壓力重。
4、家庭疏離感。
5、陞遷管道狹窄,調升機會少。
6、工作不受尊重,社會地位不高。
7、長官績效壓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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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通警察特性
以維持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危害、促進交通流暢 為主要任務。內政部警政署設交通組,負責全國交通安全維護及執法 政策之規劃、督導,並設國道公路警察局專責維護國道高速公路及跨 縣市重要快速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直轄市政府警察局設交通警察大 隊、臺灣各縣市警察局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警察局設交通警察隊,
負責交通事故處理、交通違規稽查取締、交通秩序整理與交通安全宣 導等工作;各警察分局設交通組,負責規劃與執行轄區交通維護事項。
執行交通整理勤務、執行交通稽查勤務、處理交通事故、取締酒 後駕車勤務、維護民眾行的安全等勤業務。
五、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各分小隊配賦分局案
(一)緣起
高雄市議員李長生於 100 年 11 月 9 日議會審查 101 年歲入 預算會議中質詢,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所轄原高雄縣 之分隊,處理交通事故技巧不夠嫻熟,速度太慢,造成當事人諸 多不滿,是否改配置於分局,請本大隊研議可行方案。
(二)辦理過程及其他直轄市方式:
目前 4 都(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直轄市交通 警察員額皆編制於各交通警察大隊,僅人員配賦在各分局,故於 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及同月 24 日及 29 日已由大隊各業務單位 參酌 4 都交通警察大隊及各分局之間業務劃分分析提出建議,並 於 12 月 28 日敬會各分局會表卓見,彙整各分局建議意見後,於 101 年 3 月 2 日警局召集會議,規劃交通分隊配賦各轄區分局。
(三)業務摘要概述如下:
以現行交通大隊組織規程暨編制表及現有員額數,參考人口 數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高雄 市交通大隊擬比照 3 都,設置直屬分隊(原機動分隊)及拖吊隊
(原八德、憲政、翠華、及鳳山等 4 個拖吊隊),以因應特種勤 務、專案勤務之需要。交通分隊人力配賦所在轄區分局(如小港 分隊配賦小港分局),警力不足部份暫由分局自行調度。分局警 力不足部分,俟分隊配賦分局後,分局得視業務需要,分局可調 度分隊警力至內勤支援交通業務。配賦案業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局長簽准自本(2012)年 6 月 1 日實施。
(四)配賦前後組織概況:
交通與治安是警察局工作兩大主軸,高雄市交通警察分隊配 賦分局後有關勤務規劃、審核、督導與執行由分局負責,但是交 通業務推動仍需交通大隊配合,每季以召開交通工作業務檢討 會,邀請各分局共同參與討論,針對交通業務推展及上級交付事 項,結合各項勤業務推動,延續各配賦分隊執勤態度與配賦前一 致,但基於經費編列及管理權責,轄區分局與配賦分隊員警對於 配賦後勤業務仍在適應當中。(見表 2-1-1.2-1-2 組織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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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1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配賦前組織系統表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表 2-1-2 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配賦後組織系統表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