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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單貼現之交易關係人及交易流程與保單貼 現證券化
第一節 保單貼現之交易關係人及交易流程
保單貼現商品自 1980 年代末期發展至今,商品結構由少數投資者購買單一保單 而發展至多數投資人投資多張保單之單位化權益(Fractional Interests)保單貼 現,其後再進階至保單貼現證券化(Insurance-Backed Securities)階段。前者可 稱為「單一保單貼現商品」;中者可稱為「保單貼現單位化權益商品」;後者則稱 為「保單貼現證券化商品」。本節擬先就單一保單貼現商品之交易關係人及其交 易流程進行說明,其次再就保單貼現單位化權益商品及保單貼現證券化商品,分 別介紹於後。然而,單一保單貼現商品之敘述,尚須分別從購買面及銷售面予以 說明,始能詳細瞭然其程序。
壹、單一保單貼現商品之交易關係人
在美國保單貼現模範法(Viatical Settlements Model Act,2009 年)25中,將保單 貼現之交易關係人,均加以立法定義,其目的是因為保單貼現交易,涉及投資人 之投資風險,故為保護保單貼現人及投資人之權益計,且為穩固此一交易市場的 公平、公正、公開運作而為之。因此在敘述保單貼現交易運作流程之前,必須先 將有關的各個交易關係人加以說明,期能對保單貼現的交易運作情形,較有精確 的掌握。茲就保單貼現交易之交易關係人介紹如下:
一
、保單貼現人(viator)保單貼現人,係指人壽保險之被保險人或要保人,自己出售其保單,用以換取現 金之人。詳言之,人壽保單之所有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即 Viator),將其保
25 VIATICAL SETTLEMENTS MODEL ACT(2009.07),seehttp://www.naic.org/store/free/MDL-697.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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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單以折價方式,轉賣該保單之受益權給保單貼現公司(Viatical Provider),以 獲取立即的現金,保單貼現公司即擁有該保單之受益權,且繼續向保險公司,支 付保險費,並於保單被保險人身故時可獲得保單所約定之保險金。
保單貼現人,包括早期的 AIDS 患者,後來的慢性病患者或絕症病患,以及現今 通常為年齡滿 65 歲以上的銀髮族,且其預估的餘命期在 2 年以內者。在保險實 務上,保單貼現人有可能經由保單貼現經紀人將保單售予保單貼現公司,惟亦有 可能由其親自與保單貼現公司接洽出售保單之相關事宜。由於保單貼現人經常係 因為經濟上之急迫需求,願意放棄其壽險之保險金請求權。因此在出售保單以求 保單貼現的交易中,常處於談判上的弱勢一方,故為避免保單貼現人受到詐欺或 者是被迫接受不合理的價格,目前美國各州的保單貼現法中其主要的立法精神及 宗旨,均著重於保護保單貼現人之權益。
二
、保單貼現經紀人(Viatical Settlement Brokers)保單貼現經紀人者,係指介於被保險人與保單收購公司之間,為被保險人之利益 (即為被保險人尋求最高的貼現金額報價)而與保單貼現公司接洽,以收取佣金作 為報酬之人26。詳言之,根據美國保單貼現模範法所謂保單貼現經紀人,係指基 於保單貼現人的利益,為取得服務費用、佣金或其他具有對價的給付,而提供保 單貼現人與保單貼現公司間之保單貼現契約上之服務或為保單貼現人之利益商 議保單貼現契約之人。
保單貼現經紀人,主要是為被保險人之利益,而提供被保險人或要保人關於保單 貼現交易的各項服務,尤其是基於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利益而尋找適合保單貼現 人的保單貼現公司,或代理保單貼現人與保單貼現公司為交易,以商議所售出保 單貼現人的保單得以爭取最合理的價格。目前美國大部分的州,均規定須通過州
26 See supra 25 Section 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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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的考試及格以取得證照,始得經營保單貼現經紀人之業務。另者,為防止 有關保單貼現之詐欺案件發生,美國有些州保險局,尚須要求在該州申請保單貼 現經紀人之營業許可,除須具有經紀人證照外,更須提供良民證及指紋資料,備 供查核27。
三
、保單貼現提供者(Viatical Settlement Providers)所謂保單貼現提供者,係指除保單貼現人以外之其他以實行保單貼現契約之人
(參美國保單貼現模範法 section 2.p(1)),保單貼現提供者係提供被保險人於保 單貼現交易中,可獲得價金貼現給付之提供者,其組織型態,除了保單貼現公司 外,尚有合夥型態或個人者,通常即稱為保單貼現公司。保單貼現交易之過程中,
無論保單貼現公司是居於保單購買人之地位或是投資人與保單貼現人之間的仲 介角色,保單貼現公司都是最重要的關係交易人,而保單貼現人以及投資人之權 益是否能夠受到保障,端賴保單貼現公司的行事作風是否公正而定。在現今美國 大多數的州保單貼現法,皆規定保單貼現公司須具備營業證照,且負責人、管理 人亦須提供良民證及指紋資料,備供查核28。
四
、保單貼現購買人(Viatical Settlement Purchaser)根據美國保單貼現模範法的規定,所稱保單貼現購買人,係指為取得一定的經濟 利益,提供一定的金額而以獲取他人之人壽保單的死亡給付或欲擁有在保單貼現 契約信託中具有受益權或以取得一已經成為或即將成為保單貼現之壽險契約之 受益人的地位為契約標的而為要約之個人或法人29。
從上述美國保單貼現模範法對保單貼現購買人,可知保單貼現公司分為二種30:
27 Gloria Grening Wolk,Cash for the final Days,Bialkin Books.page34,February,1997.
28 彭秀玉,參前揭書註 1,頁 48。
29 VIATICAL SETTLEMENTS MODEL ACT section 2 R(1),參 http://www.naic.org/store/free/MDL-697.pdf
30 Lann,Jennifera,Viaical Settlements:An Explanation of the Process,46Drake,Rev.923,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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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係居於保單貼現提供者的地位之保單貼現公司
(二) 為同時具備保單貼現提供者及兼具保單貼現購買人角色的保單貼現公司
前者(一),係居間撮合潛在的保單貼現購買人(或投資人)與保單貼現人的居間 地位,此保單貼現公司一方面係協助保單貼現人出售自己的壽險保單,另方面又 提供個人投資人出資購買壽險保單之相關資訊,並於交易完成後協助保單貼現購 買人取得貼現保單之相關權利,使其成為該壽險保單貼現的受益人,此保單貼現 公司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並無取得投資利得的計畫,僅於單貼現交易中收取服務費 用,其法律性質則屬於居間契約。
而後者(二),係該保單貼現公司是以自己本身的資金向保單貼現人購買保單後,
而取得該保單的所有相關權益,且已成為該保單的受益人,亦即保單貼現公司本 身即成為該保單交易投資人。在保單貼現的交易關係人中,若同時具有上述二者 性質的保單貼現公司在美國亦稱為 Switch-Hitters31。
五
、信託機構依據美國各州保單貼現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保單貼現之交易,是須經由信託的方 式來完成,即在受託人這一方,可能係信託機構或銀行的法人,亦可能是個人(如 律師或會計師)。而受託人的責任,乃在於保管投資人購買保單所需之資金,且 於交易完成後,將保單所貼現的現金交付予保單貼現人,同時也保管投資人所購 得之保單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向所承保的保險公司領取保險金並交付與投資人。
之所以須透過信託方式來完成保單貼現交易,其目的自當係著眼於受託人之公信 力,以求保障保單貼現人或投資人之合法權益。
六
、醫療評鑑機構
31 Gloria Grening Wolk,see supra 26,at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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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評鑑機構最主要的功能,是預估被保險人的生命期的長短,亦即被保險人的
「預期壽命(life expectancy)」。因此,該醫療評鑑機構的專業醫療報告之正確性 與可信度,對於保單貼現交易之雙方當事人皆最為重要。尤其,對投資人而言,
若醫療報告的準確度高,則投資風險低;醫療報告的準確度低,則投資風險高。
故為求高度客觀性與準確度,通常會有兩個以上的獨立醫療評鑑機構,依據被保 險人過去的醫療記錄及生命預期表,提供生命預期報告給保單貼現公司,以收取 服務費。
在美國過去曾發生的保單貼現詐欺案中,就發生保單貼現公司與醫療評鑑機構相 互串謀,短報被保險人的預期壽命,致使投資人的投資造成血本無歸的情形。32 故醫療評鑑機構之公信力及主管機關對其之監督、管理措施,至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