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以特殊目的工具(special purpose vehicle)發行受益憑證或債券的形式授予投 資人,圖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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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之資金向多數被保險人購買其保單,並依投資契約之約定,以定期配息或不 定期給付本利和之方式,將投資收益分配於多數投資人。因投資人無法得知保單 貼現收購公司究竟收購何些人之人壽保單,且其收益取決於他人自然壽命的長 短,故不受經濟市場景氣的影響。因此,保單貼現證券化商品一經推行,於市場 即廣受投資人的青睞。
目前,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與保單貼現證券化有關的商品,大致有二類:
(一) 投資保單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此即,保單貼現公司委託某金融機構,以發行受益憑證方式,向投資大眾募集資 金,並將該資金投資於保單貼現此一商品上。亦即投資人以受益憑證之方式間接 投資於保單貼現市場。該受益憑證之發行機構與投資人間,依其投資契約的支付 利息,對投資人負履約責任。另即便投資契約已屆到期日,投資人亦得依投資契 約,取回其本利和,至於被保險人之身故時間點,僅會影響其投資報酬率而已。
茲以優惠綜合保本基金(Preferred Diversified Fund)為例41說明如下:優惠綜合 保本基金,係以美國一家保險金融集團為發行人,其以發行變額年金受益憑證方 式,向投資人募集資金,並將所募得之資金投資於保單貼現市場。投資人之資金,
以指定信託用途,由所指定的保管銀行為受託人監管,並與發行機構的資產分別 獨立。該投資受益憑證為 5 年期限,於購買受益憑證後滿一年即可申請部分回 贖,以活化其變現性,最高可回贖 50%的投資金額。惟回贖時,需支付回贖金的 10%為手續費(類似定期存款存單,提前解約之扣款)。該基金所購買之保單共 有五張,其預期餘命約為 48 個月至 60 個月,於投資的 5 年期間,如遇被保險人 於此期間身故,則發行受益憑證的機構於收取理賠保險金後,即依投資契約約定 的比例,返還本利和於投資人(指該張保單之部分)。若於 5 年投資期滿,被保 險人仍未身故之保單,則投資人就該部分之投資金額,由發行機構以年息 5%的 單利,計算其本利和返還於投資人。
41 彭秀玉,參前揭書註 1,頁 6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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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發行貼現保單擔保債券
此種方式,係保單貼現公司委託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向投資人募集資金並以該資 金向多數欲貼現的保單所有人收購後並彙集成「一籃子保單」,並以該一籃子保 單為發行債券的擔保42。另保單貼現公司亦將會以所收購之一籃子保單為標的,
向保險人投保履行保證保險以分散其風險。此等債券,均會約定固定配息,有者 甚至採漸增型配息(例如第一年年息 8.5%;第二年年息 9%;第三年年息 9.5%,
第四年以後則採固定利息 10%)。
惟須另予說明者,於當被保險人身故時,保單貼現公司就其所收取之保險金,先 用於支付投資人之利息,再扣除相關行政費用後,如有賸餘,但無較佳的保單貼 現可續為投資時,保單貼現公司將有權提前償還投資人部分本金,此即稱為「本 利提前償還機制」。反之,投資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則無法提前回贖,需等待 該債券到期後,始可取回其本利和。
42 林裕峰,保單貼現之設計與投資風險之分析,輔仁大學金融究所碩士論文,頁 17-19,200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