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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離婚法與離婚率的愛恨情仇

第二節 外部性、寇斯定理與法律

經由前一節的論述我們可以知道,當繼續婚姻的效益低於離開婚姻時,人們 就會選擇離婚,但我們同時也提到離婚可能產生外部成本;關於外部成本的問 題,最初是由濟學家皮古提出以排放費的方式來解決,但在寇斯提出交易成本

(transaction costs)的概念後,以排放費來解決方式外部成本的方式完全被推        

6 See DAVID D.FRIEDMAN, LAW'S ORDER:WHAT ECONOMICS HAS TO DO WITH LAW AND WHY IT MATTERS 28-29 (2000).

7 Id. at 29.

8 外部性詳細的說明與處理,請見本章第二節。

9 See FRIEDMAN, supra note 6, at 16-17.

翻,甚至連外部成本是否真的導致無效率的結果,也遭受質疑。而交易成本再經 由寇斯提出後,有學者進一步將交易成本細分為搜尋與資訊成本(search and information costs)、議價與決策成本(bargaining and decision costs)、管制與執行 成本(policing and enforcement costs)10。由於本文於其後的章節中不再使用外 部成本的概念,而全部以「交易成本」的概念來說明離婚法與離婚率的關係,因 此在繼續進行離婚法律與離婚率的討論之前,本文以下將先對「外部成本」的概 念與解決方式作一說明,緊接著說明何以「交易成本」以及自交易成本中延伸出 來的「寇斯定理」,會使得外部成本的存在不再重要,而這也是本文直接以交易 成本來論述離婚法與離婚率關係的原因。

第一項 外部性

所謂的外部性(externality),是指人的「經濟行為創造出不歸當事人(買賣 雙方)享受的利益,或不必自行負擔的成本。外部性有正面的與負面的兩種。如 果有當事人享受不到的利益,那部分利益就稱為外部經濟或外部效益(external economies / external benefits);如果有不須自行負擔的那部分成本,則稱為外部 不經濟或外部成本(external diseconomies / external costs)11。」舉例來說,我有 一座工廠位在上風處,如果要生產1 噸鋼品,必須支付勞工薪水、向礦業公司購 買礦砂,這些是我必須支出的成本,但是,我並沒有付錢給住在下風處忍受我排 放二氧化硫的居民;因為當我在決定要生產多少以及如何製造鋼品時,我考慮的 是如何最大化我的淨利益,並讓我、我的供應商與客戶,以及所有在上風處的人 的總淨利益能夠達到最大,而不是作出最大化「所有人」淨利益的決定12。因此,

由於我生產鋼品的成品低於真實的成本,我最後出售的價格也會低於真實的成 本,而人們會參考價格來決定購買商品的數量,最後人們會購買太多的鋼品;這

       

10 See Carl J. Dahlman, The Problem of Externality, 22 J.L.& ECON. 141, 148 (1979).

11 參張清溪、許嘉棟、劉鶯釧、吳聰敏,經濟學,4 版,頁 92(2011 年)。

12 See FRIEDMAN, supra note 6, at 29.

些外部成本的存在讓我生產太多鋼品,同時也讓我在污染防治少投入的太少13。 當然,有很多方法可以降低我的工廠的汙染量,如果我能花1 元的污染防治來消 除2 元的汙染損害,從經濟效率來看,這是值得做的,但我不會做,因為我不願 意花1 元的成本,卻是讓下風處的居民得利14

外部成本(例如汙染)的問題,在於我們決定值得或不值得做某事之時,並 不會把這些成本考慮進去,結果就是,我們不僅會出現有效率的汙染(因為污染 防治的成本高於去做它的價值),也可能出現沒有效率的汙染(就像前面舉的例 子,雖然污染防治的成本低於去做它的價值,但因為外部成本的存在所以污染會 繼續)15。外部成本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款 直接管制

政府可能會制定法規要求工廠必須過濾排放的煙、加高煙囪,或是以其他方 式來降低汙染。雖然這看起來是一個顯而易見的解決方式,但它有一些嚴重的問 題:第一,環保署可能對於最大化經濟效益沒有興趣。由於工廠的製造商、供應 商,以及污染防治設備的製造商,都是潛在的票源與政治捐獻者,我們不清楚這 些政治活動是否會對在環保署掌權的政治人物產生影響,而能在最後作出有效率 的決定。例如在美國就曾經發生,一位來自生產高硫煤炭的州的參議員,由於具 有深遠的政治影響力,法律因此被修改成鼓勵洗淨器的使用,即便改用低硫煤炭 是更有效率控制汙染的方法。16

第二個問題是,即便環保署想要最大化經濟效益,它們也不知道要怎麼做。

因為即便環保署適當的考慮了製造鋼品的外部成本,但要知道哪種污染防治方法 比較值得去做,以及應該生產多少的鋼品,都會是個難題。主要是因為不同生產 方式的成本效益的資訊,都掌握在企業手中,而不是主管機關。17

       

13 Id.

14 Id.

15 Id.

16 Id. at 30.

17 Id.

第二款 皮古稅—外部成本內部化

由於直接管制有上述的問題存在,對於負面外部性的處理我們可以採取外部 成本內部化(internalization)的方式,也就是說,既然是工廠製造了汙染,我們 就針對它們製造的污染收費,譬如工廠每製造一磅的二氧化硫,就會造成價值1 元的損害,今天工廠如果製造了二十磅的二氧化硫,我們就對它課20 元的稅。

我們將這種方式稱為「排放費」(effluent fees)(一般來說又稱之為「皮古稅」

(Pigouvian taxes),因為這是由學者皮古(A. C. Pigou)首先提出的)。18

這種方式相對於直接管制有幾項優點,第一,環保署不用去了解污染防治的 成本。如果工廠覺得防治污染的成本低於排放費,那它就會去做污染防治,相反 的,如果工廠覺得污染防治的成本高於排放費,那它就會選擇繼續讓政府課稅。

第二,這種方式不僅會產生適量的汙染防制,也會生產適量的鋼品。因為工廠在 生產鋼品時,它的成本就會包含了那些污染防治的成本,以及那些它沒有去防治 的污染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如此一來,鋼品的售價就能真實的反映生產成本。19 當然,這種方式還是有其缺點,譬如我們可能難以衡量每增一磅二氧化硫實 際所產生的損害,不過整體而言,主管機關資訊缺乏的問題,會因其不再需要知 道如何控制汙染及汙染防制的成本為何而有所緩和,且政治上的干預也會得到減 輕,因為排放費是根據不同的汙染源來訂定課稅標準,比較難對特定的人提供優 惠。20

第二項 交易成本與寇斯理論

雖然早期認為以皮古稅來解決外部成本問題是相當好的辦法,因為外部成本 內部化,可以促使行為人作出符合經濟效率的決策。但是後來的經濟學家寇斯

(Ronald Coase)卻認為,傳統的外部性觀點是錯的,其論點主要有三:

       

18 Id.

19 Id. at 30-31.

20 Id. at 31.

第一款 損害的雙方性

外部成本並不單純是由一個人製造而由另一個人承擔的,在幾乎所有的案件 中,外部成本的存在與多寡,是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決定,此種觀點稱之為「損 害的雙方性」(reciprocal nature)21。如果你不排放廢煙我就不會受到損害,但同 樣的,如果不是剛好我住在你的工廠的下風處,你的工廠也不會對我造成損害。

你製造的污染跟我住在受你污染的地方,是因為這樣一個雙方共同的決定,才導 致成本的出現。如果你不需要為排放廢煙對我造成的損害負責任,那麼你決定排 放廢煙將會對我構成成本;相反的,如果你需要對我負責任,那麼我決定住在下 風處就對你產生了(污染防治的)成本。22

假設工廠一年會造成20 萬元的損害,而我們一年可以花 10 萬元的成本來消 除它(以下所述的成本都是指每年),如果我們把下風處全部的土地從避暑勝地 轉為不受汙染影響的林場,成本需要5 萬。今天假設我們一年徵收 20 萬的排放 費,工廠會選擇停止汙染,並且以10 萬來消除損害;如果我們不課徵排放費,

下風處的土地所有人會停止招展遊客,並將土地改建為林場,最後問題還是解決 了,但成本只有5 萬元。結果發現,在不採用皮古稅的情況下反而比較有效率,

因為我們可以用比較低的成本解決問題,採用了皮古稅反而出現了沒有效率的結 果。23

對此,寇斯的第一個論點是,由於外部成本是由汙染者與受害者所共同造成 的,如果法律規定將責任歸屬於一方當事人,則只有當那一方剛好是可以用較低 成本來解決問題時,才會出現正確的結果。整體來說是,沒有方法可行。不論政 府主管機關或法院是指定哪一方當事人為責任的歸屬者,只要是另一方當事人才 能以較低成本來避免問題,或是需要雙方當事人來共同作成最佳解決方案時,結 果都將會是無效率的。但寇斯的論點有一個意涵,亦即如果管制者能夠充分了解        

21 See Ronald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3J.L.& ECON. 1, 2 (1960).

22 See FRIEDMAN, supra note 6, at 36-37.

23 Id. at 37.

防治的成本,並以此來決定「誰」對它們共同造成的問題應該負有預防的責任,

以及不預防所應負擔的成本時,這樣就能確保有效率的結果24

第二款 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寇斯定理)

寇斯的第二個論點是,只要當事人可以輕易地作成並執行符合他們雙方利益 的契約,不需要直接管制也不需要皮古稅,最後還是會出現有效率的結果。政府 需要做的,是清楚界定誰有權利做甚麼事,亦即,將外部性視為財產權並決定權 利的歸屬,使外部成本的製造者與受影響者能夠對外部性進行磋商25,然後市場 自然就會解決這些問題,正如前面所舉的例子,即便沒有法律的規定也會出現符 合經濟效率的結果。26

假設今天法律規定,住在下風處的人有不受到空氣汙染的權利,有效率的結 果還是會出現。因為工廠所有人會付給下風處的土地所有人介於5 到 10 萬的一 筆錢(假設是8 萬好了),這樣總比花10 萬成本來作污染防治便宜;而下風處的

假設今天法律規定,住在下風處的人有不受到空氣汙染的權利,有效率的結 果還是會出現。因為工廠所有人會付給下風處的土地所有人介於5 到 10 萬的一 筆錢(假設是8 萬好了),這樣總比花10 萬成本來作污染防治便宜;而下風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