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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誓約婚姻法—過失與無過失外的另一種路線

第二節     誓約婚姻法於實務操作上的問題

儘管從誓約婚姻法的理念、目標以及手段,可以看出該法有強烈的意圖要穩 定婚姻,使(誓約)婚姻可以再度成為一種終生承諾的訊號。然而,由於誓約婚 姻法:(1)未能吸引足夠多的配偶選擇誓約婚姻,因而無法顯著降低離婚率;(2)

允許配偶被困在危險的婚姻關係的可能性;以及(3)過於抽象的諮商規定,包 括誰能成為諮商人員以及什麼樣的婚姻難題應該接受諮商57。這些問題的存在使 得誓約婚姻法無法達成其強化婚姻、降低離婚率等目標,因此如何改善這些缺 點,也成為誓約婚姻法的首要課題。

       

53 See Spaht, supra note 2, at 110.

54 或有論者認為,侵權人「本來」就應該負損害賠償,怎麼會是道德判斷呢?但假設法律並未 規範侵權行為,難道侵權人就不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嗎?又例如人虐待動物,在動物保護法制 定之前,雖然法律並無明文處罰之依據,但仍然會受到社會的譴責,從而,動物保護法之制 定不正是對於「人虐待動物」作道德判斷嗎?也就是說,法律明文規定未必代表背後不存在 著道德判斷,只是因為法律明文加上道德譴責使的某一件事內化在我們的認知當中,從而也 就成為我們現在所認為「理所當然」的事了。

55 See Spaht, supra note 2, at 110. 

56 由於該如何切割的問題並非本文探討之焦點,因此本文於其後也不多加以著墨,願有待將來 之研究。

57 See Nathan Bracken, Foundation Marriage: A Counteroffer to Covenant Marriage in Utah, 7J.L.&

FAM.STUD.427, 432 (2005).

第一項 未能吸引足夠多的配偶選擇誓約婚姻

路易斯安那州的誓約婚姻法在施行生效那一年,只有1%的新人選擇進入誓 約婚姻,截至2010 年為止,這個比率都在 1%左右徘迴58。因此,如果只有一小 部分的配偶願意承擔法定義務而選擇進入誓約婚姻,誓約婚姻法的制定就不會對 國家整體的離婚率產生影響。未能吸引大多數人選擇誓約婚姻的最大原因或許 是,該法沒有提供足夠的誘因來吸引結婚新人選擇誓約婚姻,特別是誓約婚姻沒 有提供正面的誘因讓新人自願承擔誓約婚姻的限制,而且還以懲罰性的方式使配 偶難以取得離婚,等於是強迫配偶要繼續在一起。此外,絕大多數選擇誓約婚姻 的配偶可能都已經很嚴肅地看待婚姻的責任,因此能夠承受達成圓滿婚姻所需的 必要過程。另外一個可能的原因是,絕大多數的配偶不熟悉誓約婚姻,因為政府 並未充分向新人解釋誓約婚姻的理念,或是對於誓約婚姻缺乏足夠的宣導。美國 阿肯色州(Arkansas)州政府花了一個月在宣導誓約婚姻的理念,加上一些教會 直接向他們的信眾宣導誓約婚姻的優點,州政府的努力似乎有得到回報,誓約婚 姻的需求確實提高了。59

儘管誓約婚姻的需求增加,然而相較於標準婚姻,誓約婚姻的總量仍然是相 對較少的,整體看來仍舊不太可能顯著的降低離婚率,因此也削弱了本可因誓約 婚姻需求的增加,而可以降低離婚率的能力。如果要能有效發揮誓約婚姻降低離 婚率的功能,選擇誓約婚姻配偶的數量,必須在該州所有的婚姻總量中占有顯著 的比率。例如阿肯色州在2002 年有 37942 對新人結婚,但只有 67 對選擇了誓約 婚姻60。故誓約婚姻若欲要能有效的降低離婚率,勢必需要成千上萬對的夫妻進 入誓約婚姻。更何況,將當前的標準婚姻轉換為誓約婚姻的數量,占誓約婚姻總 量的絕大部分61。儘管誓約婚姻可以幫助這些轉換婚姻的配偶避免離婚,但很有        

58 See Sheri Stritof & Bob Stritof, Covenant Marriage Statistics, available at http://marriage.about.com/cs/covenantmarriage/a/covenant_3.htm (last visited May 13, 2013).

59 See Bracken, supra note 57, at 433.

60 See Stritof & Stritof, supra note 58.

61 Id.

可能絕大多數的這些配偶即便不轉換成誓約婚姻,也已經有著相當成功的婚姻,

這或許是因為那些有著嚴重的婚姻問題配偶,以及那些不把婚姻當作終生承諾的 配偶,不太可能會選擇進入這個會限制他們離婚的婚姻制度。其結果就是,那些 選擇轉換婚姻的配偶,通常都是視婚姻為一種終生承諾且婚姻成功的人,他們逐 步維持他們的婚姻關係,而且不需要其他額外的動機來促使他們維持婚姻。62

除了上述的問題外,還有幾個因素影響了誓約婚姻數量的增加。第一,在那 些誓約婚姻增加的需求中,有部分的配偶是因為宗教的因素,迫使他們必須選擇 進入誓約婚姻,這個情況特別是發生在那些只為其信眾只持誓約婚姻的教堂。其 結果是,在阿肯色州誓約婚姻增加的需求中,有不少配偶是出於宗教的責任感才 進入這個受到限制的婚姻型態,因此即便婚姻警訊在諮商過程中逐漸擴大,他們 也不太願意離婚。第二,誓約婚姻的增加有賴於結婚新人的選擇,這之所以會產 生影響,是因為這些新人很可能從必要的婚前諮商中獲得最大的利益。他們在接 受婚前諮商後,有很大一部分未婚(且有很高離婚可能性)的夫妻可能會認識到 他們之間的差異,因此決定不結婚。相反的,那些合適的配偶則可以利用婚姻協 商來加強他們的婚姻基礎。63

由於誓約婚姻無法提供足夠的誘因讓結婚新人願意承擔相關的限制,此外,

透過增加誓約婚姻的宣導與宗教的參與雖然可以提高誓約婚姻的數量,但那些選 擇誓約婚姻的配偶即便是選擇標準婚姻,也不太可能以離婚告終64。故而,如果 我們無法透過婚前諮商,讓那些在標準婚姻下極可能以離婚告終的配偶重新認識 到婚姻是一種終生承諾的話,誓約婚姻所欲達成降低離婚率的目標就不太可能實 現了。

第二項 配偶可能會被困在不愉快且危險的婚姻關係

誓約婚姻的第二個問題是,它強迫配偶處於危險且不愉快的婚姻中持續一段        

62 See Bracken, supra note 57, at 433-34.

63 Id. at 434-35.

64 Id. at 435.

期間。舉例來說,甲夫跟乙妻對彼此都非常忠誠,沒有藥物或酒精濫用的問題,

也沒有身體、精神或性虐待的問題,而且都沒有犯過任何重罪。不幸的是,隨著 婚姻的進展,甲夫開始沉迷於色情書刊,因此拋棄了許多家庭責任,而且抽離對 於乙妻與子女的感情。雖然他們有去接受婚姻諮商,但是甲仍舊無法克服他對色 情書刊的沉迷,因為他認為這不是什麼嚴重的問題,而乙只是過度反應罷了。最 後以受不了,向甲提議通謀離婚,但遭甲拒絕。65

在這種情況下,乙若欲離婚的第一個選項是,以精神虐待的過失理由請求法 院裁判桌床分居,再經過1 年半的等待期(因為有小孩)始得離婚。然而事實上,

甲從未以言語暴力(verbally abuse)或身體虐待的方式對待乙,法院可能找不出 任何甲的行為會構成精神虐待,從而法院不會裁判桌床離婚。乙的第二個選項是 與甲分居,但由於他們不是由法院裁判桌床分居,因此乙需要2 年的等待期才能 與甲離婚。當然,乙女也可以遷徙至非誓約婚姻的州,在當地成為住民,以取得 無過失離婚,這個辦法雖然可行,但乙女將需要做很大的犧牲,因為從原本的州 般至他州的距離可能很遠,而且離開家鄉意味著他需要尋找新的工作或開始一個 新的職業生涯。但最糟糕的其實是,這種藉由搬遷到他州尋求無過失離婚的遷徙 離婚(migratory divorce),等於是繞過了(bypass)誓約婚姻的限制,恐怕將會 讓誓約婚姻法的美意消失殆盡。66

誓約婚姻的另一個問題,令人驚訝的,很可能是來自於其必要的諮商,這個 必要的諮商或許會迫使部分不正常或虐待的配偶繼續在一起,即便離婚的結果都 更有利於雙方。假設甲夫並未沉迷於色情書刊,而是對乙妻為言語暴力,並以一 些推、打的小動作來使乙妻感到不安,但又控制其力道而不至於留下傷痕或明顯 可見的痕跡。然而,甲夫對外及其子女都維持著受敬重良好的形象,因此也只有 乙妻知道甲夫的不當行為;結果就是,乙若要證明甲的不當行為,就只能靠他的

       

65 Id.

66 Id. at 435-36. 但由於作者是根據猶他州(Utah)的誓約婚姻法來舉例,因此本文稍微其例子的 說明,以符合路易斯安那州的誓約婚姻法(與猶他州的誓約婚姻法有些微不同)。

自身的口頭證據(verbal testimony)了。67

在這個假設的情況下,由於缺乏虐待的具體證據,加上甲在外的好名聲,乙 很難以虐待的過失理由成功訴請離婚,因此乙若要離婚,則需要經過2 年的等待 期,然而在這段等待期間,反而給了甲有更多了機會來對乙造成心理上的壓迫

(psychologically pound)或身體虐待68。更何況,雙方在經過婚姻諮商後,很可 能就會繼續其婚姻,即便對於乙妻來說不是最佳的利益,因為就像Carriere 教授 所指出的,「沒有偏見(even-handed)、道德中立的婚姻諮商事實上反而產生了 威脅……因為諮商人員……也許會將成功的諮商界定為婚姻關係中的雙方達成 和解,而不是停止一方的虐待69。」由這兩個例子可以看出,誓約婚姻存在的法 律漏洞(loopholes),可能會使處於虐待與不正常關係配偶們,因為不必要的過 長等待期間而被迫繼續的婚姻中,遭受更大的傷害70

第三項 諮商規定過於抽象

誓約婚姻法的第三個問題是,它並未提供關於「誰可以作為諮商人員」以及

「什麼類型的諮商是必要的」的足夠資訊71。譬如,路易斯安那州「並未限制誰 有資格作為一個諮商人員,也沒有要求一個人需要取得證照才能稱為婚姻諮商人

「什麼類型的諮商是必要的」的足夠資訊71。譬如,路易斯安那州「並未限制誰 有資格作為一個諮商人員,也沒有要求一個人需要取得證照才能稱為婚姻諮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