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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五章,各章之論述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本文在此交代研究之動機以及所欲達成之目的,並就現有文 獻做回顧,使讀者能夠明瞭其不足之處,以凸顯本文所欲達成之目標。最後則就 本文所欲操作之研究方法及其限制做說明,使讀者能夠明白本文選用此種方法之 理由與界限為何。

依照傳統法釋義學的理解,無過失離婚的改革是為了解消破裂無可回復的婚 姻,那麼照理來說,既然是解消一個「破裂」的婚姻,離婚應該是好事一樁。但 回過頭來思考一件事,倘若婚姻出現破綻而應解消,雙方本得依民法第1049 條 規定為兩願離婚,但正是因為一方有離婚之意願而他方不願,才有訴諸法院為裁 判離婚之需要。可見在傳統的法學解釋下,以「破裂無可回復的婚姻」來說明離 婚的原因,忽略了在當事人離婚的想法中,勢必有婚姻破裂以外其他因素的考 量,從而也無法以此來全盤說明人為何要離婚。故本文將嘗試以經濟學上對人的 特質所做的理性自利的假定,來對為何要離婚提出一個一以貫之的理由。緊接 著,本文將會介紹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並以該定理的成本效率分析來說 明離婚法的改革與離婚率之間的關聯。儘管寇斯定理是奠基在一個「沒有交易成 本」不存在的事實底下,但寇斯定理卻點醒我們,倘若法律能扮演降低交易成本

的角色,那麼有效率的結果自然會出現130,也就是說,只要離婚的「結果」是有 效率的,要繼續婚姻關係還是離婚都可以。最後,在承認離婚法變革導致離婚率 的升高後,我們是否能夠、以及如何在現行離婚法制下做改善,使現存的婚姻以 及離婚出現有效率的結果,將是本章(第二章)探討的重點。

經過第二章的討論後我們發現,欲降低婚姻中談判的交易成本在理論上或許 可行,但在實務操作下卻顯得窒礙難行。因此,在無法降低交易成本的情況下,

我們要只好從過失或無過失離婚法中,選擇一種比較有效率的規範。由於我們於 第二章僅得出無過失離婚法會出現無效率的離婚,而過失離婚法會出現無效率的 婚姻,但這樣的結論過於抽象,無法直接從中推論出何種離婚法比較有效率。對 此,本文於第三章將透過訊號理論,來說明傳統婚姻作為一種訊號、事先承諾與 契約的特點將有助於穩定婚姻,而傳統的過失離婚法與傳統婚姻相輔相成,使得 過去的婚姻通常都是非常穩定的結合。然而,無過失離婚法的改革卻在無意間摧 毀了傳統婚姻的功能,使得當代的婚姻未如過去穩定,離婚率也因此上升。儘管 過失離婚法有諸多優點,但在當代自由主義不可逆的趨勢下,尤其是在美國,我 們恐怕無法捨棄無過失離婚法而重回(較有效率的)過失離婚法。

在經過以上的討論後可能會發現,無論是選擇過失離婚或無過失離婚都有難 以解決之問題,因而只能從中選擇一種比較好的、適合我國的,但除此之外,吾 人是否還有其他的選擇呢?值得令人注意的是,美國在實施無過失離婚法多年 後,重新制定出一套以過失為基礎的離婚法,亦即誓約婚姻法,而其發展之背景、

理念與該離婚法之運作方式,以及最重要的:其為何不受美國結婚新人所喜愛(採 用)?另外,這種新型態的婚姻是否能加強在當今無過失離婚法下無力化的婚姻 訊號,也是本文所要論述的重點。不可否認的,這種重回以過失為基礎的誓約婚 姻法的討論,對於正朝向無過失離婚法改革的我國,必有助於我國對於離婚法的 反省與啟發。相關的論述則於第四章進行。

       

130 參王文宇,財產法的經濟分析與寇斯定理—從一則古老的土地相鄰判決談起,月旦法學雜 誌,15 期,頁 10(1996 年)。

最後,本文將於第五章總結以上之論述來回應本文之研究目的,並就未來我 國離婚法改革所可能考慮之方向,提出個人的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