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婚姻、訊號與離婚法

第四節 小結—無法阻擋的無過失離婚趨勢

儘管傳統的過失離婚法有促進婚姻中的合作關係與穩定婚姻的機制,然而,

過失離婚法最核心的「過失」機制,不但可能反過頭來破壞婚姻承諾的有效性,

就連司法的整全性也因為當事人的通謀離婚而蕩然無存,而且最重要的是,傳統 的過失離婚法夾帶著過去對於男女性別角色的界定,在當代重視兩性平等與個人 自主的價值觀明顯不符。另一方面,離婚法的改革為了反映當代平等與自由的價 值觀,拿掉了離婚的過失限制,司法的整全性也因此得到滿足,但與此同時,改 革者卻在無意間也一併將婚姻的承諾機制也拿掉了,婚姻的訊號功能不再像過去 那麼清楚,而法律過度重視個人自由的結果,個人在無過失離婚法下為了強化婚 姻承諾而自由訂立的婚姻契約,反而無法獲得法律強制履行的保障,從而,婚姻 與非正式結合關係(例如同居)的界線也越見模糊。因此整體來說,無過失離婚 法下的無效率離婚,其質與量都會比過失離婚法下的無效率婚姻來的糟糕且多,

換言之,無過失離婚法比過失離婚法更沒有效率。

但即便過失離婚法有這些正面的功能,本文仍舊不贊成振興過失離婚法,最 主要的理由就是它與當今(主要是指美國)的價值觀不符。或許就像學者Wardle        

55 Id. at 46.

所說的,過失與無過失的爭辯已經結束了,無過失離婚已成為當代終止婚姻最主 要且普遍存在的基礎標準56。在當代的離婚案件中,法院應該要嘗試去證明(並 強化)社群對於配偶行為最低可接受的標準,不過其目的並不是要以他方配偶的 過失或道德瑕疵來獎勵道德上比較沒有罪的配偶,而僅是要一方配偶提起離婚訴 訟時,確認在婚姻中是否出現了任何的社群標準都完全無法接受的行為57。法院 如果考量這些有力的(strongly held)、廣泛共享的(widely shared)社群標準所 認定之無法接受的行為的話,將能夠證明婚姻中的社會利益(因為法院考量社群 標準的行為會強化社群標準),也能保護婚姻的價值與社會的利益,再者,當配 偶要去從事社群標準無法接受的婚姻行為時,也能夠有效的嚇阻他們58

最後,由於在當代離婚法下,從前過失離婚法所能提供的保護從缺,因此為 了避免一方配偶(通常是男性)的機會性毀約(opportunistic breach),他方配偶

(通常是女性)也會相應的調整他們的行為59。例如,女性應該會減少家務勞動 時數,而選擇在外有一份(如果萬一離婚的話)可以養活自己的工作;又或者是 以延後生小孩或拉長生小孩的間隔時間的方式,好讓雙方對於婚姻契約的履約型 態能更為接近60。總之,當法律為無過失離婚法時,男女雙方基本上會提高結婚

       

56 See Lynn D. Wardle, Beyond Fault and No-Fault in the Reform of Marital Dissolution Law, in RECONCEIVING THE FAMILY:CRITIQUE ON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S PRINCIPLES OF THE LAW 失衡的履約情形,給予了一方當事人(一般來說是男性)使用策略性行為(strategic behavior)

的機會,亦即,他可能會從中發現毀約的利益,除非他另外受到拘束。See Lloyd Cohen, Marriage, Divorce, and Quasi Rents; Or “I Gave Him the Best Years of My Life,” 16J.LEGAL

STUD.267, 287 (1987). 而丈夫毀約的利益,通常就是源自於女性的身價(相對於男性)在婚姻 市場的貶值,因為大部分男人會發現,20 歲的女人比 40 歲的女人還更有吸引力。See FRIEDMAN, supra note 59, at 174. 更詳細的論述,see Cohen, supra note 59, at 287-89.

60 See FRIEDMAN, supra note 59, at 174.

的成本,同時也會減少投資於婚姻經營的成本。然而弔詭的是,婚姻的經營需要 雙方配偶對其投入大量資源,但一方配偶為了防範他方配偶變心離婚,卻又會降 低對於婚姻的投資;在維持婚姻關係與防免婚姻破裂所造成的傷害之間,似乎存 在著一種微妙的均衡。

由於無過失離婚已成為當代不可逆的趨勢,而且如前所述,我們似乎也難以 避免絕大多數無效率的離婚,因此,當代離婚法的議題,或許應該要轉向如何恢 復(或至少提升)婚姻原本的社會價值,畢竟只有當婚姻的價值再度被重視,夫 妻才能夠在沒有法律強制力為後盾的無過失離婚法下走到最後。因此,本文將於 第四章以嘗試重拾傳統婚姻意義的誓約婚姻法(covenant marriage law)為主軸,

期望能自過失與無過失離婚法的二元對立中,找到一條更好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