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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大學學生宿舍自治相關研究

層次三:建立能夠共處合作的居住規則

層次二:良好維修及保養各種設備 管理功能 層次一:藉興建及整修宿舍,提供滿意舒適環境

(設備導向)

物理環境

圖 3 宿舍輔導與管理層次圖 資料來源:張雪梅(1995) ;研究者自行整理

第四節 大學學生宿舍自治相關研究

本節主要目的在介紹大學學生自治的定義與內涵,藉由「學生自治」的內 涵討論學校與宿舍自治組織的關係,接著介紹大學學生宿舍自治組織之定位與 功能。後續將國內大學學生宿舍自治之概況調查及分析整理,進而釐清宿舍自 治組織的運作模式,最後闡述宿舍自治與政治社會化的關聯,分述如下:

壹、大學學生自治的定義與內涵 一、大學學學生自治的定義

我國學生自治源於憲法第11 條,對於大學自治的憲法解釋文中,以釋字 380 號解釋理由書提及「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 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 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大法官首次宣示大學自治,並明確宣告「學生自治」

為憲法保障。

楊仕裕(2001)指學生自治為大學在校學生,依法在學校教育的範圍內進行 仿效、實習地方自治政府之連續學習過程及相關權利,不違背學校教育宗旨下,

以增進與維護全體學生權益為目標,進而促進師生共榮且學習到有利於正確行使 憲法賦予之參政權為目的之學習權。

而我國學生自治的實際運作,隨大學法及相關行政命令變更,為明確我國學 生自治狀況,將學生自治相關法律、行政命令蒐集成附錄一,再依對內自治、對 外參與的概念,綜合整理為表8 關法令意涵表。

依據表8 相關法令意涵表,分別說明我國學生自治實際運作的對內自治、對 外參與的內容:

(一)學生自治的對內自治

由國家法律保障學生自治內部的自治權力,學生透過收取會費並建立組織,

以「民主」、「法治」為原則來處理有關學生的各項事務,透過組織運作發生各種 不同類型的互動,其中包含議事規則、選舉事務、財物知能、領導統御……等各

方面的學習。

(二)學生自治的對外參與

因為國家法律及行政命令的保障,大學生具有參與校園內各項事務的機制,

(即學生參與「大學自治」),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出席各種與其相關之會議 及校務會議,透過會議上積極參與,藉由發言權、表決權維護學生權益,透過提 案權傳達學生意見,藉以落實各項法令所保障的校務參與。

表 8 我國學生自治、學生校務參與相關法令意涵表

法源 意義

法 憲法§11 經由釋字380 推論學生自治之意義。

對 內 自 治

大學法§33 第 2 項 大學具輔導「全校學生選舉而成的學生會」義 務。

大學法§33 第 3 項 學生會可向學校請求代收「學生會費」。 大學法§33 第 4 項 學生會可向學校提出「申訴」以保障權利。

大學法§33 第 5 項 明定前四項內涵應於各大學「組織規程」,保障 前四項的權利行使。

大學法施行細則§26 明定學生會會費收取用途。

大專院校學生會運作原則 教育部內「行政規則」,提供學校輔導建議。

對 外 參 與

大學法§15 第 2 項第 2 款 以法律明定校務會議學生人數的最低比例。

大學法§33 第 1 項 應由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參與「學業、生活及訂 定獎懲」規章會議。

大學法§33 第 4 項 學生會可向學校提出「申訴」以保障權利。

大學法§33 第 5 項 明定前四項內涵應於各大學「組織規程」,保障 前四項的權利行使。

大學法施行細則§24 第 2

項 修訂課程大綱需有學生代表參與。

大專院校學生會運作原則 教育部內「行政規則」,提供學校輔導建議。

二、大學學生自治之內涵

我國大學學生自治藉由檢視法律及其內涵而知其定義,然而要理解學生自治 的內涵,則要透過比較我國政府、學者及外國案例方能瞭解。

教育部教育百科網站認為「學生自治活動」有以下功能(教育部,2018):

(一)培養獨立自主的精神:可以提供機會,讓學生學習自我管理,養成凡 事能自己思考判斷的獨立精神。

(二)養成實踐力行的能力:學生在校所學多屬知識的吸收,少有加以應用 的機會,自治活動動正好提供良好的機會,讓學生能將所學到的知識加 以實際應用。

(三)培養公民的知能:人須有尊重別人的態度、與人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的 知能、有領導及被領導的能力,而這些在學生自治活動中有學習的機

會。

(四)滿足學生需求及增進學生權益:學生自治活動是學生較有權力主導的 活動,較能配合自身的需求規劃設計,始知能滿足學生在其他教育活動 中所無法滿足的需求,學生因之生活地更加充實、快樂,有助於自我的 充分發展。

關於日本學生自治狀況,學者一致認為在大學自治的範疇下,大學行政應聽 取學生意見,其中一橋大學「校長遴考會議」推薦之校長人選,由在學六個月以 上全校學生投票複決,如遭具有投票權之學生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票數否決,則需 自校長人選剔除,即「學生擁有間選舉校長之權」(周志宏,2000)。

而美國大學普遍採取學生政府的運作模式,在大學組織規程中將學生會定位 在參與立法與行政運作,甚至是學生和教授、行政人員鼎足而立,具有同等發言 權(張銀富,1999)。

我國的學生自治,則有學者許育典、盧浩平(2007)認為大學以學生自治發 展出「學習事務」空間,在大學以「學生自治組織」形式呈現,而目前學生自治 組織的運作應包含下列四項:

(一)人事自治:指的是學生自治組織中人員任免,應由其成員自行決定。即 學生會會長產生應由學生選出,而學生會幹部的任免不應受學校干涉。

(二)組織自治:則是在於學生自治組織的架構,亦由作為其成員的大學生決 定。目前各校架構有類總統制、內閣制,亦有三權、二權分立。

(三)財政自治:對於組織來講,為達成其設置的目的,所需的人力物力,均 需要有財政上的支持。所以財政自治是大學學生自治的命脈。

(四)管理自治:乃在於大學生自己制定自治組織的管理規範。管理自治也可 稱為自治規範的制定權。

而綜合以上文獻整理學生自治概念示意圖如圖 4,大學學生自治內涵藉由

「學生自治組織」方式展現,即藉由「對內自治」確保對外參與代表性及有效性,

而「對外參與」有助於增進學生權益,進而確保對內自治的不受干涉,表達學生 自治組織對校園及社會公共議題的思想,過程培養獨立自主、公民知能,最終達 到「滿足學生需求及增進學生權益」目的。

學生自治

對 內 自 治 對 外 參 與

圖 4 學生自治概念示意圖

目的:滿足學生需求及增進權益 培養獨立自主、公民知能 

貳、 大學學生宿舍自治組織之定位與功能 一、大學學生宿舍自治組織定位

學生宿舍自治組織受「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第3 點9(教育部,

2014)影響,與由全校學生組成的「學生會」有別,受大學法保障及規範有所 差異。然而宿舍自治在國外發源已久,國內受到學者廣泛討論,於大學宿舍實 務操作上亦有出現高度自治的案例,但「宿舍自治」定義及功能仍存有爭議,

本研究藉由梳理相關文獻整理概念。

宿舍自治組織屬大學法§33 定義「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仍具有一定 法律地位,透過校務參與及學生申訴制度(司法仲裁)兩個方式,以期完善其 學生自治的定位,並以大學法§33 第 5 項具體規範「各大學應於『組織規程』

明文訂定」。以下簡述三種宿舍自治組織權利:

(一)校務參與:大學法§33 第 1 項保障由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相關會 議權利。

(二)學生自治:大學法§33 第 2 項提及大學應輔導「其他相關自治組 織」,故各大學皆以組織規程訂定或授權「學生自治團體/組織輔導辦 法」訂定。

(三)學生申訴制度:大學法§33 第 4 項、§33-1、§33-2 提及大學應建立申 訴制度,以受理「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處、行政處 分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故宿舍自治組織以申訴制度確保對外參 與及對內自治權利。

而國內學者楊仕裕(2002)指出大學中學生參與自治組織主要包括兩大 類:

(一)自願自治團體:自治是基於自主自願,制度較鬆散且無法律規定,由 學校核准成立社團,廣義包含因志趣相投所結合之一般次級團體。

(二)法制自治團體:根據法源實施自治,且經由民主程序產生領導人,除 法律規定外,不能雷同、重複或自創自治團體名稱。主要可分為三種:

1.學生自治組織:一般包含全校性學生會、學院學生會、學系學生會。

2.各級會議學生代表組織:指依法出席校內各級會議之學生代表組織。

3.宿舍學生自治會:指由校內各宿舍依學生自治精神成立之自治組織。

Boatman(1988)指出學生自治組織有四個主要構成要素:1.獲得與教職員 相似的資訊提供學校明確的資訊。2.參與學校所有層級的會議與委員會與高階 主管和教職員互動。3.自治幹部、一般學生與教職員間相互尊重。4.發展明確的 學生領導體制具組織結構作為學校學生代表,學生與教職員如同儕般溝通。

王潤身(2005)指出學生宿舍自治組織屬自治性社團,成員為學校居住於學 生宿舍之學生,其依據各校訂定宿舍自治組織辦法發展,組織可凝聚住宿生力量,

       

9「學校對外僅有一個學生會,並為校內一級自治組織,為校內學生自治組織最高代表,其餘例

9「學校對外僅有一個學生會,並為校內一級自治組織,為校內學生自治組織最高代表,其餘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