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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探討

第二節 大進社區農村再生計畫的擬訂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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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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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大進社區農村再生計畫的擬訂及執行

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社區組織及團體蒐集社區 居民需求,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後,由社區組織代表提送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核定。然目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尚未通過,是以大進農村再生計畫是 依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作業規定第 11 點,由社區組織代表提送農 村再生計畫予縣政府初審,由其召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審查委員包括專家學者、宜蘭縣政府建設處及水保局台北分局代表。審查 意見以書面明列,並給予社區組織代表修正及補充說明。

農村再生計畫經核定後,再由社區組織代表即大進社區發展協會提出 年度農村再生建設申請書予宜蘭縣政府轉水保局進行執行項目優先順序及 經費核定。依表 4-2 可知,大進社區於 2008 年提出之 9 項建設項目申請,

縣政府依勘選評估標準 127 一、社區組織代表的組成

進行排序後,再由水保局進行最後核定。

大進社區原先是以組成農村再生促進會的模式進行農村再生計畫 的推動,即以農村再生促進會為社區組織代表。細究其組織成員,大 致可分為四處,分別為社區發展協會、村辦公室、大進國小及大進休 閒農業區,並以社區發展協會為核心,其成員身分重疊交錯,關係非 常緊密。

社區發展協會與村辦公室的關係融洽,協會總幹事為村長的哥 哥,與村辦公室的溝通良好,互為代理關係。「有時候我有事情要出遠 門,協會的事情就會拜託村長幫忙;村長要出遠門的時候,也會拜託 我幫忙處理村裡的事,只差不能幫他蓋官印就是了。大家一起,社區 才會進步。」128

大進村村長是在外地退休的教師;社區發展協會的理事長也是幾 年前才回到社區。社區內的居民大多是大進國小的畢業生,故與大進 國小保持良好的互動,常有活動交流。「我們都是大進國小畢業的阿,

而計畫推動過程,鄉(鎮)公所參與的程度並不明顯。

127評估標準為可達農村社區整齊清潔及美觀、公共設施改善之急迫性、不涉及土地變更編 定、可突顯地方特色及農村風貌、不需實施水土保持或環境影響評估、社區支持度及參 與意願高、符合生態保育及自然環境保護、已訂定社區公約、已有相關社區組織及團體 協助推動及已訂定後續管理維護機制等。

128訪問稿 B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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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中,序號 5 及序號 6 由於施作金額超過 100 萬元,故由水保 局台北分局來負責執行,另 7 項建設則由社區組織,即大進社區發展 協會的理事長協同社區工班成員或相關技術人員分工執行,並由村長 負責督導。如施作地點有特定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則須徵得權 利人之同意,始得施作。

表 4-2 2008 年度大進社區農村再生建設申請執行項目 序

號 實施項目 實施者 經費(仟) 土地 所有人 1 淋漓坑十寮溪灌溉用水管線修

復(第一期) 促進會 960 無 2 大進路圓環入口節點改善(第

一期) 促進會 942 鄉公所

3 大進路市集環境整建改善 促進會 780

余○○

余○○

余○○

4 進利路、進偉路交通動線景觀

營造 促進會 943 鄉公所

5 進 利 路 淋 漓 坑 入 口 生 活 綠 地

(第一期) 水保局 4,000 何○○

6 淋漓坑水生植物生態園區(第

一期) 水保局 4,000 陳○○

陳○○

7 淋漓坑土地公廟節點改善 促進會 250 陳○○

8 奉茶亭(淋漓坑土地公廟旁) 促進會 90 陳○○

9 聚落環境整建改善 促進會 652 陳○○

計 12,617

資料來源:大進社區農村再生建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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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項目上,如以產權的提供來作分類,大抵可分為二種:

(一)勞力的付出

施作序號 1 為管線修復,無涉土地權利且符合公共設施改善之急 迫性。「那個是生命水,大家接力阿,路把它開通,以後好維修。像那 個管子,我們就把它埋在土裡面,這樣山塌了也不會弄壞掉,很經典 啦!我們申請了 80 萬的材料費,那個是僱工購料,80 萬光那個工錢就 買不完……120 天,一天 15 個人就好,你看看有多少。材料錢也真的 不夠,我們也沒經驗,那個是山上,沒有路的山上,所以成本比我們 想的要多,最後錢都用在材料上,工我們要自己想辦法。」139

序號 2 及序號 4 雖仍為社區成員的勞力付出,然因其施作地為鄉

139訪談稿 B2-5、B2-6。

圖 4-4 大進社區農村再生建設計畫施作位置圖

資料來源:大進社區農村再生建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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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管有,因而施作前須取得鄉公所同意,主要施作目地為道路兩旁 環境的整理,動員社區組織相關成員與居民,共同來種植紫色野牡丹,

妝點社區道路容貌。「像進來道路兩旁的花草都是我們自己種的,就會 有感情,我某一天晚上經過發現有小偷拿著鏟子要偷挖,也顧不得我 是一個單身女子,就直接跟他拚了。自己種的都會很有感情。」140

(二)私有土地及勞力的提供

序號 3、5、6、7、8、9 執行項目為私有地的施作。該私有地皆為 社區閒置空間,雜草叢生,其中序號 3、5、9 執行項目坐落於重要道 路旁,其目標皆為環境之綠美化,序號 3 之土地於執行完成後,計畫 將部分土地提供作為民眾公共空間使用,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平時 維護。序號 5 之土地因坐落於道路與道路之間,有高差,因而在利用 上有困難;序號 9 除雜草、雜木的清除外,另播灑波斯菊種子進行景 觀綠美化。該二區的維護工作由工作團隊成員、居民及環保義工隊人 員執行。

序號 6 之土地旁為水生植物園區,本處進行環境整理、簡易植栽 綠美化及簡易汙水淨化生態池的施作,並由水生植物園區土地所有權 人負責平時之管理維護工作。以上土地在未施作前,除道路用地使用 外,皆處於閒置狀態。

序號 7 與序號 8 施作地點之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該區塊為淋 漓坑土地公廟。序號 7 為環境整理、植栽綠美化、洗手台、休憩座椅 設置及排水的改善。序號 8 則為奉茶亭的設置。土地公廟旁有一百歲 老茄冬樹,該區算是大進村的信仰中心(楊宜敏,2009)。

四、小結

2008 年的大進社區農村再生計畫,雖是由大進社區農村再生促進 會作為社區組織代表,然而大進社區農村再生促進會與社區發展協會 的成員多有重疊,且促進會之會長與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為同一 人,於 2008 年大進社區農村再生建設計畫之執行,亦為社區發展協會 來運作。大進社區農村再生促進會實是有名無實,且其未依法立案。

因而當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項修改了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應 予整合」之字樣後,141

140訪談稿 B1-1。

農村再生計畫的試辦機制亦隨之轉變,大進社

141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項立法院一讀版為「農村社區內在地組織及團體應與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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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發展協會於後即順理成章地成為社區在地組織代表。

合,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組織或團體為代表,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 範圍,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另同條項 98 年 5 月 25 日政黨協商版為「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 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知單一組織 或團體為代表,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已不見在地組 織及團體應予「整合」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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