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
第三節 農村再生計畫推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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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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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農村再生計畫推動分析
台灣農村長期以來,在經濟上被要求犧牲奉獻;在環境上被迫接受忍 耐;在政治上被操弄和打壓。於今政府推出「農村再生」政策,企圖挽救 逐漸失去光彩的農村。儘管目前農村再生條例尚未通過,主管機關已於現 行法規允許之範圍內,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在 2008 年於全台 14 個社區進行農村再生計畫的試辦。農村再生計畫既標榜著「由 下而上」的推動理念,並被視為是農村再生政策的推動基礎、「農村再生發 展區計畫」的擬訂依據,那麼,農村再生計畫的運作是如何?
一、農村再生計畫
(一)農村再生計畫的意義
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農村再生計畫:指由 農村社區內之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要所研提之農村永續發展 及活化再生計畫。」農村再生計畫的擬定 69
農村再生計畫在農村再生政策上所代表的是一種「由下而上」的 推動理念,屬於農村社區期待改變環境、社區共識的具體文字轉換。
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農村在地組織及團體應蒐 集社區居民需求,共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由其互推出之在地組織代 表提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經核定後之農村再生計畫始 產生了不明確的契約效果,確認了農村社區在地組織代表及社區的發 展願景,並可做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 計畫」的依據,據以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
,以其效力而言,實可產 生權利義務鬆散的契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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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提供資金、農村社區居民提供產權,由社區組織及團體整 合需求、擬訂計畫、推派代表來彙整執行的推動模式,事實上已構成 Alchain and Demsetz 團隊生產的概念,而農村再生計畫即為維繫團隊 生產之核心所在。然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之農村再生 計畫,雖隱含著契約的效果,但關係人間的權利義務卻仍處於模糊不 清的狀態。
69 社區組織及團體的擬訂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定。
70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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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施美琴、柯勇全、周志龍,2009:3-10)。此項訊息顯示出農村 社區對於社區規劃仍著重在景觀上的綠美化,對於如何提振農業生產‧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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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作業流程可以圖 3-2 表示:
85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11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八條所定農村再生總體計 畫及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並由其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
圖 3-2 農村再生計畫作業流程圖
資料來源:修改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全球資訊網
推舉依法立案社區組織為代表
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公開閱覽(15 天)
在地社區組織及團體擬訂農村再生計畫
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組成審查小 組,依計畫書內 容、簡報說明及 公開閱覽意見辦 理審查。
通知申請單位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
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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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的依據仍以書面資料為主,另搭配現場勘查的方式去進行確認,無 法擺脫外界「會寫計畫的社區較能獲得青睞」的疑慮。另一方面,審 查的過程可以請社區來作說明,僅能排除社區組織及團體與其所提農 村再生計畫表達上的偏差,亦無法對社區居民需求作進一步的認定。
2、審查權的質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農村再生計畫的審查與指導,以符 於其擬訂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為原則。「草案當中有規定,縣市政府 應該就轄區內土地,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規劃,這樣的規定,也是希望 縣市政府對他們的農村再生計畫有一定的想法跟方向,那這個想法跟 方向,當然會對社區所提的農村再生計畫有所影響,等於是指導方針,
因為社區所提出的構想不見得是符合於現在的趨勢,也不見得是可行 的,也可能是不成熟的。一方面為了加強社區與社區間的串聯和整合,
也希望有計畫來引導,所以希望說縣市政府可以有總體計畫作為原則 性指導的方向,及農村再生計畫的審核原則,各縣市政府在未來可擬 訂一些審查原則,不過這部分要等子法規確定,才能更進一步的說 明。」107
農村再生計畫被賦予社區自主、「由下而上」呈現社區共同意識、
表達社區居民需求、社區未來發展目標的願景計畫,既是由社區居民 直接民主的表現,那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何以能就其內容 進行指導與修正?除非是社區申請相關經費補助才需要將申請案送到 委員會審議,因為補助涉及公部門資源分配問題,需要進行通盤考量
(李永展、徐志山、陳佳霙,2005)。所以,社區組織代表向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農村再生計畫的申請,接受審查、指導、並 加以修正,就是為了取得經費的補助,以實現農村再生計畫。
農村再生計畫的提出,在某個程度上代表社區居民自主、達成社 區共識。姑且不論社區組織代表提出之農村再生計畫,是否能真實呈 現社區居民的意見,其需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始核定,
那麼,核定後之農村再生計畫,其代表的究竟是審查委員、社區在地 組織及團體或社區居民的期待?
二、農村再生計畫實施方式
有關農村再生計畫的實際執行,是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07 訪問稿 A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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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不論就人口數量、年齡、所得等各方面來看皆處弱勢,
對於農村的未來何在,恐是居住於農村社區的村民共同的擔憂。近年 來台灣的社區雖因社區總體營造的推廣,以社區組織帶領社區居民參 與社區活動、集結社區意識的例子漸漸的活絡了起來,然礙於各執行 機關的推動層級,各項計畫畢竟仍處於點狀式的實施,社區做中學的 學習階段,尚未觸碰農村地區地籍的清理及地目的變更。今中央主管 機關框下 10 年 2000 億的經費,意以農村再生條例賦予農村社區組織 及團體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來解決農村長期以來的問題,利弊仍有待商 榷。
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以社區組織及團體作為農村再生計畫推動 的主體,除了思考主管機關的「賦權」,能使社區組織及團體為社區帶 來什麼樣的幫助外,亦應思考社區如何不因主管機關的審核機制,淪 為政治操弄,使社區能真正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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