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農村再生計畫產權結構及課題分析
第三節 農村再生計畫推動之激勵與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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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農村再生計畫產權結構及課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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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農村再生計畫推動之激勵與約束
大進社區發展協會在農村再生計畫推動過程中,是扮演著代理人的角 色。組織內部先討論出農村再生計畫的方向及具體方案,再去取得居民的 支持,而居民是有意識地提供自身的產權予協會來做運作,這點可以從所 有權人簽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予社區發展協會看出。「在作事情的時候,比 如說這一小區塊的人,我就是要他們充分的了解,要作什麼事情,為什麼 要作,怎麼作?希望你們怎麼配合,我們會講得很清楚,開很多次會議,
再去現場勘查,大家都同意作了,再請人家幫我們設計,設計完再給我們 看,再討論慢慢修改,修到大家滿意為止。」162事實上,依大進社區過去 發展的經驗,社區組織其實是很有機會在背著社區居民的意願下運作。「作 頭人真的是要為社區服務,納骨塔跟高壓電都是,你看看那個納骨塔,24 小時輪班 1660 天多天,害了多少人,還被人家打跟威脅,打到腦震盪,這 些頭人的良心何在?真的很可惡。」163
一、內部激勵
那麼,大進社區發展協會依循著主 管機關訂定的農村再生計畫試辦規定,於試辦過程中,有什麼樣的內部激 勵與外部約束效果,可使它的運作得免於偏離主管機關及社區居民的目 標?當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通過後,又將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人力資本投入的難以監測與度量,使得「道德危機」難以設防。
因而如人力資本的投入產出可回饋至人力資本的擁有者,則可給予其 人力資本的激勵。也就是說,在農村再生計畫推動機制中賦予社區組 織代表剩餘索取權,使大進社區發展協會取得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剩 餘,大進社區發展協會必當頃全力來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以大進社區 的例子,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機制,在社區內部激勵效果可於二方面 呈現。
(一)穩定的經費來源及整體的規劃
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7 條之規定,農村再生政策設置了 2000 億 的農村再生基金,此為 10 年期的政策。社區組織參與農村再生計畫可 取得改善社區建設的經費,此與大進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為目 標是一致的,因而大進社區發展協會有了參與動機。
162訪問稿 B2-2。
163訪問稿 B2-11、B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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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保持局工程管考系統網站 http://mis.swcb.gov.tw/),該單位配合情形作為日後補助審 核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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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組織經營,累積社會資本實力的機會,而直接讓社區組織代表的產 權結構回歸到非營利的組織型態,擴充了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的權 力。剩餘索取權的再度發散,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問題又再度浮現,
其結果將導致忽視了社區居民參與農村再生計畫的意願,而強制其產 權的參與。
(三)激勵與約束效果
在激勵的部分,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雖有第 7 條農村再生基金的設 立,使社區組織及團體可獲得更充足的經費從事社區建設。然而,因 組織剩餘索取權的缺乏,社區組織及團體或社區組織代表何以要以社 區居民的需求為其主要執行的目標、農村再生計畫執行過程的偷懶及 道德危機,都將成為計畫推動中無法克服的難題。
在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20 條,由主管機關建立農村社區建設督導 制度,給予農村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及機關獎勵的制度,是賦 予農村再生計畫團隊生產之監督者剩餘索取權。然而在受益者為社區 居民,服務間接性的特質,使得監督者對於社區組織代表的約束效果 亦出現障礙。
社區組織代表提供服務予社區居民,其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行為 將接受外在環境關係人的評估,判斷社區組織代表是否達成農村再生 計畫的目標,並評定績效,社區組織代表的評估結果,會影響外在環 境關係人在未來的支持及參與與否,而這個決定又將反饋到組織內 部,影響關係人今後的行動(孫煒,2004a),也就是說,接受社區組 織代表產出的外在關係人會對社區組織代表進行約束,而外在關係人 則可藉由市場的觀察以為評判。
在代理人勞務市場,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主體是在地組織及團 體,其擬訂之農村再生計畫經核定後,即確認了社區組織代表的地位,
如其於農村再生計畫推動過程中,損及社區居民的利益,則其人力資 本價值將會降低,但農村再生計畫的執行,組織代表本即未取得其人 力資本所得,加以因社區組織代表地位的確認,代理人勞務市場的封 閉,大大降低了代理人對自我的監督和約束效果。
主管機關引入農村競賽的模式,180
180 訪問稿 A2-5。
雖可使社區間相互競爭,藉由 其他社區的經營及成果,對社區組織代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成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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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約束。然而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即是以社區資源上的弱勢為前提,
加以各社區的環境條件不同,農村再生計畫的個別性,使得產品市場 的競爭不見得公平,對社區組織及團體可發揮的約束效果有限。
最後主管機關僅得以農村再生計畫控制權的賦予或收回,做為制 止社區組織代表損害社區居民的最終手段。在社區組織活動不活躍的 社區,社區居民對於農村再生計畫的控制,其力量可能是薄弱和沉睡 的。然而當社區組織及團體在農村再生計畫的執行上,被認為是效率 不彰的時候,主管機關亦或社區居民,可藉由資金上的不補助或勞力 上的不支援,作為撤換執行者,重新組織經營的籌碼,進而奪回農村 再生計畫的控制權。
然此又回歸到因農村再生計畫剩餘索取權的缺位,使得社區居民 對農村再生計畫推動的不敏銳;作為監督者的主管機關又礙於服務間 接性的困難,致使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推動的農村再生計畫是否合於 社區居民的需求,約束效果不足。
農村再生計畫推動機制,受到剩餘索取權的缺位,使得社區居民 及作為監督者的主管機關,對社區組織及團體的激勵與約束效果都顯 得相當薄弱。而不論是以監督者所建立的獎勵或評鑑制度,亦或是完 備市場機能,對社區組織及團體的激勵或約束,其效果增強的基礎都 指向了社區居民的參與。
四、小結
農村再生計畫是由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為推動主體。藉由大進社 區農村再生計畫試辦的結果,得知社區在地組織代表的產權結構與農 村再生計畫的運作息息相關。
農村再生計畫的目標是為造福全國 4,000 多個農漁村、60 萬農漁 民;計畫的推動是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計畫的監督者是主管機關。
在社區組織代表無法取得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剩餘索取權時,僅管賦 予監督者剩餘索取權,仍無法促使社區居民提供產權參與農村再生計 畫,因而使得計畫推動的成效有限。
大進社區發展協會的農村再生計畫,是以組織成員自身為社區居 民的身分,提供產權,實際推動並執行農村再生計畫,使所有權、控 制權及剩餘索取權合一,以克服農村再生計畫中的代理問題。當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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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代表的成員是有限的,則農村再生計畫推動所能獲取的效果是有 限的。當社區組織代表的成員擴及整個農村社區,農村再生計畫所能 運用的資源及產生的效益才得以隨之增大。
然而,當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立法通過後,社區組織代表所提出的 農村再生計畫,雖涉及農村社區整體的利益,卻不需經土地所有權人 的全體同意,即可進行。農村再生計畫推動主體因於計畫推動之初,
取得部分社區居民的授權,其所擬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的效力即因農村 再生條例草案的規定而擴張,條例草案中卻未有充足的激勵與約束效 果相制衡,使得社區居民需求的呈現,取決於社區組織及團體的運作,
逆選擇與道德危機將更加難以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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