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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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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激勵與約束

以組織經濟學(organizational economics)理論為基礎的代理理論,源 自於 Berle 和 Means 在 1932 年對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後所產生的委 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利益衝突所做出之經濟分析。代理人被看作是他們自己 的主人,因其不承擔行動的全部財產效果,所以很可能將資源配置到那些 非能使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的用途。又因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利益不一致 和資訊不對稱導致高監督成本,代理人所做出的管理決策甚至可能會違背 委託人的利益,而其中以 Alchain 和 Demsetz 的代理理論最具權威(馬迎 賢,2006)。Alchain 和 Demsetz(1972)以 Coase(1937)〈廠商的本質〉

為基礎,從組織經濟學的角度探討組織內代理關係之監督問題,進而發展 出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而代理成本的降低,取決機制設計中所呈現 的激勵及約束效果。

一、代理關係

委託代理關係在經濟學中被視為一種契約,在此契約下,委託人 授權代理人為前者的利益而從事某種活動,代理人則通過代理行動獲 取一定的報酬,有效的委託代理關係必須以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激勵 相容為前提(王敬堯,2002:88-89)。

依 Jensen 和 Meckling(1976)的定義:「代理關係係指一個或一 個以上的委託人(principal),雇用並授權給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代理 人(agency),代其執行某些特定的行為,彼此間所存在的契約關係。」

從而代理關係的產生有其客觀條件:

(一)產權的存在

當事人因有一定的產權而成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獨立利 益的實體。

(二)代理人擁有自由裁量權

委託人不能以強制的方式使代理人為自己的利益服務,代理人保 有工作時的自由裁量權。代理人於執行委託人交辦事項時,必須從數 個可能的備選方案中做出選擇,而不論其作出之選擇為何,皆會影響 委託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委託人必須決定所要交辦的事項,並決定相 關 的 規 定 和 罰 則 , 也 可 以 事 前 決 定 代 理 人 執 行 成 果 的 預 算 標 準

(Arrow,1991:37)。

(三)個人能力的侷限和對效率的追求 Meckling,1976)。另外,一般來說,代理人是建構在可以取得較多資 訊的假設上的(Moe,1984)。委託人與代理人間的資訊不對稱起源於 委託人在事前無法確知代理人的行為和條件,再加上企業經營的不確

,同樣的代理問題也隨之發生。代理人是一個理性人,

在利己動機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及委託人與代理人間信息不對稱 的情況下,確保代理人做出對委託人的最優決策是不可能的,委託人 必須支出監督成本(monitoring cost)、約束成本(bounding cost)及因 代理人的決策與委託人效用最大化的偏離所產生的剩餘損失(residual loss)等代理成本(Jensen and Meckling,1976、Moe,1984)。只有 在 代理效果大於代理成本時,代理關係的存在才有意義。而要降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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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委託人在事後又無法從利潤或代理人的行為結果上做出判斷,

這種私有資訊使代理人容易損及委託人的利益(吳惠林、周亞貞,

1998:98)。Arrow(1985)將代理人的投機行為分為隱藏訊息(hidden information)和隱藏行為(hidden action)兩種,如套用保險學界的專 用術語,則分別是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及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交易發生前會產生逆選擇,而交易 發生後,則有道德危機的問題。

(一)逆選擇

逆選擇是指委託人與代理人在契約階段存在的資訊不對稱所造成 的問題,代理人在契約簽訂時宣稱擁有某些技術或能力,或故意隱瞞 對自己不利的資訊,造成委託人辨識上的困難,因而條件差的候選代 理人充斥,最終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狀況。舉例來說,雇主只雇用具 有大學程度的僱員,卻不去度量這位雇員相對應的工作能力,雇主從 具有大學程度的應徵者中挑選新雇員並支付平均薪水。又假設其它雇 主僱用工人會在相同勞動力市場中度量應徵者的其他條件,諸如工作 經驗、工作習慣等。在雇主只要求教育程度這種情況下,雇主就容易 挑選到工作能力較低的大學生。

(二)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來自個體行動不可觀測的特性,只要難以從技術上觀 察到,從而無法判斷每個要素的努力程度,就不可能避免偷懶和搭便 車(free-rider)的道德風險。代理關係建立後,因代理人擁有不對稱 的資訊,除非能有效地監督和計量每個人的行為和努力程度,否則代 理人即可能對委託人扭曲資訊或未按契約規定行事,進而損及委託人 的利益。就如同我們很難觀察到一個公司的經理到底有沒有盡全力來 經營該間公司;或在團隊生產中,每一位成員對生產所付出的努力。

三、激勵與約束效果

經濟主體的機會主義普遍存在於各種代理關係中,它們是為了獲 得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分工而產生的代理效果,所必須付出的執行費 用,但只有在訊息不對稱的狀況下才會被行動化。事前的逆選擇和事 後的道德危機,雖然降低了代理效果,但委託人可以在代理關係成立 前,透過資訊的搜集,對代理條件進行辨識;在代理關係成立後,透 過誘因及監督設計,對代理者的行為進行激勵和約束。Arrow(1985)

是以個別的行動者為分析單位,主張以改善契約設計,來降低代理人 投機的可能。而 Williamson(1998)進一步修改 Arrow 的理論,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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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為分析對象,主張以透過制度或組織設計的方式,減少團隊生產中 的偷懶現象,降低代理成本。降低代理成本的方法,可分為兩個部份

(翟林瑜,1995):一是內部激勵,二是外部約束。

(一)內部激勵

內部激勵就是透過合理的契約或制度設計,明確代理人的責任義 務及權利,賦予代理人相當的行為激勵,也就是讓代理人的報酬與其 行為產生聯繫,進而使其與委託人的目標相一致。

Alchain 和 Demsetz(1972)提出從制度上將企業的產權結構化,

形成監督機制,使某些人專門從事監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工作績效,

並藉由制度的安排,賦與代理人剩餘索取權。由於因監督而提高的勞 動效率所帶來的收益歸屬代理人所有,而非分配與全體成員,因而達 成監督的激勵。然而這樣的做法仍未必能使代理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委 託人的利潤目標。主因在於僅給代理人激勵,而缺乏相對應的約束,

將造成代理人的誘因與風險承擔的不對稱,增加代理人機會主義的傾 向,因而,委託人仍必須對代理人加以挑選和監督,以減少逆選擇及 道德危機所造成的代理成本。然資訊的獲得並非是免費的,為了進行 事前的篩選與事後的監督,必定需付出龐大的約束成本,這時便需要 引進外部市場的競爭加以制衡,才能有效約束代理人的機會主義。

(二)外部約束

所謂外部約束,是指透過市場制度的不斷健全來降低代理成本。

包括代理人勞務市場、產品市場及資本市場。

代理人勞務市場是指在代理人間引入競爭機制,藉由眾多代理人 的競爭,建立完善和健全的市場機能,以使代理人市場對代理人的行 為產生自我監督和約束的作用,抑制逆選擇與道德危機的發生。代理 人在其代理過程,若有損及委託人利益之行為,或因決策失誤造成企 業損失,其人力資本價值就會降低。假定代理是無期限的,由於代理 的勞務市場會根據代理人的表現計算其人力資本的價值,於此,就算 沒有監督機制,代理人仍會努力工作以維持其人力資本價值。

健全的產品市場可使委託人藉由市面上同樣產品的價格,獲得有 關企業成本的訊息。企業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使得委託人並不 擁有足夠的訊息,假定市場中部份的企業由所有者掌控,另一部分由 代理人掌控,所有權與控制權合一的企業必定會努力降低生產成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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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產品市場的價格優勢,進而威脅到代理人控制的企業,使其不得 不努力,形成自然的競爭狀態。

資本市場的競爭能對代理人行為加以約束。公司控制權的爭奪,

是防止代理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最終手段。儘管在現代企業中,每一 位投資者在某一公司所佔的股份份額不定,不足以直接對經營者產生 有效的監督,然藉由股票的自由買賣,分散的股份就有可能被集中起 來。如果經營者不努力經營,可能導致股票價值下滑,有能力的企業 家或其他公司就可能低價購入大量的股份,接管該公司,撤除經營者,

重新組織經營。

市場的約束機制,對代理人形成有效的威脅,使代理人產生一種 自我約束和監督的作用。因為有相互競爭的市場作為後盾,使得私人 資訊得以公開,代理人的行為因而具有比較性,降低了資訊不對稱對 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從而使代理人的逆選擇和道德危機,受到市場 的監督和懲罰,節省了委託人的監督成本(吳惠林、周亞貞,1998:

104)。 四、小結

代理關係是在因代理產生的分工及規模效果大於代理成本時,始 有存在價值,其關鍵不在於代理關係是因契約或協議而成立,而是在 於委託人與代理人「授權與受權」。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目標函數上的 不一致及資訊不對稱的條件限制,在交易發生前後,容易產生逆選擇 與道德危機等代理問題。於此,藉由組織內部產權結構的分析、剩餘

代理關係是在因代理產生的分工及規模效果大於代理成本時,始 有存在價值,其關鍵不在於代理關係是因契約或協議而成立,而是在 於委託人與代理人「授權與受權」。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目標函數上的 不一致及資訊不對稱的條件限制,在交易發生前後,容易產生逆選擇 與道德危機等代理問題。於此,藉由組織內部產權結構的分析、剩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