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個案探討
第三節 社區組織代表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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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探討
第三節 社區組織代表的運作
一、推動者以自我的先行付出換取他人的資源投入
大進社區發展協會已成立 16 年,社區有羅東掩埋場的回饋金作硬 體維護的基金,還有一些相關孳息。旗下有志工隊、長青會、守望相 助隊,組織運作已上軌道。以社區發展協會為中心的小埤地區,一直 都是社區發展的重心。社區雖因大進路村口興建納骨塔的風波,成立 24 小時輪班堅守 1660 天的自救會,抵抗外來建設公司,而凝聚了小埤 的村民意識,但這股社區團結的心未觸及到小埤以外的淋漓坑。
「淋漓坑早期是沒有路的,我跟村長要進去都是樹林,車根本過不 去,要過要砍出一條路,這是為什麼?因為頭人不會做,把社區區隔 化了,一邊一國搞成這樣,他們怎麼會有向心力。像靈骨塔的事情,
是你家的事,他也不會想幫忙……。那邊沒幾個人,把資源集中在人 多的地方就好,以前的作法是這樣,很惡劣……。他們心裡會有怨恨 的……。所以當初我跟村長剛上任的時候,覺得他們這樣很不適當,
就幾個人,要去幫他們開路,我們是站在貨車上面,就這樣沿路砍,
開得滿身汗,有幾個人看不過,就跟我說理事長,你一看就知道不是 做事的人,開得這樣亂七八糟,阿不是我們不幫忙啦,是你們這樣弄 真的很危險,誰敢靠過來阿,怎麼全身這樣被蟲咬成這樣……,他們 就接手去弄,他們弄起來真的很專業。我長這麼大那邊我也沒去過,
他們接納我們之後,帶我們去到裡面,有兩個瀑布很漂亮,很原始,
各種鳥類都有,很清靜又不高,很值得開發,要把它保存下來,我們 來想辦法。
那個路那麼多,也不可能一天就把它弄完,第二天他們就問,你 們明天還要來開路嗎?像你們這樣開是要開到民國幾年,我找人來幫 忙開比較快啦,第二天就帶了四五個來,工具都自己帶……,所以我 們就一起把路開出來了,感情也就建立了。
然後我就問他,把路開通有沒有爽,對方回答我一點點啦,我就 更進一步的說,不然我們來種一些植物,這樣比較不會發草,也比較 不會山崩,然後再來種些花草。他就回答我當然好阿,但是我們沒錢 歐,這要花不少錢。我就問他大概要多少錢,他說應該要來個十來萬 吧。我就跟村長各找 5 萬,一人一半,各自去請,他去鄉公所討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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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探討
展協會作為農村再生計畫工程使用,僅是取得使用權,而非永久性的 所有權取得。
就觀察來說,大進社區發展協會在當地的運作已上軌道,其後由 協會理事長所帶領組成的農村再生促進會,亦處於社區發展協會正常 運作的制度下,來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然而,因農村再生建設計畫之 提案涉及了土地的使用權,反而使得社區發展協會的產權結構從非營 利組織三權分離的狀態,轉變為所有權、控制權及受益權合一,剩餘 索取權有限的組織型態。因而社區組織代表是以自身產權結構的轉 變,來克服非營利組織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所面臨的種種問題。社區發 展協會的產權結構轉變為資源有限的合夥組織,因決策經營與風險承 擔合一的關係,使得其所能推展的計畫亦局限在可運用的資源上,而 阻礙了農村再生計畫所能產生的最大效益。
三、小結
以大進社區農村再生促進會,亦或是社區發展協會作為推動農村 再生計畫之主體,在計畫提案方面,明顯可坐收管用合一的功效,減 少受益權與控制權分離所產生的損失;在組織運作方面,組織以內部 產權結構的變化,來避免所有權、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分散。是以社區 在地組織是否可代表社區居民此一疑問,在此隨即解開。
當大進社區提出農村再生計畫,並經宜蘭縣政府核定之後,仍不 代表社區居民就必須依照這份計畫來配合。大進社區組織代表必須提 出關於施作地點,「每一位」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始得提出農村再生建 設計畫,以獲取施作經費及實現農村再生計畫。在農村再生條例草案 尚未通過,農村再生政策處於試辦的同時,社區組織代表之想法,尚 須主動說明施作計畫、徵得每一位社區居民的同意,始得施作。「我們 都會去現場場勘,要用到多少地都要跟人家講好,在挖的時候因為會 塌掉,我們會先把果樹移到旁邊去,弄完之後,你想要把它種回原來 的地方,我們也OK!由你決定,如果不願意就不做,不會去強迫他啦,
而且要歡喜甘願的,有人皺一下眉頭沒有笑,那我們就不要作阿。」149
藉由案例的探討得知,在地組織代表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時,其 是以自身非營利組織產權結構,轉變為合夥關係的組織型態,藉由社 區居民與在地組織代表成員重疊的身分,實際參與農村再生計畫的推 動,來避免代理關係的不明確所產生的代理問題,並獲取剩餘索取權。
149訪談稿 B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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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所有權者即受益者,且取得控制權,並進行後續對自身產權的維 護與善良管理,這樣的組織運作模式的確可以使社區組織代表與社區 居民的需求一致。然而,這樣的做法將使社區的農村再生計畫受到有 限的產權運用的限制,使得農村社區無法發揮應有的發展效能。因而,
社區在地組織以合夥關係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時,又面臨到如何將農村 再生計畫的剩餘索取權傳遞給農村社區的每一位居民。
「一般農村歐,尤其是老一輩的,你要叫他們把土地拿出來,他 們怎麼可能會願意,你看很沒價值,送你你都不要的地歐,但是在他 們心目中,那個很重要。那個價值不是在價格,它的價值是那個祖先 開墾留下來的,結果在我手邊賣掉,或失落,沒有傳到後代子孫身上,
是一種價值,所以要把土地拿出來是很盛重的事情。」150
然而,反觀當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通過變成正式規則時,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依據該區土地使用性質與社區組織代表所提出之農 村再生計畫,而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公共設施 配置時,僅規定應舉辦公聽會、經 2 分之 1 以上居民要求,始應辦理 聽證。
儘管社區發 展協會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過程中,受到可運用資源的限制,但在 現階段,這樣的作法是充分地尊重當地居民的參與意願的。
151其僅需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 5 分之 3,且其所 有土地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 3 分之 2 之同意,就可以來進行使 用分區的調整。這樣的做法,反而抹煞了不願意參與農村再生計畫之 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當農村再生計畫開始變調,恐非為現今已參與 或未參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之社區居民所能預料的。
150訪問稿 B2-7。
151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24 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二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 畫,應舉辦公聽會。但經二分之ㄧ以上居民要求辦理聽證者,應辦理聽證。公聽會相關 意見或聽證紀錄,應併同計畫書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
公聽會辦理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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