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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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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產權的界定及權利的可分性,使產權具有資源配置與收益分配的功 能,透過對產權結構的分析、剩餘索取權的探討,可對權利關係人產生激 勵與約束的效果。
在各類型組織中,剩餘索取權的形式可使組織的運作更為永續,諸如 在專業合夥制公司,合夥人皆是剩餘索取權者;金融合作組織中投保戶、
存戶或股東可依其需要,以一個規則決定的價格將其剩餘索取權出售予組 織;而非營利組織受到剩餘索取權分配的限制,組織無法取得運作的效益,
從而無激勵以引導其貫徹執行目標,「道德危機」難以避免。又因外在環境 監督者非為非營利組織服務的受益人,服務間接性的障礙,使得「逆選擇」
的機率大增。另外,由於無人取得剩餘索取權,致使非營利組織之運作缺 乏關注,從而約束效果更為不足。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賦予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之權 利,並以農村社區居民的需求為計畫擬訂前提,從而產生了不明確的代理 關係。而以居民提供土地、社區組織及團體提供勞力及企業家精神、政府 提供資金的推動模式,構成了 Alchain 和 Demsetz 所謂團隊生產的概念,
於此合作過程,主管機關是團隊中監督者的角色。
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的計畫目標,非以自身利益為目的,在擬訂農村 再生計畫的過程,組織產權結構會轉換為非營利組織的模式運作。在以營 利為目的、代理關係明確之組織中,尚且存在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困擾。
農村再生計畫在代理關係不明確、不以營利為目標的社區組織及團體的推 動下,將產生所有權、控制權及受益權三權分立,更嚴重的產權結構缺陷。
目前由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尚未通過,相關子法規亦在研擬中,本文 僅得以藉由試辦區的推動經驗,對農村再生計畫推動的課題加以論述。在 試辦機制中,我們可以得知社區組織代表並不等同於社區居民,所有權與 控制權是分離的。在理論上,由於產權的分離、服務間接性的影響,主管 機關雖作為團隊生產中的監督者,其對社區組織代表是否依據社區居民需 求擬訂農村再生計畫,所能產生的激勵和約束效果依舊是很薄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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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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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產權結構的分析及試辦案例的經驗,大進社區農村再生計畫的試 辦,是以社區組織代表內部產權結構的轉換,以合夥關係的組織型態來克 服農村再生計畫推動過程中,代理關係不明確、資訊不對稱及剩餘索取權 缺位等問題。於此,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將受限於合夥關係及有限的資 源,使得農村再生計畫的效益受到限縮。
當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通過後,社區組織代表又回歸到非營利組織的產 權結構型態,其所擬訂的計畫,效益可擴及到整個農村社區,所有權、控 制權與受益權再度分離。在誘因與風險承擔不對稱的情況下,社區組織及 團體的機會主義更為嚴重,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又再度面臨代理關係模 糊、資訊不流通及缺乏剩餘索取權的激勵等棘手難題,農村再生政策「由 下而上」的理念將難以貫徹。
於此,惟有增強社區居民的社區意識、提高社區居民的參與,讓分散 的產權合一,使社區居民於參與農村再生計畫的過程中,取得剩餘索取權,
並藉由親身執行,獲取 控制權,讓農村再生計畫推動的產權結構趨於完整,
始可杜絕社區組織及團體或社區組織代表的逆選擇與道德危機。此亦呼應 了為什麼大進社區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時,會轉變為合夥關係的組織。而 這部分也恰恰是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雖以社區組織及團體作為農村再生計 畫推動主體,欲讓社區居民自主,卻忽略社區組織及團體並不等同於社區 居民,未對社區居民參與的程序多所著墨,導致雖欲讓社區自主,實則社 區居民仍舊處於事外的窘境。
當農村社區組織及團體與社區居民無法劃上等號時,農村再生計畫以 社區組織及團體作為推動主體的設計,即無法坐收所有權與控制權合一所 能產生的好處,從而又因剩餘索取權的發散,產生了更棘手的問題有待解 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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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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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藉由大進社區案例的分析,得知社區組織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時 候,可轉換成合夥關係的組織,來減少代理成本。社區居民提供產權,並 且實際參與計畫的擬訂與執行,獲取計畫推動的控制權與剩餘索取權,可 進一步完整農村再生計畫推動的產權結構,牽制代理人的機會主義。因而 若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加強了社區居民的參與,即可坐收所有權與控制 權合一的好處,而這也是農村再生政策,設計「由下而上」推動「農村再 生計畫」的最終用意。
然而,社區居民參與的強度與計畫推動效率間要如何去衡量,才不至 於使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空轉,本文並未加以說明,建議未來可針對該點 再作進一步的探究,以使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可在符合於社區居民的需求 下有效率的進行。針對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其激勵與約束效果增強的 部分,本文亦未能提出具體的對策。惟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確實存在且 蓬勃發展,其激勵與約束效果如何加強實甚為重要,此部份亦期待未來能 有更深入的探討,以健全類此組織的發展。
另外,現階段農村再生條例僅為草案,內容尚待審查始得確認;全台 14 個試辦區再生政策的推動是以目前法規內可執行的部分進行模擬,關於 深受外界關注的土地活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的部分,仍未能有相對應 的案例可作更深入的探討。農村再生政策攸關農村社區未來的發展,與農 村社區居民息息相關,運用制度的設計,可進一步使農村再生政策的推動 效率與社區居民產權的保障趨於平衡,而具體對策的研擬及改善仍有賴持 續的觀察及後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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