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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區組織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之研究-以宜蘭縣冬山鄉大進社區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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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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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地 政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私 立 中 國 地 政 研 究 所. ‧. ‧ 國. 學. 政 治 大 立 由社區組織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之研究 ─以宜蘭縣冬山鄉大進社區為例.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 hi. i n U. v. gc 研究生:許曉怡 指導教授:楊松齡. 博士.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4) 謝 誌 我常常開自己玩笑,碩士學位我把它當博士念!會這麼說並不是我的 論文寫得多麼嚴謹或有貢獻,而是我花了 5 年半才把它念完,從一開始的 渾渾噩噩,到後來發現了論文寫作的有趣之處,進而從徬徨中找到出口, 這樣深刻的經驗,讓我成長了很多。 我很愛看人家論文前的謝誌,彷彿看了就參與了作者寫作的心路歷 程,每每總是看到了滿滿的感謝,這時心裡總是覺得他們的文筆太過矯情, 然當我的論文完成,回首自身寫作的過程,著實遇到了太多貴人、獲得太 多幫忙,內心確實如同前輩們般充滿感恩,才恍然大悟,很多事情,必須 走過才會懂得。. 政 治 大 最先感謝的是楊松齡老師,在忙碌之餘還要分神指導我論文的寫作。 立 我的資質駑鈍,總是讓他擔心不已。研究所導師課中,陳立夫老師的不苟 ‧. ‧ 國. 學. 言笑,因為徐世榮老師的幽默顯得很是有趣,愛靜老師時時刻刻都散發著 溫暖的光輝,讓導師課備感溫馨。張鈺光老師嚴謹的治學態度,讓我深感 佩服。研究所的課程,在諸位老師細心指導之下,處處充滿驚奇。. n. al. er. io. sit. y. Nat. 雅怡一直是互相打氣的好夥伴,一鋒、秉宏、子儀、欣芳及香君等可 愛的小學弟妹,也給我很多的鼓勵。稚堤、谷中學長及秀裕學姊提供我很 多論文寫作上的指導,有你們的幫助,真的讓我覺得很踏實。俊發學長是 我的大貴人,不僅提供我相關的資料,更引導我從論文盲點中爬出來,少 了你,這本論文將遜色很多。. Ch. engchi. i n U. v. 大學的姊妹們,相當貼心的幫我順過論文、挑錯字,讓它可以更完美 的呈現。小萱跟子揚的心靈諮商,真的很受用。總是幫我 cover 工作的組長, 一直鼓勵我的貞如、涵淇、聰慧的惠美、提供我零食的源宗、王大哥及我 心愛的胖棋棋,謝謝你們這段時間的陪伴與支持,讓我可以在工作之餘有 餘力負荷論文的壓力。 最後是我的家人,在我論文寫作的最後,讓我可以心無旁騖,全心全 意的寫論文;他們的鼓勵一直是我最重要的精神支柱;俊良陪我看書、陪 我訪談;小姊姊的世貿 33,實在很 sweet。5 年半的時間,感謝你們的陪伴, 讓我得以順利完成階段性的學習,邁向嶄新的人生。 許曉怡 99.02.04.

(5) 摘 要 推動農村再生是「愛台十二項建設」施政主軸之一,目的是希望透過 整合規劃的概念,10 年編列 2000 億基金,執行農村再生計畫,協助農村 打造全新風貌。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農村再生計畫 的推動主體為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並交由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進行審核。然而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的想法,未必 等同於社區居民的想法,加以社區組織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時,組織內部非 營利的產權結構,將使組織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時,面臨更嚴重的代理問 題。 本文藉由案例的分析,得知社區組織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時,是藉由 自身產權結構的轉換,由非營利的產權結構轉換為合夥關係的組織,以避 開因代理所產生的逆選擇及道德危機。然此舉雖減緩了代理問題,卻又面 臨農村再生計畫的效益受到合夥關係的束縛,無法拓展到農漁村社區全體 居民的課題。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以組織產權結構的角度切入,則必須 增加社區居民的參與,讓社區居民藉由參與,完整農村再生計畫推動的產 權結構,始可坐收所有權與控制權合一的好處,使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不 至於偏離社區居民的需求。.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關鍵字:農村再生、代理、產權、社區組織. i n U. v.

(6)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 1-1 研究內容、範圍及限制 .................................................................... 1-6 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 ........................................................................ 1-8. 第二章 理論基礎 ................................................................................ 2-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產權制度 ............................................................................................ 2-1 激勵與約束 ...................................................................................... 2-11 非營利組織的產權困境 .................................................................. 2-16. 第三章 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 ............................................................ 3-1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農村再生政策的源起 ........................................................................ 3-2 農村再生政策的內涵 ........................................................................ 3-9 農村再生計畫推動分析 .................................................................. 3-18. 立. 政 治 大. 第四章 個案探討 ................................................................................ 4-1 個案說明─宜蘭縣冬山鄉大進社區 ................................................ 4-1 大進社區農村再生計畫的擬訂及執行 ............................................ 4-9 社區組織代表的運作 ...................................................................... 4-16. ‧. ‧ 國. 學.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五章 農村再生計畫產權結構及課題分析 .................................... 5-1. er. io. sit. y. 農村再生計畫推動之產權結構 ........................................................ 5-1 農村再生計畫課題分析 .................................................................... 5-6 農村再生計畫推動之激勵與約束 .................................................. 5-10. Nat.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n.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a .............................................................................. 6-1. iv l C n hengchi U. 第一節 結論 ...................................................................................................... 6-1 第二節 建議 ...................................................................................................... 6-3. 參考文獻 .............................................................................................. 參-1 附錄一 訪談對象一覽表 .................................................................. 附-1 附錄二 訪談紀錄A1 ........................................................................ A1-1 附錄三 訪談紀錄A2 ........................................................................ A2-1 附錄四 訪談記錄B1.......................................................................... B1-1 附錄五 訪談記錄B2.......................................................................... B2-1.

(7) 圖目錄. 圖 1- 1. 研究流程圖…………………………….….…..……………………1-9. 圖 3- 1. 農村再生計畫體系圖……………………………………………..3-15. 圖 3- 2. 農村再生計畫作業流程圖……………….…....………………….3-22. 圖 4- 1. 大進社區位置圖…………………………..….…………………….4-1. 圖 4- 2. 大進社區農村再生促進會組織圖….…….….…………………….4-2. 圖 4- 3. 政 治 大 大進社區農村再生建設計畫施作位置圖…...…………………...4-13 立. 學 ‧. ‧ 國 io. sit. y. Nat. n. al. er. 圖 4- 4. 大進社區農村再生計畫發展位置圖…….…….............................4-4. Ch. engchi. i n U. v.

(8) 表目錄. 表 3- 1. 台灣地區農牧戶內年滿十五歲以上人口年齡結構表.……….3-4. 表 3-2.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各版本條文對照表……………………...3-11. 表 4- 1. 大進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執行項目…...……….……..................4-5. 表 4- 2. 2008 年大進社區農村再生建設申請執行項目.………….….4-1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一、研究動機 農業是維護人類健康與自然資源的產業,同時也是孕育鄉村社區 共同意識的基礎產業,將農業視為產業文化,可說是現代社會對傳統 農業價值的重新詮釋(王俊豪、陳昭郎,2001:151)。長期以來,我 國重視商業發展的策略,都市土地為政府投資與施政之主要地區,鄉 村地區的功能往往被定位於支持經濟發展、確保糧源以及提供都市發 展所需用地(陳榮俊、陳明燦,2008) 。然而,隨著台灣經濟的快速發 展,現代的農村聚落已非以往僅止於農業生產的角色,而是居住環境、 社會福利和環境保全的基地,鄉村發展的議題也由傳統的硬體導向思 維,改變成軟體導向的鄉村發展,並開始由農戶實地參與農業與環境 的保存(祝瑞敏,200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at. y. sit. n. al. er. io. 相對於都市建設有都市計畫法,過去政府在農村規劃並無一套具 體的政策,亦無一套完整的法令依據可供遵循,諸多農村建設的輔導 多透過農委會等相關單位推行之計畫推動,而未能加以整合 1。30 年 來林林總總多達 10 餘種,種類龐雜且牽涉法令 2眾多,加以農業就業 人力年齡偏高,農民教育程度較低,致使社區居民望之怯步,無所適 從。而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提出,期待著以由下而上的推動模式帶領 農村社區走向富麗(陳武雄,2009)。. 1. 2. Ch. engchi. i n U. v. 如民國 64-68 年度實施「農村綜合發展示範村」 、68-74 年度的「現代化農村發展計畫」 、 71-74 年度的「農宅改善五年計畫方案」 、74-80 年度的「農宅及農村社區環境改善計畫」、 76-80 年度的「農村社區更新計劃」 、76-87 年度「坡地農村綜合發展規劃暨建設計劃」 、80-86 年度的「改善農漁村社區環境實施計劃」 、82-87 年度「農漁村社區整體規劃暨建設計劃」、 87-89 年度「建設富麗農漁村計畫」 、89-92 年度「921 農村聚落重建」 、89-94 年度之「農 村新風貌計畫」 、91 年度起之「一鄉一休閒農漁園區計畫」 、94-97 年度「鄉村新風貌」及 97 年國家發展重點計劃「新故鄉社區總體營造」 (劉建 哲,2001:54、湯曉虞,2008:22-23) 。 包括區域計劃法及其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農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法、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農業 發展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環境基本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水土保持法及 其施行細則、漁業法等。 1-1.

(11) 第一章 緒論. 以往政府多強調由上而下的領導式建設,由下而上(bottom-up)3 的社區居民參與機制未能有效建立(韓選棠,2002:5-2、劉健哲 ,2002: 4-3),導致農村的建設與發展偏離社區居民的需求,無法發揮農村特 色,造成資源的浪費。又因目前農村建設並無一套完整的法規可以依 循,政府推動農村建設工作所依據之間接法令雖多,惟大多為一般性 土地使用及營建管理方面的法規,特別顧及農村特性以及社區居民需 求,能夠規範引導農村整體性、計畫性建設之法令則付之闕如(劉健 哲,2001:58、陳榮俊、翁志成,2003:6)。是以,行政院提出「農 村再生條例」,期望奠定我國 4,000 個農漁村活化再生的基礎,依法每 年編列農村再生基金,使農村獲得「改頭換面」的機會,進而展現富 麗新風貌。 推動農村再生是「愛台十二項建設」施政主軸之一,目的是希望 透過整合規劃的概念,10 年編列 2000 億基金,執行農村再生計畫,協 助農村打造全新風貌。4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總說明,其條例之重要精 神在於因應整體農村發展之需要,運用整合性規劃概念,以現有農村 社區為中心,強化由下而上之共同參與制度,建立農村整體再生活化, 並強調農村產業、自然生態與生活環境之共同規劃及建設,注重農村 文化之保存與維護及農村景觀之綠美化。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由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依據社區居民需求,自發性擬訂農村再生計 畫,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者,由主管機關補助社區 進行整體環境整建、公共設施、個別宅院整建及產業活化等建設。 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er. io. sit. y. Nat. al. n. 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 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 後擬定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 (以下簡稱社區組織代表) ,將該農村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核定。」也就是說,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主體為農村社區內之 「在地組織及團體」,而計畫的效益卻期望做為農漁村活化再生的基 礎。另同條例草案第 22 條提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 村再生計畫之地區,為配合農村土地活化管理,得依土地使用性質與 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 設施。」是以就產生這樣的疑問,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 的想法,是否就等同於社區居民的想法?如果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 3. 4. 5. Ch. engchi. i n U. v. 在地方發展規劃策略上,對於地方問題的診斷,必然需要以 bottom-up 長期的累積,做為 分析的基礎,避免誤診(吳威德, 2005:92) 。 農委會 97 年 10 月 29 日新聞稿。 http://www.swcb.gov.tw/swcb.asp?ptype=System/SubSYS/News/show&AutoID=599 農業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0 條及第 12 條至第 14 條之規定。 1-2.

(12) 第一章 緒論. 織及團體」不能夠代表整個農村社區,那麼,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 織及團體」所提出的農村再生計畫,卻可成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作為農村再生發展區劃定的依據,對提出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 區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的規範,則不無疑義。 透過農村社區的賦權、地方政府的在地動員、以及中央政府的政 策資源等三個不同層級的治理與合作來達成農村再生的目標。社區居 民作為推動農村再生計畫過程中最基本的要素,提供產權;社區組織 代表提供人力;政府部門提供技術輔助及經費,即形成 Alchain 和 Demsetz 所謂團隊生產的概念。 解構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機制,其仰賴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 團體自發性的整合,並依據農村範圍內社區居民需求,共同擬訂農村 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表,將該農村 再生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在此推動機制中最重要 的關鍵,即是希望藉由社區組織及團體真實地整合意見、反映當地社 區居民的需要,透過在地人找出在地文化,彌補政府有限的資源與人 力。.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在理論上,Coase(1937)認為市場運作需要一些成本,如果組成 一個組織,並授權某人支配資源,即可節省一些利用市場的成本,而 代理人與僕人的差別在於代理人執行其工作時所擁有的自由裁量權 (Bowie and Freeman,1992:88) 。張五常(1983)亦認為消費者缺少 對商品每一部份或成分使用的詳細信息,因為種類繁多且預測活動變 化,以及分解貢獻度的困難,是以決定的費用高昂。為降低這些費用, 在私有要素所有者與最終商品之間,就必然需要一種裝置,而作為農 村再生計畫提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的社區組織代表,即 是在這樣的概念下產生。. Ch. engchi. i n U. v.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項賦予不特定的農村在地組織及團 體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使其可申請經費,並實現地方願景的作法, 從台灣農村社會發展的情形,台灣農村社會原本即存在著互助與合作 的關係,因此建立一套具有參與性與制約性的組織章程與運作系統, 面對社會鄉村需求與期望提出各式行動方案,以促進各種構想的實 驗、修正與落實,是很值得落實的構想(倪葆真,2004)。藉此觀點, 由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似可降低農村再生過程中 所產生的交易成本,然而卻無可避免地會面臨代理問題的發生。. 1-3.

(13) 第一章 緒論. 政府以法律不明確授權(delegation)的形式,期待社區在地組織 及團體共同擬定農村再生計畫,並整合推派在地組織代表遞送審查, 在意義上,政府與社區組織及團體、社區居民與社區組織代表間,形 成類似「委託代理」的概念。而以單一的在地組織代表為窗口,推動 農村再生計畫的模式,更突顯出代理關係的重要性。 以組織經濟學(organizational economics)理論為基礎的「委託人 ─代理人理論」 ,源自於 Berle 和 Means 在 1932 年對企業所有權與經 營權分離後產生的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利益衝突,所做出之經濟分 析。其認為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利益不一致和資訊不對稱導致監督 成本過高,因而代理人所做出的管理決策可能會違背委託人的利益。 而為使代理人與委託人的目標趨於一致,Hart 和 Moore(1990)曾透 過所有權的變動,研究影響代理人的動機。如同剃刀師傅擁有自己的 刀子,他的刀子將永遠保持著又亮又鋒利。.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運用社區組織及團體來推動農村再生,事實上期待著產生讓剃刀 師傅擁有自己的剃刀一樣的效果,來避開代理成本。然農村規劃牽涉 廣泛,可以預期的是,不是每個社區居民都會參與農村再生計畫的討 論,亦不能保證每個所有權人都會對農村再生的推動投入心血,進而 產生搭便車(free-rider)的狀況。. y. Nat. sit. n. al. er. io. Fama 和 Jensen(1983b)則認為,不是每個所有者的專業知識都 很強,如果將剩餘索取權給予決策者,可以解決剩餘索取權者和代理 人之間的代理問題,但將導致剩餘風險承擔和決策經營的分離,所以 必須將經營權與控制權分離加以制衡,此點亦透露出農村再生計畫擬 定機制的隱憂。不是每個農村社區居民都有足夠的專業來檢視農村再 生計畫的內容,因而必須將農村再生計畫所產生的剩餘權利分配予擬 訂農村再生計畫的在地組織及團體,才可適度解決社區居民與在地組 織及團體間的代理問題。然而,農村再生計畫的本質,並非是要造福 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剩餘權利無法回饋予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內 部,因而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項的推動機制,在地組織及 團體即缺乏啟動農村再生計畫的誘因,而產生激勵效果不足的情況。 更遑論遵守以社區居民需求為農村再生計畫擬訂依據這樣的規定。. Ch. engchi. i n U. v. 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7 條第 1 項,6主管機關編列 10 年 2000 億. 6.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7 條第 1 項「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 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台幣二千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1-4.

(14) 第一章 緒論. 的預算投注於農村再生政策,其中包括辦理農村再生計畫 7及年度農村 再生執行計畫。8並於同草案第 20 條 9第 1 項前段規定「中央主管機關 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 。農村在地組織及團體在誘因不 10 足的情況下,基於某種原因 提出了農村再生計畫,然而自願性付出 及貢獻的舉動,使其與中央主管機關間的關係不若企業間股東與經營 者明確,加以農村再生計畫是為照顧全國農漁村,效益並不能由中央 主管機關直接地察覺,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產生服務 間接性的監督困難,使主管機關在社區組織及團體的約束上無著力之 處。而農村社區居民在社經地位的普遍弱勢,更強化社區組織及團體 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過程中,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及道德危 機(moral hazard)的氾濫,深化了社區組織及團體是否真能以社區居 民需求來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疑慮。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因產權結構 上的不完整,使得社區居民的需求恐難以實現。本文即以產權理論為 基礎,藉由農村再生計畫推動過程的分析,企圖完整推動過程的產權 結構,減少所有權、控制權與受益權三權分離所產生的問題,使社區 居民的需求得以真實呈現。.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二、研究目的. ‧. sit. y. Nat. (一)分析現行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設計,社區組織及團體的產權結構、 激勵和約束效果及計畫推動時將產生的課題。. n. al. er. io. (二)就農村再生計畫試辦案例的推動過程進行探討,並提出結論,作為 未來農村再生政策「由下而上」推動設計之參考。. 7 8 9. 10. Ch. engchi. i n U. v.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7 條第 3 項第 1 款。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7 條第 3 項第 3 款。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20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農村社區之建設,應建立督導制度;並得 對農村建設績效顯著之個人、團體或機關,予以獎勵。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可能是基於對社區的使命感、認同感或其他種種情愫。 1-5.

(15)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內容、範圍及限制. 一、研究內容 本文是基於產權理論,以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以社區在地組織 及團體為農村再生計畫推動主體,於達成社區居民需求為目標的前提 下,檢視社區組織及團體共同擬訂並實現農村再生計畫的機制設計, 對社區組織及團體的激勵與約束效果。 本文先以產權制度為開端,説明以社區組織及團體來推動農村再 生計畫,因計畫的公益性,不論是何種性質的社區組織或團體,在推 動農村再生計畫的過程中,其組織內部的產權結構,都將如同非營利 組織般,具有所有權、控制權及受益權三權分離的產權特性,以此觀 點檢視現行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機制,對社區組織及團體的激勵和約 束效果,並選定宜蘭縣冬山鄉大進社區作為研究案例,期使社區組織 及團體確實依據社區居民的需求,實現農村再生計畫。. 立. ‧. ‧ 國. 學. 二、研究範圍. 政 治 大. y. Nat. sit. n. al. er. io. 長期以來農村社區的復甦一直是政府努力的目標,為積極讓農村 活力再現,有關單位已投注不少心血。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於 2008 年 12 月 18 日由行政院提送立法院審議後,由於爭議不斷,民間、立法委員 及主管單位持續討論溝通,已出現 10 餘種版本。為避免論述上的龐雜, 本文以 2009 年 5 月 25 日朝野黨團協商建議整合之條文作為論述依據, 並輔以 2008 年 12 月 18 日立法院審查會通過之條文對照。. Ch. engchi. i n U. v. 本文所稱農村再生推動機制是指以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為分析核心。依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22 條之規定,社區組織 代表所提出的農村再生計畫可作為未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 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農村社區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的依 據,農村再生計畫之重要性可見一般。 目前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雖仍未審查通過,然針對推動農村再生計 畫的部分,主管機關已訂有試辦作業規定 11可茲依循,並在 2008 年於 11.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97 年 7 月 14 日水保農字第 0971843741 號函訂頒之 「農 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為主。依該規定第 2 點,實施期程自自 2008 1-6.

(16) 第一章 緒論. 全台設有 14 個重點培育試辦區進行試辦。122009 年更擴大推廣,目前 已有農村再生計畫草案之區域已達 271 區。13本文考量農村再生計畫為 長期性的農村建設,因而選定 2008 年即已啟動的 14 個試辦區中,投 入經費最多之宜蘭縣冬山鄉大進社區作為案例分析。 然由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尚未審查通過,相關子法規亦未能確 定,條例草案當中第 3 章土地活化之部分,礙於現行法規未能有進一 步的試辦,因而本文不予探討,關於農村再生條例制定的必要性亦不 在本文探討的範疇。 三、研究限制 由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尚未立法通過,本文僅得就目前條例草案 之規定,對照試辦區之經驗進行分析。主管機關在 2008 年雖已於全台 設置 14 個重點培育試辦區,然為求深入探討,本文於其中挑選宜蘭縣 冬山鄉大進社區作為實例呈現。.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由主管機關之經費補助來看,大進社區於 2008 年獲得新台幣近 900 萬元之補助外,其餘社區平均僅補助約 100 萬元左右(鍾麗華, 2009)。另大進社區於 2005 年因社區內納骨塔事件的影響,社區內成 立自救會以抵抗外來公司的非法侵害,社區關係因而非常緊密。本文 即基於社區意識已相當高昂、實際補助經費最多,社區組織發展活躍 的條件下,來探討社區組織及團體推動農村再生計畫的約束及激勵效 果。.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另外,農村再生計畫的試辦是受限於現行法規內可執行之項目, 且 2008 至 2009 年之試辦規定仍有微幅調整,本文以 2008 年宜蘭縣冬 山鄉大進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已施作驗收之項目為分析主軸,以求計 畫內容穩定度。. 12. 13. 年 5 月 20 日起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止。 14 個試辦區為宜蘭縣冬山鄉大進社區、新竹縣北埔鄉南埔社區、苗栗縣頭屋鄉象山及 外獅潭社區、三義鄉雙潭社區、台中縣新社鄉馬力埔社區、彰化縣大村鄉平和社區、嘉 義縣義竹鄉光榮社區、台南縣後壁鄉無米樂及白河汴頭社區、花蓮縣光復鄉馬太鞍及大 和社區、台東縣鹿野鄉永安社區及池上鄉萬安社區。 2009.08.04 農村再生推動機制座談會會議記錄農委會主委陳武雄發言,中華民國社區營 造學會 http://www.peopo.org/cesroc/post/41526(2009/11/19) 1-7.

(17)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流程 一、研究方法 本文為能確實呈現農村再生計畫之推動機制,及其在實際推行時 可能產生的課題,並檢核現行推動機制之激勵與約束效果,故採「文 獻分析法」、「深度訪談法」及「實例研究法」。 首先採「文獻分析法」 ,蒐集產權理論、代理關係、約束和激勵及 非營利組織產權特性等相關文獻作為理論依據。在關於農村再生計畫 推動的部分,除相關文獻的蒐集外,礙於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尚未審查 通過,另配合與主管機關的「深度訪談」 ,以釐清未來農村再生計畫推 動的機制設計。.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其次採「實例研究法」 ,由於目前條例尚未通過,現階段以選定一 農村再生計畫之試辦地區,配合與農村社區組織代表與居民「深度訪 談」之運用,來呈現農村再生計畫推動過程的相關課題。限於農村再 生計畫試辦過程中之相關衝突與問題,必須經由長時間的參與與經驗 累積始能發掘呈現,故而期能透過與參與社區發展之核心人士、社區 居民進行深度訪談,對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試辦區的推動過程作全面 性的了解,進而發掘更多問題,以作為研究架構之驗證與修正。. n. al. er. io. sit. y. Nat. 二、研究流程. Ch. engchi. 1-8. i n U. v.

(18) 第一章 緒論. 研究動機與目的. 研究範圍與內容. 農村再生政策. 立. 產權理論. 政 治 大 農村再生機制設計. 代理關係. ‧. io. sit. y. 約束. n. al. er. ‧ 國. 學. Nat. 激勵. Ch. 案例分析. engchi. i n U. 農村再生計畫推動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 1-1 研究架構圖. 1-9. v.

(19) 第一章 緒論.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10. i n U. v.

(20) 第二章 理論基礎. 第二章. 理論基礎. 第一節 產權制度. North(1990)認為,「制度」(institution)是一個社會中的遊戲規則, 是人為的限制,約束人類的互動行為,以穩定個人之間的交換過程,減少 期間所產生的不確定性(劉瑞華譯,1994:8-10) 。制度的執行,執行者必 須負擔制度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監督成本,因而執行機制對於制度的推展至 為重要。世界人口的不斷增加,資源有限欲望無窮的壓力下,產生了資源 使用上的衝突。為了尋求一個解決的辦法,使權利的分配與選擇產生最好 的結果, 「產權制度」油然而生(Barzel,1989) 。產權制度可說是最具根本 性的基本規則,是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的基礎(吳惠林、周 亞貞,1998:5)。產權理論主要在分析私有產權條件下,產權結構與組織 經濟間的關係,探討社會化分工與制度化所產生之成本。通過對產權的了 解,更能進一步理解產權所能產生的激勵及約束效果。.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一、產權基本概念. y. Nat. sit. n. al. er. io. 產權(property rights)理論起源於 Coase 1937 年發表的〈廠商的 本質〉“The Nature of The Firm”,其中「交易成本」概念的建立,為經 濟分析提供了強而有力的工具。而 Coase 1960 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 題〉“The Question of Social Cost”,將交易成本的概念延伸為以外部性 為核心的社會成本。透過不同產權組織形式、產權組織內部權利配置 等規則的研究,為解決人與人之間利益衝突提供可供選擇的、有效的、 合理的產權規則,從而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 Ch. engchi. i n U. v. 儘管Coase之後,Alchain、Demsetz和North等經濟學家不斷地致力 於發展和完善產權理論,產權至今仍沒有一個完全明確而權威的界 定。Alchain認為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選擇一種經濟物品的使用 的權利。而Demsetz(1967)在〈關於產權的理論〉“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一文中描述了十八世紀加拿大東部印地安人土地產權 制度建立的情形。14他認為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在它能幫助 14. 當印第安人補獵動物的目的僅是滿足自身的需要時,資源稀少性的問題並不存在。然而 隨著皮毛貿易的活絡,市場對皮毛的需求量日益增加,致使補獵的活動頻繁,進而造 成了資源稀少的情形,從而印第安人開始保護資源,劃分小團體的打獵範圍,建立排 他性的公有產權(exclusive communal property) ,防止外人進入。但由於監督成本過高, 2-1.

(21) 第二章 理論基礎. 一個人形成與其他人進行交易的合理預期,其主要功能則是產生較大 激勵作用,引導人們將外部性作內部化 15的轉換(Demsetz,1967:347) 。 North(1981)認為,產權的出現是國家統治者的慾望與交換當事 人努力降低交易費用的企圖而彼此合作的結果。隨著人口的增加,農 業的勞動邊際產值相對於狩獵活動為高,是以儘管農業在設立與實施 產權上必須付出成本,但由於原始農業組織小規模的特性,容易在農 業組織的內部以風俗習慣相互監督,限制資源的濫用,反而使界定農 業排他性公有產權的收益大於實施成本。因而產權的形式由原狩獵時 期的共同財產權形式,轉化為農業的排他性「共同財產」(common property)的建立(劉瑞華譯,1995:80-95)。產權形式與生產活動的 交互作用,使得產權制度起了重大的轉變。. 政 治 大. 資源有限, 「共同財產」的形式,意味著嚴重的產權矛盾,即各方 權利與責任不清,個人的行為是無法排他的(nonexclusive),造成資 源汲取的利益由個人取得,但資源枯竭的損失卻由全體承擔,因而對 其他人產生了所謂的「外部效果」(externality),使得資源的使用效率 受到極大的影響(吳惠林、周亞貞,1998:39) 。而產權的功能,即是 克服外部性,降低社會成本,在制度上確保資源配置的有效性。. 立.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在經濟上,產權是一種客觀的經濟關係,各種經濟模式均為獨立 的產權模式。法律上的產權是產權體系中,屬於國家立法賦予的財產 性權利。經濟意義上的產權,經國家意志介入後,賦予法律上的效力, 成為法律上的產權,外在上亦是一種法律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演進, 傳統法律上產權的概念已由私權的定位拓展至公權的領域,其是一種 財產,也是一種權利(楊松齡,2006)。. Ch. engchi. i n U. v. 由於產權的靈活運用,很難對產權作一完整且清楚的描述。然仍 可將產權的內涵歸納為四點: (一)界定稀少資源的使用規則:. 15. 無法遏止盜獵事件的發生,印第安人開始豢養動物,降低排他性成本,建立真正排他 性的私有產權。(Demsetz,.1967:347-59) 當人們同意互相加諸成本及收益於對方時,他們即達成了一項契約;當每個人的效用或 生產函數是相互依賴時,不管他們是否已經協議過,他們在彼此身上加諸了收益或成 本;像這樣相互依賴的情況即稱為「外部性」 (externalities) 。市場外所表達出來的成本 或收益是非定價的,每當成本或收益是非定價時,供給者及缺乏提供有效率數量的誘 因。若要克服這個誘因問題則必須對外部性加以定價。當外部性是有價格時,供給即 被導向至市場,此種情況稱為「外部性內部化」 。相互依賴的財產使用問題的解決之道, 就是將其導向市場,或是將外部性內部化。(溫麗琪譯,2003:190) 。 2-2.

(22) 第二章 理論基礎. 根據 Alchain 的說法,產權的起源和資源稀缺性有關,是一種關於 財產排他性的權利,藉由產權的界定,能決定有限資源的歸屬,更可 確立衍生利益如何分配。也就是替利益相衝突的經濟主體,確立某種 行為規範,以達資源最佳配置。產權的界定替擁有生產要素的主體, 明確其獲取收益的權利與承擔損失責任的範圍(吳惠林、周亞貞, 1998:40)。 (二)產權的界定和建立是人們最初始的合作: 藉由 North(1981)對產權的描述可知,界定產權和建立產權制度, 是人們之間最初始的合作。然而產權制度的建立與變遷卻又反過來影 響人與人之間合作的交易成本。由於產權界定本身即存在著成本,當 界定產權的成本高於它所帶來的利益時,產權制度即無建立的價值。 而當產權界定所能獲取的利益高於成本時,產權制度即藉由人追求最 大利益的慾望合作產生。產權制度的從無到有,從根本上來說,是因 為情況的轉變或新技術的出現,使得產權制度的建立成本或達成契約 的費用降低,從而使產權制度所帶來的收益增加。.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三)產權結構是一組權利. n. al. er. io. sit. y. Nat. 對一個產權制度來說,完整的產權(property rights)總是以複數 名詞呈現。從法律的觀點來看,財產權是一群權利的集合,這些權利 敘述著人們處分其所擁有資源的情形(溫麗琪譯,2003:108),它允 許個人在權利範圍內以各種方式行使權利、在不損及他人的權益下, 從事物中獲得各種利益或透過出租把收益權轉讓與他人或出售其所有 權。(張軍,1991:26)。完整的產權所包含的內容很多,不過仍可以 總括地歸納為使用權、處分權及收益權等三種權利(張五常,1989)。 產權可以涵蓋這一完整的權利,亦可單指其中某項權利。產權的可分 割性,使個人能依據其需要來使用資源,從而增加資源配置的靈活度 及效率(Barzel,1997:115)。. Ch. engchi. i n U. v. (四)產權的約束及限制 產權是規定人們相互行為關係的一種規則,其非指人與物之間的 關係,而是指物的存在與使用在人們相互認可的行為關係中,因而產 權是受到約束和限制的權利。產權理論所要決定的是存在的合法權 利,而不是所有者所擁有的合法權利。其指出「人們通常認為,商人 所得到和使用的是實物,而不是行使一定行為的權利。我們會說某人 2-3.

(23) 第二章 理論基礎. 擁有土地,並把它當作生產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實事上所擁有的是實 施ㄧ定行為的權力 (Coase,1960:190)。有限的資源致使權利之間 必須相互依賴和制約,才能使資源做出最有效的利用。個人的權力若 沒有受到約束,就等於是沒有權利的制度。就如同在魯賓遜的世界裡, 產權是無意義的,他不能享受專業化經濟和規模經濟的好處,也無須 規範自己的行為以合乎社會規範。產權制度實際上就是對資源的佔 有、使用及移轉,所訂定的法律規則、風俗習慣及管制。早於法律和 國家存在之前,產權即以各種形式存在,產權的運用可以是對物或非 物的諸種權利,亦可從經濟領域拓展到非經濟領域。 二、產權制度的功能 從產權發生的目的來看,產權是基於對經濟效益最大化的追求, 透過把外部性內部化的方式所做的制度安排;從內容來看,產權是對 資源多種使用方式與途徑進行選擇使用的權利;從社會關係來看,產 權是通過人與物的關係來反應人與人關係的社會關係範疇,透過對不 同利益主體間之權益關係進行界定和調整的制度規範;在社會經濟效 能部分,產權是為了滿足價值型態和使用價值型態分離後所產生的所 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狀態而設立的財產權利調整制度及社會控制;從 概念的外延來看,完整的產權不是單一的,而是包含了占有、使用、 處分、收益等權能的一束權利(曲振濤,1996:1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it. y. Nat. n. al. er. io. 產權功能是指產權制度所產生的社會功效。而產權之所以具有特 定功能起因於人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通過產權的設置、界定、 安排及變更,可影響人的行為進而產生不同的社會效果。透過自願性 交易(voluntary exchange)可以讓資源從視其價值較低者移轉至視其 價值較高者,此時產權是以保護和促進自願交易的方式達成財富最大 化的目的。另外,藉由所有者內生化資源使用的效益和成本,亦能使 財富極大化。當產權創造出將國家財富極大化的動機時,產權是有效 率的,藉由協議來達成分配效率,並以內生化來完成生產效率(溫麗 琪,2003:148),其細微變化可以改變經濟系統並導致經濟增長或停 滯。簡單來說,產權藉由資源配置和收益分配(例:剩餘索取權的歸屬) 的功能,產生激勵及約束的效果。. Ch. engchi. i n U. v. (一)資源配置 個人權利的界定決定了成本將如何在任何組織的參與者之間分配 (Jensen and Meckling,1976)。產權制度是一種經濟運行的基礎,有 2-4.

(24) 第二章 理論基礎. 什麼樣的產權制度就會產生什麼樣的生產組織及生產方式,因而如果 沒有明晰的產權制度,就無法談論結構的治理。 交易的實際發生,要以社會對產權的保障為前提,特別是轉讓權 的保障,一旦轉讓權受到某種限制,則使用權與收益權必定受到限制, 而降低資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在產權界定及產權交易的可運行下, 產權結構的可分割性,使其具有資源配置的功能。沒有產權界定及明 晰的產權,產權即無法進行交易;產權無法透過自願性交易,資源即 無法從視其價值較低者移轉至視其價值較高者,因而,產權具有資源 配置的功能。 另外,產權的排他性使用權,使所有者有權決定財產的使用方式。 有權決定財產使用方式者取得剩餘索取權,對其行為和決策承擔全部 責任,所有者便有激勵自己把資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動力。Alchain 和 Demsetz(1972)認為擁有剩餘索取權的人,將成為生產組織的監督者, 而為提高組織的生產效率,擁有剩餘權利者應具有改變組織成員資格 及績效的權力,從而可提升整體的生產效率。.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二)收益分配. n. al. er. io. sit. y. Nat. 產權的界定是利益的劃分,產權的每一項權能都包含著一定的收 益。借重產權分解的概念,人們實際上所擁有的是抽象的權利,而非 僅僅是實物,物只是權利附著的表徵(Coase,1960、Grey,1980)。 Grey(1980)認為,一個成熟的資本主義私法制度可以被看作是所有 權要素的自願分解與重新組合,於此,所有者可以按照他們的意願分 解和移轉他們的財產。. Ch. engchi. i n U. v. 個人透過自己的行為,在一定的規則下,控制並影響權利的行使, 並以其控制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的手段。然而,由於人的有限理性 16, 並不是每個所有者的專業知識都很強,因而容易產生代理關係以期獲 取最大利益。透過產權結構的分析,可以確認剩餘索取權的歸屬,進 而達成利益分配的任務。 三、剩餘索取權. 16. 所謂有限理性,是指人們在蒐集和運用信息以達目標時,其能力受到相當大的限制。在 能力受到限制時,人仍然會邏輯性地繼續自己的目標。但由於這種限制,會產生「不 確定性」,進而造成「投機取巧」及「機會主義」。當騙人能獲得利潤時,交易中的誠 信就顯得很薄弱。 (Williamson,1979) 2-5.

(25) 第二章 理論基礎. Alchain 和 Demsetz(1972)在〈生產、訊息成本和經濟組織〉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中提出,企業 生產的實質是一個團隊生產,即由若干人集合成一個團隊相互分工合 作而進行的生產過程,這種合作所創造出的產出應大於單獨生產的加 總。並將企業內部的激勵機制與剩餘索取權和財產所有權結合在一 起。在資本主義古典制企業中,財產所有者即為索取剩餘的監督者, 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監督權統一於一人。然而隨著專業化分工,所有 權與控制權的分離(the division of ownership from control),衍生出剩 餘索取權歸屬的眾多討論 17。 從 Adam Smith 到 Berle,甚至 Jensen 和 Meckling,所有權與控 制權分離的問題一直為學者關注的焦點。Fama 和 Jensen(1983a)嚐 試去解釋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為特徵的組織如何繼續生存。其認為重 要的決策成員,不承擔其決策的財富效應之大部分者,此類組織得以 繼續生存,惟其決策程序中的代理問題就十分重要。如無一套有效的 控制程序,決策經營者就很有可能偏離剩餘請求權者的利益。.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契約理論認為,所謂產權歸屬,就是剩餘索取權的歸屬,剩餘索 取權明確了,產權也就界定。如果擁有控制權的人沒有剩餘索取權, 就無法真正承擔風險,積極做出好的決策。. y. Nat. sit. n. al. er. io. 企業契約理論認為,企業是一種或是一組的契約,而企業所有權 的本質,即是「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的組合(張維迎,1996) 。 所謂剩餘索取權是指,要求獲得企業利潤的權利;而剩餘控制權是決 定資產最終契約所限定的特殊用途以外,如何被使用的權利(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 。一個完備的契約必須具備準 確地描述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以及任何狀況下契 約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然而,除去對未來不可預測的因素外,企業的 利潤不一定總是個常量,扣除了工人薪資、基本支出後,總是得有人 分享一個不確定的報酬,這就是企業剩餘,而這個剩餘也可能是個負 數。. Ch. engchi. i n U. v. 儘管從 Coase、Demsetz 到張五常,其對企業契約的本質看法各有 不同,卻也都認同契約的不完備性。Grossman and Hart(1986)認為, 17. 有關剩餘索取權歸屬的討論,Williamson(1985)、楊瑞龍及楊其靜(2000)認為其應 歸屬於非人力資本擁有者;Alchain & Demsetz(1972) 、Kight(1921) 、周其仁(1996) 認為應歸屬於人力資本擁有者;張維迎(1996) 、楊瑞龍及周業安(1997)認為剩餘索 取權的歸屬應依廠商所有權的依附狀態而有不同的歸屬。其他尚有剩餘索取權歸屬公 有、歸屬專用性人力資本、專用性非人力資本的探討(謝一鋒,2008) 。 2-6.

(26) 第二章 理論基礎. 契約的不完備性可由三方面來說明,包括(一)人的有限理性。(二) 外在環境的複雜性與不確定性。 (三)信息的不對稱與不完全。人無法 事前準確地預知將來可能發生的種種改變,也無法明確地獲知所有的 訊息,因而造成契約的不完備。又因契約的不完備,產生了「剩餘權 利」,最終導致產權主體可能擁有非完整的產權結構。Alchain 和 Demsetz(1972)認為,剩餘索取權的賦予,構成企業家的經營動機, 刺激經營者創新及監督團隊生產中的偷懶及機會主義行為。也就是 說,獲得剩餘權利的一方,將因此增加投資激勵;而失去剩餘權利的 一方則減少激勵。 四、剩餘索取權的運用 Fama 和 Jensen(1983a)於〈代理問題與剩餘索取權〉“Agency Problems and Residual Claims”一文中,解釋股份公開發行公司、所有 權獨資者、合夥關係及有限公司,其剩餘索取權的類型及其產生的代 理問題。除了剩餘索取權的限定與否會產生不同的代理問題,針對不 同組織特殊的剩餘索取權類型,控制代理問題的手段也就不盡相同。.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一)受限與未受限的剩餘索取權. ‧. 1、股份公開發行的公司-無限制剩餘索取權. Nat. y. sit. n. al. er. io. 大多數非金融性組織都是股份公開發行的公司。股東的剩餘索取 權可以藉由公開的股市交易而自由轉讓,股份持有人可以分享剩餘索 取權者永久性投資為基礎的大量財富。由於決策技能與承擔風險的財 富或意願不是必然的關係,因而無限制的股份允許的決策經營和剩餘 風險承擔的分離,使複雜的組織增強了應付經濟環境變化的能力。無 限風險承擔和分散化降低了風險承擔的成本,有助於組織的繼續生存。. Ch. engchi. i n U. v. 然而決策經營專業化與剩餘風險承擔的分離導致了代理人與剩餘 索取權者間的代理問題。在股份公開發行公司,其藉由剩餘索取權的 無限制性質,運用股票市場及接管市場產生外部監督機制,使得特定 的市場和組織機制可以控制此一代理問題。 2、所有權獨資者、合夥關係及有限公司-有限剩餘索取權 所有權獨資者、合夥關係及有限公司,這些小規模生產活動的組 織間存在許多差異,有別於股份公開發行公司。在所有權獨資者公司 存在著單一剩餘索取權者,而合夥關係及有限股份公司則存在著複合 (多個)的剩餘索取權者,在這樣的情況下,合夥關係及有限公司比 2-7.

(27) 第二章 理論基礎. 起所有權獨資者而言,在訂定剩餘索取權契約時,對於淨現金流量必 需敘明得更為明確,對讓渡剩餘索取權予新代理人時,對程序的規範 亦須更為仔細。 在所有權獨資者、合夥關係及有限公司控制決策過程中的代理問 題,同樣有剩餘索取權的特質,但與股份公開發行公司不同的是,所 有權獨資者、合夥關係及有限公司的剩餘索取權集中於重要決策者, 此種限制避免了產生剩餘索取權與決策代理人間的代理問題,也避開 了經營與控制權分離此種耗費成本的機制。 然而,採取受限的剩餘索取權模式雖可避開管理與控制權分離的 問題,卻由於具有決策權的代理人所擁有的是受限的財富、受限的剩 餘索取權,使得可作為確保契約承諾性收益與獲得風險性特殊組織資 產等可供利用的資源也受到了相對的限制(Fama and Jensen,1983a)。. 立. 政 治 大. (二)特殊類型的剩餘索取權. ‧ 國. 學. 1、專業合夥制. ‧. 在專業知識人士所組成的合夥制的組織型態上,這種團隊行為是 依靠市場來組織的,由於無雇主的特點,這種組織會形成自我監督的 合夥制,而非建立在雇主與雇員的契約,其規模也不宜過大,以防止 投機行為。在親威之間,長期共事的朋友之間,休戚與共及彼此熟知 各 人 特 點 和 投 機 的 傾 向 , 因 而 更 容 易 形 成 合 夥 制 ( Alchain and Demsetz,1972)。在此團隊中,每個人都是專業知識(know how)的 所有人,其特點是(1)可藉由賦與主要的決策代理人剩餘請求權,以 控制因依據相關特定知識授權所產生的代理問題。(2)組織不需擁有 特定有形資產,組織活動的主要資產是專業的人力資本。(3)在代理 人間相互監督和諮詢,有助於維持人力資本的價值,而此價值的變動 主要受到績效表現的影響(Fama and Jensen,1983a)。在專業合夥制 的組織中每一個人的貢獻都是難以衡量的,產出須依靠其他人來監 督,因此組織內的人都是剩餘索取權的擁有者,彼此相互監督,相互 激勵。.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金融合作組織 在金融合作組織中,其剩餘索取權的重要特徵是當投保人、存戶 或者股東有需要時,能夠依由一個規則決定的價格,把他的剩餘索取 權賣給組織。這種可贖回索取權持有者撤回資源的決定是一種剝奪資 產控制管理的權利,屬於一種部分接收或清算的形式,此種對於決策 2-8.

(28) 第二章 理論基礎. 控制的機制能夠被任一索取權者單獨的運用,這不需要觸及代理之 爭、投標報價或其他協商的接管(Fama and Jensen,1983b)。當擴張 及締約資產及獲得準確資產價值指標的成本越低,組織越能存活。而 對於控制剩餘請求權者以及金融合作組織決策代理人之間的代理問題 是一種低成本的可贖回剩餘請求權機制,若組織決策活動中存在著大 量、無法在次級市場交易的資產時,可贖回剩餘索取權機制就會變成 高成本,且可贖回剩餘索取權將產生無效率的組織活動(Fama and Jensen,1983a)。 3、非營利性組織 在那些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學校、教堂、俱樂部、互助儲蓄 銀行、互助保險公司以及監獄等組織中,改善管理的結果,並不會資 本化為組織的現時財產,但因為沒有明確的利益相對人,或利益的相 對人為不特定的廣大群眾,沒有人會對利潤的高低作爭執,因此,在 那些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組織中,經營管理的投機取巧行為會更加嚴重 (Alchain and Demsetz,1972)。非營利組織剩餘索取權的特質包括淨 現金流量的剩餘索取權是無法轉讓以及以契約來約束淨現金流量之分 配。不可轉讓的剩餘索取權在受託管理機構的董事會是既定的且其現 金流量將用於現在及未來的產出。當組織潛在的捐贈者越多即將決策 管理與決策控制機制分離所產生的成本越低時,組織越能存活(Fama and Jensen,1983a)。.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五、小結. Ch. engchi. i n U. v. 由於資源的稀少性,促使人與人之間相互合作,產權制度從而產 生以約束和規範人類的行為。藉由產權的界定及權利的可分割性,使 產權具有資源配置與收益分配的功能,而透過對產權結構的分析、剩 餘索取權的運用,可進一步對權利關係人產生約束和激勵的效果。 在股份公開發行的公司中,其無限制的股份允許的決策經營與剩 餘風險承擔的分離,使組織較所有權獨資者、合夥關係及有限公司等 更有應付複雜經濟環境變化的能力,然伴隨而來的是耗費成本的經營 與控制權分離的制度設計,以解決代理問題的產生。而在各類型組織 中,特殊的剩餘索取權形式可使組織的運作更為永續,諸如在專業合 夥制公司,合夥人皆是剩餘索取權者;金融合作組織中投保戶、存戶 或股東可依其需要,以一個規則決定的價格將其剩餘索取權出售予組 織;在非營利組織中,則限制了剩餘索取權的分配。 2-9.

(29) 第二章 理論基礎. 由此可知,剩餘索取權的配置深刻影響組織的發展,產權制度上 的安排,將直接牽動代理者受到的激勵與約束效果,對組織的存續亦 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10. i n U. v.

(30) 第二章 理論基礎. 第二節. 激勵與約束. 以組織經濟學(organizational economics)理論為基礎的代理理論,源 自於 Berle 和 Means 在 1932 年對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後所產生的委 託人與代理人之間利益衝突所做出之經濟分析。代理人被看作是他們自己 的主人,因其不承擔行動的全部財產效果,所以很可能將資源配置到那些 非能使委託人利益最大化的用途。又因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利益不一致 和資訊不對稱導致高監督成本,代理人所做出的管理決策甚至可能會違背 委託人的利益,而其中以 Alchain 和 Demsetz 的代理理論最具權威(馬迎 賢,2006)。Alchain 和 Demsetz(1972)以 Coase(1937)〈廠商的本質〉 為基礎,從組織經濟學的角度探討組織內代理關係之監督問題,進而發展 出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而代理成本的降低,取決機制設計中所呈現 的激勵及約束效果。.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一、代理關係. ‧. 委託代理關係在經濟學中被視為一種契約,在此契約下,委託人 授權代理人為前者的利益而從事某種活動,代理人則通過代理行動獲 取一定的報酬,有效的委託代理關係必須以委託人與代理人之間激勵 相容為前提(王敬堯,2002:88-89)。. io. sit. y. Nat. n. al. er. 依 Jensen 和 Meckling(1976)的定義:「代理關係係指一個或一 個以上的委託人(principal),雇用並授權給另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代理 人(agency) ,代其執行某些特定的行為,彼此間所存在的契約關係。」 從而代理關係的產生有其客觀條件:. Ch. engchi. i n U. v. (一)產權的存在 當事人因有一定的產權而成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獨立利 益的實體。 (二)代理人擁有自由裁量權 委託人不能以強制的方式使代理人為自己的利益服務,代理人保 有工作時的自由裁量權。代理人於執行委託人交辦事項時,必須從數 個可能的備選方案中做出選擇,而不論其作出之選擇為何,皆會影響 委託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委託人必須決定所要交辦的事項,並決定相 關的規定和罰則,也可以事前決定代理人執行成果的預算標準 2-11.

(31) 第二章 理論基礎. (Arrow,1991:37)。 (三)個人能力的侷限和對效率的追求 由於每個人的稟賦差異,知識的累積、訊息的接收不同以及對偏 好的不一致,導致各個經濟主體對同一事件的掌握程度不一,實現財 產權利價值的強度也不盡相同。當委託人將財產委託給代理人而獲得 比自己親自經營有更多收益時,委託代理關係就產生了。 Orts(1998)運用代理法律原則,解釋企業的關鍵特徵,認為企業 關鍵不在於是個人透過訂立契約或協議而成立的組織,而是在於它經 常是通過等級的形式所建立的一種法律授權或權利關係。因而強調建 構一個企業的法律關係並非僅是契約關係,組織中委託人與代理人間 的「授權與受權」才是關鍵。儘管代理人常為自己的利益而非為委託 人的利益行事是不可避免的代理風險,但現實生活中代理人以委託人 的名義代表委託人行事的代理關係仍大量存在。. 立. ‧ 國. 學. 二、代理問題. 政 治 大. ‧. 代理關係之所以會普遍存在是因其能產生代理效果(分工效果與 規模效果) 18,同樣的代理問題也隨之發生。代理人是一個理性人, 在利己動機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及委託人與代理人間信息不對稱 的情況下,確保代理人做出對委託人的最優決策是不可能的,委託人 必須支出監督成本(monitoring cost) 、約束成本(bounding cost)及因 代理人的決策與委託人效用最大化的偏離所產生的剩餘損失(residual loss)等代理成本(Jensen and Meckling,1976、Moe,1984)。只有 在 代理效果大於代理成本時,代理關係的存在才有意義。而要降低代理 成本,就必須要靠機制設計,加強激勵及約束效果,以使代理人與委 託人的目標趨於一致。.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代理問題產生的前提,是由於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所出現代 理人自由裁量權的問題。代理人作為理性人,以追求自身最大利潤為 目 標 , 因 而 造 成 與 委 託 人 目 標 函 數 的 總 是 不 一 致 ( Jensen and Meckling,1976) 。另外,一般來說,代理人是建構在可以取得較多資 訊的假設上的(Moe,1984) 。委託人與代理人間的資訊不對稱起源於 委託人在事前無法確知代理人的行為和條件,再加上企業經營的不確 18. 分工效果是指持有不同條件稟賦(技能和偏好等)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主體,通過 分工而各自獲得的超額效用(或福利) 。而規模效果則是指經濟主題隨所參與的經濟活 動規模的增大,而獲得邊際效用的增加,超過其邊際規模的增大。翟林瑜,1995, 「從 代理理論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 『經濟研究』,2:23-30。 2-12.

(32) 第二章 理論基礎. 定性,委託人在事後又無法從利潤或代理人的行為結果上做出判斷, 這種私有資訊使代理人容易損及委託人的利益(吳惠林、周亞貞, 1998:98) 。Arrow(1985)將代理人的投機行為分為隱藏訊息(hidden information)和隱藏行為(hidden action)兩種,如套用保險學界的專 用術語,則分別是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及道德風險(moral hazard)。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交易發生前會產生逆選擇,而交易 發生後,則有道德危機的問題。 (一)逆選擇 逆選擇是指委託人與代理人在契約階段存在的資訊不對稱所造成 的問題,代理人在契約簽訂時宣稱擁有某些技術或能力,或故意隱瞞 對自己不利的資訊,造成委託人辨識上的困難,因而條件差的候選代 理人充斥,最終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狀況。舉例來說,雇主只雇用具 有大學程度的僱員,卻不去度量這位雇員相對應的工作能力,雇主從 具有大學程度的應徵者中挑選新雇員並支付平均薪水。又假設其它雇 主僱用工人會在相同勞動力市場中度量應徵者的其他條件,諸如工作 經驗、工作習慣等。在雇主只要求教育程度這種情況下,雇主就容易 挑選到工作能力較低的大學生。.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二)道德風險. y. Nat. sit. n. al. er. io. 道德風險是來自個體行動不可觀測的特性,只要難以從技術上觀 察到,從而無法判斷每個要素的努力程度,就不可能避免偷懶和搭便 車(free-rider)的道德風險。代理關係建立後,因代理人擁有不對稱 的資訊,除非能有效地監督和計量每個人的行為和努力程度,否則代 理人即可能對委託人扭曲資訊或未按契約規定行事,進而損及委託人 的利益。就如同我們很難觀察到一個公司的經理到底有沒有盡全力來 經營該間公司;或在團隊生產中,每一位成員對生產所付出的努力。. Ch. engchi. i n U. v. 三、激勵與約束效果 經濟主體的機會主義普遍存在於各種代理關係中,它們是為了獲 得由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分工而產生的代理效果,所必須付出的執行費 用,但只有在訊息不對稱的狀況下才會被行動化。事前的逆選擇和事 後的道德危機,雖然降低了代理效果,但委託人可以在代理關係成立 前,透過資訊的搜集,對代理條件進行辨識;在代理關係成立後,透 過誘因及監督設計,對代理者的行為進行激勵和約束。Arrow(1985) 是以個別的行動者為分析單位,主張以改善契約設計,來降低代理人 投機的可能。而 Williamson(1998)進一步修改 Arrow 的理論,以組 2-13.

(33) 第二章 理論基礎. 織為分析對象,主張以透過制度或組織設計的方式,減少團隊生產中 的偷懶現象,降低代理成本。降低代理成本的方法,可分為兩個部份 (翟林瑜,1995):一是內部激勵,二是外部約束。 (一)內部激勵 內部激勵就是透過合理的契約或制度設計,明確代理人的責任義 務及權利,賦予代理人相當的行為激勵,也就是讓代理人的報酬與其 行為產生聯繫,進而使其與委託人的目標相一致。 Alchain 和 Demsetz(1972)提出從制度上將企業的產權結構化, 形成監督機制,使某些人專門從事監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工作績效, 並藉由制度的安排,賦與代理人剩餘索取權。由於因監督而提高的勞 動效率所帶來的收益歸屬代理人所有,而非分配與全體成員,因而達 成監督的激勵。然而這樣的做法仍未必能使代理人的行為完全符合委 託人的利潤目標。主因在於僅給代理人激勵,而缺乏相對應的約束, 將造成代理人的誘因與風險承擔的不對稱,增加代理人機會主義的傾 向,因而,委託人仍必須對代理人加以挑選和監督,以減少逆選擇及 道德危機所造成的代理成本。然資訊的獲得並非是免費的,為了進行 事前的篩選與事後的監督,必定需付出龐大的約束成本,這時便需要 引進外部市場的競爭加以制衡,才能有效約束代理人的機會主義。.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it. y. Nat. io. n. al. er. (二)外部約束. i n U. v. 所謂外部約束,是指透過市場制度的不斷健全來降低代理成本。 包括代理人勞務市場、產品市場及資本市場。. Ch. engchi. 代理人勞務市場是指在代理人間引入競爭機制,藉由眾多代理人 的競爭,建立完善和健全的市場機能,以使代理人市場對代理人的行 為產生自我監督和約束的作用,抑制逆選擇與道德危機的發生。代理 人在其代理過程,若有損及委託人利益之行為,或因決策失誤造成企 業損失,其人力資本價值就會降低。假定代理是無期限的,由於代理 的勞務市場會根據代理人的表現計算其人力資本的價值,於此,就算 沒有監督機制,代理人仍會努力工作以維持其人力資本價值。 健全的產品市場可使委託人藉由市面上同樣產品的價格,獲得有 關企業成本的訊息。企業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使得委託人並不 擁有足夠的訊息,假定市場中部份的企業由所有者掌控,另一部分由 代理人掌控,所有權與控制權合一的企業必定會努力降低生產成本以 2-14.

(34) 第二章 理論基礎. 取得產品市場的價格優勢,進而威脅到代理人控制的企業,使其不得 不努力,形成自然的競爭狀態。 資本市場的競爭能對代理人行為加以約束。公司控制權的爭奪, 是防止代理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最終手段。儘管在現代企業中,每一 位投資者在某一公司所佔的股份份額不定,不足以直接對經營者產生 有效的監督,然藉由股票的自由買賣,分散的股份就有可能被集中起 來。如果經營者不努力經營,可能導致股票價值下滑,有能力的企業 家或其他公司就可能低價購入大量的股份,接管該公司,撤除經營者, 重新組織經營。 市場的約束機制,對代理人形成有效的威脅,使代理人產生一種 自我約束和監督的作用。因為有相互競爭的市場作為後盾,使得私人 資訊得以公開,代理人的行為因而具有比較性,降低了資訊不對稱對 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從而使代理人的逆選擇和道德危機,受到市場 的監督和懲罰,節省了委託人的監督成本(吳惠林、周亞貞,1998: 104)。. 立. ‧. ‧ 國. 學. 四、小結. 政 治 大. n. al. er. io. sit. y. Nat. 代理關係是在因代理產生的分工及規模效果大於代理成本時,始 有存在價值,其關鍵不在於代理關係是因契約或協議而成立,而是在 於委託人與代理人「授權與受權」 。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目標函數上的 不一致及資訊不對稱的條件限制,在交易發生前後,容易產生逆選擇 與道德危機等代理問題。於此,藉由組織內部產權結構的分析、剩餘 索取權的配置,可產生代理人與委託人目標一致的激勵;於組織外部, 則藉由市場制度,包括代理勞務市場、產品市場及資本市場上的競爭, 對代理人形成有效的威脅,以營造約束的效果。. Ch. engchi. i n U. v.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 9 條第 1 項以不特定授權的方式,授權農村 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為擬訂農村再生計畫的主體,而其互推出之在地 組織代表為農村社區與主管機關間的執行窗口。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 機制,使政府及社區居民分別與在地組織代表間,產生了不明確的代 理關係。在一般權利義務明晰的代理關係中,委託人尚且受到代理人 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威脅,而在農村再生計畫推動機制中,不明確的 授權與受權關係,將使社區組織及團體所受到的激勵和約束效果更為 薄弱,逆選擇及道德危機問題將更加突顯。. 2-15.

(35) 第二章 理論基礎. 第三節. 非營利組織的產權困境. 農村再生政策是一項期待「農村-文化」的改造工程,強調以「人」為 主體的社群概念,透過社區營造運動的推動,展現農村新風貌。而一項公 共政策的推動,除了政府行政機關為規劃與執行的核心參與者外,志願性 非營利組織的涉入,經常為政策落實與否的重要因素(官有垣、李宜興, 2002) 。農村再生計畫的推動亦然,其作為一項有目標性的政策工具,除了 運行的效率外,更重要的應該是在地草根精神的凝聚。當前在農村社區內, 在地社區發展協會、各類文教基金會及文史工作室等在地非營利組織,是 推動農村再生計畫不可或缺的一環。而農會 19、合作社 20等組織在部分結 構上亦具有非營利組織的特性,因而有必要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產權特性加 以了解,以作為在地組織及團體在推動農村再生計畫時,內部產權結構分 析的依據。.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一、非營利組織. ‧.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s,NPO)是具有正式結構的民 間機構,它是由許多志願人士組成自我管理的團體,其目的是為了公 共利益服務,而非為自身的成員服務。 「非營利」的概念主要是從法律 規範來界定,此一名詞乃源於美國國內稅法(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IRC) ,藉由「不分配盈餘限制」 (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或法 規規範可減免稅賦的觀點來看,非營利組織是一種限制將其盈餘或利 潤分配給任何監督與經營該組織的人(陳金貴,1994:28-32)。.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近年來非營利組織已成為台灣社會不同層級所關注的對象,從政 府在社區營造上極力的推動,以及民間自主力量活化的發展,非營利 19. 20. 依農會法第 1 條「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 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又依其第 40 條第 1 項之規定「農會 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之盈餘,除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 其盈餘不得自行運用,而必須將大部分依法提撥作為農業推廣之用,由此角度觀之, 雖農會成立背後隱含著複雜的運作模式及歷史背景,然若由其擔任在地組織代表推動 農村再生計畫時,考量計畫目的之公共性,其運作模式仍存在著非營利組織的影子。 依合作社法第 1 條「本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 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又其第 23 條規定「合作社盈餘,除彌補累積損失及付息外,在信用合作社或其他經營 貨款業務之合作社,應提百分之二十以上,在其他合作社,應提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 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百分之十為理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前項公積金 已超過股金總額二倍時,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之數。社員對於公積金,不得請求分 配。」 2-16.

(36) 第二章 理論基礎. 組織已經相當蓬勃的發展。90 年代以來,政府部門體認到公民社會的 重要性,同時了解地方性組織、團體的參與將可成為政府推動社區發 展的助力,於是展開一系列的方案和計畫,包括文建會 1994 年的「社 區總體營造」之文化建設計畫;經建會 1997 年的「城鄉景觀風貌改造 計畫」;農委會推行的數項「農村社區建設」等(王仕圖,2007: 107-108)。截至 2008 年 12 月底全台已成立 6,410 個社區發展協會與 4,138 個社區活動中心, 21非營利組織儼然已成為政府推動社區工作的 重要基地。 (一)非營利組織與社區 非營利組織與社區的結合,例如社區發展協會或各類地方文史工 作室,不一定存在正式規章,但是一個為了共同目標而共同行動結合 在一起的群體。其具有展現社會力、社區整合及實現自我理想的功能 (馮燕,2000:2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社區工作推動的意義即是在動員民間隱藏的勞動力,藉此從事經 濟發展工作或是政治資源的分配。社區型非營利組織的興起有其理論 上的優勢,意即當委託人與代理人的身分大致重合時,即可降低代理 成本。然而此類組織早先即由政府主導成立輔助推動,仰賴政府部門 資源的支持,故其運作的概念是「有多少資源,做多少事」 。一般來說, 非營利組織經費來源主要有三:(一)捐款,(二)政府補助與方案委 託款,(三)會費、手續費與使用者付費(官有垣、李宜興,2002)。因 而造成非營利組織對外來資源的依賴及資源掌控能力薄弱,資源動員 的問題一直困擾著非營利組織的領導者。.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隨著非營利組織的多元化發展,與政府投入資源的觀念轉變,組 織的自主性開始獲得重視,著重由下而上的社區意識,社區必須能夠 對本身的需求進行評估與反省,同時透過計畫方案的方式呈現其行動 策略,經由政府委託專業人士的審查機制,以獲取公部門所提供的資 源 (王仕圖,2007:110) 。而這樣一套利用由下而上的概念,以計畫 方式呈現,透過專家審查的方式,取得公部門資源的社區建設流程, 恰恰就是農村再生推動機制的理念,也就是說,農村再生計畫推動機 制,與過去非營利社區組織運作的模式並無顯著不同。而以經費補助 為誘餌這樣的政策模式,卻讓非營利社區組織在經費上更依賴公部門 的補助,在運作上依賴專業團隊的引導,致使社區淪落為政府政策執 行的代理人(劉立偉,2008)。 21. 資料來源:內政部社會司 http://sowf.moi.gov.tw/17/97/index.htm(2009/05/01)。 2-1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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