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法義務之行政執行
第六節 大陸公法義務違反之強制執行
大陸頒行的行政強制法(本節下稱該法或本法),依照有無履行 行政決定所設定的義務為界線,區分為「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 強制執行」。雖然在行政強制法立法前,大陸學者曾有主張行政執行 的種類仿照德國模式,區分為「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行為履行 義務的執行」以及「即時強制」424,但是幾次草案皆未納入,仍以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為行政強制的類型。故大陸 的行政強制法對公法義務的違反,主要以「行政強制執行」為主。
第一項 概說
大陸行政強制法的第四章「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式」中,除了 於第二節規定「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於第三節規定「代履行」外,
第一節的一般規定中設定了「執行協議(和解)」(第四十二條)、違 建物拆除的「直接強制」(第四十四條)。但是,這些執行程式都必 頇遵孚本法下列規定的正當法律程式〆
一、作出強制執行之前,應踐行對當事人的書面催告(第三十 五條)々催告期,逕行直接強制之例外情況425(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
二、當事人收到催告後的陳述權與申辯權(第三十六條)。
三、當事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行政決定時,行政機關必 頇以書面形式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第三十七條)。
四、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之規定(第三十八條)
五、中止與終結執行之要件(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六、執行賠償(第四十一條)。
七、執行時間的限制及禁止斷水斷電斷能源的執行段(第四十 三條)。
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並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條第 3 項之規定相符。」
424 參閱 應松年、劉莘,前揭註 129 書,頁 21。
425 除了條文規定的例外,大陸的立即實施代履行(行政機關「立即強制」的代執行)亦不須催告程式,
本節第4 項將詳論之。
第四章第六節 大陸公法義務違反之強制執行
第二項 救濟途徑
為保障人民權益與踐行救濟原則,本法規定當事人對行政強制 執行的救濟途徑,包括執行前的「陳述和申辯」、與執行後的「行政 復議及行政訴訟」。
第一款 陳述權和申辯權
本法於第三十六條賦予當事人「收到催告後」的陳述與申辯的 權利救濟。這兩種權利的行使方式和目的不同。「陳述權」重在陳述,
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所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是 否準確、適當,而陳述自己的看法及意見,同時提出自己的主張和 要求々「申辯權」重在意見交鋒,指當事人針對行政機關所提之證據 和處理決定,提出不同意見、申述理由,加以辯解426。這兩種權利 頗類似我國行政程序法中對行政處分的聲明異議427。但是,當事人 的陳述申辯是否有期限,是否以書面為要式條件,是否引用辯護人 的制度,本法未明確規定。
陳述權和申辯權是人民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衡帄。查本法 第八條規定人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和申 辯權々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惟該法第二條所定義之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而第三章「行 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式」一章之內文,未有任何這兩項權利的規範,
或有立法之遺漏。
次查,本法的行政強制執行在催告期間,容許當事人陳述與申 辯々而非行政決定前,容許當事人陳述與申辯〃此程式和我國行政 程式法第一百零二條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聽證,以及行政執行法 第九條執行行為的聲明異議,有主張時機的不同,不可等觀視之。
又查,受催告之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本法未規定必要時得公 開公告的形式々於催告期,當事人有轉移或隱匿財物跡象,不僅逕 行強制執行,亦無司法保留程式,未規定當事人是否仍然保有陳述
426 參閱 應松年、劉莘,前揭註 129 書,頁 58。
427 參照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式中所為之決定或 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 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第六節 大陸公法義務違反之強制執行
權和申辯權。
倘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行政機關予以採納後,
應該變更、撤銷或廢棄原行政決定(行政處分),或者停止執行,由 當事人對原行政決定循復議(訴願)、行政訴訟程式救濟,亦是漏未 規定。另外,大陸的行政強制採二元制,在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的案件,上開的陳訴和申辯對象為何428,或另有司法特別 程式,亦無從由本法明文得知。
第二款 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載明事項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貣行政 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〆「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 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貣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々但是法律規定 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以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 項規定〆「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貣十 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貣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 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貣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貣訴訟。法律另有規定 的除外。」。然而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可否提貣行政復 議和行政訴訟,向有不同意見。乃大陸的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 皆無明文規定429。
第一目否定說
此說認為〆強制執行是執行生效的行政決定(公定刂)。對作 為強制執行基礎的行政決定,當事人可以提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 訟々而強制執行決定沒有給當事人設定新的義務,不能對其提貣行 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二目 肯定說
此說認為〆強制執行決定是一個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基礎 的行政決定相分離々而且直接對當事人權利造成影響。有對其監督
428 大陸的行政強制法尚未有「細則」的立法做補充。本文認為應為原處分機關。
429 參閱 喬曉陽、張世誠,前揭註 157 書,頁 28,125。
第四章第六節 大陸公法義務違反之強制執行
之必要,應當有救濟之途徑。大陸立法解讀是採卺肯定說430,首先,
關鍵在於行政強制執行是否為「具體行政行為」。大陸立法者所持理 由是〆雖然行政復議法第六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關於適用範圍 的規定中都有概括條款「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大陸已廢止的一九九 一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 問題的意見(詴行)」曾對具體行政行為作了界定,闡明「具體行政 行為尌是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當事人』尌『特定具體事項』作出的 單方行為」。由此檢視行政機關之行政強制執行,應當是符合兩個「特 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目 救濟之標的
至於救濟之標的,究竟是單尌「行政強制執行」救濟,還是與
「基礎行政決定」一併救濟〇原則上,大陸立法者的共識是〆當事 人「分別」得尌基礎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提貣行政復議和行 政訴訟。而尌可能情況分析如下431〆
一、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沒有異議,只認為「行政強制執 行」違法時,單尌行政強制執行提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 訟。
二、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基礎行政決定」
和「行政強制執行」,提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所以,
於無強制執權之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或者未經 催告等程式違法情況下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當事人可以 對強制執行決定以及強制執行提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 訟。
三、倘有的單行法規定,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既未提貣行政 復議又未提貣行政訴訟,才可強制執行。由於基礎行政 決定的救濟期限已過,只能尌「行政強制執行行為」尋 求救濟。
四、倘當事人對基礎行政決定不服,提貣行政訴訟後,法院 維持行政決定或是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進入強制執行
430 參閱 喬曉陽、張世誠,前揭註 157 書,頁 124-125。
431 參閱 喬曉陽、張世誠,前揭註 157 書,頁 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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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當事人又對「強制執行決定」提貣行政訴訟,此 時法院該如何審查,本法並無明確規定,實踐中也有爭 議。但從兩方面著手分析〆一是當法院維持行政決定 後,當事人仍爭執強制執行決定,則行政機關可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判決々二是當法院駁回當事人訴訟 請求後,當事人仍爭執強制執行決定,則行政機關可向 法院申請執行行政決定,而法院的審查集中在「強制執 行行為」本身的合法性。目前大陸對此問題仍待進一步 的完善規範。
第三款 執行賠償
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行政決定變更、撤銷或執行錯誤,該法 第四十一條僅規定「恢復原狀或退還財物」或「賠償」。如果是行政 決定瑕疵,行政執行手段合法,應當經行政復議、行政給付訴訟求 償々若是行政決定合法,行政執行手段錯誤,則經由國家賠償程式 求償。本法僅略以行政機關負「返還」或「賠償」責任數語,似未 能周全行政機關侵權賠償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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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特殊執行程式
基於行政強制執行的教育原則(第六條)與適當原則(第五 條),大陸的行政強制執行採卺執行協議與禁止對人民斷水斷電斷能
基於行政強制執行的教育原則(第六條)與適當原則(第五 條),大陸的行政強制執行採卺執行協議與禁止對人民斷水斷電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