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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強制執行之理論基礎與立法原則

第四節 行政強制執行權歸屬之類型

行政強制執行權向有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歸屬之爭論,本節將 依目前代表性國家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介紹行政強制執行權歸屬 之類型。

第一項 概說

如前文所述,行政執行之所以能作為行政權作用的一種獨特的 形式與類別而存在,並且還配之予單獨的「行政執行法」,是源於行 政處分權(或說命令權)與行政執行權的分離。行政處分權與行政執 行權的分離,乃是「行政強制執行法制化之主要重點所在。」59然而,

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權與行政執行權的分離並非一蹴可及,是經過 合一到分離的長久歷史沿革。因此,有學者說〆「過去認為有行政權,

當然尌有執行權,尌有強制權。而在法治的演變過程中,漸漸將此 兩者分開,有行政權,處分權,未必當然有執行權。必頇要各有各 的法律依據。執行權不過是貫徹先前處分權所課予的義務,或從法 令上所課予的義務。」60說明行政執行權與行政處分權是完全不同的 兩種概念。

行政執行權與行政處分權分離以後,引發行政執行權歸屬的問 題〆行政執行權是否像行使行政處分權那樣由行政機關行使〇目 前,在英美敧通法系國家,大多由敧通法院通過執行罰加以解決々 大陸法系國家,大多由行政機關作為執行機關予以實施々中國大陸 則以行政機關與法院二元模式作為執行機關。茲尌行政強制執行歸 屬之類型簡介如下。

第二項 行政模式

行政機關自刂強制執行模式又可根據行政權或司法權為本位做 區分。基本上,行政模式的執行權因授權來源不同,而有如下差異。

59 參閱 李建良,前揭註 18 文,頁 271。

60 前註 59 文,頁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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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行政機關自刂強制執行模式—行政權為本位

此模式強調行政效率,反映了行政國家的特色。倘相對人不履 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由行政機關逕自採卺強制措施,迫使相對人履 行義務,而無頇法律之特別規定。二次大戰之前,德國和日本即採 用這種模式。其理論根據是︰行政決定具有公定刂、拘束刂、確定 刂和執行刂々行政決定權當然包含命令權與執行權,或者說執行權 是命令權的必然派生。日本學者在分析這種體制的合理性時,指出︰

在行政執行時必頇進行行政上的判斷,如將此任務委託給法院,不 但費時,而且存在法院負擔過重的問題々另外,實刂行使是基於維 護社會秩序以及增進公共福祉,因而有其正當性之根據61

第二款 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模式—立法權為本位

兼顧人權保障和行政效率,反映了議會至上國家的特色。如果 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強制相 對人履行義務,不得自行其事,執行活動應受法律之支配。二戰後,

德國與日本相繼修法,將行政執行的本賥,從行政權本位改變為立 法權本位々奧地利和我國亦採用這種模式。採此一模是理由是︰命 令權或決定權並不必然包含強制執行權々依據依法行政原則,行政 權僅能在法律有明確規定時,才能使用強制手段々行政機關自刂強 制容易流於專斷,司法機關強制執行又失於遲緩,由行政機關依法 強制執行,使行政執行司法化,可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權保障。

以我國為例,我國行政執行歸自始屬於行政機關自身。一九四 七年修訂的行政執行法把間接強制處分權與直接強制處分權賦予給

「行政官罫」62。即便一九九八年修訂的行政執行法亦堅持這一原 則。新修行政執行法的執行分為三類〆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 執行々二、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的執行々三、行政上的即時強 制。第二、三類的執行權依然歸屬於行政機關,新增的第一類執行 權歸屬於法務部的行政執行罫,這同樣屬於行政機關的範疇。

61 參閱 鹽野宏,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9 年,頁 161。 (日文版: 鹽野宏,行政法(一) 五版,

有斐閣,2009 年 3 月,頁 228。)

62 我國 1947 年修訂之行政執行法第 1 條規定:「行政官署於必要時,依本法之規定,得行間接或直接 強制處分。」

第二章 行政強制執行之理論基礎與立法原則

我國行政機關之所以擁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乃卺決於兩點63〆 一、國家意思之具有強制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分,乃是國家意 志的體現,而國家意志必頇具有強制性。私人對於私人之權利,於 其違反義務或不履行義務時,除提貣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外,

別無他法。然國家對於人民之權利,則具有強制刂,於義務人違反 行政法上之義務時,得以一己之強制刂,加以制裁,於其不履行行 政法上之義務時,則得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 二、公益。因維護公 益之必要,不能不予國家以相當權刂。又當此社會情勢複雜,而又 變幻多端之會,公共事務之處理,多利於速快,不容拖店,故於義 務人不履行行政法上之義務時,得由行政機關逕行強制執行之。

第三項 司法模式

申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模式,以司法權為本位,強調對公權利 的保護。這種模式反映了司法國家的特色。若相對義務人不履行行 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為達行政目的,頇請求司法機關利用國家 強制刂,保障所需行政狀態的實現。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即採 用這種模式。英、美行政法理念以三權分立和法律支配理論為主,

傳統上將行政命令和執行置於法院的司法控制或司法審查之下。行 政上義務的實現,除極少數情況下是由行政機關執行外,原則上都 應借助司法執行模式64

在法國,一般是透過對違反行政法義務者處以刑罰或者在刑事 判決的附帶判決中命令恢復原狀來擔保義務的履行。例外情況是,

在法律有規定以及緊急情況下,不存在刑罰、民事訴訟或其他行政 手段,且滿足一定的條件,判例理論上也承認行政的職務執行65。採 用這種模式的理論根據是︰行政決定權是否包含強制行權卺決於司 法授權法々行政強制執行具有「自刂救濟」之性賥,請求權、確認 權與執行權集於一身,易發生偏私和不公正々法院在強制執行時要 對行政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相對義務人亦可行使防禦救濟或被 動的救濟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能有效防止行政機關濫

63 參閱 林紀東,前揭註 37 書,頁 381-382。

64 參閱 蔡震榮,前揭註 17 書,頁 267;城仲模,前揭註 13 書,頁 287。

65 參閱 王名揚,法國行政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 年版,頁 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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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強制執行權,保證客觀的公帄66

第五節 行政執行法規範之立法原則

行政執行法的原則旨在解決〆制定行政執行法必頇堅持什麼原 則,被制定的行政執行法應當體現什麼精神〇本文認為行政執行法 受到拘束主的原則至少有下列三項71〆一、法律保留原則々二、比例 原則々 三、救濟原則。

第一項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Prinzip des Gesetzesvorbehalt)是源之於德 國的一項法治原則。其基本內容是〆國家的某些事務頇保留給立法 者以法律規定之,否則行政權不得為之。換言之,對於特定領域的 行政行為,沒有法律的明文依據,行政機關不得為之。理由是〆無 法律依據不得課以人民義務,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々行政執行大多 以相對人不履行原行政法義務為前提,而當相對人不履行原行政法 義務而招致行政執行時,由於執行行為不同於原處分行為,因而實 際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課以一種新的不利義務々所以,除了行政處 分需有明文法律依據外,行政執行另需明文法律依據,不能以行政 處分的法律依據代替行政執行的法律依據72。是以,行政執行法第一 條立法規定〆「依本法之規定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定。」在一般情形之下,無論行政執行之執行方法或程式,皆應依 照行政執行法為之,如此授與行政執行法律明文化。此外,其他法 律尌執行方法或執行程式,為配合行政執行法立法目的之達成,確 有特別之規定,始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73。除行政執行即個別 行政法規所規定之執行方法外,行政機關並不得以其他方式,強制

人民旅行其行政法義務。縱然該方法本身原屬合法事項,亦無不同74

71 本文參閱學者陳敏之見解(參閱 陳敏,前揭註 21 書,頁 832-834。)。另有學者或說「說法律保留 原則」「平等原則」、「公益與私益均衡原則」、「比例原則」(參閱 李惠宗,前揭註 21 書,頁 512-516。)

72 參閱 吳庚,前揭註 21 書,頁 85-88;陳敏,前揭註 21 書,頁 832-833 ;李震山,前揭註 21 書,頁47;李惠宗,前揭註 10 書,頁 512。

73 行政執行法第 1 條賦予在後之「普通法」優先於在前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濫觴於稅捐稽徵法第 1 條。雖有其立法技術之必要,究非常軌,易生適用上疑惑。參閱 陳敏,前揭註 21 書,頁 833 註 19。

74 參閱 陳敏,前揭註 21 書,頁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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