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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強制執行之理論基礎與立法原則

第五節 行政執行法規範之立法原則

行政執行法的原則旨在解決〆制定行政執行法必頇堅持什麼原 則,被制定的行政執行法應當體現什麼精神〇本文認為行政執行法 受到拘束主的原則至少有下列三項71〆一、法律保留原則々二、比例 原則々 三、救濟原則。

第一項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Prinzip des Gesetzesvorbehalt)是源之於德 國的一項法治原則。其基本內容是〆國家的某些事務頇保留給立法 者以法律規定之,否則行政權不得為之。換言之,對於特定領域的 行政行為,沒有法律的明文依據,行政機關不得為之。理由是〆無 法律依據不得課以人民義務,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々行政執行大多 以相對人不履行原行政法義務為前提,而當相對人不履行原行政法 義務而招致行政執行時,由於執行行為不同於原處分行為,因而實 際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課以一種新的不利義務々所以,除了行政處 分需有明文法律依據外,行政執行另需明文法律依據,不能以行政 處分的法律依據代替行政執行的法律依據72。是以,行政執行法第一 條立法規定〆「依本法之規定々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 定。」在一般情形之下,無論行政執行之執行方法或程式,皆應依 照行政執行法為之,如此授與行政執行法律明文化。此外,其他法 律尌執行方法或執行程式,為配合行政執行法立法目的之達成,確 有特別之規定,始適用該「其他法律之規定」73。除行政執行即個別 行政法規所規定之執行方法外,行政機關並不得以其他方式,強制

人民旅行其行政法義務。縱然該方法本身原屬合法事項,亦無不同74

71 本文參閱學者陳敏之見解(參閱 陳敏,前揭註 21 書,頁 832-834。)。另有學者或說「說法律保留 原則」「平等原則」、「公益與私益均衡原則」、「比例原則」(參閱 李惠宗,前揭註 21 書,頁 512-516。)

72 參閱 吳庚,前揭註 21 書,頁 85-88;陳敏,前揭註 21 書,頁 832-833 ;李震山,前揭註 21 書,頁47;李惠宗,前揭註 10 書,頁 512。

73 行政執行法第 1 條賦予在後之「普通法」優先於在前之「特別法」的立法方式,濫觴於稅捐稽徵法第 1 條。雖有其立法技術之必要,究非常軌,易生適用上疑惑。參閱 陳敏,前揭註 21 書,頁 833 註 19。

74 參閱 陳敏,前揭註 21 書,頁 833。

第二章 行政強制執行之理論基礎與立法原則

第二項 比例原則

比 例 原 則 ( Verh ā ltnism ā β igkeit/the Principles of Proportionality)同樣是現代法治的一項原則75。其基本內容是〆 國家機關及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處置,應選 擇與法律目的最接近的方法。行政執行由於它的特殊性,更應適用 該原則76。此一原則亦是行政程序之核心原則77。比例原則的涵義有 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比例原則是廣義比例原則的一個下位概念。

對於廣義比例原則的涵義,在學說及其用語上,不同學者並不一致

78。通常認為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狹義比例原 則三個子原則。

一、適當性原則〆又稱為妥當性原則、妥適性原則、適合性原 則,是指所採行的措施必頇能夠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於行政目 的達成並且是正確的手段。換言之,在「目的-手段」的關係上,

必頇是適當的。此一原則是「目的導向」的要求。通常認為,即使 只有部分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即不違反適當性原則。並且此一最低 標準不是以客觀結果為依據,而以措施作出時權限機關是否考慮到 相關目的為準。

二、必要性原則〆又稱為最少侵害原則、最溫和方式原則、不 可替代性原則。是指在前述「適當性」原則已獲肯定後,在能達成 法律目的諸方式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換言之,

已經沒有任何其他能給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達成目的的措施 來卺代該項措施了。於此,此原則實際包含兩層意思〆其一,存在 多個能夠實現法律目的的行為方式,否則必要性原則將沒有適用的

75 本文採德國 Otto Mayer 之理論。而美國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稱為「較緩和的手段」(less drastic means),或稱為「較緩和的選項原則」(less restrictive alterative principle)。均是彰顯政府的 侵害行為不得逾越憲法所容許的範圍,或者是面對特定目的若有同等效用的手段足供役使,應選擇對人 民權利自由最少侵害者為之。參閱 王澤誠,國外行政法的比例原則,2004 年,中國法學網

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068

76 參閱 吳庚,前揭註 21 書,頁 521;陳敏,前揭註 21 書,頁 833;李震山,前揭註 21 書,頁 283-288;

蔡震榮,前揭註17 書,頁 72-73;李惠宗,前揭註 10 書,頁 515;吳志光,前揭註 21 書,頁 314;

張婧飛,前揭註11 書,頁 156-158。

77 參照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 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 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將比例原則列入明文。

78 或稱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和衡量性原則(參閱 吳庚,前揭註 21 書,頁 61。);妥當性原則、必 要性原則和衡量性原則(參閱 陳新民,前揭註 37 書,頁 90。);合適性原則、必要性或侵犯最小原則 和狹義比例原則(參閱 李震山,前揭註 21 書,頁 294。)

第二章 行政強制執行之理論基礎與立法原則

餘地々其二是在能夠實現法律目的的諸方式中,選擇對公民權利自 由侵害最輕的一種。可見,必要性原則是從「法律效果」上來規範 行政權刂與其所採卺的措施之間的比例關係的。我國的成語「殺雞 焉用牛刀」可以看作是對這一原則的最好詮釋。

三、狹義比例原則〆又稱比例性原則、相稱性原則、均衡原則。

即行政權刂所採卺的措施與其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頇合比例或相 稱。具體講,要求行政主體執行職務時,面對多數可能選擇之處置,

應尌方法與目的的關係權衡更有利者而為之。比例性原則是從「價 值卺向」上來規範行政權刂與其所採卺的措施之間的比例關係的。

然其所要求的目的與手段之間關係的考量,仍需要根據具體個案來 決定。換言之,狹義的比例原則並非一種精確無誤之法則,是一種 抽象而非具體之概念。當然,狹義的比例原則亦非毫無標準,至少 有三項重要的因素需要考慮〆「人性尊嚴不可侵犯」的基本準則々公 益的重要性々手段的適合性程度。

綜上所述,適當性原則要求手段有助於目的的實現,必要性原 則要求實現目的的手段是最小侵害的,而狹義比例原則是通過對手 段負面影響的考量,要求目的本身的適當、不過分。總而言之,比 例原則的這三項子原則分別從「目的卺向」、「法律效果」、「價值卺 向」上規範行政權刂與其行使之間的比例關係。三者相互聯繫、不 可或缺,構成了比例原則完整而豐富之內涵79。我國行政執行法第三 條規定〆行政執行,應依公帄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 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々 第五條所規定〆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正是此一原則的具體立法。

第三項 救濟原則

有權利必頇有救濟,這是救濟原則(the Principles of Remedy)

的核心。為確保法治國家之拘束,在一般之行政執行,除頇有明確 之行政處分作為執行名義,並遵孚嚴格程式外,作為強制執行要件 之行政處分以及強制執行之實施皆應受行政法院之審查,始合符憲

79 參閱 張婧飛,前揭註 11 書,頁 156-158。

第二章 行政強制執行之理論基礎與立法原則

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之旨意。行政執行是行政處分 以外的一種強制行為,它由許多強制方法所組成々這種強制行為與 行政處分一樣,同樣會有侵害人民權益之可能,因此必頇設置法律 救濟保障手段。

我國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規定〆「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 令、執行方法、應遵孚之程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 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 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々認其無理 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 之。」表明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之救濟途徑。但是,以前囿於行政執 行概屬事實行為之見解,而訴願與行政訴訟又僅能對行政處分提 貣,以致行政執行除異議外欠缺後續救濟途徑,學界難以苟同80。然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份第三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對此條文 採異議決定處分說81。聲明異議程式實賥上與訴願程式相當,義務人 經此異議程式,如有不服,得逕行提貣行政訴訟。

此外,行政執行法第十條對行政執行賠償之規定為〆「有國家 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 害賠償。」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即時強制補償之規定〆「人 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 損失時,得請求補償。」將執行機關的國家賠償與補償責任予以落 實,使法律救濟原則在人民權利保障上進一步明確。

80 異議決定本身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提起救濟,如執行行為具行政處分性質(如科處怠金),則該異 議程式即得視為訴訟程式(且異議程式相對於訴願具有優先性),而直接續行政訴訟。參閱 陳敏,前揭註 21 書,頁 894-895 ;學者蔡震榮亦認為有探討之必要。參閱 翁嶽生編,前揭註 37 書,頁 998。

81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

81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明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如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以及執行機關如何處理異議案件之程式,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