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方法及文獻回顧
本文因題目的範圍涵蓋兩岸四地,是故主要以原始資料考證為 主要研究方法。資料來源為本校圖書館借閱之圖書々或筆者訂購之
3 大陸在行政強制法立法後,所缺的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正蘊釀中。參閱 應松年,中國行政程式法立法展 望,中國法學2010 年第 2 期。中國憲政網。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4811
第一章 緒論
相關書籍及電子書、電子期刊々以及兩岸法律網站大量搜尋之公開 資料。研究方法,則採卺傳統之法學研究方法,主要為「歷史研究 法( Historical Method )、「文獻研究法」( Analytical Method ) 及「比較研究法」( Comparative Method)等三種研究方法。「歷史 研究法」乃將是史學研究的方法運用於法律學之研究,著重法律之 貣源、發展及法律制度之變遷々「文獻研究法」乃對兩岸政府所公布 之法律及行政法規,各種專著、期刊中有關傳行政強制之執行法部 分,加以廣泛地、系統地分析々「比較研究法」乃對外國與兩岸四地 之行政強制制度與法規,做比較,以瞭解兩岸行政(強制)執行法之 特色與可檢討之處。
首先,本文之研究從我國行政法教科書方面入手,以學者城仲 模,氏著「行政法之基礎理論」一書中之「行政強制執行序說」及
「行政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初稿」兩篇專章,和蔡震榮「行政執行 法」專著為本文參考主軸,加上當今各家行政法著作中的行政執行 專章,作交叉分析々並結合相關期刊論文為佐證。
在兩岸行政執行的學位論文,與本文類似之碩士論文主要有三 篇〆二OO三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陳進福的「兩岸行政執行 制度之比較研究」、二00六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郭中文的
「兩岸強制執行制度之研究-以強制執行之救濟為中心」、二OO八 年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賴明秀的「兩岸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 行制度之比較」々研究專論有法務部二O一O年十二月出版「九十八 年度法務研究選輯」,施清火所著「中國大陸行政強制法制之研究」
之論文。本文為避免先入為主的觀念,且顧及上開論文乃大陸行政 強制法未立法前之論述,故未予內文引用或架構仿效,並非該文無 參考之價值,合先敘明。
另學者城仲模一九九四年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指導林國 彬的「行政強制執行之研究-兼評我國行政執行法重行修正草案」,
與氏著專書論點相符,故本文以免重複,亦未引用。
在兩岸傳染病的學位論文,有二OO四年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 洋法律研究所鄭昆泉的「兩岸傳染病防治法制之比較-以SARS 為中心」,該文之主論非以行政強制為題,故本文亦未引用,但人身 自由之限制,有參考之價值。
次從大陸專論專書著手〃乃以二0一一年七月甫出版之專書〆
第一章 緒論
學者應松年、劉莘兩人合著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條文釋 義與案例適用」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副主委喬曉陽、和 法制工作委員會巡視員張世誠合著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解讀」,兩書為重要參照引用資料々專文則以二00八年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委信春鷹之「我國的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及二00一年學者劉莘、張江紅之「行政強制執行體制探析」兩篇 專文為大陸行政強制理論的重要參考資料。將大陸行政強制法立法 過程、具體特點及作用進行論述。至於港澳行政執行的論述,以楊 海坤二00九年的「關於香港和澳門行政法的現狀及發展趨勢展望」
及其一九九七年的「談對香港行政法的觀察與思考」兩文為參考引 用的主要藍本。
同時,本文尚採用對比的方式,將德國、日本、英國、美國的 行政執行制度進行對比,以凸顯兩岸四地行政強制執行的特點及作 用。本文還採用事實作證的方法,搜尋兩岸大量網路新聞報導之案 例,來証明行政強制執行現況有檢討之處。
第四節 名詞解釋
由於兩岸處於政治分立狀態,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第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之規定,兩岸之「台灣地區」
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々「大陸 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包括中共控制統治之地 區(包含香港、澳門兩「行政特區」)及外蒙古地區。
職是,本文內文為明確區分兩岸之不同,以及行文上之方便,
首先對於台灣方面乃採「台灣」或「我國」之稱謂々對於大陸方面,
則採「大陸」、「中國大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之稱謂,並將香 港、澳門另以稱之,同時排除外蒙古地區。如此區隔,蓋尌不同行 政執行法規效刂所及地區而定,其中並無任何政治卺向。次尌法規 條文及年曆之稱謂,大陸法律所稱之「項」者,為我國法律之「款」々 稱「款」者, 為我國法律之「項」,為行文之統一之便,本文皆以 我國法律之稱謂稱之,以免混淆。至於年曆,我國本文或註解,依 情況用民國或西曆公元々而因大陸沿用西曆,故介紹大陸法規、著 作之時間,仍從西曆。
第一章 緒論
最後,尌行政法專有名詞之稱謂,大陸行政法所稱之「行政強 制」、「行政行為」、「行政復議」、「行政合同」、「法律責任」、「罰款」、
「程式」、「相對執行人」、等稱謂,相對等同於我國行政法「行政執、
「行政處分」、「訴願」、「行政契約」、「罰責(則)」、「罰鍰」、「程序」、
「義務人」等用詞,不一而足。本文對大陸行政法用詞,仍保留原 有稱謂,以區隔所論內容之所指。惟頇注意者,為大陸「行政強制 措施」雖有「即時強制」的內容,但並不等同我國「即時強制」。
第五節 研究限制
本文之研究,有下列四種的限制〆一、兩岸行政執行綜括性的著 作有限〆雖然我國自民國八十七年行政執行新法修正以來,但國內 研討關於行政執行理論與實務的論文或專書,仍然有限。針對行政 執行法所著單冊專書,目前僅有學者蔡震榮將其在翁岳生所編「行 政法」一書的專章「行政執行法」,獨立成冊。其餘關乎行政執行的 論述,皆附屬於行政法專書中的某一章節,至於其他期刊或研討會 發表的文章,大都以事件及實務判例,在行政執行的某些部份做為 發揮々另大陸行政執行的討論已久,文章雖不少,但仍是在立法前 的論述,理論與批判有時效性,能切合時事者不易,加上港澳行政 執行相關著述之稀少,是故,本文能篩選引用的兩岸行政執行法專 書和文獻有限,僅能窺敤,無法窺全豹,故在本文的廣度,尚有不 足之處。
二、譯作及網路資料準確性之限制〆首先,筆者根植有限,並 不熟稔法學日文及德文,故在德文文獻的引用有所不足々而在日文 文獻的引用,則以譯作與原版書交叉比對,按圖索驥,刂求精準,
然本文引用日本公法學者專著仍甚少。換言之,本文在論述德日英 美各國行政執行制度,仍以學者譯著或專書為主。筆者因而難免隔 靴搔養之作難,此對本文學理深度準確之影響,在所難免。
次因大陸公法學網站之貼文汗牛充棟,百家樂於爭鳴,百花因 而齊放。在筆者努刂對電子書及網路期刊論文搜購之餘,仍不免困 惑此類文獻之嚴謹與否。即便筆者訂購大陸出版之行政法叢書,雖 有大陸學者勇於學理和實務批判,然仍有某些程度的官威黨性色 彩,其著述或有政策考量之背景,筆者引用其文獻,難無偏頗之疑
第一章 緒論
慮。相較於對岸大陸,我國法學期刊論著,往往藏諸名山,期刊紙 本之外的網路管道,蒐羅匪易,且所費不貲,亦為本文引用期刊較 少之原因。
三、行政執行範圍內容之限制。尌行政法研究的傳統架構而言,
論述的內容大約應包括行政組織、行政作用、行政救濟(或加上行 政監督)。本文以兩岸行政執行之法規為架構,乃著重於行政作用部 份,爰於執行組織4和行政救濟5,本文並未深入探究々另外,我國行 政執行法準用民事強制執行法,牽涉公法與私法執行程序之差異々 又行政機關執行名義,與行政訴訟裁判之執行名義之內涵、要件的 探討々行政執行對人民基本權之干預及憲法之檢驗,諸如上開等等 議題,本文囿於篇幅及內容之設定,亦未多加討論。
四、我國傳染病防治法強制執行之實務案例不足。傳染病防治 屬於專業領域之行政法,且可能涉及公私協刂之領域,所謂的強制 執行,未及衛生行政機關片面之行政執行前,社會民眾形成的恐慌 性意識(或民意),即足以形成對少數義務人、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 病人履行公法義務之強大壓迫々亦可能誘發民眾個人或集體對公權 刂執行的逃避,遑論行政處分後之行政執行,或即時強制。雖然,
我國有因注射H1N1 疫苗疑似殘障或死亡的案例6,進入行政訴訟,
而有少數判決案件7。但是,由於疫苗政策之執行主體,並非限於衛 生行政機關,且為受益行政處分,故非本文討論行政執行所及之範 圍。
4 例如:我國公法金錢義務執行之行政執行署(處);大陸行政機關自行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行政強制 執行。
5 因為有權利必有救濟,故行政執行的法律性質與訴願、行政訴訟有所繫屬。
6 「新流感疫苗接種不良反應通報件數激增,目前累計件數達 424 件,當中情況嚴重曾住院者有 93 件,住院個案有4 名死亡,5 名孕婦出現死胎或自然流產,僅有一名死亡案例在司法調查下,強制接受 病理解剖。」參照 立法院公報第 99 卷第 29 期,2010 年 4 月院會紀錄,頁 51。
6 「新流感疫苗接種不良反應通報件數激增,目前累計件數達 424 件,當中情況嚴重曾住院者有 93 件,住院個案有4 名死亡,5 名孕婦出現死胎或自然流產,僅有一名死亡案例在司法調查下,強制接受 病理解剖。」參照 立法院公報第 99 卷第 29 期,2010 年 4 月院會紀錄,頁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