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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小學校長管理體制之探析

第四章 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專業化之探析

第四節 臺灣地區小學校長管理體制之探析

臺灣地區因教育改革地方制度法的頒布,國民教育權真正下放到縣市層級地 方政府,中央制訂的教育法令,地方各級政府可依照各地需求有所變化;換句話 說,在這樣的管理體制,使得教育行政機關或是地方政府對學校具有一定的自主 性。因此,本節茲就臺灣地區小學校長之行政職等、薪酬制度和評鑑制度進行說 明之。

一、小學校長之行政職等

臺灣地區過去小學校長的職等依據,係比照一般公務人員職等;公務人員的 官等分:簡任、薦任、委任三級,而職等分為十四個職等,而官職等相配合分為,

委任級為一~五職等;薦任級為六~九職等;簡任級為十~十四職等。而在 1999 年3 月 15 日行政院發佈《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 支給標準表》(附件十三),有關小學校長職等分配,內文中說明國中校長、國 小校長(含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小)相當薦任級第九職等。

二、小學校長之薪酬制度

臺灣小學校長薪酬,是依照教育部發佈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四十條規 定:「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 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 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故各校須依教育部1991 年 7 月 26 日發佈《公立學校(院)長職務等級表》(附件十四)訂定之。

公立學校(院)長職務等級表說明有關校長的訂定,國民小學校長本薪 450 到180 元;最高年功薪 625 元。中、小學校長,如具有碩士學位,最高薪得晉至 525 元;如具有博士學位,最高薪得晉至 550 元;但均以教育校院、或本學科系 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業學分者為限;其年功薪為五級。而各縣市可依各地需 求制定校長薪酬,舉例來說,國小校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依照嘉義縣政府人事 處100 年 7 月編製公教人員給與簡明表(附件十五),校長職務加給薪酬月支數 額為8,440 元。

臺灣地區校長薪資基本上並無分離的系統,也就是當一位教師成為校長之 時,仍是沿用原本的薪資等級;而教師的薪資乃是根據教師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 規定:「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1.「本薪」是按照教師的學歷、經歷、職務等條件,依照薪給表,決定其等 級之高低;每服務一年,若考績在乙等以上者,則予以晉升一級。年功俸則是教 師已支領本職最高薪者,至年終了時,若經考核成績優良者,依規定給予晉一級 支薪。

2.「加給」則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地域加給」等三種。

3.「獎金」,主要是指績效獎金(或稱為考績獎金)以及行政院為酬勞支領 國庫待遇之軍公教人員終年辛勞,按年度預算所支給的年終獎金;至於私立各級 學校,則按其財務能力及學雜費收入支給不等數額的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最重 要的是以教師年資和學歷為參考點,加上學術研究費,扣除公保費、健保費、退 輔基金、互助金,即為教師每月的薪資。

至於校長的部分只有在主管特支費與學術研究費的不同而已(如表15)。校 長的薪資,除了前述的年資與學歷條件之外,似乎並無評核的機制,除非校長有 若干重大的行為失當,否則似乎並無幾減薪的可能,且依年資持續調漲,因此教 師或校長的行為表現優劣在薪資上並無法顯示(周幸吟,2002)。

表15

臺灣地區教師薪額

加給 本薪、年功薪

2,000 1,800

(續)

130(270) 17,240 120(260) 16,595 110(250) 15,950 100(240) 15,305 90(230) 14,660

(220) 14,010

(210) 13,555

(200) 13,100

(190) 12,645

(180) 12,190

(170) 11,735 11,400 30,560

(160) 11,280 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小學校長的薪酬也會因校長成績考核影響薪酬,乃是依照教育部 2012 年 05 月 16《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附件十六)第四條修訂︰

「校長年終成績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及獎懲規定如下:

1. 甲等:八十分以上。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 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2.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 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 獎金。

3.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支原薪級。另予成績考核,列甲等 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 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綜上所述,臺灣地區小學校長薪酬是屬於職等薪給制,職位等級影響著薪資 高低;且薪酬也會因為校長成績考核影響,八十分以上除本薪或年功薪晉一級 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等,因此,校長依照自己的能力、經驗、

技能及年資等因素來決定薪資。

三、臺灣小學校長之評鑑

臺灣地區小學校長評鑑的觀念,在 1970 年代以前一直都是以公務人員考績

條例為依據,直到1970 年才訂定校長成績考核辦法,雖期間經過多次修訂,但 是一直沒有出現「校長評鑑」這個名詞(陳忠本,2005)。

直到 1971 年 7 月 29 日教育部才公布第一份與校長辦學績效考核的相關辦法

《公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並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幼稚 園園長成績考辦法》,將其名稱修正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 法》,由縣市政府教育局每年對校長表現進行績效考核(吳淑妤,2003)。

1999 年以前國民小學校長都是派任制,對於校長辦學的成效並未實施整體 性和系統性的評鑑,最多僅止於年終考績及專案考核,對於認真努力辦學的校長 無法適時的鼓勵與表揚,以及辦學績效不彰的校長亦無法及時的予以處理和檢討 改進(謝秀娟,2008)。

而在 1999 年以後,教育部頒發《國民教育法》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將傳統直轄市及教育廳校長統一派任,改由教育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成遴選 委員會辦理遴選作業;從此以後對於校長的連任或續任方式有所變革,校長聘任 由派任制改為遴選制,對於校長的連任或續任方面,校長必須接受辦學績效的評 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的依據;現職校長經評鑑績效優良者,應考量優先予以遴 聘(曾永福,2003)。從此之後,臺灣地區校長才真正的出現「辦學績效評鑑」。

但,「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雖已明定須執行校長辦學績效的評鑑,但僅有 極少數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校長協會積極辦理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大多數仍未 辦理,有則以校長評鑑及校務評鑑代替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王萬青,2007)。

綜上所述,臺灣地區小學校長評鑑在政策面方面,主要分為績效評鑑、校務 評鑑和成績考核三類。透過《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附件十 七)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三項法令的規範。以下為校 長職責評鑑規定相關法令規章以及校長職責的規定說明之:

1. 《國民教育法》

《國民教育法》目前 2011 年 11 月 30 日最新的修正條文中,第九條之三規 定:「(校長評鑑)依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師範校院

及設有教育院(系)之大學,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 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教職員之任用考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

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考核等級由教育部定之)公立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 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2. 《國民教育法實施細則》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於 2011 年 11 月 7 日最新公佈,其中修訂條文第十 一條規定:「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組織之遴選委員會,應在校長第 一任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 其應否繼續遴聘。現職校長依本法第九條之三規定評鑑績效優良者,得考量優先 予以遴聘。」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中央法規制定依據乃是為《國 民教育法》第十八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2012 年 05 月16 修正條文,第五條規定:「校長之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應就下 列事項,綜合評定其分數,並依前條規定,定其等次:

(1) 執行教育政策及法令之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2)領導教職員改進教學之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

(3)辦理行政事務之效果占百分之二十。

(4)言行操守及對人處事之態度占百分之二十。

(5) 其他個案應列入考慮之項目占百分之十。」

臺北市教育局人事處第二科 100 年 12 月訂定公立中、小學學校長及幼稚園 園長成績考核(如圖 6 所示),法令依據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 績考核辦法》。

圖6

規制定依據乃是《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校長在進行績效考核上,在 職責方面須包含政策與法令執行、辦理行政事務、領導與改進、言行操守與對人 處事、其他個案等考核。

臺灣地區雖在「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既已明定須執行校長辦學績效的評 鑑,但僅有極少數的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或校長協會積極辦理校長辦學績效評鑑,

有的則以校長評鑑及校務評鑑代替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王萬青,2007)。以執行 校長辦學績效評鑑的苗栗縣為例(吳淑妤,2003),其內涵主要分為以下幾部分:

(一) 教學領導

(一) 教學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