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海峽兩岸小學校長專業化之比較
第四節 海峽兩岸小學校長管理體制之比較
將海峽兩岸小學校長管理體制部份專業化情形,茲予彙整其校長職等、校長 薪酬制度、校長評鑑制度做比較分析,並以表列方式呈現如表20。
表20
海峽兩岸小學校長管理體制之比較
項目 大陸地區 臺灣地區
校長職等 屬於中央集權制,管理體制則是 以行政級別為主。
1.初級中學和中心小學-正科級單 位,校長為正科級幹部。
小學校長職等分配,相當公務人 員薦任級第九職等。
(續)
2.一般中心小學-副科級單位,校 長為副科級幹部。
薪酬制度 大陸地區校長薪資差異乃是受到 行政級別而不同。由以下三部分 構成:1.按照職務或職稱評定的 薪資,包括固定薪資和活的薪資 兩部分;
2.國家、省、市政策規定的各種 補貼和獎金等,由教育事業費撥 給的;
3.各個學校自行分配的浮動獎勵 薪資。
屬於職等薪給制,職位等級影響 著薪資高低;成績考核也影響校 長薪酬。
評鑑制度 以考核為評鑑的主要方式 包含校務評鑑、績效評鑑、考 核。
註:研究者自行整理
一、校長職等之比較
臺灣地區在 1999 年 3 月 15 日行政院發佈《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暨教師兼任主 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標準表》,有關小學校長職等分配,內文中說明國中校 長、國小校長(含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小)相當公務人員薦任級第九職等。
大陸地區因體制屬於中央集權制,權力集中在中央政府,小學校長的管理體 制則是以行政級別為主,初級中學和中心小學定為正科級單位,校長定為正科級 幹部;一般中心小學訂為副科級單位,校長定為副科級幹部。雖大陸地區依據《中 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國家印發的《國 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教育部印發《關於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 改革的實施意見》、教育部提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陸續提出推行校長職級制,但目前大陸地區仍以行政級別為主。
因此,大陸地區按照該學校的行政級別來安排校長的行政職務,但使得校長 的職務級別與學校的行政級別產生掛鈎,而臺灣地區校長職等比照公務人員職等 分配,無行政職級差別待遇的情況。
二、校長薪酬制度之比較
大陸地區校長薪資差異乃是受到行政級別而不同,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1.按照
職務或職稱評定的薪資,包括固定薪資和活的薪資兩部分;2.國家、省、市政策 規定的各種補貼和獎金等,由教育事業費撥給的;3.各個學校自行分配的浮動獎 勵薪資。臺灣地區小學校長薪酬是屬於職等薪給制,職位等級影響著薪資高低,
且薪酬也會受到校長的成績考核影響。
因此,大陸地區薪資待遇均按照政府官員行政級別來對待,造成校長較無積 極性的自我發展。臺灣地區校長則是依照年資等因素來決定薪資,且校長可依自 己的能力,經過考核通過後增加薪酬。
三、校長評鑑制度之比較
大陸地區在校長評鑑工作,為原教育部國家教委 1997 年發佈了《普通中小 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修訂稿)》,對小學校及其校長評鑑的目的、內容、
工作組織進行規定,評鑑以考核為評鑑的主要方式,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 核,年度考核在學年末進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屆滿前進行考核。臺灣地區在校長 評鑑工作,根據《國民教育法》和《國民教育法實施細則》。校長評鑑部分也包 含考核,臺灣地區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說明校長 辦學績效的年終成績考核等相關規定。
大陸地區評鑑是自上而下的方式,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主導評鑑考核內容,
形成隱性的領導權,形成單一的評鑑,較無法全面的了解校長工作情況,而臺灣 地區雖各縣市校長評鑑方式不一。因此,大陸地區對於校長評鑑較為強制性,而 臺灣地區各縣市因評鑑不一,故也造成校長評鑑制度不完整的情形。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依照研究目的,針對海峽兩岸小學校長專業化的發展狀況加以敘述與 分析,並根據分析比較找出兩岸小學校長專業化之差異性,作為臺灣地區小學校 長專業化的規劃方向,根據比較結果提出結論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