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大陸地區小學校長專業化之探析
第四節 大陸地區小學校長管理體制之探析
管理體制是保障校長專業化基礎性工作,國家對於校長發展之間透過管理體 制的聯繫,使人要實現的目標,產生激勵因素,促進校長專業化的過程(王洪強,
2007)。但大陸地區管理體制屬於中央集權制,國家權力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 各級政府則需服從中央政府的領導。所以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中央教育行政部 門,直接領導和管理國家的教育事業,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門主要以實施中央制訂 的教育法律、政策、規劃和指令,目前小學校長任命主要由上級部門委任。換句 話說,在這樣的管理體制,使得教育行政機關或是地方政府對學校具有一定的控 制性。因此,本節茲就大陸地區小學校長行政職級制、薪酬制度和評鑑制度進行 說明之。
一、
小學校長之行政職級制
大陸地區將中小學是以行政級別的呈現方式,故小學校長因學校行政級別的 關係,也分為不同的等級,主要呈現的方式為:
(一) 重點中學為正處級單位,校長定為正處級幹部,享以正處級待遇。
(二) 區重點中學與完全中學訂為副處級單位,校長也相應地定為副處級幹 部。
(三) 初級中學和中心小學定為正科級單位,校長定為正科級幹部,
(四) 一般中心小學訂為副科級單位,校長定為副科級幹部。
以上的行政級別制度延用至今,但隨著時間的推進則產生了一些弊端,如校 長的職務級別與學校的行政級別掛鈎,以及因機關行政級別關係,享受相應的幹 部級別待遇等,因此,對於小學校長行政級別所出現的問題分列如下(王洪強,
2007;陳力,2006;彭勇,2005;應俊峰、王浩,2004;):
(一) 強化了校長的官本位意識,淡化了校長專業領導者的角色意識;
(二) 縣教育局業務科與基層學校在行政級別上出現管理上的問題,如業務 科長難以領導副處級以上的校長;
(三) 校長按行政級別分等,使校長只能單向流動,即只能往上提,不能向 下調,因此不利於薄弱學校;
(四)無論校長的表現與否,如既定的行政級別不變動,則會缺乏激勵校長積 極進取的競爭機制。
綜上所述,大陸地區因管理體制屬於中央集權制,權力集中在中央政府,小 學校長的管理體制則是以行政級別為主,受到行政級別的校長管理制度,產生校 長職位與行政級別掛鈎等弊端,不僅抹煞了小學校長的職業屬性,更嚴重的是導 致了對校長的管理許可權混亂,此種制度越來越不利於校長專業化,而政府為改 善此情況,推出校長職級制,來提升小學校素質和專業水平。
職務級別是在 1993 年國家印發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指出,中
等及中等以下學校開始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負責制就成了中國大陸大部分學校 勢在必行的領導體制。中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以後,校長就處於學校管理的核心 地位(邢英新,2010)。因此,陸續提出校長職級制相關制度,如 1999 年《中 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明確提出試行校長 職級制,2001 年國家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再次提 出積極推進校長職級制。至此,校長職級制作為校長考核、任用與校長職業生長 的管理制度具有了法律效力(楊海燕,2005)。2003 年教育部印發《關於深化 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十點提出逐步取消中小學學校的行政級別,
探索形成體現中小學校長特點和規律的管理制度;要按照先行試點、穩步推開的 原則,積極開展中小學校長管理改革的試點工作。2010 年教育部提出《國家中 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第十七章提出促進校長專業化 和管理水準,推行校長職級制。
(一) 小學校長職級制之目的
大陸地區政府為改善校長職位與行政級別所產生的弊端,故推出校長職級制 來控制此問題,而有關小學校長職級制之目的為(彭勇,2005):
1.取消校長行政級別,建立適合中小學教育的特點,將政事與職責分開、學 校自主辦學、政府依法管理等完善的管理體制。
2. 逐步形成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人性化機制。
3. 完善符合校長成長規律、有利校長隊伍建設、促進校長專業化的管理制 度。
4. 提升中小學校長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加中小學辦學活力和自我發展學 校特色,全面提高學校素質教育。
(二) 小學校長職級制之方式
小學校長職級制度尚處在試行階段,目前大陸地區仍以校長行政級別為主。
但大陸部份地區為了打破原有的校長職位與行政級別掛鈎的情況,陸續實行校長
職級制。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市針對小學校長管理制度改革問題,建立了校長職
評審委員會評審時參考。
3. 考核與評鑑-區縣校長職級制辦公室在聽取申報人述職和廣泛聽取各方意 見,並參考相關校長資料,最後考核和評鑑意見。
4. 評審與推薦-區縣職級在評審過程中,對申報二級及以上校長職級者,必 須進行面試答辯。一級以上職級候選人需排序上報市校長職級評審辦公室。申報 三級及以下校長職級的,由區縣教育局黨政部門認定;申報二級(含二級)校長 職級,由區縣校長職級制評審委員會評審;申報一級及以上校長職級,區縣校長 職級制評審委員會提出初審意見,後報呈上市校長職級制評審委員會。
5. 備案-區縣中小學校長職級制評審委員會,評審的二級及以下校長職級的 人員名單,需呈上報市校長職級制辦公室備案。
綜上所述,大陸地區校長職級制,乃是在評定校長時須依照不同等級,對於 校長所需達到的專業水平和能力標準進行評定,換句話說,校長還需具備一定學 歷要求以及專業能力,方可相應校長職級的要求。
二、小學校長之薪酬制度
大陸地區校長薪資職務級別因校長的學校的行政級別而不同,校長的薪資方 面也產生差異。而小學校長現行的薪資性收入,是由以下三部分構成:
(一)按照職務或職稱評定的薪資,包括固定薪資和活的薪資兩部分;
(二)國家、省、市政策規定的各種生活性、崗位性補貼、津貼和獎金,這兩 項都是教育事業費撥給的;
(三)各個學校勤工儉學,由各個學校自行分配的浮動獎勵薪資。
但大陸地區受到校長的職務級別與學校的行政級別掛鈎的影響,使得幹部受 到級別關係待遇有所差別,且沒有明確的為校長設立的工資保障體系,工作績效 和薪酬體系也無相連,因此也造成了校長工作的積極性和自我專業發展降低情 形。而為了改善此問題,實施校長職級制,使校長的薪酬與校長的專業能力和工 作業績結合,以及職級工資與校長職級評定相配合(王洪強,2007;楊海燕,2005;
應俊峰、王浩,2004)。以上海市為例:上海實行校長職級制之後,對校長的工
三等 400 四等 360 一等 330 二等 300 三等 270 三
級
四等 240 一等 220 四
級 二等 200
註:2000 年上海市中小學校長職級工資暫行辦法(頁 18)。取自中小學校長職 級制研究(未出版之碩士論文),彭勇,2005,上海,上海師範學院。
實行校長職級工資之後,校長的職級工資由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本實 施方法統一組織管理。施行校長職級工資的校長,除獲得市、區縣各級人民政府 獎勵的金額外,不得再領取其他各種名義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包括任職 學校發放的各種福利性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收入,一經發現,即按違紀嚴肅處理
(王洪強,2007)。
綜上所述,大陸地區因受中央政府集權制的影響,使得小學校長受到行政級 別的影響,且也未明確的為校長設立的工資保障體系,工作績效和薪酬體系無相 連性,因此也造成了校長專業的發展產生降低的情形。而為了改善此問題,大陸 地區對校長的工資制度進行了改革,施行校長職級制,使得職級工資與校長職級 評定相配合,根據校長的任職年限、辦學效益、辦學作為確定校長津貼職級,換 句話說,薪酬與校長的專業能力和工作業績結合,進而激勵校長提升專業素質和 辦學績效。
三、小學校長之評鑑制度
大陸地區在小學校長評鑑是較薄弱的部分,長期以來一直未能制定出符合小 學校長特點的評鑑標準,在1992 年,中共中央組織部和國家教委聯合發佈的《關 於加強全國中小學校長隊伍建設的意見(試行)》指出按照幹部德才兼備的原則,
全面考核校長的德、能、勤、績,並要求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中小學校 長考核的具體標準和方法。爾後,各地廣泛開展了校長評鑑工作的實踐(王洪強,
2007;禇宏啟、楊海燕等,2009)。
大陸地區學校及校長評鑑工作,為原教育部國家教委於 1997 年 2 月 27 日發 佈了《普通中小學校督導評估工作指導綱要(修訂稿)》,對小學校及其校長評 鑑的目的、內容、工作的組織實施進行了規定,建立評鑑工作的指導性綱要。因 此,建立自我評鑑制度與校內評鑑制度,從制度上保證有效實施是完善評鑑制度 的重要內容(王洪強,2007;陳力,2006;楊海燕,2005)。
(一) 評鑑制度的方式
評鑑以考核為主要方式,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在學年末 進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屆滿前進行考核。
(二) 評鑑的目的
重在改善校長的工作,為校長的專業發展提供指導資訊,進而促進校長的專 業成長,促進學校的教學效益,考核與評價是促進校長專業發展的一種重要方法。
而上海市在 2003 年對於校長職級考評指標,採用兩種標準的指標方式,分為
而上海市在 2003 年對於校長職級考評指標,採用兩種標準的指標方式,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