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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小學校長培訓制度之比較

第五章 海峽兩岸小學校長專業化之比較

第三節 海峽兩岸小學校長培訓制度之比較

將海峽兩岸小學校長培訓制度部份專業化情形,茲予彙整其培訓權責單位、

培訓類型、培訓方法、培訓目標、培訓課程做比較分析,呈現如表19。

表19

海峽兩岸小學校長培訓制度之比較

項目 大陸地區 臺灣地區

培訓權責 單位

由中央教育部是統籌和領導全國 中小學校長培訓工作的部門。分 為四級管理,國家教育部人事司

省教育廳人事處市教育局人 事科縣區教育局人事股。

各直轄市縣市政為府權責單 位,依照各縣市的需求制訂小學 校長培訓內容

(續)

培訓類型 1.任職資格培訓-對新任校長或欲

3.高級研修和骨幹校長培訓課 程,教育部沒有統一規定

理、教學領導、學校經營理論、

臨校實習、公關行銷、危機管理 等。

註:研究者自行整裡

一、校長培訓權責單位之比較

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訓制度的權責單位,依照《國民教育法》的修訂條文,

甄選、儲訓、進修等辦法是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工作,而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可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自行訂定各縣 市國民中小學校長培訓辦法。大陸地區小學校長培訓管理體制,是以國家縣四級 培訓機構,為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縣(市),教育行政部 門根據培訓任務、培訓條件、師資等方面對實施機構進行統籌安排。對於承擔中 小學校長培訓任務的機構方面,則必須通過資格認定並取得相應的資格認定證 書,方可舉辦中小學校長培訓班。

大陸地區對於小學校長培訓體系,中央教育部是統籌和領導全國中小學校長 培訓工作的部門,分配不同層次的培訓,每一個層次的培訓都是校長專業發展的 提升,培訓依據時代的發展和校長的需求,對於不同時期和不同地域的校長進行 研究和分析;且大陸地區對於培訓機構建設,明確制訂培訓機構的標準評鑑來審 核培訓機構,包括教學設施、辦學條件、師資等方面。而臺灣地區並未規定將培 訓機構標準納入到培訓評鑑體系中。因此,大陸地區權責相當明確,而臺灣地區 法規並未指明辦理教學單位,且各縣市規劃理念不同。

二、校長培訓類型之比較

臺灣地區小學校長培訓類型,是根據《國民教育法》實行細則的修正公布,

目前國內校長培訓制度,以校長儲訓班、校長培育班、國民小學學校領導育成碩 士學分班方式進行。大陸地區小學校長培訓類型主要分為任職資格培訓、提高培 訓、高級研修、骨幹培訓;任職資格培訓,培訓的對象為新任校長或欲擔任校長 進行培訓,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300 個小時,需取得的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

提高培訓,培訓的對象為在職校長,培訓時間是以每五年累計不少於240 小時,

需提高培訓合格證書。高級研修,是在提高培訓基礎上,培訓的對象主要是挑選 一定規模以上和辦學品質較高的小學校長參加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以五年為一個 週期,累計不得少於400 小時。骨幹培訓,是在不同階段提出不同的培訓規模與 培訓要求,分為國家級、省級、市級。

因此,大陸地區在校長培訓的類型,以多個培訓層次相互銜接,培訓類型具 有階段性,每一層的培訓內容有不同的培訓特點,且具有法令制度培訓證書,使 校長在培訓上具有規範性。而臺灣地區在校長培訓的類型,則無階段性培訓制 度,且除了儲訓要求證書制度,其他並無培訓證照制度來規範校長發展。

三、校長培訓方法之比較

臺灣地區培訓方法,基本上各縣市培訓方法不一,但大致透過培訓來提高處 理學校各方面的事物和實踐能力,培訓的方法有:主題課程研習、經驗交流、合 作學習、觀摩體驗、案例探討、臨床實習等。大陸地區培訓方法,因不同的培訓 目標任務,則會涉及培訓時間和方法等問題,將培訓劃分為以下幾種不同的培訓 方法,業餘培訓、脫產培訓、遠程教育、掛職鍛鍊、影子培訓。

因此,大陸地區較注重綜合性的實踐能力,讓校長除了學習理論研究,也安 排到其他學校擔任職實務管理,以及加強偏遠學校的校長培訓。而臺灣地區對於 校長培訓方法較為制式化,校長並無有選擇空間,且實際現場的培訓時間也較為 短暫,也並未發展對於偏遠學校長培訓的因應對策。

四、校長培育目標之比較

臺灣地區培育目標,因各縣市培訓目標雖不一,但大同小異培訓目標包括:

培養高尚品德與良好操守、教學領導與行政管理、探討教育與精進專業、瞭解當 前國家教育政策與執行等。大陸地區培訓目標因培訓類型分為任職資格培訓、提 高培訓、高級研修、骨幹培訓,各培訓類型不同,因此培育的目標也有所差異。

任職資格培訓的目標:正確的辦學思想,具有必備的思想政治素質、品德修養和

管理能力等。提高培訓的目標:了解經濟發展和教育改革動態,提高管理能力和 增強學習創新力等。高級研修的目標:理解最新教育思想以及管理,研究最新的 教育理論等。因此,大陸地區和臺灣地區在小學校長培訓目標,會依據培訓類型 而有所不同培訓目標,但,大陸地區會對於校長培訓的目標內容,受到上級教育 行政部門的計劃指示所影響,較少考慮培訓者的實際需求,而臺灣地區在校長培 訓目標較有自主性。

五、校長培訓課程之比較

大陸地區培訓課程,在任職資格培訓和提高的課程有具體的規定。任職資格 培訓有分為基本課程、選修課程、綜合實踐課程。提高培訓課程分為基本專題、

選修課程和綜合管理實踐三類。至於高級研修和骨幹校長培訓課程,教育部沒有 統一規定。臺灣地區培訓之課程,各縣市培訓課程和時間較為不一,培訓時間較 為短暫,儲訓課程大致為行政領導、學校創新經營、危機管理、臨校實習、教育 政策分析、策略管理理論等。

大陸地區在課程方面,是自上而下的課程設置,結構較為單一;而臺灣地區 則是多元化的培訓方式。臺灣地區較缺乏實務課程且課程時間短,往往流於參觀 見習的形式,無法將所學的理論應用在學校現場。而大陸地區則是讓校長到親自 到各地區實務管理學校,培訓課程時間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