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大陸地區小學校長資格條件之探析

第三章 大陸地區小學校長專業化之探析

第二節 大陸地區小學校長資格條件之探析

以下發展途徑,整理如表7(王洪強,2007;王延芳,2007;黃浴沂,2004;孫 蘭祥,2007;禇宏啟、楊海燕等,2009;楊海燕,2006;鄭安振,2007;鮮紅、

行中小學校長持證上崗制度。

中小學校長持證上崗制度的規定》和 1999《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附錄四)

第五條規定小學校長持證上崗制度相規內容,明確說明新任校長或欲擔任校長必 須取得任職資格培訓合格證書,以及在職校長必須取得提高培訓合格證書,作為 繼續任職的必備條件。

爾後,在 2003 年 9 月人事部、教育部印發的《關於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 革的實施意見》中明確規定,中小學校長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為,「思想政治 素質和品德良好;熱愛教育事業,具有改革創新精神;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 業知識和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具有團結協作精神,作風 民主。中小學校長任職的資格是:具有教師資格;具有中級(含)以上教師職務 任職經歷;一般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 年以上;身心健康」。且王洪強(2007)

指出對於校長任職的基本資格條件,規定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對中小學校長的任職 條件和資格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目前對於小學校長任職資格,是在 2010 年教育部提出《國家中長期教育 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對於國家教育十年的發展規劃,在第十 七章提出需建立制定校長任職資格標準,促進校長專業化和管理水準,推行校長 職級制。

綜合上述,大陸地區目前對於小學校長資條件格規範,主要是依據 1991 年 原教育部國家教委頒發的《全國中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1999 年教育部頒發《小學校長培訓規定》和2003 年人事部、教育部頒發《關於深化 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來制訂小學校長資格條件的標準。

二、小學校長資格之條件內容

大陸地區對於小學校長資格規範,是依據原教育部國家教委頒發的《全國中 小學校長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試行)》、教育部頒發《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和人事部、教育部頒發《關於深化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因此,將 校長的任職資格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的要求:

(一) 思想政治之要求

須具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

熱愛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

(二) 學歷之要求

鄉(鎮)完全小學以上的小學校長應有不低於中師畢業的文化程度,初級中 學校長應有不低於大專畢業的文化程度,完全中學、高級中學校長應有不低於大 學本科畢業的文化程度。

(三) 經歷之要求

中小學校長需持有教師資格證書,應有中級(含)以上教師職務任職經歷,

分別為中學一級、小學高級以上的教師職務;以及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經歷5年 以上。

(四) 能力之要求

具有改革創新精神以及團結協作和組織管理能力,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專業知 識,關心愛護學生,研讀教育事物。

(五) 身體條件之要求

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六) 培訓證照之要求

具備基本資格的校長必須參加崗位培訓,並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才能上 崗;已經獲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在職校長,每五年應繼續參加國家規定時數的 培訓,獲得提高培訓證書和高級研修證書,作為校長繼續任職的資格條件。

(七) 品德之要求

熱愛本職工作,作風民主;嚴於律己,顧全大局;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言 行為師生的表率。

三、小結

綜上所述,大陸地區由於社會制度的變化和一系列的政治運動,政府對於小 學校長的任職資格制度產生了不同時期的轉變,且逐漸加強對中小學校長任職資 格制度的建設。小學校長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是國家對從事校長一職有所規定 的的資格標準制度,屬於校長專業化過程中對於教育知識和培育技能的一種職業 管理制度。大陸地區在建立校長任職資格標準主要為兩個方面,一為對校長任職 基本條件的規定;二為對校長任職資格培訓的規定。前者校長任職基本條件,明 確規定了校長需具備教師資格、品德良好、行政實踐經驗,以及需具有政治思想 素質等;後者則是以校長任職資格培訓的規定乃是資格證照制度,校長需取得培 訓合格證書,方可進入職業的從業資格標準,此種控制校長職業證書的標準和資 格的認定程序,不僅提升校長的專業成長且直接影響學校的服務品質。